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哥倫比亞特區
地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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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 C. S. LIN 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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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N T. A. 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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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政府 ) 民事訴訟號 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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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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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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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堅合眾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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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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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判決訴狀書
原告 Roger C.S. Lin 博士、Julian T. A. Lin 和台灣民政府 (「TCG」)(以下統稱為「原告」)特此提交本「確認判決訴狀書」並作出如下聲明:
I.
前言
II.
當事人
III.
判決和判決地點
(1) 每個人都有權擁有國籍。
(2) 不應強行剝奪任何人的國籍以及駁回其更改國籍的權利。[9]
IV.
背景資料
馬關條約
讓與日本的領土內的居民若願意遷居至讓與地區之外,應任由其變賣不動產,遷至界外。在本條約批准互換之日起兩年內,日本應賦予居民此權利。兩年期滿後尚未遷居的居民應由日本酌情將其視為日本國民。[12]
盟軍擊敗日本
1946 年國籍法令
該法令指出:
台灣人民是我們國家的人民。他們由於台灣島被敵人侵佔而失去了國籍。現在這片土地已經解放,所以原來擁有我們國家國籍的人民應自 1945 年 12 月 25 日起恢復我們國家的國籍。這是透過一般法令而非個人命令宣佈的訊息。[18]
自 1945 年 10 月 25 日起,台灣人應恢復中國國籍。此通知將由外交部以獨立電報的形式寄送至各駐外外交機構,以提請授權通知其管轄範圍內各當局領土事宜的各國家政府的注意。{[20]
每個國家都有權力根據內部法律決定誰應是其國家的國民。中華民國於 1946 年 7 月 22 日頒佈的「對中國海外居民的依法處置」中規定,福爾摩沙居民自 1945 年 10 月 25 日起自動恢復中國國籍。從中國內部法律的角度來看,我們對此沒有任何疑問,但是如果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待該法律的有效性,我們便有一個疑問……因為和平條約尚未終止,我們不能認為台灣人已經失去其日本國籍。 [25]
美國與中國在過去六十多年的動盪關係使台灣居民囚禁在政治煉獄之中。在此期間,台灣人民一直在沒有任何獲得一致承認的政府的管制狀態下生活。實際上,這意味著他們的國際社會地位是不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已經感染了人們的日常生活。這一擴大模糊的狀態,促使上訴人試圖具體確定他們的國籍身份和個人權利。[26]
日本投降後,中華民國以同盟國,尤其是美國
代理人的身份 治理台灣
因為尚未簽署「日本和平條約」,福爾摩沙從法律角度仍屬於日本的一部分,而現在,美國代表日本的征服者在佔領著福爾摩沙。[28]
ECA 帶來了經濟改革或創新,不遺餘力地發揮在台灣的巨大影響力。它有一隻無形的手,時大時小,在台灣建立了國家預算、修訂了稅收結構,進而增加收入、制定了更加嚴格的進口計劃並創建了經濟穩定委員會。ECA 官員積極參與(雖然是非正式的參與)銀行業和貨幣、個人外匯申請和整體國民經濟計劃等事宜的日常決策。[33]
參謀長聯席會議仍認為,任何針對福爾摩沙的公開軍事承諾在這個時候都是不明智的。儘管福爾摩沙具有戰略重要性,而目前我們的軍事力量與許多全球義務之間的差距使我們不宜在福爾摩沙駐紮武裝部隊。[35] 而且,參謀長聯席會議並不認為在上述情況下,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對美國具有足夠的軍事重要性,以致於指派美國軍隊來佔領它們……[36]
然後他推動了福爾摩沙當前局勢的發展,呼籲大家關注在這座島嶼上駐紮的大量部隊、空軍和海軍;這些軍隊均配備了精良的武器、軍備和戰爭工具,至於他們的軍事潛力,大陸共產黨絕無可能透過軍事入侵來征服台灣,因為他們不具備登陸駁船和保證入侵成功的必要軍事裝備。這位國務卿指出了一個事實,如果福爾摩沙真的因為內部分崩離析而落入共產黨手中,我們仍然有海軍和空軍可以控制這座島嶼。[37]
該政策已經闡明,這座島嶼,包括澎湖列島,若非受到軍事入侵而不會是現在這種情況。我有責任和堅定的毅力執行這一決定。在各個方面,這裡的各級聯盟始終是最熱忱的,並且有求必應。[38]
十天后,麥克阿瑟將軍發佈了另一份聲明,明確說明了此次台灣之行解決了「按照總統的指示防止對福爾摩沙軍事暴力的問題—執行總統的指示是我的責任。」[39]
這樣做促使中華民國政府受到以下啟發……在對日和平條約結束之前,美國政府可與中華民國政府共同承擔保衛台灣的責任。[42]
我們也非常注意總體的國際形勢以及讓我們在遠東的行動始終獲得聯合國絕大多數國家支持的道德意義和實際意義。我們現在的策略是為福爾摩沙的軍事中立化以及福爾摩沙問題必須以和平手段解決的國際決心贏得國際支持。[44]
在同時期的 1950 年 8 月 27 日,杜魯門總統在致 Warren Austin 大使的信中描述了中國國民黨政府的狀態:
這座島嶼的實際狀態為:它是同盟軍在太平洋戰爭勝利後從日本手中奪回的領土。與其他此類領土一樣,其法律地位是無法確定的,除非採取國際行動來決定它的未來。同盟國要求中國政府接受島上日本軍隊的投降。這是現在島上存在中國人的原因。[45]
國務卿說,他可以用幾句話總結昨天在白宮進行的這次會晤。他說,[英國首相] Atlee 先生認為,這次我們沒有其他選擇,只能與中國[共產黨]談判。當然,談判的內容將不僅僅是朝鮮問題,而且中國[共產黨]所要求的代價一定是福爾摩沙、在聯合國中的席位和獲得國際社會認可。總統表示,我們並未準備好按照他的路線行事,而這是該會晤得出的全部結論。[46]
簡而言之,他將我們的建議概括如下:(1) 竭盡全力努力戰鬥;(2) 如果有人提議停火,我們會接受,但是我們不會為其支付任何賠償;(3) 如果中國[共產黨]不接受停火,或者在接受停火後又開始發起戰鬥,我們也會重新開始戰鬥,並且竭盡全力——我們不會耗盡我們的實力;以及,(4) 如果我們被打敗,我們會透過經濟封鎖或者能夠採取的其他措施等一切辦法來困擾中國[共產黨]。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會同意以交出福爾摩沙作為解決條件。[47]
參議員 Russell:將軍,我有一個問題。我現在不太清楚福爾摩沙的確切地位。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之前,它已被日本佔領多年。曾經是否有任何正式的條約最終確定了福爾摩沙的地位?
麥克阿瑟將軍:還沒有,閣下。從法律角度看,它仍屬於戰敗國日本的一部分。對日本帝國各部分的處置尚未正式確定。據我所知,已經對雅爾達及其他地方簽訂了具體的協定,但是從法律角度看,福爾摩沙仍屬於日本帝國的一部分。
參議員 Russell:日本擁有福爾摩沙的所有權,直至因和平條約結束而迫使其放棄福爾摩沙時為止?
麥克阿瑟將軍:同盟國將所謂的福爾摩沙的治理和託管轉交給中國,正如日本將其轉交給我們一樣,而且它仍然處於這種狀態。[48]
1945 年,[中華民國]被委以統治[台灣]的權力,並且「蔣[介石]將軍僅受同盟國委託治理[台灣]。」……他們的歸屬權尚有待最終確定。[51]
[SFPT] 及任何其他條約中均不存在將福爾摩沙讓與中國的任何明確規定。接下來的情況是,同盟國仍須對福爾摩沙的地位問題達成某些協定或條約。因此,中國共產黨政權做出的奪取福爾摩沙的任何行動均視為企圖以武力奪取不屬於它的領土。此類企圖以武力解決領土爭端問題的搶奪行為是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所不允許的。因此,這樣看來,美國是在其合法權利範圍內來採取措施保衛福爾摩沙的。[52]
從法律角度看,福爾摩沙仍是日本領土,並且福爾摩沙政府本身是不存在的。在日本投降後,當時的中國政府在獲得其餘同盟國的同意後接管了這片領土的臨時政府,而對和平解決福爾摩沙地位的最終裁決仍然懸而未決。[53]
按照同盟國最高統帥的指示,中國軍隊從日本手中接管了福爾摩沙政府。蔣介石被安排在軍事佔領的基礎上接管福爾摩沙政府,但還有待進一步安排,並且對於他們自己而言,福爾摩沙並不屬於中國領土。[54]
「舊金山和平條約」簽訂之後
日本僅同意放棄福爾摩沙和澎湖列島的主權,從而讓這些島嶼在國際法的一些模糊界定中處於飄搖獨立和不受控制的狀態,因此,日本在某些方面希望這些島嶼保持這種狀態,直至幸運之神讓日本再次擁有這些島嶼。[63]
V.
原告國籍的法律地位
(1) 每個人都有權擁有國籍。
(2) 不應強行剝奪任何人的國籍以及駁回其更改國籍的權利。[70]
VI.
救濟請求
鑒於本法院擁有解釋條約、章程和憲法(包括國際慣例法)的憲法權力和義務,原告渴望的祈求本法院頒佈一份命令,聲明如下內容:
(a) 宣佈在作為同盟國領袖的美國控制台灣期間,中華民國在未獲得其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授權的情況下頒佈了 1946 年國籍法令,它剝奪了所有台灣人民的日本國籍,使台灣人民至今仍處於無國籍狀態;
(b) 宣佈在作為同盟國領袖的美國控制台灣期間,1946 年國籍法令無效,因為作為美國代理人的中華民國未獲得美國對頒佈此類國籍法令的授權。
(c) 宣佈在作為同盟國領袖的美國控制台灣期間,根據「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憲章」和「1961 年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的規定,1946 年國籍法令違反了國際法;以及
(d) 1946 年國籍法令無效,因為根據「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憲章」和「1961 年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的規定,它們違反了國際法。
此致,
已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Charles H. Camp(代理律師編號 413575)
CHARLES H. CAMP. P.C. 律師事務所
1025 Thomas Jefferson Street, N.W.
Suite 115G
Washington, D.C. 20007
電話:(202) 457-7786
傳真:(202) 457-7788
電子郵件:ccamp@charlescamplaw.com
原告律師
Roger C.S. Lin 博士
Julian T. A. Lin
台灣民政府
2015 年 2 月 27 日
123321
[1] 在戰後時期,「台灣」多被稱為「福爾摩沙」。
[2] 蔣介石與他的近兩百萬支持者在 1949 年逃離中國大陸,以逃避共產黨軍隊的壯大,共產黨後接管了中國大陸政權並最終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
[3] 見 1945 年 8 月 17 日于參謀長聯席會議發佈的「國務卿筆記」(Note by the Secretaries)(J.C.S. 1467/2,國會記錄,1945 年 9 月 6 日)(「經由總統審批由日本皇軍總將按天皇指示發佈的一般命令第一號(附件)旨在獲取資訊。總統批准了該命令,並且瞭解該命令可透過參謀長聯席會議發佈的詳細說明進行更改,也可以根據同盟國最高統帥[道格拉斯歲薛J阿瑟將軍]按照其瞭解的運作情況詳細資訊的變更情況進行更改。」
[4]對日和平條約,1951 年 9 月 8 日,同盟國-日本,136 U.N.T.S. 46(參議院批准日期:1952 年 3 月 20 日;總統批准日期:1952 年 4 月 15 日;批准後於 1952 年 4 月 28 日存放於華盛頓;總統公佈日期:1952 年 4 月 28 日;生效日期:1952 年 4 月 28 日)(以下簡稱「SFPT」)。
[5] Lin 訴美國案,539 F. 增刊 2d 173, 180 (D.D.C. 2008)。
[6] Lin v. United States, 561 F.3d 502, 503 (D.C. Cir 2009), cert. denied, 558 U.S. 875 (2009).
[7] 南美洲高華船務有限公司訴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案,816 F. Supp. 910, 914 (S.D.N.Y. 1993)(「對中華民國貿易手段的標的物管轄權由 FSIA 專門監管,即使美國不承認該政府。Millen 工業有限公司訴北美洲事務協調委員會案,855 F.2d 879,882-83,272 U.S. App. D.C. 240 (D.C. Cir. 1988);台灣關係法,「美國法典」第 22 編第 3303(b)(1) 條(「任何時候當美國的法律提到或涉及外國、國家、政府或類似實體時,此類術語的範圍應包括台灣,並且此類法律應適用於台灣。」))
[8] 美國對外關係法(第三次)重述,第 111(1) 條 (1987)(明確規定國際慣例法是聯邦法律的一部分);還請參閱 The Paquete Habana,175 U.S. 677,700 (1900),美國訴 Yousef 案,327 F.3d 56 (2d Cir. 2003);Galo-Garcia 訴 I.N.S. 案,86 F.3d 916 (9th Cir. 1996)(「其中,控制執行法案或立法法案……存在,國際慣例法不適用」);僑居尼加拉瓜美國公民委員會訴雷根案,859 F.2d 929,939 (D.C. Cir. 1988);Garcia-Mir 訴 Meese 案,788 F.2d 1446,1453(第 11 巡迴法院),複審令被駁回,479 U.S. 889 (1986)。
[9] 1948 年世界民權宣言,第 15 條。
[10] Lin 在 504 中引用了「中日馬關條約」第 2(b) 條的內容,1895 年 4 月 17 日,181 Consol. TS 217。
[11] 同上
[12] 中日馬關條約,第 5 條。
[13] Chen, Lung-chu 與 Reisman, W. Michael 合著的「Who Owns Taiwan:A Search for International Title」(1972)。學院獎學金系列。第 666 號論文,第 652 頁,編號 200。
[14] Lin 在 504 中引用了 91 CONG. REC. S8348-49 (1945)(日方命令的正文)。
[15] 同盟國一般命令第一號最高指揮官,1945 年 9 月 2 日,J.C.S. 1467/2(重點強調)。
[16] 1949 年 6 月 6 日 Harding F. Bancroft 先生致 Rusk. 先生的美國國務院辦公室備忘錄。
[17] 1949 年 2 月 14 日美國國務院電報。
[18] Swan Sik Ko, ed.,National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Asian Perspective,T.M.C. Asser Instituut,The Hauge,1990,第 53 頁(提供 1946 年 1 月 12 日法令的英語譯文)。本譯文注明的生效日期為 1945 年 12 月 25 日,雖然第二手資料參考的生效日期為 1945 年 10 月 25 日。
[19] 同上,引用了司法院解釋 36 [1947],Chieh 號 3571。
[20] 美國駐南京大使館致美國國務卿的信函,美國對外服務部,1945 年 6 月 17 日,帶附件:「Measures for the Adjustment of Nationality of Taiwanese Abroad」(海外台灣人國籍調整措施)的譯文。
[21] Nationality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Asian Perspective,第 54-55 頁。
[22] 美國國務院致中國大使館的備忘錄,749.00119 Control (Japan)/11-2146,1946 年 11 月 21 日;還請參閱 Kimie Hara 所著的 The San Francisco System and Its Legacies, Continuation, Transformation and Historical Reconciliation in the Asia-Pacific, Routledge,2015 年,
第 128 頁。
[23] 美國國務院在東京致美國國務卿的第 538 號電報,1946 年 12 月 2 日。
[24]美國對外服務部,Leo J. Callahan 致美國國務院的備忘錄,帶附件:「On the New [Japanese] Nationality Law」,Kenta Hiraga,律師協會雜誌,第 II 卷,6 號,第 341-368 頁。
[25]同上,第 4-5 頁。
[26] Lin 在 503 中。
[27] Lin 在 504 中引用了「Revolution of 1949」,http://www.state.gov/r/pa/ho/time/ cwr/88312.htm。
[28] 參議員 Alexander Smith 致 Dean Acheson與Walton Butterworth 的美國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備忘錄,1949 年 12 月 27 日,第 2 頁。
[29] 1949 年 6 月 6 日 Harding F. Bancroft 先生致 Rusk. 先生的美國國務院辦公室備忘錄。
[30]授權總統出動美國武裝部隊保護福爾摩沙、澎湖列島及該地區的相關位置和領土的安
全。外交關係委員會報告[隨附 S. J. Res. 28],第 84 屆國會,13 號報告,第1 頁。
[31] ECA 對華使命總長 Roger D. Lapham 致美國經濟合作署 (ECA) 署長 Paul Hoffman 的信函,1949 年。
[32] 同上
[33] 美國援助福爾摩沙,參議院撥款委員會對外經濟合作特殊小組委員會工作人員報告,第 82 屆國會,第一屆小組委員會,第 6 頁。
[34] 同上在第 4 頁。
[35] Butterworth 先生致美國國務卿的福爾摩沙問題備忘錄,1949 年 12 月 16 日,第 3 頁。
[36] 同上 在第 5 頁。
[37] 與國會議員 John Kee、主席、眾議院對外關係委員會和 Jack McFall 的對話備忘錄,1950 年 1 月 4 日,國務卿檔案,Acheson 的論文,杜魯門總統紀念圖書館。
[38] MacArthur 將軍關於福爾摩沙之旅的聲明,1950 年 8 月 1 日,杜魯門總統紀念圖書館。
[39] George H. Nash 著 Freedom Betrayed: Herbert Hoover’s Secret History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and Its Aftermath,Hoover Institution 出版社出版,2011 年。
[40] 173 – 總統對朝鮮局勢的聲明,1950 年 6 月 27 日,公開論文,杜魯門總統紀念圖
書館。
[41] 同上
[42] Chiu, Hungdah,China and the Question of Taiwan:Documents and Analysis,Praeger 出版社,紐約,1973 年,第 229 頁。
[43] 同上在第142 頁引用了 China Handbook,China Publishing Co.,台北,1951 年,
第 494 頁。
[44] 備忘錄,「威克島會議聲明主旨」,1950 年 10 月 15 日,國務卿檔案,Acheson 的論文,杜魯門總統紀念圖書館,第 25 頁。
[45] 223. 為重申美國對福爾摩沙問題的立場而致 Warren Austin 大使的一封信,1950 年 8 月 27 日,總統公開論文,杜魯門總統紀念圖書館。
[46] 美國國務院對話備忘錄,1950 年 12 月 5 日,Harry S. 杜魯門總統紀念圖書館和 Acheson 博物館對話備忘錄,第 1 頁。
[47] 同上在第3 頁(重點強調)。
[48]「The General Declines to Say That U.S. Has Lost the Initiative in Foreign Policy
Matters」,紐約時報,1951 年 5 月 5 日,A7 版面(重點強調)。
[49] 備忘錄,「Foreign Policy Aspects of the MacArthur Statement」,1950 年 8 月 26 日,國務卿檔案,Acheson 的論文,杜魯門總統紀念圖書館。
[50] Overton 先生致 Johnson 先生的內部備忘錄,1951 年 4 月 4 日。
[51] 見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的聲明,國務院簡報,1955 年 2 月,第329 頁;還請參閱「紐約時報」,1955 年 2 月 7 日,A1 版面;Y. Frank Chiang,One-China Policy and Taiwan,28 Fordham Int’l L.J. 1, 35, nn.158, 159 (2004)。
[52] China and the Question of Taiwan:Documents and Analysis,第193 頁引用了「國務院簡報」中的一段話,XXXIX, 1017(1958 年 12 月 22 日),第 1009-1010 頁。
[53] 478 Parl. Deb., H.C. (5th ser.) (1950) 60。
[54] 536 Parl. Deb., H.C. (5th ser.) (1955) 159。
[55] 在「對日和平條約」第 23(a) 中,「同盟國」指的是「澳大利亞、加拿大、錫蘭、法國、印尼、荷蘭王國、新西蘭、巴基斯坦、菲律賓共和國、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見 n. 39 infra)。
[56] 對日和平條約,1951 年 9 月 8 日,同盟國-日本,136 U.N.T.S. 46(參議院批准日期:1952 年 3 月 20 日;總統批准日期:1952 年 4 月 15 日;批准後於 1952 年 4 月 28 日存放於華盛頓;總統公佈日期:1952 年 4 月 28 日;生效日期:1952 年 4 月 28 日)(以下簡稱「SFPT」)。
[57] 2006 年生效的條約,第 495 頁,網站: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65540.pdf。
[58] 見2006 年生效的條約,第 495 頁,網站:http://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65540.pdf。
[59] SFPT 第 2(b) 條。
[60] Lin 在 504 中所述。
[61] Hugh Borton 致 Charles E. Bohlen 的備忘錄:Draft Treaty of Peace for Japan,740.0011 PW (PEACE)/8-647 CS/W 號國務院十進位檔案,國務院記錄,記錄組 59(1947 年 8 月 6 日);備忘錄,Background of Draft of Japanese Peace Treaty,740.0011 PW (PEACE)/1-3048 CS/W 號國務院十進位檔案,國務院記錄,記錄組 59(1948 年 1 月 30 日);還請參閱 Seokwoo Lee,The 1951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and the Territorial Disputes in East Asia,11 Pac.Rim L. & Pol’y 63, 124, nn.275, 14, 15 (2002)。
[62] 見國務卿 John Foster Dulles 的聲明,國務院簡報,1954 年 12 月,第 896 頁。
[63] 美國駐東京大使致美國國務院的「對外服務調度」,調度編號 50,1952 年 5 月 13 日,第 3 頁。
[64] 見 Lin 在 504 中所述(「美國與中國在過去六十多年的動盪關係使台灣居民囚禁在政治煉獄之中。在此期間,台灣人民一直在沒有任何一致承認的政府管制的狀態下生活著。實際上,這意味著他們的國際社會地位是不確定的,這種不確定性已經感染了人們的日常生活。這一擴大模糊的狀態促使上訴人試圖具體定義他們的國籍身份和個人權利。」)
[65] 同上
[66] 「Historical and Legal Asp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Taiwan」,Yuzig Chiautong Ng,1972 年 2 月 10 日,引用了第 13 屆日本國會、眾議院、常務委員會記錄,第 4 卷,25 號,第 25 頁。
[67] 「Historical and Legal Asp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Taiwan」,Yuzig Chiautong Ng,1972 年 2 月 10 日,引用了第 13 屆日本國會、眾議院、常務委員會記錄,第 4 卷,28 號,第 7 頁。
[68] 「Historical and Legal Aspects of the International Status of Taiwan」,Yuzig Chiautong Ng,1972 年 2 月 10 日,引用了第 13 屆日本國會、參議院、常務委員會記錄,第 5 卷,40 號,第 3 頁。
[69] 聯合國憲章,第 1 章,第 1 條,第 2 部分。
[70] 1948 年世界民權宣言,第 15 條。
[71] 1968 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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