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合併」和「未合併」領土的區別

日本台灣現時國際地位是:「日本天皇所屬領土但也是美國軍政府管轄下的占領領土」,同時,在美國憲法中的地位是:「美國海外佔領敵國領土」;但是前些時候,還沒有釐清日本台灣是否已經從「殖民地」變成萬國公法下「神聖不可分割領土」,因此有「未合併領土」的論述,了解後已經修正,但對所謂「未合併領土」表示不解,其實在美國也稱為「列島區 insular areas」,因此特地說明如下:
依照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美國國會有權規範美國領土或其他財產並指定一切所需相關法律。的確,觀察許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指出,美國憲法賦予聯邦政府執行對外戰爭或締結條約的權力,因此,聯邦政府有權獲得新的領土,無論是因為戰爭征服或者因為條約買賣,直到1830年代以後,國際間開始規定「佔領不得移轉主權」後,這種「併吞」行為才被制止。

「未合併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是法律名詞,是1898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產生,當時美國最高法院判定,為了解釋西班牙戰敗而割讓土地,被美國佔領的地區定義而創設,所謂「未合併領土」是指依據美國憲法第四條第三項,在還沒有延伸其適法性前的一種法理名詞,顧名思義,「未合併領土」是美國海外領土的一種狀況;因此,美國最高法院判例認定:【經和平條約生效後,這些割讓區在美國法律上的地位是「未合併領土」】;美國聯邦政府對於「美國領土的管轄」權力已經有很久的歷史,最早時期在1787年開始的「西北領土Northwest Territory」,後來分割成許多州,包括俄亥俄州、印第安那州、伊利諾州、密西根州、威斯康辛州與明尼蘇達州的東部。

再更進一步的探討時,發現在1904年Dorr v. United States,195 U.S. 138,美國最高法院明白指出:「談論領土管轄權的範圍時,必須视情況而定,特別是該領土與美國之間的實質關係,才能衡量美國國會適當之權力運作方式。至於美國所獲得的某些領土,在政治上尚未被組織為美國實體,然而其居民雖暫不享有美國憲法全盤條款之適用,不過在『領土條款』中已經有法理規範,因為美國國會被指定有權制定相關管轄範圍與方式,而且1901年Downes v. Bidwell, 182 U.S. 244, 21 S. Ct. 770,45 L.Ed. 1088 之判決也認定此法理。」

「未合併領土」是一種狀態也是法律的名詞,另外對「已合併領土」美國最高法院在1922年Balzac v. Porto Rico, 258 U.S. 298 判例中,列出對「已合併領土」的認定標準。簡單的說,就是大法官們認為:「『已合併領土』必須有明確的條款規定,例如,在割讓條約中明確指定,或者相關證據或法理上能排除任何在法律上其他的解釋。」「未合併領土」在美國也稱「為列島區insular areas」,美國現有的「主要未合併領土」有:薩摩爾人口六萬八千人,維京群島人口十二萬人,北馬利安納群島人口七萬七千人,關島人口十六萬人,波多黎各人口三百八十六萬人,另外,還有待日本台灣人提醒美國,別忘了日本台灣已經於1945年4月1日在日本天皇宣布在日本台灣實施「明治憲法」,給日本台灣人參政權和參戰權後,依據萬國公法已經改變殖民地性質,成為「皇民」和「皇土」。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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