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刑處刑狀況
[飆車][偷竊][吸毒][恐怖組織][詐騙][性侵害][性騷擾]......等等[惡行重大]的罪犯
以此最為有效扼止犯罪!
觀視[鞭刑]實況 請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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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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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介堯在9:13am對2012 五月 19的評論

「約法三章」手按聖經在神聖決擇宜誓-===
這才能有效決定是負責。
神聖不可侵犯;人權必得保障,公理正義就能申張--

松庭宣潔在11:49am對2012 四月 22的評論

如果想欲實施鞭刑 請先對蔣介石蔣經國此侵犯人權以及性命權之元兇執行 如果連此種人類公罪嚴重之犯行攏無法度用所謂有效之鞭刑來實施 看未鞭刑dio有任何警世之路用

松庭宣潔在11:44am對2012 四月 22的評論

司馬嘯青所著作台灣是日本總督有關田健治郎總督時期總務長下村宏最友善之興革 (238頁):
對台灣人而言 下村宏作友善之興革 莫過於1941年4月廢止實施長達17年的"笞刑處分例" 該項法令是兒玉 後談任內魚1904年開始採行 針對主刑3個月以下 或一百日圓以下之罰金的犯罪 施予笞刑 這是傳統5刑(杖徙流死)之一 即以鞭韃方式 讓犯人感受皮肉之痛 也無尊嚴可言 該法令實施一年後 總督府公布的處置人數多達4068人 總計17年間 8萬3千多的受刑人當中 約有1/3受過笞刑 有的人在接受笞刑之後 一段期間根本無法走路 不帝是刑期的無限延長 更不用說心靈上的創傷
總之 只有殖民地的人民才會遭受如此不同於日本的處罰 下村在人道上有此改革 是他享有"開明派"人士之名的重要背景

台灣民政府應該是比田健治郎總督時期總務長下村宏時期之法令更加人性化 鞭刑欲討論會使 不過應該看台灣之歷史腳步已經到何時期之程度 如果只是需要偉大之兒玉源太郎以及後藤新平 而無需要一般大眾 台灣民政府會通重回到樺山資濟時代之程度對零開始 如果台灣民政府培養出來之事務官員 有相當之思考能力 應該將鞭刑留dile後壁 留在死刑前 jia來討論
真正愛討論應該是各種司法改革之體制面轉變 陪審團體制如何落實 枷獄管理如何落實符合人道以及有效提升制裁以及感化之功能

彭柏叡在4:08pm對2012 四月 20的評論

法律是約束不法之徒的工具,對守法者而言,法律是透明毫無影響的制度,社會秩序需要嚴格落實執行,才能確實保障守法公民所應具有的權力與賦與之義務,權力是給守法者所用,傷害、詐欺、侵犯他人權益、危害社會秩序、敗壞善良風俗,明知不可為而為之者,即構成犯罪事實,理應該罰,獎賞分明社會才有公平正義,王先生所說:『我們必需容忍犯錯.從中學習。』這觀念適合在法律認定執行處罰之後所該做的原諒與自新機會,而不是打了人,說聲對不起就沒事。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國法是不容許模糊帶過,例如:殺人是不對的行為,但!不能在法律未判刑確認前,法院告訴受害人及其親屬:『我們必需容忍犯錯.從中學習』這邏輯完全不對,難以讓受害人信服,如此國家危矣!法律亡矣!我想王先生應是站在仁慈的角度觀看事情,但是法律若可以因事置宜因人而異,莫衷一是,我想這社會不會有平靜的生存空間,永遠存在糾紛。人天生不懂守法的意涵,守法是被教育出來的,一個不懂守法的人,對社會也不會有正面的貢獻。

陳信中在10:51am對2012 四月 20的評論

還有 [法律人] 幫人寫 [詐騙和約] 及 [通謀利益輸送包工程].....的須加重其刑喔~!!

松庭宣潔在7:05pm對2012 四月 19的評論

感覺民政府一寡刑法罰責之主張類似壬生浪人新選組劇情之武士
貪污唯一死刑 類似政治上之工具 當政爭開始前 用貪污罪名來對付競爭對手是常見之手腕
民政府想欲政治清明 應該是透過民主化之法制機制 建立公平審判制度 以損害賠償 以及自由刑罰 以及罰金並行 不可以一死了之 變成死無對政之冤獄工具
民政府內底並非無法學專家 如果無就事討論 以一人之詞決定法度 一如本國史明治維新之新選組 變成近藤勇 變成無采功

MA YIN-YUEH在10:04pm對2012 四月 8的評論

徐湘瑜在10:44am對2012 四月 8的評論

to 王選傑先生:
從您的言詞中看得出來[您很害怕鞭刑]
而且 您有[縱容犯罪]與[縱容自己]的傾向
這是[法治社會]忌諱的[大謬思想]

我們講求[法律] 您的論述僅讓人大笑與搖頭罷了

[只要你犯法] 完全符合[犯罪事實] 就[依法偵辦] [依法刑罰]!!

您的想法若不修正

~~~~~~~~很快地 [鞭刑]就會與您結下[深緣]~~~~~~~

王選傑 18在8:18am對2012 四月 4的評論

支那人常說:錯誤的政策比貪汙可怕..這是錯誤的.我們必需容忍犯錯.從中學習.使不再犯錯.但是不可貪汙.台灣話說:仙人打鼓.有時錯.腳步踏差.誰人沒.......想想自己還不是常常犯錯.長輩也都原諒我們.

王啟東 24在4:09pm對2012 三月 20的評論

真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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