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台灣民政府的執政建言:
(1) 立足基礎整頓次序:
懷柔政策(增強法理訓練->日屬美佔真理):
訂定法理訓練課程與考驗,招安納叛,施以整治辦法;齊心斷金,團結一心。
壓力政策(建立警察制度->黑熊部隊運作):
(a)嚴密警察:保護民政府官員,(b)一般警察維護社會秩序,(c)政治警察管控不肖警察或叛亂份子)。
(2) 建立倫理剛常(養德教育):
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 (君臣有義、父子有情、夫婦有別)。
五常:仁、義、禮、智、信 (仁常-> 慈悲,義常-> 公益,禮常-> 規正,智常-> 慧心,信常-> 篤誠)。
(3) 培養專業人才(建設台灣):
初始階段難以擁有專業或運作人員,遍尋國外人才加強學習與運作,而後培訓更多本土專業人士,更廣納各界才德志士之創見與施行之。
(4) 人性化的政策(掌握民心向背):
就是"社會政策與"醫療衛生政策"之福利政策。醫療保健、健康保險、弱勢族群保障、老人照顧、婦幼衛生、兩性教育、就業就學、疾病管理等...
(5) 法治教育的力行與法律條文的訂定(培養尊法的精神教育):
中國人最不守法,完全憑著 "高興"、"隨性"、"我行我素"...我得到應有的利益與方便就好,哪管甚麼原則、規定、法律…。日常生活發現---台灣人在中國體制教育下,充滿這樣的行為舉止,像是隨地吐痰、隨地大小便、亂丟垃圾、隨便停車、闖紅燈、超車、飆車、酒駕、公共場所大聲喧嘩、挪用他人私人物件…,所謂 "時尚達人" 似乎應該被定義 "投機取巧",所有跟他人有別的創新點子,都不用在正途之上,覺得可惜…可嘆…倒底台灣人有那樣容易被操作嗎?! 自我的健康思維又置放於何處?!
在法律邊緣遊走,或早已犯罪沒人檢舉,或早以檢舉動用關係塞錢了事…法律的制定固然必須周延與嚴謹,那麼法治教育更是不容輕忽,已經很少的人尊法...因為”大家都不守法,若守法顯得不正常,大家的認知如此,久而久之不正常就自然變正常",這種長期扭曲的思維,讓台灣人的優良的本質倒退一甲子,可嘆也可惡...諺云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犯錯者必付出代價" 。
台灣民政府甫接政權之時,對於遇到所有的紛亂,仍然必須使用重典,尤以美國軍事政府授權執行之必然,只是必要符合人性與道義。"鞭刑" 似乎很令人震懾,法律訂定的懲處細節,當然必要詳實,而法律也只對那可惡之人的懲戒而已,真正的方式還是得回歸倫理道德與法治教育的落實,猶如日屬美佔的真理,台灣民政府的法治教育...更需啟動這樣的有為德政。
先訂定規範: 養德教導的懷柔政策, 亂世用重典的壓力政策。 比如: 可以參照新加坡的律條,何種刑責判多少個"鞭刑"?
(6) 文化與母語教化(認同台灣本位文化):
利用漢字,創造文字(漢字與西方文字的新結構文字),羅馬拼音...
長期接受中國文化的思想侵略,骨子裡已經流竄滋養血液的灌溉,成了妖精。如何洗鍊靈魂在於母語與本土文化的建立! 漢字雖然是文字工具,但是中國人往往夜郎自大,朝聖朝貢者方可受惠,自認豐功偉業概括論定私有化,認為中國字=漢字。
韓國與越南都是去漢字,因為廢除漢字自創文字,方才保留本身的母語文化,使用漢字的日本,往往被中國人取笑,沒有文化的小日本...其實許多漢字是日本人造字,中國人只是沒有品沒有思想,自我催眠被矇的動物。為避免被錯認,私下建議廢除漢字,改良羅馬拼音的字母,建立易學易悟的符號字體,完全區隔漢字,文化上或許留下痕跡,但文字應避免與中國有干係是為上策。
(7) 鼓勵創造發明的作品與落實創意思維的文化(促進經濟與科學發展):
中國古云 「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成就了中國科舉制度下,龐大做官的東風頭腦之腐化體系,普遍世襲為分數而讀書,為升官而苦讀,藉以證明自己可以光耀門楣庇蔭萬代,至今台灣教育仍然陰影存在。
台灣的教育出現很多「文憑主義的貴族學習心態」,所謂來來來台大,去去去哈佛,樣樣要得第一,倘若將來失去第一的頭銜,似乎最墬入地獄般無法自已,碰到生活上的問題,卻不知如何解決,最後不是自殺,就是變成精神疾病;又現以「公務員考試」 為一勞永逸的鐵飯碗心態,足以扼殺台灣未來的發展!
產業價值鏈裡創造許多有意義與價值的互動,從研發、製造、產品設計、企劃、行銷、倉儲物流、售後服務,皆可產生附加價值,成就企業優勢的良性競爭。只要能創造價值成就貢獻,就能擁有報酬和社會敬重。創造價值主要源頭乃是知識,知識的取得來自學習,知識的日新月異,專業精益求精,「終身學習與繼續教育」勢在必行。求知與學習之必然,讀書與創見之需求,實用教育政策,必須培養熱切求知心態,對台灣應以「鼓勵創造發明與落實創意思維」為發展方向。
2004/10/6美國前亞太助理國務卿薛瑞福先生說:「美國政策有法律依據, 不會隨便更改」。法律依據有二:
(一)1952年 "舊金山和平條約"
(二)1979年 "台灣關係法"
1895年下關條約載明清朝永久割讓臺灣給日本,第二次大戰前,台灣早已是日本領土,根本不是殖民地,敗戰後卻將領土臺灣的管轄權懸空,當然不符合戰爭法(戰領不移轉主權)。
決定台灣的法理地位的律約:日本天皇保有所有權,美國總統握有佔領權。
下關條約: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節錄)。
第二款
第二條、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第三條、澎湖列島。
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舊金山和平條約:
(一)、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放棄台灣領土管轄權)。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Pescadores.
" 第二b條 " 沒有指定收受國。
(二)、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有處分與支配權。
" 第四B條 "
(三)、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
" 第二十三條 " 在沒有指定收受國的情況下,依照戰爭法「征服者」主要佔領權國美國對該放棄之領土握有管轄權。
法理讀書會 第二組 黑白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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