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

台 灣 民 政 府
內閣府中央省廳 組織說明 & 行政區域圖

「台灣基本法」架構內 台灣民政府 政府體制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國家行政組織法》中「國家的行政機關」,其中規定為省及其委員會或廳,以及《內閤府設置法》中規定的內閣府及其委員會或廳。內閣府是為了強化內閣的功能而設置,是比各省更高一級的行政機關。

另外一種定義,是直接以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為首的內閣府,和以各國務大臣為首的總務省、法務省、外務省、財務省、文部科學省、厚生勞動省、農林水產省、經濟產業省、國土交通省、環境省、防衛省、國家公安委員會(警察廳)等1府12省廳

此外,日本的國家行政機關在原則上皆屬於內閣,僅有會計局檢察院是唯一不屬於內閣的行政機關。

而台灣民政府「國務大臣」是依據「台灣基本法」內 「國家行政組織法」成立,是內閣府成員們的正式稱呼,簡稱「大臣」,也稱之為「閣僚」或「閣員」。根據《內閣法》,除內閣總理大臣之外的國務大臣人數原則上為18人,必要時可以增加3人。

因為台灣仍處於美國軍事政府占領中,台灣民政府首相非由人民直選產生,而是由台灣民政府中央組織部提名,而在國會中具有高人氣和能力者一般毫無疑問會由中央組織部提名出任首相。台灣基本法雖然規定了台灣民政府首相的產生程序,卻沒明確規定其任期,因此,首相任其必須和美國占領當局協商決定,原則上只能連任兩屆。

1.內閣總理大臣:為台灣民政府首腦,通常稱作台灣首相,也可以簡稱為總理大臣、總理、首相等,其負責領導內閣行使《台灣基本法》賦予的行政權。

2.內閣官房長官:為日本內閣官房的最高首長,相當於日本內閣秘書長,日本國稱為內閣書記官長。台灣民政府暫時不設副總理,因此,官房長官是台灣民政府內閣中僅次於內閣總理大臣(首相)的職位,在總理大臣臨時代理人選中序列第一位,相當於副首相和台灣民政府政府發言人。總理大臣因故不能行使職責達五日以上時,官房長官可代理其職位。

3.總務大臣: 總務省的長官主要管轄行政制度、地方自治制度、情報通訊等領域。根據國家行政組織法,總務省排在各省開頭,因此總務大臣在閣(員)僚名單順序中,一般也排在僅次於內閣總理大臣

4.法務大臣: 法務省的長官。主管台灣民政府法務省的國務大臣,簡稱「法相」。法務大臣一職被認為是日本內閣閣(員)僚中份量比較輕的職位,常安排參議院議員、女性、民間人士出任。

5.外務大臣: 外務省的長官。是主管台灣民政府外務省的國務大臣,是內閣中最重要的職位之一,由中央辦公廳內的實力派議員擔任。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如有事、出訪或者生病時,在沒有副總理大臣的情況下,外務大臣往往會被指定代行總理大臣職務。外務大臣的職權有:主持外務省的事務,協助總理大臣擬定對外政策和計劃,並予以貫徹執行;協助對外關係的各種日常事務;指導、檢查、監督省內和駐外使館人員的工作;向國會報告外交工作等。由於外務大臣的重要性,總理大臣甚至可以親自兼任外務大臣。

6.財務大臣:是台灣民政府財務省的最高長官,同時具有國務大臣身分,為台灣民政府內閣中最重要的職位之一。大日本帝國時曾以「大藏卿」為名。

7.文部科學大臣:是台灣民政府的國務大臣,掌管文部科學省。稱為文部科學大臣。

8.厚生勞動大臣:厚生勞動省的長官。

9.農林水產大臣:農林水產省的長官。

10.經濟產業大臣:經濟產業省的長官。

11.國土交通大臣:國土交通省的首長。負責台灣民政府國土交通方面的綜合利用、開發、保全,資本的調整,交通政策的推動等。包括了運輸廳、建設廳、離島開發廳等都是國土廳長官的全部職務,是安全保障會議的成員

12.環境大臣:環境省的長官。

13.近衛大臣:本身也是國防廳長官,也稱為防衛大臣。

14.國家安全事務委員會:台灣民政府內閣府的特殊單位——國家安全事務委員會的最高首長稱為秘書長。根據台灣民政府「警察法」第6條國家安全事務委員會秘書長是國務大臣之一。常簡稱「國安會秘書長」。

15.轉型正義大臣:台灣民政府最特殊的單位,該單位被授權擁有事先司法權,舉凡過去受外來殖民者破壞之事,都可以根據檢舉單獨辦案,事後再接受司法單位核覆。

其他3至6個國務大臣可以由總理大臣視實際需要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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