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政府的台灣身分證
台灣身分證係由美國軍事政府USMG製作核發:
美國軍事政府USMG依據國際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辦理台灣身分證製作核發。(委由台灣民政府TCG宣導、依法辦理)
舊金山和平條約於1951年9/8簽訂,1952年4/28生效。(流亡中華民國未參與簽署)
舊金山和平條約:
第2條b: 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一切權利包含全部之治理權、處分權、佔享權、宣示權等一切主權權利。(主權權利,非主權)
第4條b: 美國軍事政府USMG有對台灣、澎湖的處分和支配權。
第23條a: 美國為日本台灣領土的「主要佔領權國」。
依國際法、舊金山和平條約,有佔領權利,也有佔領義務。美國征服佔領日本台灣,必須保護台灣佔領地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
國際法: 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佔領不得移轉主權。美國軍事政府USMG委託流亡中華民國治理當局代裡佔領台灣、澎湖至今...2015年,美國軍事政府USMG視狀況可隨時收回代理管理權。
國際戰爭法: 征服佔領權國必須協助被佔領區的人民設置平民政府。
台灣民政府TCG的成立即是被佔領區的本土台灣人民,在征服佔領權國美國軍事政府USMG轄下,負責宣導法理、培訓四千公務人員接管治理被佔領區(台灣、澎湖)的行政、立法、司法民事事務。
台灣民政府中央參眾議院2014年12/05已三讀通過十二大法案。台灣民政府並已通告被佔領地區台灣、澎湖本土台灣人,在執政前辦妥台灣身分證者,將享有特別優遇。希望尚未申辦台灣身分證的台灣人民儘速至各州郡辦公室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