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與建國的實質差異。「dependence的漢譯有「依存」和「從屬」之涵義。相對地說"independence"是譯為「獨立」、「自主」、「自立」。就英文而言,"be dependent on"是相對於"be independent of",但是並無"be independent from"之說法。將"independence"漢譯只侷限為「獨立」,是導致誤解之根本原因。

漢文所謂之「獨立」,有影射脫離「母體存在」之意思,而「自主(自己作主或自有主權)」,或「自立(自立門戶)」,則有影射展現「個體意志」之意涵,兩者意思其實並不完全相同,故不應混為一談。英文有"be independent of"而無"be independent from"之說法,即可証明"independence"之漢譯,應以「自主」為最恰當。因為宣佈「自主(independence)」,當作法源為因,然後,得以「高度自立(自治)或獨立」,則是為果。

美國前國務卿Colin Powell(包爾)2004年10月25日在北京稱:"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 It 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這是基於"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 = Taiwan is dependent"。正確詮釋如下:

由於"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意思是說台灣非「自主」,台灣無「自有主權」,以致"Taiwan does not enjoy sovereignty as a nation",就是說台灣不是享有主權之國家。反之亦成立,故兩句是互為因果,而前後呼應。句中所稱之"Taiwan",應指的是台灣關係法所定義:包括「台灣領土」和「在台灣的人(people on Taiwan)」,以及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之台灣。這是因為美國最有立場、也最能精確詮釋台灣國際地位,因此,由Colin Powell之說詞,即可以立刻清楚知道:「在台灣的人及台灣治理當局,兩者皆不享有台灣領土之主權。」

"Taiwan is dependent",意思是說台灣是有「從屬」的地區,影射台灣應非國際孤兒,而是有所歸屬的。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台灣是被移除日本主權權利因素之「法理台灣」,依國際法理,既然不歸屬中國(PRC/ROC)和美國,依台灣關係法Section 15-2,再加入流亡中國代理佔領權利因素之「政治台灣」,因此得到結論,依萬國公法架構內之國家權利義務原則,合理推論:「台灣歸屬日本」,應該是「法理台灣」唯一之地位。

英文"dependent"之動詞型是"depend",然而奇特的是相反"independent"
並無動詞型。英文字中並無相對於漢文「獨立」之"independ"這個字。就英文結構而言,並無「從....獨立(independ from)」之表達方式。因此,當美國方面稱:「台灣沒有"independence"的問題」,應該不是指漢文思維所能表達之「台灣沒有從....獨立出去」的問題,因為英文思維方式並無如此之表達方式。可以確認英文思維中之"independence",並非漢文思維中之「獨立」,所以其詮釋應該以「自主或自立」較符合英文之原意,而使更精確傳達其意涵。

英文中,並無"independence"或"independent"之動詞型,意味著英文中,並不存在一個動詞可譯成漢文思維中之「獨立」,可見英文思惟中之所謂「獨立」,並非立於「因」位之動詞,而是立於「果」位之名詞,或形容詞。從邏輯的角度來看,如果分離為因,則宣佈自主以自立或獨立為果(to secede to declare independence to be independent ),因此,探討台灣之法理地位,與其從「獨立(independence)」,不如從「分離(secession)」之角度切入,將會是更豁然開朗。

就英文思維而言,台灣和日本之間,確實是不存在「是否已從日本獨立」,然而,是確實存在「是否已從日本分離」的問題。英文中並無「從....獨立(independ from)」,可是卻有「從....分離(secede from)」之用法。而任何國家如果渋及「領土分離(territorial secession)」,就是涉及有無「依該國之憲法(constitutional)」之法理分離,或是「非依憲法(unconstitutional)」之事實分離。台灣自1895年日清馬關條約至1945年4月1日,被編入為日本之國土一部份後至今,目前是暫處於和日本母國「事實分離」狀態,並未依日本憲法程序,完成「法理國土分離」,如果比照聯合國歷來判定領土歸屬之標準,台灣如果要成為國際社會所承認之「主權國家」,或任何他國之領土一部份前,毫無疑問,台灣之正確「法理主權」仍是歸屬日本,此一觀點和Colin Powell所稱:「台灣不是自主的(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也是等同於「台灣是從屬的(Taiwan is dependent)」。更進一部的詮釋應該是:「台灣並非已從日本法理分離而自有主權,以自立門戶,因此,仍歸屬日本(Taiwan is not independent (of Japan))」。從英文結構之角度來看, Powell之說法應是:「將括弧內,依英文之文法規則,可選擇省略之(of Japan)」,「合乎文法地」有所保留,不在北京發表聲明而得罪中國。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2010/07/01
2014/03/24

檢視次數: 632

© 2024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General Office
台灣民政府中央辦公廳
  Powered by

成員徽章  |  報告問題  |  服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