美國務院的政治觀點(下)
舊金山和約第四b條的重點,是日本承認在第二條及第三條,所提及地區中之美國軍事政府其處分日本及日本國民財產之有效性。更具體地解讀,是日本承認美國軍事政府,在南朝鮮以及琉球群島,處分日本及日本國民財產的有效性。相對的,也可以解讀為日本並不承認中國軍事政府在台灣,和蘇聯軍事政府在北朝鮮、南樺太及千島列島,處分日本及日本國民財產之有效性。在第四b條之架構下,日本似乎保留對日本及日本財產在台灣之追訴權。
在1945年至1949年之A Timeline of US War,針對Occupation of Korea朝鮮佔領有一段描述:
「1945年12月6日美軍抵達南朝鮮之前,當地人民自組建立了朝鮮人民共和國,然而,美軍於12月8日湧入南朝鮮,因為,事先朝鮮人民共和國未曾向美國報備,而且,佔領尚未開始,改為由美軍陸軍中將John R. Hodge成立軍事政府;蘇聯則於1946年2月,在北朝鮮成立民政府以為回應。1948年12月蘇聯完全撤離北朝鮮,而美國軍事政府則是1949年6月,才移轉主權給南朝鮮平民政府後,撤離南朝鮮。」由這段描述「朝鮮佔領」情況可以得知:
(一) 佔領還未開始之前,佔領地區人民「自行建立」之政府是沒有法源,是無效的。由此推知,在台灣領土還在被美國依照和平條約佔領之時,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遵照國際戰爭法,要求美國協助建立(establish)或宣告(proclaim)台灣民政府成立是「完全合乎國際法理」。
(二) 美國與蘇聯都是依照戰爭法去執行「朝鮮佔領」。在佔領地成立軍事政府與設立民政府,而佔領軍都是在軍事政府移轉給民政府後撤離。
中華民國被美國授權代為佔領台灣後,比較「朝鮮佔領」後,發現中國人實在可惡跟可恨,中國軍事政府(行政長官公署)先是以「光復台灣」為藉口,又行「台灣徵兵令」,從未依照戰爭法設立「台灣民政府」。因此,在軍事政府無從移轉主權給予民政府之情況下,形同「永久佔領permanent occupation」。
這種情況,如同蘇聯將居住在南樺太及千島群島之日本人全數驅離,如此蘇聯就不必設立民政府,而得以「永遠佔領日本國土」。美國CIA情報檔案解密,1945年10月29日,美國情報人員駐台祕密電報提出:「中國人甚至說要驅離六百萬個本土台灣人,因為,他們說這些人肯定不是中國人。」
由此可知,「遣返或返還restore」以及「驅離expel」是兩個讓佔領軍不必設立「民政府」的藉口,另外,中國可惡的領導人竟然還一段描述說:「中國人是來台灣主張他們的戰利品,不是來建立一個美國人在戰時文宣中,所承諾的民主政府。」真是令人倒胃口。所謂美國人在戰時文宣中,所承諾的「民主政府」,應該就是美軍依照美軍將領尼米茲之建議:「攻擊並佔領台灣領土後,美國軍事政府所設立之民政府」。
(三) John R. Hodge在南朝鮮成立軍事政府,其地位如同Douglas MacArthur在日本以及琉球群島成立軍事政府,也等同陳儀在台灣成立軍事政府(行政長官公署)。在對日合約生效之前,所有佔領地之軍事總督,都一樣接受征服者美總統杜魯門之指揮,也是美總統之代理人。
(四) 依照戰爭法,所有佔領軍在軍事政府移轉主權歸還給當地平民政府後,應該尊重佔領地之領土完整。
Douglas MacArthur將軍於1951年4月11日,被總統杜魯門解職回美國後,五月五日在國會聽證會時提及:「legalistically Formosa is still a part of the Empire of Japan福爾摩沙在法理上目前仍然是日本帝國之一部分」。經由Douglas MacArthur之證詞,在對日和約生效前,可以確認一件事:中國人政權在日本台灣是屬於「軍事佔領」性質 ,並不是中國人所謂之「國土重光」或是「台灣光復」,既然是「軍事佔領」,軍事政府就必須設立民政府。美國征服者就是因為「朝鮮戰爭」爆發,為了阻擋共產黨勢力的擴張,而「接受」中國軍事政府違反戰爭法之佔領台灣,也因此,在對日和約生效前,中國軍事政府設立台灣民政府的「責任」,被美國因為「反共」而被「耽擱」與「擱置」,本土台灣才會至今「無國籍」「無政府」和「生活在政治煉獄中」。
(2)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和約生效至今
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台灣領土要不是渋及原本與本土台灣人無關之中國內戰,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放棄台灣領土主權之權利,中國軍事政府應該按照戰爭法,將管轄權移轉給「台灣民政府」後,撤回中國,如此,台灣國際地位在法理上應該是日本之「完全自治區。」
不幸的是中國那個時候發生內戰,結果美國為了防堵共產勢力在全球擴張,為了自身利益,接受當時無法撤離台灣回中國之中國佔領軍,中國國民黨是一個包含「佔領、流亡及殖民」的「三合一」政權繼續統治台灣至今天。由於美國是日本的戰爭征服者,有權依照第二十三a條為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因此,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唯一有權利在台灣地位正常化前,比照琉球模式繼續執行台灣佔領,所以,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台灣領土應該是由美軍事政府接手管轄。然而,美國過去因為「反共」之政治考量,接受中國人「三合一」政權「代理」USMG,繼續行使台灣領土之管轄權。
A. 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為合法中國。
1950年6月25日爆發朝鮮戰爭,27日美杜魯門總統發表:「台灣地位未定,派遣第七艦隊巡戈台灣海峽。」7月31日美麥克阿瑟將軍以聯合國駐韓指揮官身分抵達台北,與「身著軍服」的蔣介石「會談」,次日,麥克阿瑟稱:「已經擬定統合美國及中國軍隊,應可對付可能武力犯台敵軍之計畫」。當時蔣介石身穿軍服是具有政治意義在其中,1950年3月1日,剛剛在沒有「法源基礎」上,蔣介石以本土台灣人聽不懂的理由「復行視事」,就任已經辭職之「中華民國總統」,真是令人捧腹。就算是「合法」,充其量不過是在流亡地台灣所組織的「臨時流亡中華民國政府」之總統,依法理,無權在流亡地區執行管轄權。蔣介石能在日本台灣領土「耀武揚威」之唯一理由是「代理美國軍事佔領台灣」。從美國角度來看,蔣介石能夠在日本台灣「復行視事」,是杜魯門總統的「任命」而執行台灣佔領之「軍事總督」而不是因為蔣氏為「中華民國總統」,因為,台灣並非中華民國之領土,因此,很明顯的是:「蔣氏以軍事總督之身分,代理日本的征服者杜魯門總統,佔領日本台灣領土。」這就是蔣氏身穿軍服的唯一理由。
麥克阿瑟原來預定運用來自台灣的逃難中國軍隊,在11月或12月以增強韓戰戰力為由,然沒有被杜魯門採納。美國三軍聯合參謀總部於1951年1月,內部達成暫時協議,萬一聯合國軍隊被逐出朝鮮,在台灣的中國軍隊是要用於抵禦共產黨軍隊,而不適用於朝鮮。
由上敘述可知,麥克阿瑟無權指揮蔣介石,是美總統杜魯門才有權力指揮蔣介石「元帥」。1951年5月18日,美國遠東事務助理國務卿Dean Rusk 在“China Institute”演講時稱:「We recognize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even thoug the territory under its control is severely restricted」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府,即使其所「控制」的領土極其有限。
由於中國共產黨於1950年10月介入朝鮮戰爭,使得美國堅決不允許台灣落入共產黨手中,美國為了抵禦共產黨擴散,而接受中國人政權在台灣之運作,也承認中華民國為合法中國,然而,堅持不承認台灣領土轉予中華民國,因此,明顯證明蔣氏政權在日本台灣領土運作,是屬於「軍事佔領」性質。軍事佔領有應負之「責任」和應盡之「義務」,也不可能「永久佔領」台灣,本土台灣人期待兩岸中國人簽署「和平協定」後,流亡在台的中國人回去中國,還給本土台灣人一片安樂的國土。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11/20初稿 2014/07/25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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