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不必學埃及模式Egyptian Mode。埃及正式名稱為「阿拉伯埃及共和國(the Arab Republic of Egypt)」。是國際社會承認之主權獨立國家,「埃及人民(people of Egypt)」之成份是包括埃及平民、埃及政府和埃及軍方。台灣和埃及法理地位不同,台灣因為太平洋戰爭讓美國握有「法理佔領權」,本質為中國殖民政權之台灣治理當局(Chinese Taipei)享有「事實佔領權」,台灣是事實的「被佔領地(occupied territory)」,其中本土台灣人民(people of Taiwan)是「被佔領方」,而包括本質為中國流亡政府及中國佔領軍方之「在台流亡中國人(Chinese on Taiwan)」,依戰爭法為為具有敵意之「佔領方」。

由於埃及和台灣之政治結構完全不同,埃及軍方有立場,且支持埃及平民推翻埃及政府,中國佔領軍方是無立場,且不可能支持本土台灣人推翻流亡台灣之中國殖民政權,因為,流亡中國人老早就將部份「被佔領方」的本土台灣人,「洗腦」並教化為「佔領方」的代言人(例如利用選舉、保送等),因此,中國佔領軍方即使比照埃及政變模式,推翻同為「在台中國人」之中國殖民政權,這只不過是還原為中國軍事佔領當局之原來面目,還是「佔領方」的中國人,對被佔領方本土台灣人而言,是換湯不換藥,是白搭一場。

在戰爭法架構內,被佔領方人民是必須「服從」佔領方,在萬國公法規範下之治理,換取佔領方之「保護」。但是,基於中國殖民政權一方面未曾遵循萬國公法治理台灣,另一方面並無足夠能力在國際社會保護本土台灣人權益之事實,所以,本土台灣人有立場訴請原來宗祖國日本政府,基於其對台灣所仍保有之「天賦不可移轉主權義務」,出面提醒美國政府,應遵循萬國公法,依戰爭法終止中國殖民政權,代理美國軍政府佔領日本台灣,早日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不必勞費心思量於任何形式之政變。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2/24
20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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