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社事件 Musha Jiken。「賽德克-巴萊」電影將原本單純因文化隔閡導致之衝突,被「中國˙台北」媒體誤導成有反日意味之「霧社事件」,中國原來高高興興答應讓本片「登陸」上映,後來發現本片居然暗藏本土台灣人反對外來政權統治,尤其片中台灣人英勇殺敵、砍頭鏡頭逼真,讓中國人感到顫慄不已,中國媒體開始大力批判,令人印象深刻。有必要回顧本人所書台灣高砂族之「福爾摩莎的故事」,讓本土台灣人回味。

「Make no mistake」,1930年間在為禁止漢人進入而設置之「人止關」內,所發生霧社事件和中華民國是毫無瓜葛。莫那魯道並非為悍衛中華民國而反抗日本,將莫納魯道列為中華民國體制內「國民革命忠烈祠」奉祀之對象,是不倫不類而且莫名其妙。霧社事件只是日本治理福爾摩沙島,建構主權過程中所發生之偶發事件,非計劃性之反日運動,之後,台灣高砂義勇軍招募及運作,足證日本對福爾摩沙島之治理,不為霧社事件所挫。

日本政府將台灣從可分割(未編入領土(unincorporated territory)」,轉型為神聖不可分割之「已編入領土(incorporated territory)」,軌跡為:

1. 1895年5月8日
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生效,日本天皇接受台灣領土為天皇皇土。

2. 1931年12月28日
台灣總督府頒布「理蕃政策大綱」,為撫育教化政策。

3. 1935年6月4日
台灣總督府頒布「戶口調查規定」,正式將「生蕃人」改稱為「高砂族」,將
「熟蕃人」改稱為「平埔族」。

4. 1937年4月1日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開始推行「內台一如」之同化政策,亦即「皇民化運動」。

5. 1941年12月28日
台灣總督府再次頒布「理蕃政策大綱」,要旨是「理蕃以教化蕃人」,謀其生活安定,使受一視同仁之聖德。

6. 1944年12月1日
廢除台灣總督,基於在國土內並無設置總督之正當性,日本政府要在台灣施行憲法以將台灣編入日本,第一步就是廢除台灣總督。

7. 1945年4月1日
大日本帝國憲法施行於台灣全島,因此日本政府可在台灣實施徵兵。而日本政府既已將台灣編入日本,下一步就是正式廢除台灣總督府官制。

8. 1945年10月23日
台灣總督府印行最後一號(第1027號)之台灣總督府官報,所代表意義是台灣總督府1945年10月25日正式停止運作,自即日起,日本政府理應廢止台灣總都督府官制。

9. 1946年5月28日
依昭和21年敕令第287號「外地官署所属職員の身分に関する勅令(外地官署職員之退官退職關係)」,即外地官廳廢止敕令,正式廢除「台灣總督府官制」。

福爾摩莎的故事

失去蹤影的高砂人

一八九五年六月十七日,根據日清「馬關條約」,日本台灣總督樺山資紀向國際社會宣佈:「台灣始政」。日本萬萬沒有想到,大清帝國永久割讓「台灣全島」,竟然只有全島三分之ㄧ,漢人開墾地區,另外「生蕃(原住民)」的高砂人所屬的三分之二地區,則是大清帝國所說的「化外之民」,完全不是大清帝國所能掌握,大清竟然能將不是自己領土之「地區」割讓給日本,難怪日本接受後,吃盡苦頭。

一九零六年第五任總督佐久間左馬太(1906-1915)之參事持地六三郎,參加由岡松参太朗所主持「台灣生蕃法律地位」研討會,這場研討會得到結論:「否定生蕃具有人格與法律地位,連國際法上之關係都不存在。」總督府開始由北部逐一部落鎮壓,一九一五年宣布討伐完成。

大清帝國將固守山中原住民稱為「生蕃」,駐平地已經同化者稱為「熟蕃」,日本將其統稱為「高砂族」,日本官方對原住民習慣、信仰一無所知,歧視、態度傲慢,加上缺乏共通語言,基於不信任日本人,以及對自己民族處境絕望,終於在一九三零年十月二十七日,爆發國際知名的「霧社事件」,泰雅族分支塞德克族人黎明前奇襲各霧社的警察駐在所,如大洪水般衝進霧社公學校,將在運動場上,準備迎接小學校運動會的大批兒童與日本家長,正聚集在一起時,番刀呼嘯,喊聲與慘叫聲同時響起,只要是日本人,大人或小孩,一律不能倖免,結果死了一百三十四人。隔天,日本派警察與軍隊展開恐怖殘忍報復,塞德克族遭全面討伐,祖先相傳土地與文化被沒收,幾乎滅族。

十七世紀以來,原住民的土地被移民而來的漢人,以各種不同方法,包括搶奪騙拐而剝奪,逐漸被趕到山中,二零零九的今天,這些南島語族的憨厚族人,被認定分別有阿美、泰雅、布農、排灣、魯凱、卑南、達悟、邵、賽夏、郮、葛瑪蘭、太魯閣等族,大約現存四十二萬人。

前日本台灣警察鷲巢敦哉於昭和十三年(一九三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發行《臺灣警察四十年史話》,書中有如下的一段話:「除非住在蕃山,否則無法體會其淒慘;只要深夜起來小解,舉目四望即感受良深」,半夜起床小解,會有失頭的危險,短短一段話,把另「一個臺灣」描畫得異常逼真。派駐在「蕃山」的日本籍警察居然都生活在心驚膽跳的日子中,當時的高砂族人肯定不是「日本臣民」,一九三零年十月二十七日的「霧社事件」,源於「種族歧視」與「文化差異」而造成的「偶發事件」,並非「計畫性」的抗日之「政治事件」,事件前,霧社其實是總督「理蕃政策重點地區」,儘管如此,還是爆發大規模的反抗,事件後,總督府修正對「高砂人」的歧視政策,加速皇民化教育。就歷史軌跡告訴台灣人,霧社事件是不幸的烙痕,但是高砂人的身分卻有了轉機。

日本皇軍和知鷹二参謀建議將高砂人納入皇軍,由於在「霧社事件」時,高砂族人表現山地叢林作戰的驚人戰鬥力及能力,動員高砂人赴南洋熱帶雨林,同時依照國際法讓高砂族人成為日本臣民,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第一批由高砂人組成的「高砂義勇隊」,以「軍伕」身分被派赴南洋協助日軍作戰,原先,日本人因不了解高砂族人習性,以為高砂族是野蠻民族,而抱持戒心,但是,由於高砂義勇軍表現優異,贏得日本人之信賴和尊敬,因此,日本人對高砂族有好評:

一九四四年(昭和十九年)九月一日,日本發佈「徵兵令」,自隔年四月一日開始實施,開啟內地日本人和台灣人,與高砂人無差別兵役制度,法理上,高砂族人之身分,已經毫無疑問和台灣人及內地日本人一樣,都被視為「日本臣民」,啟先,當一九四三年高砂人被日本軍部要求,組成「高砂義勇隊」及「高砂挺身報國隊」,高砂族人很熱情地爭相報名參加義勇隊的甄選,軍部被高砂人比內地日本人,更具一死抱國精神感動,這種更具古代日本武士般之重視名譽、視死如歸,為了完成任務,不惜犧牲生命之英勇身段及能力,讓日本人完全臣服,從一九四四年起,被採用為日本正規軍,在南洋各地都有出色的表現,特別是,高砂族人與日本人相處良好,一起哼歌、開玩笑、抱持同樣的夢入睡。

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因為美國兩顆原子彈而無條件投降,十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軍事政府行政長官公署公佈:「台灣省人民回復原有姓名辦法」,宣布凡台灣人民使用之姓名為日本姓氏者,統准予在三個月內向所在村(里)辦公處申請回復原有之姓名,山地同胞無原有姓名者,準參照中國姓氏自定姓名;隨後,一九四六年一月十二日,中華民國行政院節參字第零三九七號訓令:「查台灣人民原係我國國民,以受敵人侵略,致喪失國籍。玆國土重光,其原有我國國籍之人民,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應即恢復為我國國籍。」事後,同年三月八月九月美國與英國發表「白皮書」,嚴重抗議,表示:「和平條約尚未簽署,不能擅自將台灣人民國籍變更。」而這個「訓令」,就是後來在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簽署的「台北合約(日華台北合約)」第十條所稱之:「juridical pers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all those registered under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日籍台灣人從此被「當作shall be deemed to」是中華民國國民,可是,對高砂族人的「適法性」完全不是那一回事,探討如下:

一、 中華民國建立於一九一一年,其所繼承之大清版圖,並不包含蓋早於一八九五年割讓予日本的台灣,台灣已經不屬於大清帝國管轄,更何況台灣是大清之「化外之地」,中華民國無論是依「國際法理」或其制定之「憲法」,並不存在「台灣省」。中國人自己以為「開羅宣言或開羅意向書」,就可以將台灣領土「拿回」,真是國際笑話,這是一位中國「丘八」蔣介石的無知代表傑作。

二、 高砂族人在大清時期既非台灣省人民也非中國籍人士,不能適用該「訓令」而「恢復國籍」,也就是說,縱然高砂族人被日本「非法除籍」後,法理上是先回復為「無國籍」狀態,只是因為「管轄之便」,暫時被「當作」中華民國國民。如果不健忘的話,二零零八年中國人馬英九曾說:「把你們當人看!」言下之意,是說中華民國可以「恩賜」高砂族人取得人格和法律地位之「國籍」,羞辱高砂族人「莫此為甚」。

三、 沒有任何「法理」可以讓高砂族人「回復姓氏」,高砂族人無論是用「日本姓氏」或是「中國姓氏」,皆無涉其「身分」的改變。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2009/07/18 ˙2011/09/16增文
2014/03/09

檢視次數: 901

© 2024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General Office
台灣民政府中央辦公廳
  Powered by

成員徽章  |  報告問題  |  服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