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給日本帝國之感謝狀

自1885年以來,當時中國正在大肆擴張海軍成為亞洲地區最強大的北洋艦隊,定遠及鎮遠二強大戰艦也於1885年開始服役,一開始是日本海軍畏懼清國海軍擴張海權的企圖。

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多次對「尖閣諸島」(現在我國稱為「釣魚台」,中國稱為「魚釣島」)進行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到清朝統治的痕跡。

在此基礎上, 於1895年1月14日,在日本內閣會議(閣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以正式編入日本領土之內。

這也表示當時日本已經逐步部局其最南海疆,不論有沒有發生甲午戰爭,「尖閣諸島」早是日本南進佔領台灣策略重要一環。

從那時以來,在歷史上「尖閣諸島」便成為日本領土南西諸島的一部分,並且不包含在根據1895年5月生效的馬關條約第2條由清朝割讓給日本的臺灣及澎湖諸島之內。

因此「尖閣諸島」並不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日本所放棄的領土之內,而是包含在根據該條約第3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被置於美國施政之下,並且根據於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本國與美國關於琉球諸島及大東諸島的協定(簡稱為沖繩歸還協定),將施政權歸還給日本的地區之內,上述事實明確證明「尖閣諸島」作為日本領土的地位。

另外,尖閣諸島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3條由美國施政的地區,,台灣因為有求於美國武力防衛,蔣介石佔用台灣時不敢對釣魚台主權有所異議,甚至處罰膽敢宣佈釣魚台屬於台灣的主張之人士或傳媒。

而中國對這一事實從未提出過任何異議,這明確表明當時中國並不視尖閣諸島為臺灣的一部分,無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是臺灣當局都是到了1970年 後半期,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的動向浮出水面後,才首次提出「尖閣諸島」領有權問題。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及佔用台灣的「中華民國」,從前提出過的所謂歷史上、地理上、地質上的依據等各類觀點均不能構成國際法上的有效論據來證明中國或台灣對「尖閣諸島」擁有領有權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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