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台灣被佔領僵局

依照美國憲法與現行法律規定,軍事佔領地之military governor 或是殖民地之governor general以及high commissioner,都是應該由美國總統任命,甚至需要再經參議院核准,必須到達commonwealth(邦聯)之地位,其governor才可以民選。既然美國是日本台灣之征服國(戰勝國),有關日本台灣領土之處分,應該按國際戰爭法和美國法制規定辨理,台灣被佔領68年,檢驗其佔領狀態:

(一) 歷任台灣治理當局「總督」或「總統」,除了蔣介石元帥以外,其餘都不是由美國總統所任命,此有違「代理法」。
(二) 沒有任何美國「法案」或是「決策」,將台灣治理當局,從「軍事政府」性質改變成「台灣平民政府」性質,此有違「戰爭法」。
(三) 美國是日本征服者的身分,從來沒有要求代理其佔領日本台灣領土之「台灣治理當局」,必須依照征服國憲法或法律執法,此有違「戰爭法」。

美國一方面「未承認」中華民國是台灣治理當局,另一方面,卻「接受」台灣治理當局可以依照中華民國體制運作,連AIT 理事主席薄瑞光Raymond F. Burahardt在2008年5月中旬,在夏威夷接受訪問時說:「未來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可能建立新的模式,有可能是加拿大、澳洲或英國的模式,不過,這只是一個簡單的想法,可能是好幾年以後的事,也不一定實現。」身為戰爭後的征服者,竟然將些完全不符合國際法的語言,令人錯愕,AIT 理事主席薄瑞光Raymond F. Burahardt 竟然以加拿大、澳洲或英國之關係比擬中國與台灣,不只是有違「法理」,更是不倫不類,錯誤解讀台灣地位實在嚴重,唯一講對的地方是:「台灣地位未定」。

AIT表面是依照美國台灣關係法所成立的民間機構,但是,事實上是以USMG(美國軍事政府)之官方立場實際監督台灣治理當局。AIT之存在,可以證明台灣地位是美國在太平洋戰後留下之未完成之法理事務unfinished legal business。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規範,日本只放棄台灣領土之「主權權利」,因此,事時尚保有台灣之「殘留主權」,在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之架構下,台灣地位應該是日本台灣邦聯之完全自治領土Commonwealth of Taiwan with Japan,日本現今朝野,很清楚了解,日本如果沒有台灣是不行的。台灣對日本而言,是命運、生命及安全共同體。

日本前首相佐藤榮作再1969年11月21日,與當時美國總統尼克森Nixon 簽訂有關「琉球返還」聯合聲明時,即已經提及「台灣地區之和平與安泉對日本之和平與安全很重要」。日本在「政權輪替」後,美國國務卿希拉蕊克林頓表示:「美日同盟關係將禁得起任何政治轉變的試煉,我對此很有信心。」國務卿希拉蕊克林頓對美日同盟之信心,推測或許是來自美日安保條約之原點,即是「防衛台灣」。日本在放棄台灣之主權權利後,還有天賦之主權義務要保衛台灣,日本本身清楚,日本要防衛台灣不可能如同新任首相鳩山所言:「脫美返亞」。

美國雷根總統政府於1982年提供給台灣治理當局六項保證(The Six Assurance )之第五項保證,被解讀為:「美國沒有改變對台灣國家主權地位的立場」恐失去原來意思,而有所誤解。事實上,美國對台之六項保證是美中三個公報之前兩個公報之延伸,探討如下:
(一) 依照上海公報。The U.S. side declared: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oes not challenge that position.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s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在1972年之上海公報內,美國只是「得知(聽到了)」台海兩岸之中國人(毛政權與流亡蔣政權)都主張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美國不挑戰該立場。
(二) 依照美中建交公報。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美國在1979年之美中建交公報中,美國也只是「得知(聽到了)」中國只有一個而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三) 依照六項保證。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alter its position abou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which was, that the question was one to be decided peacefully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And would not pressure Taiwan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 with China.
美國在兩個公報內對台灣地位沒有表示「立場」,只是「得知(聽到了)」,所以,美國對台灣國際地位,有關台灣主權的立場,是堅持在舊金山和約之架構內,美國沒有取得台灣領土之主權,日本則是放棄臺灣領土之主權權利,中國則是與台灣領土主權毫無關係,這就是現實的台灣情況。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至第四條:尊重各國領土之完整原則,美國當然無任何領土野心跟「主張」或「立場」,因此,美國在「六項保證」中只是一如「過去which was」表示其無立場而已。(待續)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11/10初稿 2014/07/15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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