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吹ROC永遠占領台灣是無法得逞

目前中國流亡在台灣政權(又稱中華民國)再度舉行總統選舉,結果是被占領者的台灣人當選ROC總統,當選者披著占領者的外衣,到處聲明欲永久殖民佔領台灣(Permanent colonial occupation Taiwan)。藉者1979年美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以巧妙模糊政策(masterful ambiguities)欺騙本土台灣人,遂行indefinite occupation Taiwan或unending occupation Taiwan無限期佔領台灣。事實上,美國國務院多年來,對於在台灣的流亡中國政權有固定的「認知」,首先由最高法院的判例和2006年以及2015年的台灣民政府控告美國和ROC案的判決結果得知:

A. 1960年美最高法院針對Roger v. Sheng案,表達對台灣的看法:
1. No agreement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the Republic of )China.沒有任何協議書可移轉福爾摩沙主權給中(華民)國。
2. The United States accept the exercise of Chinese authority over Formosa.美國接受中國當局在福爾摩沙的運作。
3.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美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合法中國政府。

B. 1979年美中建交公報,改變對中國合法政府的承認。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唯一合法的中國政府。

C. 1979年美制定國內法的「美國台灣關係法」:
The President- having terminated government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the Congress finds that the enactment of this Act is necessary--
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1979年1月1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
For all purposes, including actions in any cour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Congress approves the continuation in force of all 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including multilateral conventions, entered into by the United States and(the term “Taiwan” includes) the governing authorities on Taiwan recognized by the United States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 prior to January 1, 1979, and in force between them on December 31, 1978, unless and until 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
為了各種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中的訴訟在內,國會同意美國和(美國在1979年1月1日前承認為中華民國的)臺灣當局所締結的一切條約,和國際協定(包括多國公約),至1978年12月31日仍然有效者,將繼續維持效力,直至依法終止為止。

以上三項敘述,可得知美國政府會依照自己的需要,會以「政治需要politically」決定是否承認中華民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合法中國,可以從「政治上」將臺灣當局承認為中華民國。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authority on Taiwan as the Republic of China.然而,因為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對台灣有主權,所以,美國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合法台灣政府。The United States never recognize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legal government of Taiwan.

1979年1月1日以前,美國是承認中華民國是「合法唯一中國政府」,可是並未承認中華民國是台灣治理當局,因為,法理上,中華民國政府不可能同時是合法中國政府,又是台灣合法治理當局。自1945年10月25日開始,在美政府的認知中,中國佔領台灣當局(Chinese occupying authority of Taiwan)即是台灣治理當局,只不過在1979年1月1日之前,為了「反對共產黨」權宜時,將台灣治理當局承認為中華民國,而之後,台灣治理當局因美國「反共」而不再被承認為中華民國,被恢復為中國佔領當局之本來面目。

美國接受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之「運作exercise」,其意義是指「接受」中國人政權在日本台灣領土「佔領」以行主權權利,而非「併吞」日本台灣領土以取得主權,以上重要分析可以得到結論:真正在統治台灣領土的政權並非中華民國政府,這些完全符合流亡政府,無權在流亡地區執行管轄權之原則,而是由中國軍事政府所衍生之中國佔領政權,並進一步延伸成中國殖民政權。

美國依照「政治」考量,可以將「台灣治理當局」,承認為「中華民國」,進而將「中華民國政府」承認為「合法之中國政府」,然而,依照「法理」考量,並不能將「中華民國」承認為「台灣治理當局」,因為,中華民國無論其為合法或非法中國,都是建構在「中華民國在台灣」,「台灣治理當局」則是建構在「戰爭法」的佔領,在1979年1月1日之前,「合法之中國政府」不等於「台灣治理當局」,因中華民國政府既然是「合法之中國政府」,就不應該是「台灣治理當局」。

在1979年1月1日之日起,美國依照一個中國政策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因此,中華民國自認為中國則是非法,「非法之中國政府」,就不應該是「台灣治理當局」。而無論中華民國是「合法中國」或「非法中國」,美國從未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治理當局,美國自1949年12月7日至今,接受結合「蔣介石元帥佔領」及「蔣中正總統流亡之中國人殖民政權統治台灣」。
綜合上述可知,美國事實上所「接受accept」的事:

  • (一) 指派盟軍中國戰區蔣介石元帥,越區佔領太平洋戰區之日本台灣。
  • (二) 准許中華民國的下野總統蔣介石流亡至日本台灣。
  • (三) 准許中國殖民政權(China colonial authority)統治台灣。

美國所未(承認recognize)的事:

  • (一) 中華民國對台灣領土有主權。
  • (二) 中華民國政府是台灣治理當局。
  • (三) 中華人國共和國對台灣領土有主權。

法理上,中華民國政府並無權統治日本台灣領土,簡單地說,目前在日本台灣領土執行實質(de facto)管轄的並非中華民國,而是美國所接受屬於「佔領」性質之中國殖民政權,也就是「台灣關係法」中所稱之「台灣治理當局」。

突破台灣被永久佔領的僵局
依照美國憲法與現行法律規定,軍事佔領地之military governor 或是殖民地之governor general以及high commissioner,都是應該由美國總統任命,甚至需要再經參議院核准,必須到達commonwealth(邦聯)之地位,其governor才可以民選。既然美國是日本台灣之征服國(戰勝國),有關日本台灣領土之處分,應該按國際戰爭法和美國法制規定辨理,台灣被佔領六十四年,檢驗其佔領狀態:

  • (一) 歷任台灣治理當局「總督」或「總統」,除了蔣介石元帥以外,其餘都不是由美國總統所任命,此有違「代理法」。
  • (二) 沒有任何美國「法案」或是「決策」,將台灣治理當局,從「軍事政府」性質改變成「台灣民政府」性質,此有違「戰爭法」。
  • (三) 美國是日本征服者的身分,從來沒有要求代理其佔領日本台灣領土之「台灣治理當局」,必須依照征服國憲法或法律執法,此有違「戰爭法」。

美國一方面「未承認」中華民國是台灣治理當局,另一方面,卻「接受」台灣治理當局可以依照中華民國體制運作,連AIT 理事主席薄瑞光Raymond F. Burahardt在2008年5月中旬,在夏威夷接受訪問時說:「未來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可能建立新的模式,有可能是加拿大、澳洲或英國的模式,不過,這只是一個簡單的想法,可能是好幾年以後的事,也不一定實現。」身為戰爭後的征服者,竟然將些完全不符合國際法的語言,令人錯愕,AIT 理事主席薄瑞光Raymond F. Burahardt 竟然以加拿大、澳洲或英國之關係比擬中國與台灣,不只是有違「法理」,更是不倫不類,錯誤解讀台灣地位實在嚴重,唯一講對的地方是:「台灣地位未定」。

AIT表面是依照美國台灣關係法所成立的民間機構,但是,事實上是以USMG(美國軍事政府)之官方立場實際監督台灣治理當局。AIT之存在,可以證明台灣地位是美國在太平洋戰後留下之未完成之法理事務unfinished legal business。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規範,日本只放棄台灣領土之「主權權利」,因此,事時尚保有台灣之「殘留主權」,在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之架構下,台灣地位應該是日本台灣邦聯之完全自治領土Commonwealth of Taiwan with Japan,日本現今朝野,很清楚了解,日本如果沒有台灣是不行的。台灣對日本而言,是命運、生命及安全共同體。

日本前首相佐藤榮作再1969年11月21日,與當時美國總統尼克森Nixon 簽訂有關「琉球返還」聯合聲明時,即已經提及「台灣地區之和平與安全對日本之和平與安全很重要」。日本在「政權輪替」後,美國國務卿希拉蕊克林頓表示:「美日同盟關係將禁得起任何政治轉變的試煉,我對此很有信心。」國務卿希拉蕊克林頓對美日同盟之信心,推測或許是來自美日安保條約之原點,即是「防衛台灣」。日本在放棄台灣之主權權利後,還有天賦之主權義務要保衛台灣,日本本身清楚,日本要防衛台灣不可能如同新任首相鳩山所言:「脫美返亞」。

美國雷根總統政府於1982年提供給台灣治理當局六項保證(The Six Assurance )之第五項保證,被解讀為:「美國沒有改變對台灣國家主權地位的立場」恐失去原來意思,而有所誤解。事實上,美國對台之六項保證是美中三個公報之前兩個公報之延伸,探討如下:

  • (一) 依照上海公報。The U.S. side declared: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oes not challenge that position. It reaffirms its interests in a peaceful settlement of the Taiwan question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在1972年之上海公報內,美國只是「得知(聽到了)」台海兩岸之中國人(毛政權與流亡蔣政權)都主張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美國不挑戰該立場。
  • (二) 依照美中建交公報。The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cknowledge the Chinese position that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aiwan is part of China.美國在1979年之美中建交公報中,美國也只是「得知(聽到了)」中國只有一個而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 (三) 依照六項保證。The United States would not alter its position about the sovereignty of Taiwan which was, that the question was one to be decided peacefully by the Chinese themselves. And would not pressure Taiwan to enter into negotiation with China.

美國在兩個公報內對台灣地位沒有表示「立場」,只是「得知(聽到了)」,所以,美國對台灣國際地位,有關台灣主權的立場,是堅持在舊金山和約之架構內,美國沒有取得台灣領土之主權,日本則是放棄臺灣領土之主權權利,中國則是與台灣領土主權毫無關係,這就是現實的台灣情況。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至第四條:尊重各國領土之完整原則,美國當然無任何領土野心跟「主張」或「立場」,因此,美國在「六項保證」中只是一如「過去which was」表示其無立場而已。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201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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