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民自決」主張,已經由「林志昇控美案」已經實驗印證法則,證明行不通。
「林志昇控美案」美聯邦法院判決:美國政府必受到《舊金山和約》之規範。
作者: 櫻川 涼子
1. 台灣民政府經過2006年的【林志昇等控告美國政府案】,以實驗印證法則經由在2009年的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結果驗證出,證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認定美國是日本領土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擁有日本台灣的管轄權,也就是「臺灣法定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占領下的領土」,同時日本台灣法理上還是還是日本已建構完成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之一部份,台灣的殘餘(潛在)主權還握在日本的手中,美國政府必受到《舊金山和約》之規範 (註1)。
(註1):美國聯邦法官問到《舊金山和約》是否曾修改過一個字? 是否失效?
美國的代表律師回答說:「庭上法官的詢問,讓我自覺得我的立場已站不住腳了」。
法官說:「我替妳回答, 《舊金山和約》沒有人可修改, 其效果儼然存在, 毫無疑問!」。
2. 2006的控美案,2009年聯邦法庭辯論庭中,美方政府代表律師主張與法官確認:「不管是誰擁有台灣的主權,擁有台灣主權的國家絕對不是美國」。(註2)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同時判決書要求美國政府行政部門應該儘速解決台灣法理地位正常化的問題, 法院要求今後要依法正確行事,要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行事。
註2: MS. PATTERSON: …,Plaintiffs are claiming that they have rights that stem not simply under that treaty, but from the fact that that treaty makes the United States the de jure sovereign over Taiw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has made it very, very clear that whoever the de jure sovereign of Taiwan is, it is not the United States.
MS. PATTERSON (代表被告美國政府的律師) : 原告主張他們享有(領有美國國民護照的) 權利,乃不僅是根據那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規定,而且也是基於那條約讓美國成為台灣法理上的主權者之事實。但是,美國(政府)已經非常非常清楚表示:「不管誰是台灣的法理主權者,那絕對不是美國」。
3. 經過2009年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判定,證明2008年以前之「台灣民政府」以為台灣人民可以行使住民自決的主張完全錯誤,民政府已經根據控美案2009年的結果,修正為台灣的法理地位現況是「日本領土美國佔領中」,所以日本台灣人無權行使住民自決權。民政府的林博士已經有諸多2009年後因控美政府案所揭開的實際台灣法理現況結果的文章發表,可供詳細研讀瞭解。
4. 關於台灣人民不能行使人民自決權已經有多文章有詳盡的說明在「台灣民政府官網」發表,可供參考。
美國反對包括「人民自決」、「公民投票」等改變台灣地位現狀的片面行動, 台灣人莫再自欺幻想「住民自決公投建國」的空夢。
5. 主張住民自決已經由林志昇控美政府以實驗印證法則證明行不通,民政府的主張與任務,已經根據上述200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判決與美國政府行政部門密切配合進行中。
6. 美國既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主要戰勝國,根據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美國已經被給予為主要佔領權國的地位持有日本福爾摩莎之管轄權,且美國軍事政府有管轄支配處分日本福爾摩莎之政府治理權與人民財產權的充分權利。經2006年的現為台灣民政府領導成員之【林志昇等控告美國政府案】之聯邦法院判決美國政府必受到《舊金山和約》之規範,且必須儘速解決台灣的地位問題。因此美國政府遵照聯邦法院之判決執行「日本領土台灣地位恢復正常化」,就必須根據國際公法與戰爭法以及《舊金山和平條約》等國際法理與條約之規定進行。本土福爾摩莎台灣人應該明白瞭解,這批少數頑固不靈的無知台灣政客與中統臥底陰溝鼠奸細分子若僅鼓譟以情緒性的空喊著業已經一再被證實根本行不通且已受到美國政府多次一再公開反對的口號,說要「住民自決」、「宣佈台灣獨立」、「辦理人民自決公民投票」、「推動獨立公投」、「台灣正名」、「制定新憲」等等既幽默、開玩笑、民粹又幼稚與愚蠢的自欺欺人又從不厭煩的嘴泡,必很快再受到歷史的列車以及國際法理規律所淘汰。
7. 「台灣民政府」為美國軍事政府重返台灣執行親自佔領管轄日本領土的支援行政當局:
根據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高等法院判決「64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也無被國際社會所承認之政府,其人民至今還是生活在政治煉獄之中」。聯邦高等法院法官並裁決,因美國採取的模糊政策致本土台灣人遭受如生活在政治煉獄之中,美國政府行政部門應儘速解決台灣的地位問題。經2009年7月8日原告林志昇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9年8月6日代表被告的美國政府國務院,放棄在最高法院庭辯上之抗辯權。不再抗辯,表示全部確認,因此美國政府須依照高等法院法官之裁決開始著手依據舊金山合約之規定執行解決台灣的地位正常化問題。
台灣民政府是於2008年2月2日依據戰爭法成立並呈報美國核准與受到承認與支持。經協商,2010年7月4日,台灣民政府在美國首都華盛頓DC開始掛牌設立,並接受美國相關政府部門之控管運作。台灣民政府業已經受美國之要求指示如期完成制訂並送經美方核准通過《台灣公民法案》以為依據開始接受本土台灣人民申請美國佔領區『台灣公民證』之辦理申請,並初審後送美主管單位核訂製作,複撥交台灣民政府發行,2011年11月開始發放第一批公民證明卡。
8. 參考資料:
(一).林志昇控告美政府-「臺灣法定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占領下的領土」-之後的成果
自従林志昇發現被美國隠瞞60年的「臺灣法定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占領下的領土」之後、林志昇等本土臺灣人228名、於2006年10月24日在美國首都華府、向美國連邦地方法院提告美國政府。標的是:臺灣國際地位與臺灣人権保護訴求。案號:1: 06-cv-01825-RMC
経過三年的多次攻防戦、終於2009年4月7日、美聯邦高院判決: 【64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台灣人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人民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裡。】可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2009年7月8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原告上訴案。案號:No.9-33
這是本土台灣人二戰後,首次向美日太平洋戰爭征服者美國,依照國際法、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美國憲法,提出告訴。
2009年8月6日:本案被告美國政府代表國務院宣佈:【放棄抗辯權】
美國法律:被告美國政府放棄抗辯權,表示原告(全體本土台灣人) 在原審對美國政府所有告訴敘 訴 全部正確,國務院全部確認。
2009年10月5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佈:【擱置本案,待審】
美國政府對本土台灣人64年來行事,不再抗辯,表示全部確認,法院要求今後要依法正確行事,要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行事。
美國政府開始依法律辦理正確之事務:
(2009年8月6日放棄抗辯權後)
1)、承認「台灣民政府」2008年2月2日已經成立,2010年4月25日在臺北舉行第一次全球大會,選舉城仲模 先生擔任第一屆台灣民政府主席。2012年由曾根憲昭繼任第二任台灣民政府主席迄今。
2)、2010年7月4日,「台灣民政府」在美國首都華盛頓DC掛牌運作迄今。。
3)、經雙方協調,2010年9月8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DC四季飯店舉行慶祝酒會,美國務院、美國防部,美國安部,美司法部均派員到場祝賀,美方出席貴賓百位,台灣民政府人員八十位,雙方共襄盛舉。2013年9月6日台灣民政府舉辦第二次慶祝酒會。
従此、臺灣民政府與美政府開始有密切的連繋。中華民國的民進黨包括台獨派都半信半疑、以冷漠態度排斥「臺灣民政府」的一切活動。
有位民進黨幹部問:「我們執政時、美政府従未直接有過問、美政府不可能與一個無名的臺灣民政府接觸」。大家要認清楚、「臺灣民政府」是依照三藩市和平條約的規定成立、有正當性而被美政府認定的本土臺灣人機構。「民進黨」是外來流亡中華民國的政黨、不能代表本土臺灣人的立場向美國或國際社會訴求。
「臺灣民政府」與美政府之間的諮詢、協議是機密、暫無法公開於社會。造成臺灣社會的政治紛亂及中國企図併呑臺灣的主要原因是:「流亡國中華民國生存於臺灣」。 臺灣人學者與政治家應認清楚並記住、除非「終結中華民國的臺灣占領」否則絶無法根本解決「臺灣國際地位正常化」問題。
以下是最近美國在臺灣地域的微妙動作:
1) 臺北內湖金湖路100號建設中的兩萬坪AIT(美國在台協會)將於今年(2011年)完成。如果單獨的領事館、何必需要兩萬坪的面積? 再說租用期間是99年+99年。其工地內己建設可容800名海軍陸戦隊隊員的宿舎。這意味什麼?
2)於台中清泉崗、花蓮佳山、高雄左営的空軍基地、己被美軍管轄。美空軍最新戦闘機F-22與美空軍隊員亦進駐。其領空被美軍控制、晩間、民航班機禁止飛行。
***上次由香港夜間飛來的民航班機無法降落、飛回香港。
***乗客不知其原因是、馬政府禁止媒體報道。
***這些基地的臺灣空軍隊員被逼早期退役。
3)在釣魚台諸島付近的美日軍事演習、不只是為了保護釣魚台、是要牽制中國侵略臺灣為目的。參加演習的F-22戦闘機是由臺灣空軍基地起飛。
4)2010年10月30日、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來臺北參加臺北松山機場與東京羽田機場之間「日本航空」直航的開航儀式、是美國邀請來的。這是為了要牽制馬政府以松山機場與上海機場之直飛做中國國內線的企圖。馬英九對安倍晉三的冷淡待遇可見而知。
5)美國以30年前的「在臺灣的美國人足跡(American Footstep in Taiwan)」 照片展覧會、現在為何又在臺灣各大都市舉辦?這是要本土臺灣人認清美軍占領過臺灣的歴史事實。
6)美國務卿克林頓希拉蕊強烈表明「爭議中的南海領域支配權問題應依國際法解決」、中國反對說:「那是資本主義國家的國際法、中國無法服従」。克林頓希拉蕊反駁:「等中國的軍事力量、有了實力之後、才發言這些話」。這意味著、若中國有膽量、盡可發動戦爭。
美國確實自従2009年底、對中國政策起了變化、開始牽制中國企圖擴大領域的野心、在黃海、南海、美日發動軍事演習。臺灣馬政權的急速傾中、及軟弱日本政權事事譲步給霸權中國等行為、也有影響到美國對中國的政策發生變化。但從美國開始在臺灣佈置進軍、準備回復自己管轄臺灣的跡象來看:
「林志昇控美案」的判決結果、譲美國無法繼續維持「對台的曖昧政策」現狀、不得不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負責對本土臺灣人依法辦理正確之事務。這才是不可否認的最大影響力。
於2011年元月2日成立的「臺灣民政府參議院」、基於美聯邦高院的判決文檢討「本土臺灣人」(people of Taiwan)之國籍歸屬問題的決議案、於2月5日採決後、即時向美政府要求發行適當的身分証及旅行証件(護照)。美國是真正的「法治國家」、臺灣民政府的要求、一切符合「法理」、美政府沒有理由拒絶。
臺灣人的未來是光明的。 臺灣人不必悲観。不要浪費精力擁護腐敗流亡政権。希望所有臺灣人合心合力、向美國施壓力、以「萬國公法 The Law of Nations」把流亡中華民國驅逐出臺灣、讓馬英九成為「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末代總統」!
美國政府指定設立台灣民政府在華府成立駐美代表處
一、設立經過
[1] 向美國提出訴訟,控告美國政府於美國華府聯邦地方法院。
1). 2006年10月24日,台灣平民林志昇等228名,在美國首都華府,向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告美國政府。
【標的】:台灣國際地位與台灣人權保護訴求。 案號:1:06-cv-01825-RMC
2). 2007年1月12日:經審訊後,被告美國政府代表國務院向法院提辯:
『政治問題,請取消告訴』。唯該院判定:駁回國務院所請,本案繼續進行,雙方開始進行十二次攻防。
3). 2008年3月18日,美國華府聯邦地方法院判定:
【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無國籍】,可上訴。
說明:本土台灣人定義:1945年8月15 日時點,原日本國籍之台灣人和其後裔。
[2]上訴:向美國華府聯邦高等上訴法院
1). 2008年3月31日:原告提交上訴狀於華府。美國聯邦上訴法院。
2). 2008年4月1日:國務院二度以『政治問題,請求法院駁回本案』。
3). 2008年4月4日:法院判定:【駁回國務院所請】。本案進入實質審判程序。
4). 2008年4月7日:美國上訴高等法院受理本案。 案號:010-085078 , 雙方開始進行十次攻防後,審訊判定。
5). 2009年2月5日:法官下令召開聽證辯論庭
原告林志昇拒領中華民國護照,無法赴美出庭;由台灣民政府律師代表原告。被告:美國政府派哈佛大學法律系出身代表律師蒞庭。
6). 2009年4月7日:判決:
【64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台灣人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人民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可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3]上訴: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華府)
1). 2009年7月8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本案。案號:No.9-33
(說明)這是本土台灣人二戰後,首次向美日太平洋戰爭征服者美國,依照國際法、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美國憲法,提出告訴。
2). 2009年8月6日:本案被告美國政府代表國務院宣布:【放棄抗辯權】
(說明)美國法律:被告美國政府放棄抗辯權,表示原告(全體本土台灣人) 在原審對美國政府所有告訴之敘訴及法理見解,全屬正確,國務院全部確認。
3). 2009年10月5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佈:【擱置本案,待審】
(說明)美國政府對本土台灣人64年的諸多行事,不再抗辯,表示全部確認,法院要求今後要依法正確行事,要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行事。
二、美國政府相關機關開始依法律辦理正確之事務:
(2009年8月6日放棄抗辯權後)
1). 承認台灣民政府2008年2月2日已經成立,2010年4月25日在臺北舉行第一次全球大會,城仲模擔任第一屆台灣民政府主席。2012年曾根憲昭繼任第二屆主席。
2). 2010年7月4日經協商,台灣民政府在美國首都華盛頓DC掛牌運作。
3). 經雙方協調,2010年9月8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DC四季飯店舉行慶祝酒會,美國務院、美國防部,美國安部,美司法部均派員到場祝賀,美方出席貴賓百位,台灣民政府人員八十位,雙方共襄盛舉。2013年9月6日第二次在美國首都華盛頓DC四季飯店舉行慶祝酒會,美國務院、美國防部,美國安部,美司法部,媒體記者均派員到場祝賀。
4). 2010年11月6日台灣民政府組建第一屆國務內閣成員,美國務院派員觀禮,事後依照戰爭法呈報美國各行政單位。
5). 2010年12月25日完成「台灣公民權利法案」,呈送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報備,作為核發美國旅行證件和台灣居民身分證法源。
10. 參考文章:
1. 「台灣民政府駐美華盛頓DC代表辦事處」設立經過與運作
2. 1936 ? 假如1952年的新簽署舊金山和約無效的話,那當年被統治的整個歐洲不都是支國的土地了?
3. 比較終戰對日本和約草案之改變用辭,更證明依據簽署版本《舊金山和平條約》之規定:台灣主權還擁有在日本(天皇)國家手中。
4.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b條。By: 林 志昇
5. 舊金山和約第四b條。By: 林 志昇
6.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 By: 林 志昇
7. 日本政府在《舊金山和約》裡放棄的是對日本台灣的「管轄權」不是「主權」。台灣主權還擁有在日本(天皇)國家手中。
美國反對包括「獨立建國」與「住民自決」等違反國際公法與戰爭法之挑戰,
台灣人莫再繼續不斷地撞牆幻想「台灣建國」的空夢。
作者: 櫻川 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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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目錄●
一. 台灣地位現狀就是「日本主權領土美國佔領管轄中」
二. 美國政府多次反對台灣獨立,台獨就是戰爭,挑戰美國就會不斷撞牆壁
三. 美國多次不斷反對,台灣人不能裝聾作啞。
四. 美國宣稱「台灣不享有國家主權」,「 兩岸都應自制,避免任何片面行動」
五. 由誤稱接受 『和平統一』到回復 「和平解決」問題的美國一慣政策
(一)。美國宣示反對 「台灣獨立建國」:
(二)。美國向陳水扁嚴厲警告:「台獨意謂戰爭」,美國不支持台灣的獨立運動。
(三)。美國宣示反對台灣 「人民自決」與「公民投票」:
(四)。美國宣示反對 「 正名制憲 」,陳水扁做不到就是作不到 :
(五)。「修憲與制新憲」因牴觸美國政策,美國制止沒開始就落幕:
(六)。陳水扁宣示「四要一沒有」,美國當他是在放屁:
(七)。美國反對「台灣入聯公投」:
六. 台灣人莫再自欺幻想「台灣建國」的空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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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台灣地位現狀就是「日本主權領土美國佔領管轄中」
美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美日太平洋戰爭」的主要戰勝國,根據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SFPT)規定,日本政府是被迫放棄日本領土福爾摩莎‧台灣之管轄權,但美國已經被SFPT給予為主要佔領權國的地位,持有日本福爾摩莎之管轄權,且美國軍事政府有管轄支配處分日本福爾摩莎之政府治理權與人民財產權的充分權利。台灣民政府經過2006年的【林志昇等控告美國政府案】,以採國家法理手段之實驗印證法則經由在2009年的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結果驗證出,證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認定美國是日本領土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擁有日本台灣的管轄權,也就是「臺灣法定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占領管轄下的日本領土」,同時日本台灣法理上還是還是日本天皇已建構完成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之一部份,台灣的殘餘(潛在)主權還握在日本天皇的手中,美國政府必受到《舊金山和約》之規範 。
二. 美國政府多次反對台灣獨立,台獨就是戰爭,挑戰美國就會不斷撞牆壁
美國政府遵照2009年聯邦法院之判決執行「日本領土台灣地位恢復正常化」,當然必須根據國際公法與戰爭法以及《舊金山和平條約》等國際法理與條約之規定進行。本土福爾摩莎台灣人應該明白瞭解,這批少數頑固不靈的無知台灣政客與中統臥底、陰溝鼠奸細分子(櫻川武藏之類)若僅鼓譟以情緒性的空喊著業已經一再被證實根本行不通且已受到美國政府多次一再公開反對的口號,說要「住民自決」、「台灣獨立建國」、「人民自決公投」、「台灣正名」、或「制定新憲」等等既幽默、開玩笑、民粹又幼稚與愚蠢的自欺欺人又從不厭煩的嘴泡,還是會像是台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在位8年一樣,不但是緣木求魚,而且會像美國副國務卿佐利克明確向陳水扁提出強烈警告:「讓我清楚 的把話說明白:『台灣獨立就是意味戰爭』,我們不鼓勵那些企圖推動『獨立』的人士」,「如果台灣當局一直不斷地想挑戰美國在七十年代就已經做成的『一個中國』政策,我想它會不斷地撞牆」。
三. 美國多次不斷反對,本土台灣人裝聾作啞傷害後代子孫。
由過去自2000年陳水扁當選美國指派看門狗流亡體制台灣當局領導人後,不斷以企圖台灣獨立言行衝撞美國,挑戰美國其乃「美日太平洋戰爭」之戰勝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為日本領土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之主人地位的佔領管轄權以來,美國一改過去對台灣地位所採取模糊政策,美國已經多次明確向台灣人說出:「不能片面變更台灣的真正法理主權地位」,同時美國自2003年底起並多次不斷反對台灣當局台灣籍領導人陳水扁倡議之「人民自決」、「宣布台灣獨立」、「正名更改國號」、「制憲」、與「統獨公投」,難道部份台灣人還在故意裝迷糊不敢面對現實?或是企圖 裝聾作啞來騙人騙自己嗎?
「宣佈台灣獨立」、「辦理人民自決」、「推動統獨公投」、「台灣正名」、「制定新憲」、等之企圖推動,陳水扁在位八年都辦不到就是辦不到,搞到自己與家族進牢房並讓民進黨失去政權的惡果,看看這些頑固的愚蠢獨派人士,你們會比陳水扁更有能耐更有Power來對抗美國之長久以來的政策和利益所在以及違反台灣的真正法理主權地位之國際法理規範?
四. 美國宣稱「台灣不享有國家主權」,「 兩岸都應自制,避免任何片面行動」
2004年10月25日, 美國國務卿鮑爾接受香港鳳凰電視台的專訪時說,除了〈三個公報〉外,美國還有「台灣關係法」,所以美國要讓台灣有能力捍衛自己。他說,兩岸都應自制,避免任何片面行動,而應尋找機會展開對話,「朝向我們看見『和平統一』的那天(move forward toward that day when we will see a peaceful unification)」。
當記者問道,台灣方面陳水扁說: 「台灣不需要宣布獨立,因為台灣已經是獨立的主權國家,鮑爾如何看待這個說法」?鮑爾回答說:「台灣可以這麼說,但是我們的政策很清楚,只有一個中國,台灣不 是獨立的,台灣並不享有作為國家的主權。這仍然是我們的政策,我們堅定的政策 ( but our policy is clear. There is only one China. 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 It 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 and that remains our policy, our firm policy )」。他說:「我要再說一次,我們不支持台灣的獨立運動( we do not support an independence movement in Taiwan )」。
另 外,鮑爾在接受有線電視新聞網(CNN)訪問時表示:「美國向台灣ROC-in-exile當局以及陳水扁總管頭表達得很明確,美國不支持台獨」。他說:「美國的 一個中國政策係根據〈三個公報〉及《台灣關係法》,多年來行之有效,美國不支持任何會改變此一作法之舉」。他說:「美國要求兩方( PRC與ROC )都不要片面行動,避免影響最終結果,即各方都在尋求的重新統一( We want to see both sides not take unilateral action that would prejudice an eventual outcome, a reunification that all parties are seeking )」。
2004年10 月26日,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艾瑞里在例行記者會表示:「美國的對台政策並沒有改變,美國希望兩岸透過對話和平解決歧見,國務卿鮑威爾在北京並沒有發表新的政策。 他很清楚地表示,美國仍然堅定遵守基於〈三個公報〉和〈台灣關係法〉的一個中國政策」。他也表明:「美國反對兩岸片面行動,不支持台獨,解決問題的辦法是透過和平對話。至於鮑威爾有關台灣主權的談話,艾瑞里表示,他不認為有何新意。國務卿的用詞正確反映出美國長久以來對台灣地位的政策。坦白說,美國立場跟過去沒有不 同。( As far as Taiwanese sovereignty goes, again, there was -- I don't think there was any new ground broken on that. The words the Secretary used accurately reflect our longstanding policy on Taiwan status. And so, frankly, I think we are today where we were yesterday. ) ( 自由時報 2004/10/27 http://www.state.gov/r/pa/prs/dpb/2004/37401.htm )。
五. 由誤稱接受 『和平統一』到回復 「和平解決」問題的美國一慣政策
2004年10 月27日,美國國務卿鮑爾接受CNBC電視台訪問時,CNBC記者問到:在北京時他提到中國和台灣將來是否統一的問題,請他作說明。鮑爾回答說:「在這裡應該用的詞 (the term of art)是「和平解決」問題,這就是美國的政策」。( 聯合報 2004/10/28 )。
2004年10月27日, ROC-in-exile當局“外交部長”陳唐山約見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包道格(Douglas H. Paal),就有關美國國務卿鮑威爾近來言論表達「嚴重關切」。而且,該“外交部”促請包道格向美國政府確實反映台灣關切,並要求美方適時重申「對台六項保證」等既定政策,以維護台灣人民對美國的信心。根據ROC-in-exile“外交部”表示,包道格為鮑威爾在北京的談話提出美方三點澄清,包括首先,美國對台政策並沒有任何改變; 其次,鮑威爾所謂「和平統一」(Peaceful Unification)」的說法,國務院已修正為「和平解決」(Peaceful Resolution),這是美國過去一貫的講法。
10月28日,美國國務院主管東亞事務的副助卿薛瑞福主動向台灣媒體澄清,他和台北駐美代表李大維會面時,重申「對台六項保證」仍是美國的政策。( 自由時報 2004/10/29)。
1982年雷根政府向在台灣 ROC-in-exile當局提出的六項保證,是由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處長李潔明(James Lilley)以口頭方式向蔣經國總統傳達,依據當時擔任美國國務院亞太副助理國務卿的何志立(John Holdridge)「對台六項保證內容」內容為:
一、不設定終止對台軍售的期限,
二、不事先就對台軍售與中國進行協商,
三、不在台灣和中國之間扮演調人角色;
四、不修改台灣關係法,
五、不改變美國對台灣主權的立場,不壓迫台灣與中國進行談判。
六、美國不會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
不知台灣人有沒有聽出美國國務院國務卿鮑爾的上面的最初說法真意,他應該是表示,在台灣的中國人流亡政府ROC-in-exile與中國人支國PRC應尋找機會展開對話,「朝向我們看見『和平統一』的那天。由此可見,美國國務院對流亡政府ROC-in-exile的立場是鼓勵其與支國政府和解以達到和平統一的那天。如今因為流亡政府ROC-in-exile已與支國簽訂ECFA了,兩個支那政府已經和解,可以統一,把流亡政府ROC-in-exile送回支國大陸。但是要是台灣人認同流亡政府ROC-in-exile,則一旦其被送回與支國統一時,則美國軍事政府與台灣民政府亦只有遵尊這群欲認同中國的假台灣人,將這些支那奴跟隨選擇ROC-in-exile『和平統一』的那天一起滾回去跟統一。
以下詳細條列陳水扁自2000年起在位8年期間,天真的台灣人之欲違反〈國際公法〉、〈戰爭法」,〈佔領法〉與終戰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等國際法理與條約之規定、訴求與推動台灣獨立,必遭到美國政府不斷多次明確宣示反對, 重要相關的立場主張與政策內容 , 概要列述如下:
(一)。美國宣示反對 「台灣獨立建國」:
1. ●2003年12月4日,美國白宮發言人麥理蘭(Scott McClellan)表示,「美國反對任何企圖片面改變台灣現狀的行動」,是同時適用於北京可能對台灣用武,以及台灣自己想在統獨問題上改變現狀。( 中央社記者劉坤原華盛頓4日專電 2003/12/05 http://tw.news.yahoo.com/2003/12/05/international/cna/4406831.html )
2. ●2004年10月25日,美國國務卿鮑爾已明白宣稱「台灣不是獨立的,台灣不享有國家主權,我們不支持台灣的獨立運動」。
3. ●2006年1月30日,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艾瑞里就美國對台灣的政策發表書面聲明。艾瑞里強調:「台灣參與聯合國那是單方面改變現狀」,「以台灣之名加入聯合國就是改變現狀」,「美國長久的立場是不支持台獨,反對單方面片面改變現狀」。
4. ●2006年2月22日,美國國務院表示:「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美國反對兩岸任何一方採取步 驟去升高緊張或改變美國所定義的現狀」。
5. ●2006 年5月10日,為回應陳水扁的關於前往巴拉圭、哥斯大黎加進行「國是訪問」,回程選擇在利比亞停留過境“迷途之航”來衝撞挑戰美國總統布希拒絕讓其可在美 國本土的城市停留, 甚至放出狠話,聲稱“不做美國的龜兒子”,美國副國務卿佐利克在美國國會眾議院聽證會上明確向台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提出強烈警告:「讓我清楚 的把話說明白:『台灣獨立就是意味戰爭』,我們不鼓勵那些企圖推動『獨立』的人士」。 他說:「美國必須謹慎處理台灣領導人過境問題,因為雖然只是過境,但 也許他心裡還有其他想法。如果台灣當局一 直不斷地想挑戰美國在七十年代就已經做成的『一個中國』政策,我想它會不斷地撞牆(I think it’s going to keep hitting into a wall.)」。美國副國務卿佐立克的提法「台灣挑戰一個中國政策是撞牆」成為名言。佐立克並強調:「美國不能助長台獨,因為台獨意味戰爭」。
6. ●2006 年5 月10日,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AIT)新任處長楊甦棣(Stephen Young)出席台北美國商會餐會,發表「美台關係:過去、現在、未來」演說。他說:「美國副國務卿佐立克指稱『台獨會引發戰爭,美國將被捲入』,這是對 東亞安全情勢的事實描述;台灣若修憲,必須非常小心處理,不要碰觸那方面(台獨)的議題,否則會引起美國的擔憂」。
7. ●2007 年2 月23日,美國國務院東亞副助卿柯慶生接受香港鳳凰衛視專訪時表示:「美國不支持的事項,美國政府會不時表達立場;對於改名一事,我想國務院的發言人已經 針對這個問題發出很清楚的聲明加以強調,我也支持這樣的聲明」。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在2月9日的聲明指出:「美國不支持台灣的改名措施」。柯慶生也說:「布希政府對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態度是極其明確的,並且很清楚地表示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反對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
(二)。美國向陳水扁嚴厲警告:「台獨意謂戰爭」,美國不支持台灣的獨立運動。
1. ●2006年4月21日,台灣當局台北駐美代表李大維向布希政府提出陳水
扁希望5月初過境西岸和紐約的要求。但是對陳水扁一肚子火的布希總統5月1日卻親自決定僅讓流亡集團陳水扁過境檀香山和安克拉治兩個遠離美國本土的城市。去程經夏威夷州檀香山,回程經阿拉斯加州安克拉治,且僅能加油休息,都不過夜停留,以示對美國佔領日本領土台灣之指派門狗流亡集團陳水扁的經常惹麻煩衝撞主子的不滿。
2. ●2006年5月3日,流亡集團台灣當局外交部召開「興揚專案」記者會,關於前往巴拉圭、哥斯大黎加進行「國是訪問」,公佈陳水扁將在4日上午出發,經安克拉治短暫停留整補,繼續飛往巴拉圭亞松森市展開三天國是訪問。5月7日,陳水扁一 行將離巴飛往哥斯大黎加,參加哥國新任總統阿里亞斯就職典禮。預計5月9日離開哥國,再經安克拉治返台。 ( 自由時報 2006/05/04 )。針對此,5月3日 中午12點左右,國務院官員向台灣媒體宣讀了一份陳水扁兩次過境阿拉斯加符合美國慣例,並希望與陳水扁繼續合作的聲明。但在1點45分開始的例行記者會中,國務院發言人麥考麥克(Sean McCormack)卻公開證實,陳水扁已決定去程不過境美國,回程則還不知道。( 自由時報 2006/05/05 )。顯然這又是陳水扁再一次的衝撞美國主子的表示不滿,回程則還不知道的聲明,明顯是在以對美國施壓的方式,等待美國改變主意讓陳水扁得以回程時仍然可以過境西岸或紐約的要求。
3. ●5月9日總管府公共事務室主任李南陽表示,回程不過境美國,將到多明尼加、阿布達比純技術性加油,不過境美國一事也已知會美方。顯然美國不理會 陳水扁的回將,拒絕陳水扁得以回程時仍然可以過境西岸或紐約的要求,陳水扁賭氣決定回程不過境美國,以示對美國的反制抗議, 甚至放出狠話,聲稱“不做美國的龜兒子”。5月9日同一天,針對陳水扁此次過境風波,副國務卿佐立克(Robert B. Zoellic)表示,國務院官員昨曾與陳水扁通過電話。而台美達成原則性協議,此次風波盡快落幕,雙方各項合作友好關係繼續推進。
流亡集團台灣當局台北駐美代表李大維也證實此一共識。此一協議共有三項主要內容,一、美國和台灣的雙邊關係不會受到此一風波影響。二、各種情緒性的發言,美國不予回應,雙方 秉持理性態度繼續交往。三、雙方同意未來仍有許多議題需要充分溝通合作,彼此友好關係繼續向前發展。據悉,李大維9日與美資深官員會談後,達成上述原則性 協議。此外美國務院今天表示,陳水扁過境利比亞一事,美國已知道了,沒有評論。 ( 中國時報 2006/05/11 )。陳水扁的 回程選擇在利比亞停留過境被稱為“迷途之航”。
當時利比亞支持了1985年12月恐怖主義分子襲擊羅馬和維也納機場,雷根政府於1986年1月25日指控穆阿邁爾-卡扎菲上校支持國際恐怖主義活動,對利比亞實施了貿易和經濟制裁,命令所有的美國人撤離該國,並凍結了利比亞的資產。利比亞可以說是與美國關係最糟糕並被美國列為「恐怖主義國家和無賴國家」行列的中斷外交關係數年的交惡敵對國家。
4. ●對於陳水扁的回程選擇在利比亞停留過境被稱為“迷途之航”來對美國的衝撞挑戰,2006年5月13日報導美國副國務卿佐利克在美國國會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美中關係聽證會上明確向陳水扁表示:「讓我清楚 的把話說明白:『台灣獨立就是意味戰爭』,我們不鼓勵那些企圖推動『獨立』的人士」。(參見: 美國官方已經多次公開宣稱「不可片面改變台灣海峽現狀」,並且警告:「台獨意謂戰爭」。
5月10日藉美國聯邦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舉行「中國的崛起」聽證會,美國副國務卿佐立克(Robert B. Zoellic)應邀作證的場合向台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提出強烈警告。他說:「美國必須謹慎處理台灣領導人過境問題,因為雖然只是過境,但也許他心裡還有其他想法」。佐立克也表示:「如果台灣當局一直不斷地想挑戰美國在七十年代就已經做成的「一個中國」政策,『我想它會不斷地撞牆』(I think it’s going to keep hitting into a wall.)」。佐立克並強調:「美國不能助長台獨,因為台獨意味戰爭,如果台海發生戰爭,美國會被迫捲入」。( 中央社記者劉坤原華盛頓5月10日專電 http://tw.news.yahoo.com/060511/43/34nlr.htmlhttp://tw.news.yahoo.c... )。
5. ●2006年5 月10日,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新任處長楊甦棣(Stephen Young)出席台北美國商會餐會,發表「美台關係:過去、現在、未來」演說。他說:「美國副國務卿佐立克指稱『台獨會引發戰爭,美國將被捲入』,這是對 東亞安全情勢的事實描述;台灣若修憲,必須非常小心處理,不要碰觸那方面(台獨)的議題,否則會引起美國的擔憂」。 ( 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5月11日電 http://tw.news.yahoo.com/060511/43/34mqq.html )。
6. ●針對美國副國務卿佐立克「台灣挑戰一個中國政策是撞牆」的提法,2006年5月12日陳水扁表示,半個世紀以來,世界上的確存在著「一個中國」,一個「極權」的中國,但同時在台海的對岸也存在著一個「民主」的台灣。「極權」的中國與「民主」 的台灣,是兩個互不隸屬的主權國家,有各自的國旗、國號與國歌,也有各自的憲法、政府、軍隊與司法體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國家。這就是維持了半個世紀之久 的「台海現狀」、「台海和平的現狀」。陳水扁強調,對「台海和平的現狀」唯一的威脅,就是極權的中國始終企圖以武力及非和平手段,侵略及併吞民主的台灣。台灣絕對不是區域穩定與和平的「麻煩製造者」,台灣是「台海和平現狀」最積極的維護者與捍衛者。( 中國時報 2006/05/13 )。
7. ●2007年2 月23日,美國國務院東亞副助卿柯慶生接受香港鳳凰衛視專訪時表示:「美國不支持的事項,美國政府會不時表達立場;對於改名一事,我想國務院的發言人已經 針對這個問題發出很清楚的聲明加以強調,我也支持這樣的聲明」。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在2月9日的聲明指出:「美國不支持台灣的改名措施」。柯慶生也說:「布希政府對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態度是極其明確的,並且很清楚地表示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反對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 ( 中國時報 2007/02/25 )。
(三)。美國宣示反對台灣 「人民自決」與「公民投票」:
1. ●2003年11月28日針對流亡集團的立院通過公投法,美國國務院表示,美國高度尊重台灣的民主過程,但反對任何一方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的企圖。 ( 中央社記者陳正杰華盛頓11月28日專電 http://tw.news.yahoo.com/2003/11/29/international/cna/4394899.html )。
2. ●2003年12月1日針對陳水扁總管有意推動防禦性公投,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包潤石(Richard Boucher)在例行簡報會上公開表示,美國「反對」任何會改變台灣現狀或走向獨立的公投。這是美國政府首次公開表示反對獨立公投。( 自由時報 2003/12/03 報導。 )
3. ●2003年12 月1日美國白宮國家安全會議亞洲部門資深主任莫健(James F. Moriarty)以「布希總統的特使」身分帶來布希總統的親筆信函。布希在信函中明確表達美方「反對海峽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的政策立場,對台灣推動敏感與挑釁意味的公投,更明確表達美國不願見到,也不支持台灣舉辦「走向台灣獨立」的公投。( 中國時報 2005/01/16 摘自王銘義所著「對話與對抗:台灣與中國的政治較量」 )。
4. ●2003 年12月9日布什總統在白宮會見了支國總理溫家寶。布希總統在會見後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美國反對中國或台灣旨在改變台灣海峽現狀的單方面決定」。布希總統接著說:「台灣領導人(陳水扁)所說的言語和採取的行動均顯示他有可能單方面企圖改變現狀,對此我們表示反對」。(We oppose any unilateral decision by either China or Taiwan to change the status quo. And the comments and actions made by the leader of Taiwan indicate that he may be willing to make decisions unilaterally to change the status quo, which we oppose.)。 ( http://www.whitehouse.gov/news/releases/2003/12/20031209-2.html )
5. ●2003年12月31日 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艾瑞里(Adam Ereli)在年末的最後一次例行記者會上,被記者問到關於台灣公投問題、陳水扁已經簽署公投法,並表達舉辦公投的決心時回答說:「我們反對任何影響現狀的片面措施,包括這項公投」(Clearly, we've said that we opposed any unilateral measures that affect the status, the current status, including this referendum.)。( http://www.state.gov/r/pa/prs/dpb/2003/27640.htm )。
6. ●對於陳水扁最後下台階玩爽的兩題公投的結果既已無涉台灣獨立並且結果對台灣現狀的承諾將沒有關連,2004年1月16日同天 美國白宮發言人麥克雷蘭在例行新聞簡報會上,加以表示接受。( http://www.whitehouse.gov/news/releases/2004/01/20040116-14.html )。此外,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包潤石當天也在記者會中說,對於陳水扁公布公投題目時重申不會改變現狀和承諾追求與北京對話,美國對他的承諾表示歡迎。( http://www.state.gov/r/pa/prs/dpb/2004/28246.htm)。但是美國還是重複反對台灣辦理公投,認為既然非屬處理困難或分歧性的議題沒有必要辦理。
7. ●2004年1 月31日 美國副國務卿阿米塔吉在北京接受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訪問時表示,美國嚴重關切台灣計劃舉行的公投。他指出,公投通常用於處理困難或分歧性的議 題,就他所了解的台灣公投文字,兩者都不是,讓人質疑為什麼要推出這樣的公投。阿米塔吉表示,布希總統說過,美國反對台海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但美國也尊重台灣的民主,而台灣公佈的公投議題確實有問題。( 自由時報 2004/01/31 http://usinfo.state.gov/xarchives/display.html?p=washfile-english&a...... )。
隨同阿米塔吉訪問北京及上海的亞太副助卿薛瑞福(Randall Schriver)曾告訴關切公投的中國人士,台灣舉辦的公投或許沒有必要,但台灣公布的兩個公投題目並沒有改變現狀,所以美國沒有反對的理由。( 自由時報 2004/02/04 )(按: 傻瓜中國人員以為美國官員口中的:「並沒有改變現狀」,還不知道是指不得改變「日本領土美國佔領管轄中 」的現狀。
8. ●此後在「陳水扁兩題公投」舉行之前,美方再多次說明布希政府是針對台灣公投已表達附帶不得改變現狀、不涉及試圖改變兩岸現狀條件之接受立場下,同意舉行。
包括有: 2004年 2月6日 美國國務院東亞副助理國務卿薛瑞福在美中經濟安全檢討委員會的聽証會、2004年 2月11日 美國國務卿鮑爾在國會作證時重申、以及2004年 2月18日 日本時事通信社發自華府的報導美國高層官員在當天向日媒體表示,只要不涉及試圖改變兩岸現狀,美方接受台灣舉行公投。
9. ●2004 年11月29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包潤石簡報會表示:「美國 的立場很清楚,也有其一貫 性,就是要維繫台灣海峽的穩定,反對任何會改變現狀的片面行動;我們反對任何會改變台灣地位或走向獨立的公投。台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在2000年就職演說時提出承諾,2004年就職演說中也重申這些承諾」。包潤石接著逐條念出這些承諾:「『不會宣布獨立』,『不會更改國號』,『兩國論不會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投』」。包潤石說:「美國讚賞台灣當局領導人陳水扁這些承諾及後來的再次確認;我們非常認真的看待那些重申和承諾,特別是應用於新憲公投」。
10. ●2007 年6月19日,針對18日陳水扁宣布將於大選時一併舉行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公民投票之事,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麥考麥克表示:「美國反對任何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的倡議,此亦包括『是否以台灣為名申請加入聯合國』的公民投票。……擬議中的公投卻顯然與陳總統一再對布希總統以及國際社會所作的各項承諾背道而馳。 因此,美國敦促陳水扁展現領導力,拒絕此一公投倡議」。
11. ●2007 年8月28日,針對流亡集團台灣當局駐紐約聯合國工作小組,7月19日將陳水扁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申請書遞交聯合國秘書處乙事,美國主管兩岸事務的副 國務卿尼格羅龐(John Negroponte)在接受香港「鳳凰衛視」專訪時指出:「美國反對入聯公投,因為美國將入聯公投視為宣布台灣獨立的一步,傾向改變現狀,是一項錯誤; 入聯公投,對台灣追求自我利益,不具建設性」。
12. ●2007 年8月30日,白宮主管亞洲事務的國安會亞太資深主任韋德寧(Dennis Wilder)則更進一步表示:「聯合國會員必須具有國家的身分,台灣或中華民國此時此刻在國際社會並不是一個國家」。(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requires statehood. Taiwan, 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not at this point a st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韋德寧同時指出:「美國政府的立場是:ROC(中華民國)是一未決定的問題,而如眾所周知,此問題被留置未定已經很多很多年 了」。(The posi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is that the ROC--Republic of China-- is an issue undecided, and it has been left undecided, as you know, for many, many years.)此外,韋德寧也再度提出警告:「台灣入聯公投是改變現狀、宣示獨立的一步」。
(四)。美國宣示反對 「 正名制憲 」,陳水扁做不到就是作不到 :
A. 執意推動「〈台灣新憲法〉制憲」 ,美國認真要求陳水扁不入憲公投承諾
1. ●2004年11月27日,群策會在圓山飯店舉辦「台灣新憲法」國際研討會,流亡集團陳水扁致詞時表示,2006年年底要透過公投來複決台灣第一部新憲法,2008年五二○他卸任當天,台灣新憲法要正式實施。( 自由時報 2004/11/28 )
2. ● 針對陳水扁表示「2006年以公民複決新憲,2008年實施新憲」,2004年11月29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包潤石在例行簡報會上回答提問時表示:「美國的立場很清楚,也有其一貫性,就是要維繫台灣海峽的穩定,反對任何會改變現狀的片面行動;我們反對任何會改變台灣地位或走向獨立的公投」。包潤石說:「陳水扁總管在2000年就職 演說時提出承諾,2004年就職演說中也重申這些承諾」。包潤石接著逐條念出這些承諾:『不會宣布獨立;不會更改國號;兩國論不會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 的 統獨公投』。包潤
石說:「美國讚賞陳總管這些承諾及後來的再次確認」;「我們非常認真的看待那些重申和承諾,特別是應用於新憲公投 ( We take those reaffirmations and that pledge very seriously, particularly as they apply to this referendum on a new constitution )」。( 中國時報 2004/12/01 )。
3. ●2004 年11月30日,針對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包潤石公開關切陳水扁所提公投、新憲談話,陳總管在接見美國聯邦眾議員寇柏森、卡特及金格瑞時表示:「不論是五二○連任就職演說內容, 或是雙十國慶談話、十一月十日國安會議十點結論,到目前為止都沒有任何改變,未來也不會有任何改變」。陳水扁也強調,「2006年底將透過公民投票複決新憲法草案,新憲將在2008年卸任總統職位時正式施行,此一方向完全符合目前憲政體制」。( 自由時報 2004/12/01 )。
4. ●2006 年1月1日,流亡集團陳水扁在元旦講話中談到憲改工程之推動新憲法看法,他期許民間版「台灣新憲法」草案在今年2006年能夠誕生,如果台灣社會條件夠 成熟,明年2007年舉辦「新憲公投」,誰說不可能?陳水扁稱這是「台灣國家」的總目標,也是政黨輪替最重大的意義所在。( 自由時報 2006/01/02 )。
5. ● 針對以上陳水扁之元旦談話,2006年1月1日,美國國務院表示,「美國不反對透過公投或憲改提升台灣的治理效能。陳水扁已一再的宣示不會宣佈台灣獨立,不更改台灣的國號,不將兩國論入憲,不以公投變更有關統獨的現狀。我們很認真的看待這些誓言,我們期待陳總管在進一步推動憲改時遵守這些誓言」。美國國務院也表示:「美國有關兩岸的政策並無改變,美國與台灣非官方關係是基於一個中國政策、台灣關係法和美中三公報,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反對台北或北京採取單方 面行動改變現狀」。( 中央社記者林文集華盛頓1日專電 2006/01/01 http://tw.news.yahoo.com/060102/43/2pppy.html )。
6. ● 元旦推動「台灣新憲法」談話引起國際關注後,2006年1月3日陳水扁進一步呼籲說:「台海的現狀就是台灣為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所謂『一個中國』政策完全昧於事實現狀,期盼世界各國給予台灣最好的協助,就是重新檢討與事實不符的『一中政策』」。陳水扁也指出:「有人期盼台海兩岸維持現狀,而現狀的維持就是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縱使有些國家未與台灣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也無法否定台灣作為主權獨立國家的事實」。 ( 自由時報 2006/01/04 )。
B. 美國不支持「國營事業正名」:
1. ●美國不支持流亡集團外館及國營事業正名,2004年12月5日 陳水扁在民進黨中央宣示,所有的外館駐處將爭取正名為「台灣代表處」,相關單位名稱容易在國際上與中國造成混淆者也要逐一正名,先由國公營事業著手,以兩年的時間來完成。( 自由時報2004/12/06 )
2. ●2004 年12月6日,在美國國務院例行記者會上被問到台灣的流亡集團有意將外館正名時,國務院副發言人艾瑞里指出:「有報導指要改變名稱,坦白說,我們的看法是,我們不予支持」。(Our view on that is that, frankly, we're not supportive of them.)。他說:「美國的利益所在是維持台灣海峽的穩定,這是美國想要看到的,因此美國反對任何會改變現狀的單方面行動」。艾瑞里表示:「政府控制的企業或駐外經濟和文化辦事處名稱的這些改變,以我們的觀點,看起來像是要片面改變台灣現狀,因此,我們並不支持」。(These changes of terminology for government-controlled enterprises or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s abroad, in our view, would appear to unilaterally change Taiwan's status, and for that reason we're not supportive of them.)。( 中央社記者林文集華盛頓 12月6日專電 http://tw.news.yahoo.com/041207/43/18bfe.htmlhttp://usinfo.state.go... )。12月6日,流亡集團台北駐美代表李大維在艾瑞里記者會結束後,立即向國務院資深官員表達嚴重關切,對於美方連流亡集團國營事業改名都表示反對,李大維更表達不滿之意。( 自由時報 2004/12/08 )。
3. ●2007年2月9日,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決議正名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也通過正名案,新名稱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船」;中華郵政董事會也通過更名台灣郵政案。 ( 自由時報 2007/02/10 )。 針對台灣近來推動的郵局及國營企業正名運動,美國國務院表示關切。2月9日國務院發言人麥考麥克在記者會上表示:「美國不支持台灣當局所屬機構更改名稱。(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support changes in terminology for entities administered by the Taiwan authorities)。 ( 自由時報 2007/02/11 )。
4. ●雖然美國國務院表示不支持,2月10日,台灣當局國安會秘書長陳唐山明確指出:「正名是“國家”政策、屬“國內”事務,要繼續往既定政策走」;台灣當局總管府秘書長邱義仁說:「美方不是反對,而是顧慮台灣會從機構正名走向違反四不承諾,政府會讓美方了解,國營事業正名與『四不』沒有牴觸」;台灣當局行政院長蘇貞昌認為:「正名是讓國營事業不跟中國混淆,不影響員工權益,讓公司更有競爭力,名更正、言更順,競爭力更好」。 ( 自由時報 2007/02/11 )。
5. ●2007年2 月23日,美國國務院東亞副助卿柯慶生接受香港鳳凰衛視專訪時表示:「美國不支持的事項,美國政府會不時表達立場;對於改名一事,我想國務院的發言人已經針對這個問題發出很清楚的聲明加以強調,我也支持這樣的聲明」。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在2月9日的聲明指出:「美國不支持台灣的改名措施」。柯慶生也說:「布希政府對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態度是極其明確的,並且很清楚地表示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反對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 ( 中國時報 2007/02/25 )。
2007 年2月「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550次董事會通過公司更名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但是簡稱「中油」,繼續保留「中油」所有名稱、商標及CPC英文名稱。這根本是陳水扁在應付台灣人當時的要求正名訴求的一種欺騙手法。為什麼不直接改變正名為「台灣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油」? 「中油」於1946年6月1日創建於上海,1949年隨土匪逃台,完全為空殼之名逃來台後劫收霸佔原日本政府資產,改納土匪集團的偽經濟部,總公司設址台北市。其所劫收霸佔原日本政府資產包括: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帝國石油株式會社、日本石油株式會社高雄製油所、日本石油株式會社苗栗製油所、台拓化學工業株 式會社、天然瓦斯研究所等單位而來。
觀看今天該代表性的公營石油公司的網路或媒體宣傳報導,幾乎都採以「中油」自稱,還沉醉在中國的迷幻中,故意製造台灣屬支國的假象以繼續欺騙台灣人。而英資料就是不把Taiwan字使用,更只以CPC為名,CPC就是Chinese Petroleum Company 的簡稱,完全沒有Taiwan的名份。證明陳水扁的所謂「正名」也是應景虛晃一下的空包彈,蠢蠢台灣人好騙難教,這就是典型的一例。 ( 參見: 1. http://www.cpc.com.tw/big5/content/index.asp?pno=1 ,2. http://www.cpc.com.tw/big5/files/%E4%B8%AD%E6%B2%B9%E5%B9%B4%E5%A0%... )。
至 於「中國造船公司」之2007年3月1日股東會通過更名為「台灣國際造船公司」乃因前身為1937年6月日本「三菱重工業株式會社」投資成立「台灣船渠
株式會社」的緣起,1946年日本戰敗後成立「台灣機械造船公司」仍以台灣為名之歷史因素,故得以一次復原名為台灣到原籍之故。
C. 2006年終止國統會風波,終止運作(cease to function)∕「凍結」(frozen)有交集
1. ●2006 年1月29日,流亡集團陳水扁發表「新春願望」時提出三大訴求:一、「將嚴肅思考是否要廢除國統會、國統綱領」;二、「應認真思考以台灣之名申請加入聯 合國」;三、「要催生新憲法」;期盼今年民間版的新憲法草稿誕生,當社會條件逐漸形成時,看2007年是否有機會公投通過,讓台灣的進步、美麗、偉大的國 家主體得以確立」。( 自由時報 2006/01/30 )。
2. ●針對陳水扁發表的「新春願望」談話,2006年1月30日,美國國務院就美國對台灣的政策發表書面聲明。聲明內容如下:
U.S. DEPARTMENT OF STATEOffice of the SpokesmanJanuary 30, 2006STATEMENT BY ADAM ERELI, DEPUTY SPOKESMANTaiwan - U.S. PolicyThe United States' unofficial relationship with Taiwan is governed by our one China policy,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and the three U.S.-China Joint Communiques. We have made no changes in our longstanding policy aimed at promoting peace, stability, and prosperity in the region. 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support Taiwan independence and opposes unilateral changes to the status quo by either Taiwan or Beijing. We support dialogue in the interest of achieving a peaceful resolution of cross-Strait differences in a manner that is acceptable to th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The United States continues to urge both Beijing and Taipei to establish substantive cross-Strait dialogue to the mutual benefit of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Strait. We support expansion of transportation and communication links across the Strait aimed atincreasing political,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exchanges with a view to increasing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diminishing the chances of miscommunication or misunderstanding.
在書面聲明發出之前,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艾瑞里也表示,這項聲明是在重申美國對台灣的政策。美國要再次指出:「美國對台灣的政策是基於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台灣關係法和美中三項聯合公報,美國敦促北京和台北建立起實質的兩岸對話,為兩岸謀求共同的利益」。當被問到對廢除國統會之議的看法時,艾瑞里強調:「美國希望兩岸對話及反對片面改變現狀」。在被追問對台灣參與聯合國的看法時,艾瑞里說:「那是單方面改變現狀」(That's a unilateral change to the status quo. )。 (來源: 1. 中央社記者林文集華盛頓1月30日專電 http://tw.news.yahoo.com/060131/43/2tcxj.html, 2. 中央社記者林文集華盛頓1月30日專電 http://tw.news.yahoo.com/060131/43/2tcxj.html, 3. http://usinfo.state.gov/xarchives/display.html?p=washfile-english&a...... )。
3. ● 針對美國白宮與國務院30日的正式回應,認為若以台灣之名加入聯合國就是改變現狀,隔一天的1月31日,流亡集團總統府回應指出:「台灣參與國際組織的名稱未能正名,已經讓中國順遂了矮化台灣的目的,台灣政府必須依據人民的期待,以台灣之名來擴增國際能見度」。針對廢除國統會與國統綱領違反「四不一沒有」之說,府方重申:「四不一沒有」有前提,並非無條件承諾,國際社會認為兩岸不能片面改變現狀,基此,「就不能單方面地只要求台灣或陳總統必須做什麼」。( 自由時報 2006/02/01 )。
4. ● 在陳水扁正式宣布廢除國統會、國統綱領之前,2月中旬美國總統布希指派白宮國安會亞太資深代理主任韋德寧(Dennis Wilder)擔任特使來台勸阻。但陳總管告訴韋德寧:「這件事已無法收回,也不可能更改」。雙方在這件事上陷入僵局,但經密商,雙方還是取得共識,台北宣布終止國統會,英文版則以「cease to function」處理國統會問題,雙方各自保留表述空間,所以美方一直表示台灣是凍結國統會。根據華府相關人員透露,韋德寧是在台北駐美代表李大維陪同下,於2月13日前往台北,停留3天,17日過境洛杉磯,18日返抵華府。( 中國時報 2006/02/22 )。
5. ● 針對台灣的國統會是否應繼續存在的問題,2006年2月22日,美國國務院以背景說明方式答覆指出:「美國的政策沒有改變,包括反對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美國相信,北京當局與台北領導人之間直接對話,是解決兩岸關係問題的最佳方式」。國務院也表示:「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美國反對兩岸任何一方採取步 驟去升高緊張或改變美國所定義的現狀。( 中央社記者林文集華盛頓2月22日專電 http://tw.news.yahoo.com/060223/43/2vonj.html )。
6. ●2006 年2月27日,流亡集團陳水扁在主持國安高層會議時裁示:「『國家統一委員會』終止運作(cease to function),不再編列預算,原負責業務人員歸建;『國家統一綱領』終止適用(cease to apply),並依程序送交行政院查照」。陳水扁指出:「這項決議不涉現狀之改變,而是基於主權在民之民主原則;任何人不得為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預設前提 或終極目標」。陳水扁並在國安會議所做出七點宣示中,對美國再度重申其無意改變現狀,也堅決反對以任何非和平手段造成此一現狀的改變;七點宣示中稱「國統會」之終止運作及「國統綱領」之終止適用,不涉及現狀之改變,而是基於主權在民之民主原則,只要符合民主的原則,尊重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自由意志的選擇,兩岸未來將發展任何形式的關係,台灣人民都不排除;宣示中稱堅持任何人不得為台灣人民的自由選擇預設前提或終極目標;宣示中最後稱憲政改造工程之推動,依循現行憲法程序,最後仍需立法院四分之三之同意,以及人民公投複決,任何不符合此種程序的主權議題,不僅無益現狀的維持,也將不會被處理。( 自由時報 2006/02/28 )。
7.● 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艾瑞里在2月27日例行記者會上答覆有關陳水扁終止國統會運作的問題時表示「陳總管重申了他在2000年就職演說時的承諾,也就是不會 改變台海現狀。在國統會的問題方面,就我們的理解,陳總統並沒有廢除(abolish)國統會,而是『凍結』(frozen),陳總管表示這並非片面改變現狀。我們很重視這項承諾,將會仔細的予以關注」。 ( 中央社記者林文集華盛頓2月27日專電 http://tw.news.yahoo.com/060228/43/2w70b.html,自由時報 2006/03/01 )。
8. ●2006 年2月27日當天,美國白宮發言人麥克雷蘭表示:「白宮歡迎陳水扁總管重申他的政府對維持兩岸和平和穩定,以及他在就職演說所作不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的承諾」。白宮並強 調:「北京有必要與台灣合法選出的領導階層進行有意義的對話,解決彼此間的歧見」。麥克雷蘭並重申:「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是基於三個聯合公報、台灣關係法 和美國對台海兩岸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改變現狀的信念」。麥克雷蘭也表示:「國統會並沒有被廢除( It did not abolish the National Unification Council )。美國非常重視陳總管今天重申了他於2000年及2004年就職演說中所作的承諾。布希本人對事情進展有所掌握,對美台之間達成的諒解也表示肯定」。 ( 中央社記者劉坤原華盛頓2月27日專電 http://tw.news.yahoo.com/060228/43/2w70f.html, 自由時報 2006/03/01 )。
不過,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和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在二十七日宣布終止國統會的記者會上卻告訴媒體,廢除國統會與停止國統會活動沒有什麼差別,美國在台協會官員 從電視轉播中看到這個畫面,認為有違美台之間的默契,國務院一日向台北駐美代表李大維表達嚴重關切,二日更主動向新聞媒體透露不滿。
9. ● 帶有美國官方色彩的美國之音在2月27日發出一篇「台官員強調終止與廢除無區別」的報導,「當記者問到,為什麼過去用了近一個月的『廢除』,最後卻變成了 『終止』,兩者究竟有什麼區別時,總統府秘書長陳唐山和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都否認二者之間有任何區別」,美方因此認為必須澄清。針對媒體報導所稱台灣資深 官員在2月27日總管府記者會上提到「終止與廢除並無差別」,2006年3月2日美國國務院以嚴肅的口吻發表一篇直接稱呼陳水扁的聲明要求台灣當局公開澄清:「台灣官員表示終止國統會與廢除國統會沒有差別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台灣當局並應明確重申2月27日的聲明沒有廢除國統會或改變現狀」。美國國務院發表 聲明也指出:「美國從台灣當局得到的了解是台灣在2月27日採取的行動不是刻意設計來改變現狀,就像陳水扁在七點聲明中所陳述的。廢除一項保證就等於改變現狀(abrogating an assurance would be changing the status quo),這和(雙方的)認知相反」。 ( 自由時報 2006/03/04 )。此國務院聲明後被譯成中文,於3月3日登載在AIT網站上。
10. ● 隔天3月3日,流亡集團台灣當局外交部長黃志芳出面說明:「有關美國務院的聲明,一切都是起因於一篇錯誤的報導,我方已向美方澄清解釋,台美兩國並無差距 或歧見」。黃志芳則強調,「終止運作」(cease to function)與「終止適用」(cease to apply)是考量整體因素並參酌法律專家意見後定案,「這是我們認為最適切的用法」,希望外界勿作不必要解讀或延伸。( 自由時報 2006/03/04 )。外交部發言人呂慶龍也指出,外交部昨天已就美方關切的事項鄭重向美方澄清,在2月 27日總統府記者會上,相關首長並未說過「終止就是廢除」,台美之間並無差距或歧見。 此外,在野黨立委昨天在台灣當局的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長蘇貞昌,問到國統會、國統綱領是否還「存在」,蘇貞昌為之語塞,只是一再重複陳水扁「國統會停止運作」、「國統綱領停止適用」的說法。蘇貞昌對在野立委指陳水扁「終統」是「騙美國人」的騙局不以為然,蘇說「美國對中文也很懂」,而終統的意涵「中文以中 文為主、英文以英文為主」,中文就是「終止」,英文就是「cease」。(2006∕03∕04 明報駐台記者彭孝維專電 )。
11. ●美國國務院代理發言人凱西(Tom Casey)3月7日在例行記者會上,重申要求台灣澄清「終統」的聲明。凱西說:「關於陳水扁總管的保證,即使議題稍有不同,政策是一樣的。美國相信台灣 續守承諾對保存現狀很重要,美國堅定的政策就是不該片面改變現狀」。( 自由時報 2006/03/08 )。
12. ●2006年6月8日流亡集團台灣當局陳水扁總管頭公開重申他對「四不」的承諾,陳水扁也表示剩下的兩年任期內這些都不會改變。對此澄清,當天美國國務院主 動發布聲明,表示:「美國高興聽到陳水扁當局8日公開重申他對美國在兩岸問題上的承諾,包括陳總統表示剩下的兩年任期內這些都不會改變」。( 自由時報 2006/06/10 )。
13. ●隔天6月9日,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薄瑞光(Raymond Burghardt)向媒體表示:「國統會本來就不是什麼活躍的機構,陳總管在今年2月27日對有關國統會和國統綱領的聲明,美國感到滿意,因此此事已經「結束」。若干媒體關切陳水扁8日只重申「四不」,而非2000年上任時的「四不一沒有」,並質疑終統問題,以此詢問薄瑞光的看法。薄瑞光回答:「陳總管二月宣示國 統會終止運作、國統綱領終止適用,我們表達滿意」。薄瑞光認為:「在陳總管宣示『終統』之前,國統會已多年並未運作,它本來就不是世界最活躍的機構,所以說,還好(It's OK.)」。薄瑞光也說:「陳水扁在2000年正式就職之前,當時他擔任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長,曾和陳多次討論有關兩岸關係的重要議題,他記得當時台美之間討論的就只有「四不」,即如果中國無意對台灣使用武力,陳總統在任內不會宣布台灣獨立、不會更改國號、不會推動「兩國論」入憲、不會推動改變現狀的統獨公 投」。薄瑞光不諱言「沒有廢除國統綱領與國統會的問題」,這個所謂「一沒有」,「被認為像是事後諸葛,是陳水扁臨時自行加上去的」,不僅形式上不同於另外四項承諾,本質上也不涉及憲法和主權。(自由時報 2006/06/10 )。
由薄瑞光的不諱言坦承,可以證明陳水扁加上「一沒有」是故意討好中統派之陳水扁個人意向之背負獨派的自行決定,美國並未禁止陳水扁必須要繼續走支那國民黨主張統一的立場。
(五)。「修憲與制新憲」因牴觸美國政策,美國制止沒開始就落幕:
1. ●2006年9月24日,在民進黨舉行憲政改造研討會,陳水扁致詞時表示,現行憲法有關領土範圍與現實狀況完全脫節或背離該認真思考「予以必要的處理」。 ( 自由時報 2006/09/25 )。針對陳水扁總管頭日前拋出修憲議題,觸及憲法領土範圍, 9月24日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凱西在記者會上表示,「台灣當局陳水扁曾經重複保證不容許憲改程序涉及領土的定義,我們非常嚴肅看待他的承諾,要(如何)實現陳水扁的承諾,這是對他領導能力的考驗,也是他保護台灣利益能力的考驗,對於他維持與其他國家的關係,和維護兩岸穩定也是考驗,美國期待陳水扁會實踐這些承諾,美國會等著看接下來的發展」。她再次重申:「申美國不支持台獨,也反對兩岸片面改變現狀」。 ( 自由時報 2006/09/26 )。
2. ●隔幾天後的9月28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麥考麥克在例行記者會上,針對陳水扁表示「台灣和中國是完全互不隸屬的兩個不同國家」的問題時,他說:「美國長久的立場是不支持台獨,反對兩岸片面改變現狀。對於台灣當局陳水扁承諾不允許憲改過程觸及台灣地位(Taiwan status),包括領土的定義,美國嚴肅看待。 陳水扁能否實踐承諾考驗其可靠度和政治家風範(dependability and statesmanship)。( 自由時報 2006/09/30 )。
3. ●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處長楊甦棣於2006年9月22日為自9月份以來民進黨正在為推出所謂的“新憲”而鬧得沸沸揚揚的時候回到華府“述職”,10月9日從華府返台,隨即與陳水扁進行長時間密談,楊處長當面傳遞華府的第一手反對修憲訊息,陳水扁保證憲改不會違反「四不承諾」。總統府10月3日由副秘書長劉世芳出面,強調陳總統會遵守「四不」承諾,不會因憲改造成美方朋友困擾以及 10月4日,民進黨召開第二次中執會討論民進黨版「修憲案」是否更動「憲法總綱」的議題以催生所謂「新憲」,結果沒有得出他們想要的結論,民進黨中執會對修改憲法總綱踩了煞車。陳總統再度重申他向美方的承諾,使全案落幕。 ( 中國時報 2006/10/13 )。
4. ●2006年10月15日 陳水扁總管頭出席前總統府資政辜寬敏八十大壽時指出:「辜資政向他建議『第二共和憲法』,這是現在進行式,他請大家思考,要如何堅守立場又不失務實; 而辜資政1996年元旦曾提《建立一個咱自己的國家感言》, 這是辜資政的夢想,也是我的夢想」。( 自由時報 2006/10/16 ) 。10月17日針對陳水扁總管頭有關『第二共和憲法』的談話,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凱西表示,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反對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 自由時報 2006/10/19 )
(六)。陳水扁宣示「四要一沒有」,美國根本不相信:
1. ●2007年3月4日,陳水扁首度宣示「台灣要獨立」、「台灣要正名」、「台灣要新憲」以及「台灣要發展」,另外,也提出台灣沒有左右路線、只有統獨問題,所謂「四要一沒有」。 ( 自由時報 2007/03/05 )
2. ●3月6日,美國在台協會(AIT)台北辦事處發言人何志回應表示,陳水扁 在2000年就職演說時曾做出曾諾,2004年連任演說也重申前述承諾。美國認為,任何「可能引起對這些承諾產生疑慮的談話,是沒有幫助的」。同一天,對於陳 總管頭提出的「四要一沒有」,美國國務院在記者會上以「口頭詞令」看待,淡化處理。國務院 發言人麥考麥克在記者會上被問及此事時表示,美國期待陳水扁 能澄清他仍遵守過去的承諾。他也說,讓人懷疑這些承諾的言詞,是沒有幫助的( rhetoric could raise doubts about these commitment is unhelpful )。 ( 自由時報 2007/03/07 )
(七)。美國反對「台灣入聯公投」:
1. ●2007年6月18日, 陳水扁總管頭宣布,將於大選時一併舉行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公民投票』。
2. ●6月19日 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麥考麥克(Sean McCormack)在例行記者會中表示:「美國反對任何片面改變台海現狀的倡議,包括『是否以台灣為名申請加入聯合國』的公民投票。(The United States opposes any initiative that appears designed to change Taiwan's status unilaterally. This would include a referendum on whether to apply to the United Nations under the name Taiwan.)………擬議中的公投卻顯然與陳水扁一再對布希總統以及國際社會所作的各項承諾背道而馳。因此,美國敦促陳總統展現領導力,拒絕此一公投倡議」。( such a move would appear to run counter to President Chen's repeated commitments to President Bush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We urge President Chen to exercise leadership by rejecting such a proposed referendum. ) ( http://www.state.gov/r/pa/prs/dpb/2007/jun/86611.htm )
3. ●7月19日,流亡集團駐紐約聯合國工作小組,將陳水扁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的申請書遞交聯合國秘書處。
4. ●8月28日,美國主管兩岸事務的副國務卿尼格羅龐(John Negroponte)在接受香港「鳳凰衛視」專訪時指出:「美國反對入聯公投,因為美國將入聯公投視為宣布台灣獨立的一步,傾向改變現狀,是一項錯誤;入聯公投,對台灣追求自我利益,不具建設性」。 ( 中國時報 2007/08/29 )
5. ●2007 年8月30日,白宮主管亞洲事務的國安會亞太資深主任韋德寧(Dennis Wilder)則更進一步表示:「聯合國會員必須具有國家的身分,台灣或中華民國此時此刻在國際社會並不是一個國家」。(Membership in the United Nations requires statehood. Taiwan, or the Republic of China, is not at this point a state in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韋德寧同時指出:「美國政府的立場是:ROC(中華民國)是一未決定的問題,而如眾所周知,此問題被留置未定已經很多很多年了」。(The posi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is that the ROC--Republic of China-- is an issue undecided, and it has been left undecided, as you know, for many, many years.)。此外,韋德寧也再度提出警告:「台灣入聯公投是改變現狀、宣示獨立的一步」。 ( 自由時報 2007/09/01 )
6. ●8月29日,陳水扁結束中美洲友邦訪問行程,專機在美國阿拉斯加過境停留。薄瑞光上機前一度邀請陳 總管頭下機被婉拒,兩人在機上晤談。對於美國副國務卿尼格羅彭提公開表達反對台灣舉行入聯公投的說法,陳總統當面向薄瑞光表示無法苟同:「因為“我國”(中華民國)是主權獨立國家,台灣不是要去改變現狀而是捍衛現狀,入聯公投是以“台灣”名義 加入,並非以台灣國或是以台灣共和國為名義,並沒有改變國號的問題」。薄瑞光在會晤中單刀直入地僅詢問了一個問題,他問:「如果台灣通過了入聯公投,那麼下一步 要做什麼」?陳水扁對此表示:「美國是在杞人憂天」。 ( 自由時報 2007/08/30 )
7. ●2007年9月初 針對聯合國秘書長與秘書處表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一事,美國政府已致函聯合國總部,明確表達不接受此一說法。據傳美國政府就此向聯合國提出 九點說明,其中指出,所謂「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之說法,並非聯合國多數會員國的共識,也不是美國的一貫立場。據瞭解,美國政府把此一立場告訴聯合國,亦循管道讓流亡集團當局知悉。 ( 中國時報 2007/09/05 )
8. ●2007年9月11日,美國國務院亞太副助卿柯慶生(Thomas J. Christensen)應邀在美台國防工業會議上以「一個強大且穩健的台灣」為題發表演說,他說:「美國不支持台灣在需要以國家身分為會員資格的國際組織取得會籍,所以不會支持這項公投。因為公投裡明顯追求國號的改變,使美國認為這是試圖改變現狀的一步。有人主張即使公投通過也不等於改變國號,坦白說是在玩法律遊戲。………美國的底線是,這項公投的可能代價極高,而任何有關聯合國的公投,對台灣國際地位根本沒有利益,所以美國強烈反對這樣的倡議。………美 國反對中國對台灣脅迫,但美國不承認台灣是一個獨立國家,美國不接受台獨這種挑釁的主張有利於維持現狀或台海和平與穩定。美國事實上將這種主張,與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同樣視為不必要的挑釁,不符合台灣人或美國的最佳利益」。 ( 自由時報 2007/09/13http://ait.org.tw/zh /news/officialtext/viewer.aspx?id=2007091301 )
9. ●2007年9月12日 對於美國擔心台灣推動入聯公投的下一步,陳水扁總管頭接受美國華爾街日報資深副總編輯John Bussey及駐北京分社副主任丁傑生(Jason Dean)專訪時表示,他要告訴美國政府,明年3月22日之後「什麼事也不會發生!」。 ( 自由時報 2007/09/14 )
10. ●2007年11月9日,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長楊甦棣(Stephen M. Young)舉行記者會指出:「美方認為入聯公投會造成兩岸關係的不安與不穩定,與陳總統做過的承諾,起碼是精神相左」。楊甦棣表示:「入聯公投不必也不利於台灣」。 ( 自由時報 2007/11/10 )
11. ●2007年12月3日,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長楊甦棣在一場研討會上發表演說時表示:「對台灣終統與入聯公投認為不必而不利,兩件事的累積效應已傷害台美互信」。楊甦棣說:「 公投是民主重要的工具,但台灣情況特殊,須有負責任的領導能力讓公投可確保台灣的安全,並避免傷害到包含美國在內的重要夥伴,這也是美國認為有義務表達反對入聯公投的原因」。 ( 自由時報 2007/12/04 )
12. ●2007年12月6日,根據支國外交部網站訊息,支國國家主席胡錦濤應約與美國總統布希通電話時向布希表示:「妥善處理台灣問題是確保中美關係穩定健康發展的關鍵」。胡錦濤說:「台灣當局正變本加厲地推行『入聯公投』等『台獨』分裂活動」,對台海和平穩定構成嚴重威脅和挑戰」。他說:「堅決反對和制止『台獨』,維護台海和平穩定,符合中 美共同戰略利益」。 ( 中央社台北 12月6日電 )
13. ●2007年12月6日,美國國務院負責東亞和太平洋地區事務的副助理國務卿柯慶生(Thomas Christensen)在華盛頓向台灣新聞記者發表講話時表示:「台灣謀求加入聯合國,違背了台灣陳水扁就職時許下的不推行有關統獨問題公投的承諾」。 他說:「美國認為這項入聯公投將製造緊張與不穩定。將加入聯合國與台灣最終獨立掛鉤不僅會招致與中國對抗的風險,而且也是危險之舉,因為這似乎是向台灣人民許下了無法兌現的國際惠益」。他也向記者保證:「美國不是在同中國連手管制台灣」。 ( 美國參考要聞 2007/12/11 http: //usinfo.americancorner.org.tw/xarchives/display.html?p=washfile-chinese&y=2007&m=December&x=20071211171459lrregaey0.0869562 )
14. ●2007年12月10日 陳水扁接見美國在台協會(AIT)理事主席薄瑞光(Raymond Burghardt),陳水扁向薄瑞光保證,明年3月22日到520他卸任之前,絕對不會做出任何有違「四不」信諾保證的言行舉止。陳總統表示,入聯公投 不是台灣獨立的公投,也不是「法理台獨」的其中一步,這是言論自由、政治人權的層次,無涉統獨也無關現狀的改變」。 ( 自由時報 2007/12/11 )
15 ●2007年12月11日,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薄瑞光離台前與媒體茶敘時指出:「入聯公投的結果不會改變美國既定的『一中政策』。入聯公投表面是迴避四不承諾的『走後門』(backdoor),但實質上就是違背『四不』,入聯公投就是在製造麻煩。美國反對入聯公投,主要有幾個原因,像是如果公投過了,會限縮新當局領導人的空間」。薄瑞光說:「如同陳水扁所言,入聯公投就是『拒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公投,這樣的解釋其實已超越入聯公投本身的內容」。 (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李佳霏台 北2007年12月11日電 )
16. ●2007年12月21日,美國國務卿萊絲(Condoleezza Rice)與國防部長蓋茲(Robert M. Gates)先後在年終記者會中提到台灣的入聯公投問題。萊絲表示:「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美國認為台灣當局決定以台灣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是一項挑釁政策, 不必要地升高了台海緊張情勢,對台灣人民的國際地位提升毫無助益,所以美國反對」。蓋茲則表示:「對於明年3月台灣舉行入聯公投時,他並不擔心台海會有軍事反應」。 ( 自由時報 2007/12/23 )
17 ●2007年12月21日,針對美國國務卿萊斯在年終記者會上的發言,偽外交部代理發言人葉非比發表三點聲明: 第一,以台灣為名義的入聯公投,無涉更改國號,不會改變現狀,更不是中國宣稱的「法理台獨」。「我不願見台美就此議題的認知差距,造成中國漁翁得利!」。第二,台海區域的和平穩定是台灣的重大目標,也是台美共同利益。民主深化、建立台灣主體性,也是台美共同的資產,有助達成和平穩定的目標。第三,“外交部”再度呼籲美方,應相信台灣人民有智慧與能力妥善處理公投及兩岸關係議題,我將繼續透過管道,致力與美方溝通。 ( 中國時報 2007/12/22 )
18 ●2007年12月22日,針對萊絲指稱入聯公投是一項「挑釁的政策」,陳水扁總管頭回應表示:「入聯公投不是政府的政策,而是台灣民意的展現;真正挑釁的不是台灣,而是中國,中國的飛彈威脅、外交打壓,甚至主張台灣的基隆等八個港口都是中國的港口,這才是最大的挑釁!」 ( 自由時報 2007/12/23 ) (
19. ●2008年1月1日,陳水扁在元旦祝詞中表示:「這次入聯公投有別於2004年防禦性公投的性質,並不是由總統發動的,而是由下而上、由外向內,共272萬多位人民連署成案的,「總統」無權非法將之終止。入聯公投是普世價值,不是挑釁,中國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並在世界衛生組織網站公布〈國際衛生條例〉下各國合格港口,主張台灣的台中港、基隆港、高雄港等八個港口,全部都是中國境內的港口。同時,中國通過武力犯台的法源依據─所謂的〈反分裂國家法〉,而且目前仍然部署了超過988枚的戰術導彈對準台灣,這才是非常嚴重的挑釁。入聯公投只是2,300萬台灣人民民意展現,要向全世界發聲,希望全世界都能聽到,我們主張台灣是 一個主權國家,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省或是一部分,台灣人民絕對有權進入聯合國」。 ( 自由時報 2008/01/01 )
美國得以長期以來大玩對台灣玩策略模糊政策,皆因基於日本在終戰《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承認美國軍事政府有充分處置並分配日本政府在台灣的管轄之權之有效性,因此,美國要決定台灣前途的最 終結果並不需要得到台灣人民同意。但是台灣人民之合乎戰爭法與國際法規定的訴求,基於美國是個法治三全獨立的國家,行政、立法、與司法部門對處理台灣最終 地位的正常化,必須依相關的國際公法與戰爭法之等同憲法之規定,美國憲法之權限、以及美國人民的意願等因素加入考量。美國軍事政府本來就有保護佔領地區的責任和義務,每每共匪支國嗆聲對台灣動武之時刻,美軍方第一時間總跳出來,表示「隨時奉陪到底」,甚至不用等待美國總統下令,證明美國保衛佔領地日本台灣的決心。雖然美國處理台灣最終地位的正常化過程中會考量到台灣人的多數民意,但是最重要的關鍵因素還是在美國的利益,與上述等因素為依歸, 美國將不會支持台灣「獨立」,台灣前途的決定不需要得到台灣人民同意!!!
六. 台灣人莫再自欺幻想「台灣建國」的空夢
由此可見, 美國反對包括「獨立建國」、「住民自決」等違反國際公法與戰爭法之改變台灣地位現狀的片面行動,台灣人莫再自欺幻想「台灣建國」的空夢。美國絕對不會允許日本領土美國佔領中的日本台灣進行任何「公投自決獨立建國」的可能,任何主張要「公投自決」的競選或運動訴求都是為圖謀私利,分化台灣人團結的胡說八道可惡的欺騙台灣人民、玩弄台灣人民的詐欺行為,不但行不通,反而是在替流亡體制與外來非法統治集團鞏固其受到台灣人民支持的假像,延續其統治合法性假象的騙己害台灣子孫的台奸罪惡行為。
根據以上所列,在陳水扁在位8年期間,美國華府官方每每經由最高階層負責官員以迅速堅決多次重複不斷的公開宣示與行動,來即時制止對陳水扁代表台灣人之契而 不捨的為尋求台灣獨立建國企圖。陳水扁之不惜以徒勞無功之衝撞方式行動或言論,其企圖挑戰美國之維護掌控管轄台灣佔領地美國之地位與決心終歸失敗,並造成 美國之不再支持民進黨2008年流亡候選人謝長廷的繼續掌舵流亡集團台灣當局領導人之連任結果。
陳水扁與獨派陣營的台獨行動努力嘗試推動之必然失敗結果事實與驗證出的發展結論,已明確證明日本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絕對不會允許日本主權領土被美國佔領中日本台灣裡的獨派力量企圖進行包括「台灣獨立」、「人民自決」、「公投」、「正名」、「制憲」、「加入聯合國」、等台獨行動;或是允許另外在島內的統派或中國採取以武力或和平方式的「統一」等企圖併吞日本台灣主權的任何會改變台灣地位現狀的片面行動,台灣人莫再自欺幻想「台灣建國」或「和平統一」的統獨空夢的可能。
任何台灣人還繼續主張要「公投自決」的競選或運動訴求都是為圖謀私利,分化台灣人團結的以胡說八道,用不切實際的已經被陳水扁掌權8年嘗試證明行不通,到時亦必再遭到美國強烈反對的欺騙台灣人民、玩弄台灣人民的詐欺騙術行為,此不但還是行不通,反而是故意在替流亡外來殖民土匪體制與外來非法統治土匪集團製 造其受到台灣人民支持的假象,企圖助紂為虐來鞏固延續其統治合法性藉口的騙己害台灣子孫的台奸罪惡行為。
對於台灣現況的定議,薄瑞光曾很明確的指明,所謂台灣現況指的就是台灣的主權地位。台灣的法 理主權地位現況就是「日本領土美國佔領管轄中 」。亦即,日本台灣的地位現況就是美國掌控台灣的管轄權並指派由流亡的中華民國代理美軍佔領了日本領土台灣,台灣還在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中。美國軍事政府隨 時有管轄支配處分在日本福爾摩莎之日本政府的資產(管轄之權)與人民的財產的充分權利。
美國國務院的多次不斷聲明:「美國有關兩岸的政策並無改變,美國與台灣非官方關係是基於一個中國政策、台灣關係法和美中三公報,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反對台北或北京採取單方面行動改變現狀」。由 以上身為美國佔領日本領土台灣之指派看門狗流亡集團總管陳水扁的執政時期8年的不停企圖以一連串的行動挑戰衝撞美國的對台灣管轄掌控主宰地位之結果,根本行不通,反而看到的是他現今還在被關在土匪東廠無盡的黑牢裡的後果,多少跟過去8年陳水扁不斷對抗美國衝撞,致美國有意不加以干涉看門狗司法的辦案不無關連,此證明美國絕對不會允許任何會改變台灣地位現狀的片面行動,包括「人民公投自決」、「正名制憲」、「入聯合國」、以及含概以武力或任何方式的「支國併吞統一台 灣」、等會改變台灣現況之行為。2012年流亡體制台灣當局領導人候選人黃越綏現在還在主張當選後要立刻辦理人民公投獨立建國,難道比起陳水扁更有通天強大 的對抗美國的本領或者她認為她的欺騙功力比陳水扁更有本事?
台灣人之祖先不知建構國家主權,僅以部落形態存在,根本無法對這片福爾摩莎(台灣)土地主張主權。日本已依據國際法建構台灣土地之主權,日後台灣的地位恢復正常化後,福爾摩莎台灣人只能當日本國國民台灣人,也就是福爾摩莎裔日本人也。就像琉球的土地已經被日本建構為日本領土琉球沖繩縣一樣,琉球人是沖繩裔日本人也。目前福爾摩莎裔日本人的地位是被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之被佔領土地的居民身份,法理上,福爾摩莎人還是日本人,日本還是福爾摩莎人的母國。
建立國家的問題要依據國際法理,戰爭的終戰處置要看戰爭法與終戰條約,終戰條約已經清楚的規定在那裡,美國的依終戰條約以及戰爭佔領法在掌控管轄佔領地的情況,今天也被揭露的很清楚了,台灣的地位要脫離美國的佔領管轄就要向美國嗆聲才對,去向根本沒有法理關連的共匪當假大哥跪求恩賜哭訴,簡直是頑劣無知之至。
台灣人就算是要脫離美國的佔領管轄情況,也要美國同意放手,就算美國同意放手也要依上述國際法理等規定處理,台灣管轄權還是要歸還給日本母國的,要自治也要向日本要求,而想要獨立建國那就別作夢了。
大家有看到今天的沖繩裔日本人受到日本政府的宰割欺壓嗎? 沖繩裔日本人自己聰明知道向美國要求回歸管轄權給母國,因此,今天可以當有尊嚴的沖繩裔日本人。住在福爾摩莎這片土地上的福爾摩莎人過去祖先不知道主權國家的觀念,不知道建立自己的享有主權的國家,致被日本依國際法已建構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在先了。福爾摩莎人註定要當日本人(日本國之人民),就像是美國印第安人子子孫孫世世代代要當美國人一樣,就像是美國夏威夷的波里尼西亞南島族人子子孫孫世世代代要當美國人一樣。
福爾摩莎已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非殖民地,住在這塊日本土地上的台灣人不適用於「民族自決權」之行使,1970年通過的『國際友誼關係暨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雖然誓言繼續推動『聯合國憲 章』(1945) 所揭櫫的「民族自決權」,卻又立即加上限制條款,明文禁止破壞主權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團結,對已經依法建構之主權國家一國內之民族嚴格禁止少數族群尋求自決分離之權,以防止對現狀國際次序之衝擊與混亂爭紛。
台灣人還是好好的依歸國際法理訴求脫離現處,暫無國籍的美國之被佔領土地的居民身份,學沖繩裔日本人一樣向美國要求早日回歸母國日本,恢復成為光榮的福爾摩莎裔日本人之國籍身份,而註定無法成功的忘想要自日本獨立建國那就別作夢了,企圖要自日本獨立建國,此不但不符合國際公法之規定,而且牽涉到要修改日本憲法,更嚴重危害到日本生存與美國的國家根本利益。
再企圖主張或推動台灣獨立,那就像美國政府官員副國務卿佐利克明確向陳水扁提出強烈警告過了:「讓我清楚 的把話說明白:『台灣獨立就是意味戰爭』,我們不鼓勵那些企圖推動『獨立』的人士」,「如果台灣當局一直不斷地想挑戰美國在七十年代就已經做成的『一個中國』政策,我想它會不斷地撞牆」。美國反對包括「獨立建國」與「住民自決」等 違反國際公法與戰爭法之挑戰,台灣人莫再繼續不斷地撞牆幻想「台灣建國」的空夢。
「桜橋」. 「陽は昇る」 / キムヨンジャ ( 金蓮子)
林志昇經由美國有關方面提供之重要檔案,發現了台灣地位的法理真相,並根據1952年戰後簽署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和1979年《臺灣關係法》與《國際戰爭法》,美國是日本領土台灣地區之征服者與防衛者,也就是,台灣的地位現況為美國的佔領地地位,美國為二戰對日本太平洋戰爭勝利之唯一主要佔領權國,日本台灣一直是美國之戰時佔領領土,美國對日本台灣有保衛責任。
同時,林志昇更根據日本之已經依照國際法規定,早已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自1945年4月1日起已經正式被編入日本國土,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國土之一部份,日本政府業已完成對台灣領土之主權建構之行動與史實。
並根據《舊金山和約》所規定條約內容與所執行和約之結果等法理現況事實,日本仍然擁有對其領土「日本台灣」的殘餘主權與對日本國土台灣的不可推卸的保護責任。
以及根據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之「美國軍事政府」持續執行其為「日本台灣」之佔領管轄權60幾年一直迄今未層中止,「美國太平洋艦隊司令部」轄下之「U.S. Taiwan Defense Command 美國台灣防衛司令部」一直沒有撤銷的現實等法理與事實;
「台灣民政府」由戰爭征服者「美國軍事政府」主導依法成立。
2008年2月2日,林志昇等由美國軍事政府之主導,聯合建國黨、台灣平民民主黨、台灣平民共和黨、台灣制憲聯盟、農民黨、泛美聯盟黨、二二八關懷總會等 台灣本土團體,依國際戰爭法、美國立國憲法精神、與台灣地位法理真相之事實認知下;雖然當時仍在訴訟中,林志昇等毅然宣佈成立「台灣民政府」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TCG)並依戰爭法向佔領日本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戰爭征服者美國政府國務院 (US Dept. of State )報備。
根據上述之《舊金山和平條約》、《臺灣關係法》與《國際戰爭法》等之規定與現實,
(一). 美國是日本領土台灣地區之征服者,亦是日本台灣的唯一管轄防衛主權國。美國佔領台灣狀態一直持續,並在台長期駐軍防衛掌控台灣一直不曾中止。
(二). 日本天皇仍然擁有對其領土「日本台灣」的殘餘主權與對日本國土台灣的不可推卸的保護責任。
(三). 另於美國聯邦法院於「林志昇控美政府」案中,2009年4月7日法官判文要求「美國總統要急速解決本土台灣人無國籍之問題,中止台灣人因美國過去60多年的模糊政策所造成台灣人民生活在政治煉獄中的困局」;也就是美國聯邦法院要求美國必須迅速處理解決「最終台灣地位」之問題。
(四). 2008年2月2日「台灣民政府」依法正式成立,並已經向戰爭征服者美國報備。並於2010年4月25日,《台灣民政府全球代表大會》在台北市舉行。由TCG主席宣佈受邀在美國華盛頓D.C.設置代表辦公室,並宣佈:「2010年是台灣民政府元年」。
依聯合國處理被棄領土模式標準,台灣「法理目前地位」,仍歸屬日本天皇。
且依聯合國對葡萄牙放棄後之東帝汶,及西班牙放棄後之西撒哈拉,其達到最終狀態(final status)前之歸屬判定標準,比照台灣自1945年4月1日起,二戰前已經正式被編入日本國土,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國土之一部份之已被國際社會承認台灣主權歸屬日本天皇之事實;做為「日本台灣」區領土主要佔領權國,美國佔領者在進行處理解決「台灣地位未定」問題時,在「日本台灣」可能正式被併而編入為治理國之法定領土一部份,或成為獨立國家,以達到被放棄領土之「法理最終地位(de jure final status)」前,美國亦應受到聯合國對戰後被放棄領土之歸屬判定標準之規範。根據國際處理被放棄領土最終地位模式,台灣之「法理目前地位(de jure present status)」,仍歸屬日本。(參見: 「什麼叫「琉球模式」?」,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2010/05/17)。也就是說,台灣法理上還是日本的領土,只是日本目前還不能治理管轄其領土台灣;日本還是台灣人的法理母國。
主張台灣獨立,就是主張被中國併吞,自欺欺人誤導台灣人民邁向死路。
若干企圖寄生在已腐朽之流亡中華民國體制內所謂「台灣獨立派」主張台灣人只要向「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流亡台灣的受『主要佔領者』美國委託,代理執行美國後續之台灣佔領與管理的「台灣治理當局」(ROC-in-exile)尋求獨立,企圖淌渾水透過如總統選舉或獨立公投之類的單方面的意願,而無顧國際之是否承認接受的偷雞摸狗方式就可以達到台灣獨立的法理地位。這種主張向「沒有主權,沒有絕對管轄權,只有被委託代理管轄權」的代管當局者尋求獨立,簡直是緣木求魚,自欺欺人之誤導台灣人民,使台灣人遭受的被第三國併吞的陷阱。
沒有美國的同意,美國不允許台灣之現況之被片面改變。
但是台灣地位非關選舉或公投之結果,而是須符合戰爭和約規定現實與戰爭法執行解決適法的問題。這種主張既不合國際法理,更不切實際,更不為真正之台灣主權者日本與台灣主要佔領者美國所接受與允許。所以,美國公開警告,宣佈「台獨」就是戰爭,就是這個道理。民進黨執政8年的「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任內不能以正名、制憲,公投等,達到台灣獨立,就是明證。陳水扁企圖以此偷雞摸狗方式,進行「獨立」,註定失敗。他的做不到,就是做不到。其他任何可能的流亡體制政府的繼任者,不管是藍是綠執政,沒有美國的同意,決對不可能改變台灣的地位狀況。不管是想獨立或是想統一,美國佔領者不會同意,主權國日本亦無義務承認而配合。
美國的口中之「不可以改變台灣海峽現狀」,就是指以上所分析的: 《不可改變台灣之「法理目前地位(de jure present status)」,台灣仍歸屬日本天皇,台灣是歸屬於日本天皇主權(ownership)下之自治區;美國是日本領土台灣之唯一主要佔領權國 (征服者與防衛者) 的現況》。沒有美國與日本的允許,台灣的現況無法改變;而美國之是否允許台灣的現況之被改變,端視合不合乎依據國際法理之規定與合不合乎美日兩國的共同利益。
台灣「最終法理地位」已定,解決台灣最終法理地位,中國沒有置喙餘地。
要解決台灣的「法理最終地位(de jure final status)」,就是要自台灣的「法理目前地位(de jure present status)」,也就是:「台灣主權仍歸屬日本,美國是日本領土台灣的唯一征服管轄防衛主權國」之法理與地位之現實狀態開始進行。台灣「最終法理地位」已定,只是尚未解決,基於美國佔領台灣狀態一直持續,並在台長期駐軍防衛掌控台灣一直不曾中止,解決台灣「法理最終地位」,必然須由台灣主權國日本與台灣佔領國美國兩者主導進行解決。至於受美國委託,代理執行美國佔領與管理的受委託者「台灣治理當局」(ROC-in-exile)根本沒有置喙餘地,惶論根本與「日本台灣」沒有任何關係的其他第三國(包括PRC等)。
台灣比照琉球返還回歸母國日本之「模式」,符合美日台的共同利益。
既然美國聯邦法院要求美國行政當局必須迅速處理解決「最終台灣地位」之問題。解決「最終台灣地位」之問題必須合乎國際法理之規定與合乎美日兩國的共同利益。「台灣民政府」是受美國主導與支持的,在依據戰爭法下成立的佔領狀態下的合法佔領地的當地民政府。「台灣民政府」代表本土台灣人,向美國政府要求在萬國公法架構內,依舊金山和約Article 2b規定,由美國與日本協助下,行使台灣「內部自決」,訴求日本主權下之「自治」。
「台灣民政府」代表本土台灣人,向日本政府訴求,日本有義務默從(acquiesce),敦促美國終止中國殖民流亡政權代理美國軍事政府,繼續執行台灣佔領,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並向美日兩國強烈訴求,要求「日本領土台灣」可比照琉球返還「模式」,回歸母國日本。「台灣民政府」代表本土台灣人,並向美日兩國強烈訴求,要求「日本領土台灣」可比照琉球返還「模式」,回歸母國日本,是完全合乎萬國公法架構內,國際戰爭法理之規定與合乎美日(含本土台灣人在內)兩國的共同利益。
主張台灣獨立就是替中國併吞台灣當幫凶與罪人。
此比照琉球返還回歸母國日本之「模式」,是美國兩國當局必須迅速處理解決「最終台灣地位」之必然進行之道。同時「琉球模式」也是讓台灣與日本跟美國,能同時登上一等國家,讓台灣能免於可能被中國併吞而墜入萬劫不復之死路,唯一合乎法理與符合台日美三方共榮皆贏的良策。主張台獨者,不但不可行,更是禍害台灣無窮。主張台獨者首先在法理上就陷入承認「中國合法擁有台灣的主權」之陷阱。支持中國流亡殖民政權體制內運作與參與選舉者,就是替中國流亡體制背書,並自己承認是中國人,也等於繼續向國際社會宣告,台灣屬於中國的一部份,台灣人甘願當中國人。如此,不但最終空想的台灣獨立不成(假設真的美日都放任不管),反而陷台灣永遠落入被中國併吞的黑洞架構中,主張台灣獨立者,難道要陷進死路一條,替中國併吞台灣當幫凶與罪人而不自知嗎?
本文整理者:櫻川 涼子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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