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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唯有以「戰爭法的理念﹝包括佔領法﹞」才能瞭解台灣與中華民國自1945年8月起在法律上的安排,但是目前可以說台灣境內與東南亞地區也好,甚至於在歐美的國際法學者,真正瞭解戰爭法的人都不多。林志昇何瑞元雖然發表相關文章多年,但一般國際法學者都沒有詳細研究,他們繼續談他們這些偏離主題的言論,真是可惜。

 

實際上,對台灣國際地位情形的一個國際法論述,起碼要包括三項分析才算是完整的。那就是必須列出(1)台灣領土的法理地位;(2)中華民國在台灣的法理地位在以下三個重要日期的時候的清楚分析:

  • Oct. 25, 1945 -- the Japanese surrender ceremonies on Taiwan 日軍在台灣投降
  • Dec. 10, 1949 -- the relocation of the ROC central government to Taiwan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遷台
  • April 28, 1952 -- the coming into force of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

 

 

多年來林志昇和何瑞元花了很多時間參考幾百篇有關台灣國際地位分析的文章﹝英文、中文與日文﹞但是均找不到其中有探討這三個重要日期的法理地位情形。如此,我們只能斷言這些自以為聰明的「國際法學者」之言論都不完整、不徹底,也談不上權威。

 

以下列出林何論述對三個重要日期的分析供參考:

對台灣地位極為重要「三個日期」之法律意義分析

 

註一:1949年12月10日起,中國國民黨主席蔣介石,自行宣佈在台灣「復行視事」,遷都台北,又符合國際法上「流亡政府」之要件。


進一步分析,請參考 http://www.taiwanbasic.com/civil/usatai.htm 


有部分學者主張:「『台灣地位未定』的直接意涵,是台灣不屬日本、美國、中國,固然人民自決權是當然出路,應該往這個方向機吉思考…」對於這點要提出幾件事來討論:

  1. 林何論述與國際間所有對台灣重要法律文件都沒有任何衝突。
  2. 所謂地位未定與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又稱「台灣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領土」﹞是完全符合的,因為一個佔領地並不屬於佔領國所擁有。換言之,佔領地亦並非佔領國的一部分。重要的觀點在於,佔領地尚未達到一個最後的政治狀態,所以叫做地位未定。
  3. 國際間﹝包括聯合國憲章﹞所提倡之民主自決權,從目前的國際使用情形來看,並不適用於佔領地。換言之,佔領的狀況必須先處理,才能日後有一天主張民主自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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