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魯門」總統到「歐巴馬」總統
戰後日本台灣觀點

美日太平洋戰爭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未簽署之前,1950年6月27日,美國杜魯門總統針對「日本台灣問題」發表「日本台灣地位未定」聲明。杜魯門總統當時的想法是: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1.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2.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or

3.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1950年杜魯門總統對蔣介石政權的立場,與1943年時的羅斯福總統參加開羅會議時截然不同,杜魯門總統以「日本台灣地位未定論」反應真實狀況,在和平條約尚未簽署生效前,日本台灣地位還沒決定,這點與潛在開羅新聞公報所主張:「戰後將台灣、澎湖交還中華民國」的論調或主張,完全不一樣。事實上,開羅新聞公報並非國際條約,不具任何法律效力,杜魯門總統「日本台灣地位未定論」有一定的軌跡可循。

1.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說明只要中國共產黨併吞台灣野心不消失,太平洋地區之安全就不可能恢復,台灣問題不能以和平方式解決,美國將不會罷手。

2.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1950年的台灣、澎湖還是日本合法領土,日本持續擁有台、澎,讓台、澎回歸日本也是和平解決的方式。事實上,台灣前途之決定與日本必然有某種關係存在,雖然當時台灣澎湖是被麥帥一般命令第一號所委託,Chinese authority事實管轄治理,但是杜魯門總統無意將台、澎國土移轉交給流亡中的Chinese authority。

3.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考慮提交聯合國解決日本台灣問題。

杜魯門總統不主張也不願意把台灣、澎湖於戰後交給已經流亡的中華民國,舊金山和約已經明白意圖,所有的用字遣詞都是清楚表達。1943年羅斯福總統之美國政府和中國政府是友方,日本是敵方,戰後,美國佔領日本,1952年美國與日本變成友方,共產中國則是敵方,可以了解當和平條約簽定之時,美國不可能嚴懲日本而圖利敵方的中國,和平條約當然美國儘量保障日本權利而只給教訓,因此,在戰略考量之下,美國根本不可能將台、澎主權自日本割讓出來,交給共產中國,也不可能將台、澎交給已經岌岌可危的流亡中華民國,所以,台灣領土主權的殘餘部分,目前還是歸日本的推論是合理的,只不過,據和平條約「暫時」被美國軍事政府所握有,歸類為美國海外戰後佔領地。

研習國際法的學者都知道:「後法優於前法」、「多邊國際條約優於宣言」之法律原則,因此得到結論:

法律意義上,日本軍民離開台灣、澎湖(日本的台灣國民並沒有離開,且有被強制留滯台灣的可能),這並不表示日本政府自動喪失這兩個島嶼的主權,因為日本並沒有宣稱放棄的動作(完成割讓),也不表示日本所合法擁有的台灣、澎湖領土,可以自動移轉給中華民國或戰爭中的「征服者」美國(戰爭法規定:佔領不得移轉主權)。這一點,即便是中國學者(兩岸之中國人),對於依照舊金山和約日本並未將台灣、澎湖主權移轉予中華民國,應該都能接受,重點在於1952年的Treaty of Taipei(台北和約)解讀或許有誤解。林滿洪女士在中國國民黨中常會報告稱:『1952年「Treaty of Taipei」約文中未出現「主權」字樣,但是有兩個條文說明台、澎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又稱:1952年「Treaty of Taipei 」生效後,日本才對中華民國放棄(renounce)這項權利。又說:「Treaty of Taipei」使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獨立,和約正式完成主權移轉的法律程序。』另外引用「日中共同聲明」中譯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版)內容:『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這一立場,並遵循波次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來正名日本將台灣澎湖『歸還』予中華民國。對一位沒有讀過「戰爭法」的學者,其實是很容易嚴重扭曲「Treaty of Taipei」的真義,特別在台、澎主權有無已經移交給中華民國?研究「Treaty of Taipei」,尤其Article 4內容與領土有關聯,林女士犯了一些錯誤:

(一) 為特定中國政黨作「併吞」台灣之解釋,立場偏頗。
(二) 總是以中文翻譯版作為英文法條之解讀,當然差之毫哩失之千里。
(三) 毫無戰爭法或國際慣例慨念。
(四) 誤以為中華民國是同盟國抗日,當然是日本的「征服者」。

「Treaty of Taipei」第四條Article 4:It is recogniz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9 December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30年即公曆1941年12月9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

「Treaty of Taipei台北和約」第四條Article 4,中華民國根本動機在於意圖假借美國「征服」日本之戰果,要求日本承認1941年12月9日對日本宣戰,來廢除馬關條約,使台灣恢復至馬關條約前的地位,讓台灣成為中國國土成為中國一部分。但是仔細研讀該條約,條文是由Japan(日本國)是正式國名,另方則是the Republic of China(中華民國)也是正式國名,而中文版在條文內則使用China(中國),不是正式國名,只是普通稱呼,在締約國間之名稱必須有對稱性,目的在於將中國的稱號,能夠延伸涵蓋1895年時的大清帝國。但是,該條約的日本版,採取對稱性以日本國vs.中華民國,認定當時代表China簽約的是中華民國,如此可迴避觸及日清馬關(下關)條約。因此,可以斷定日本當時根本無意割讓台灣、澎湖,連放棄的意願都沒有,反而想盡辦法要留住。當條文解讀有爭議時是以英文版本為優先。條約使用China範圍當然包括大清帝國,那麼馬關條約是否能讓中華民國如願而廢除?台灣、澎湖可否自動恢復為中國領土?分析如下:

中華民國(使用國民政府主席林森之名,非蔣介石,當時蔣介石只是行政院長而已)於1941年12月9日正式向日本宣戰,日本天皇於1945年8月15日向盟軍投降,中華民國只是同盟國之一員,但從來不是日本的「征服者」,日本政府放棄對台、澎的管轄權、統治權,是遵照舊金山和約,和約明白規定台、澎要交給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美國,中華民國並不是台、澎的收受國,只是被委託接受日軍投降而已。依據戰爭法,不是任何國家都能成為occupying power佔領權國。In order to be an occupying power, you have to be able to declare that the war is going to end.成為occupying power必須是有能力宣告戰爭結束,而且征服者也需要正式宣稱自己就是佔領權國occupying power。美國參與太平洋戰爭和伊拉克戰爭都是依據戰爭法去執行。當年中華民國對日本宣戰以後,是被日軍打著跑,節節敗退,若非美軍兩顆原子彈,恐怕不知何年才能結束戰爭,是「慘」勝,是打敗仗的戰勝國,根本沒有資格和美軍爭奪台灣佔領權occupying power,只能被美軍定位為agent of 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代理美軍在台澎地區行使管轄權、治理權。美軍身為主要佔領權國,源於According to Article 43 of the Annex to the Hague Convention of 1907, which requires that the occupying power “Shall take all the measures in his power to restore, and secure, as far as possible, public order and safety, while respecting. Unless absolutely prevented, the law in force in the country.”美軍有責任遵循戰爭法有關被佔領地區的秩序,儘速確保被佔領區公共安全,作為日本(包括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沒有親自派軍佔領台、澎地區,執行維安任務,反而讓蔣介石(中華民國)來台屠殺精英、搶劫財物、壞事做盡,除了不尊重戰敗國日本台灣的法律以外,製造社會混亂,完全和occupying power 角色相反,將來台灣人一定要追究美軍責任。

(一) 為何當年日本投降後,美軍沒有直接派軍執行主要佔領權國責任或任務?
(二) 美軍根據何法源,接受中華民國代替美軍執行佔領任務?
(三) 1947年2月28日,當仍屬日本領土台灣發生佔領軍屠殺被佔領地區人民時,作為征服者的美軍為何不給予制止?而讓中華民國繼續佔領?
(四) 屠殺台灣人時,佔領台灣任務,何不改由美軍直接佔領、執行?

美國主導下的「台北和約」如何簽署?1952年4月28日下午三時在中華民國外交部,日本與流亡台灣的中華民國在美國主導下,依據舊金山和約簽署戰後「Treaty of Taipei台北合約」,日本是戰敗國,中華民國與日本是交戰國,但不是「征服者」,所以根據該約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單方面想要廢除(abrogate)大清帝國與日本所定的馬關條約(日本稱下關條約),事實未能成功,因為條約使用:become null and void,解讀如下:

become等同enter or assume a certain state or condition

null and void等同ineffective, invalid

所以become null and void等同enter a state of being ineffective or in valid(變成無效、失去效力),而abrogate等同to put an end(廢除)當馬關條約變成無效的意思是指:過去因該條約所發生之事是有效的,而簽約後才開始無效。因此即使「台北合約」日本承認馬關條約變成無效,也無法改變台灣是日本的法定領土,台灣人是日本國籍的歷史事實。

美國才是對日本戰爭的征服者,對台灣澎湖領土有絕對有處分權和分配權,中華民國縱然想利用日本戰敗而廢除(abrogate)馬關條約,讓台灣澎湖領土自動回恢復為中華民國領土,事實上與國際法不合,無法得逞,舊金山和平條約早已經在該約第二十一條當中將戰後中國的好處規定的清清楚楚,其中並沒有台灣、澎湖的領土,因此「台北和約」想超越舊金山和約之部分根本不可能,換言之,中國國民黨所屬陳滿洪女士所稱:「台北和約已正式完成台澎主權移轉的法律程序」,這是胡說八道,毫無根據。當年簽約的中華民國葉公超部長在簽署後發表談話:「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they do not belong to us.」這句話連蔣介石都無法反駁。中華民國既無台灣、澎湖領土,怎麼能算主權獨立之國家?怎麼能進入聯合國?難怪美國官方說:「ROC is an issue undecided」,只剩金門馬祖的流亡政府當然不是國家,算是未決定的議題。而在台北和約第五條,提及有關1901年9月7日在北平(現稱北京)所擬定辛丑條約則是以廢除(abrogate)做處理,而非使用become null and void,可見該約的真正用意。

日本隨後在聯合國,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代表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後,於1972年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而承認,不承認中華民國代表China,因而台北和約Treaty of Taipei視同消滅而被廢除,當然日清1895年馬關條約繼續有效。日本為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正常化,簽定「日中共同聲明」不是「條約」,所以沒有領土割讓問題。「日中共同聲明」與台灣有關的重點:「˙˙˙˙, and it firmly maintains its stand under Article 8 of the Potsdam Proclamation.」漢翻譯成:「˙˙˙,同時堅持遵循波次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日文將代名詞it和its翻譯出來,it和its都是指日本的對方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非常重要,而中文版的翻譯卻將it和its都直接認定是日本,其英文與原意都截然不同。日本依舊金山和平條約已經放棄和台灣有關之主張或立場,怎麼可能去違反和平條約?去堅持波次坦公告第八條?眀明是中國單方面之立場,卻推說是日本的立場,中國胡說八道本事再一次顯露無疑。可怕的是「中華民國」學者竟睁者眼睛說瞎話,配合中國而昧著良心,為了維護「中華民國」而混淆視聽,滿口謊言與謬論。

2007年G8高峰會期間,代表中國的胡錦濤說:「歷史問題和台灣問題事關中日關係的政治基礎,台灣問題尤其敏感,本人希望日本遵守傳統立場(注)信守承諾,用具體的行動和政策表現出來。」日本安倍首相則回應:「安倍將繼續遵循日中共同聲明確立的原則(注),妥善處理歷史問題和台灣問題。」他們的重點都在「日中共同聲明」中,由於日本與中國雙方攻防在「日本台灣定位」,因此有必要再詳細解讀。

嚴格來說,日本與中國對「台灣問題」之聲明並沒有交集,胡錦濤肯定清楚台灣主權「隱藏」在日本手,中國單方面認定:「日本國˙˙˙,同時堅持遵循波次坦公告第八條立場。」這完全是中國的「自己亂翻譯」和解讀。事實解讀英文原文條文,是與中國完全不同,要遵循波次坦公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己的事,日本對台灣並無任何立場可以遵循,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也無任何承諾要信守。反觀日本首相安倍所言:「日中共同聲明所確立的原則」又是指何事?在句中日本政府指「ko re」,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用「so re」,因此,如依據日文之語法,其聲明所說的「so re」或「so no」所指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文的代名詞分成近稱「ko re」,中稱「so re」及遠稱「a re」,中文與英文的代名詞「它」及「it」,並沒有近、中、遠之分,這是日本人充分利用日本語文法優勢的奧秘與高明之地方。

可以從上述推論,可以清楚明白日中兩國對「日本台灣問題」毫無交集,對台灣定位沒有任何處理,歷史的糾葛依然存在,如果說中國已經認知日本放棄台灣了,那為何胡錦濤還要找安倍談「台灣問題」?可以判斷,中國領導人絕對知道法理上台灣仍然屬於日本的領土,想併吞台灣,得從日本下手,如果台灣與日本沒有這種「親密關係」,中國不必找日本談台灣問題,而安倍首相更無權回應說:「會妥善處理日本台灣問題」。對台灣而言,美國仍然是台灣的occupying power,日本根本無能力單獨處理台灣問題,所以日本自知甚明而說:「日本沒有獨自規定日本台灣領土歸屬的立場」,說來完全有道理。

流亡台灣的中國李前總統登輝曾說:「解決台灣問題必須由台灣、美國、日本、中國四方代表共聚美國談判」,如果台方是中華民國在台灣,中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那台灣人民(people of Taiwan )的位置在哪裡?People of Taiwan才是本案主角,因此,釐清台、美、日、中四方互相之關係後,結論應該是:

(一) 台方:應由台灣人依戰爭法所組成之台灣民政府為代表。
(二) 美方:為台灣occupying power之美國軍事政府為代表,是召集人。
(三) 日方:屬台灣之母國,由日本政府為代表。
(四) 中方:為agent of the occupying power,由流亡政府中華民國為代表。

至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法理上與台灣無關,感情上可以「關心」台灣前途,允許旁聽,但沒有發言權或表決權。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強調根據「開羅宣言」「波次坦宣言」「日本投降書」卻不承認「舊金山和平條約」,只相信「宣言或聲明」而故意不信「條約」 ,是不懂國際法的無知表現,也是一廂情願的愚笨做法。中國一再鼓吹:

(一) 中國反對任何形式之台灣獨立
法理上,中國反對台灣獨立,就是反對台灣自日本獨立出來。早期毛澤東是支持台灣自日本獨立出來,事實上,台灣自馬關條約以後,再也不是中國的法定領土,反對台灣「獨立」,讓台灣被納入美日安保條約防禦系統接受保護。

(二) 中國要求日本廢棄(abrogate)台北和約(Treaty of Taipei)
中國只是概念名詞,日本是與當年交戰國中華民國簽署的條約,1949年10月1日以後,法理上,如欲改變,應該是繼承者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地位可以要求日本與其簽定「和平條約」,頂多只能簽「日中共同聲明」,因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對日的參戰國,中國政府稱「台北和約Treaty of Taipei」是illegal and invalid,要求日本廢除(abrogate)台北和約,日本依「共同聲明」廢除後,國際法上的解釋和看法是:

(一) 馬關條約的效力,由null and void狀態resume to become effective again,台灣、澎湖地位法理上,重新回復至永久割讓與日本天皇的狀態。

(二) 台灣人(Formosans and Pescadoresans)的身份。1952年2月,日本法院解除台灣人的國籍(但未曾給台灣人思考期),目前法理上日本台灣人是處於無國籍狀態(stateless)。1972年日本廢除與中華民國的台北和約(Treaty of Taipei),日本自此不再承認日本台灣人的中華民國國籍,事實上,日本是否有權依舊金山和約解除台灣人日本國籍,法理上上有待討論。至少台灣人已經再一次免於當中國人,是可以確定。1979年開始,美國不再承認the governing authority on Taiwan 是中華民國,當然不會認可日本台灣人是中華民國國籍。(待續)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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