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Azusa:
美國「上訴法庭」的仲裁:
1.美國是征服日本帝國的「主要佔領權國」,既對台灣(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軍事佔領並有防衛及處理權。
2.美國行政部門要「主動」協助原告達成訴求,(美國司法介入對台灣的政策,也就是說:過去美國只有「立法權及行政權」用「政策模糊」在處理台灣的問題的不當方式已「結束」,而因司法權的介入,美國三權共治台灣的依「台灣法理」的新政策於是形成!
又「恢復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是階段性的,而且美國法官判「本土台灣人無國藉」才依「台灣公民權利法」先確定是「本土台灣人 The People of Taiwan」,再伸領具有「護照」性質的「旅行証件 Traval Document」,這些仍是過度時期,穩定些時,再邁向最終狀態(Final Status)。
請參考!Be blessed of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