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華民國憲法雖制定於一九四六年,但其前身是完成於一九三六年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亦稱「五五憲草」)。五五憲草第四條關於領土的規定就說:「中華民國領土為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西康、河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青海、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遼寧、吉林、黑龍江、熱河、察哈爾、綏遠、寧夏、新疆、蒙古、西藏等固有之疆域。」經1895年馬關條約已經被清國「永久割讓」給日本的台灣顯然沒列入。可見,台灣非中國之固有領土。
接下來要探討的是,美日太平洋戰爭以後,台灣在法理上是否又重新編入中國領土?或台灣仍屬於中國「國內領土」以外之地方?這些問題之答案,是我們判斷中華民國是否流亡政府之關建。
經台灣民政府之人員徹底研究後,茲提出分析如下:
(1) 有效統治
1945年10月25日的日軍投降,在國際法理頭只能解釋為台灣地區軍事占領的開始,沒有任何同盟國的領導者認為那天由「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國。
美日於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該條約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條約第二條b項指定:日本放棄台灣,但是沒有明確聲明「收受國」。如此台灣留在占領狀態中。
而且很重要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從1945年但到今天為止,國民大會也好,立法院也好,都沒有為台灣領土完成此手續。
總之,中華民國對台灣領土所執行的是「有效統治」,而非主權。因此,我們必須坦白承認,前美國務卿包爾說的對:「台灣不是享有主權獨立的國家」。
(2) 時效原則
美日太平洋戰後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台灣渋及「軍事佔領」與「割讓問題」,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是故,以色列佔領加薩走廊三十八年後,仍不能主張對當地有主權,所以在國際法的規定中自動撤離。
再者,至於領土割讓問題,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中,台灣並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在國際法上以色列對加薩走廊不能主張「時效原則」,當然,中華民國也不能對台灣主張「時效原則」而獲得台灣領土主權,這是國際間所認定的,因為ROC原來在台灣是軍事佔領狀態。我們必須一再強調:「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3) 領土與人民
「流亡政府」的政體或政權是不可能就地合法,否則整個國際社會就亂套了,在現代國際社會﹝即,拿破崙時代過後,也就是大約1830年以後﹞完全沒有這樣的前例。而且修改ROC的憲法不會使台灣變成一個國家,因為中華民國永遠缺少「領土所有權狀」,也就是說在國際法上沒有擁有台灣領土的任何法律依据。
而且ROC也沒有「人民」,在1946年01月12日 ,當時台灣還處於「交戰國佔領」時期,《舊金山和平條約》都還沒有一個草稿,中華民國沒有給台灣人思考期,就直接宣布強迫台灣人民集體歸化為所謂「中華民國國籍」,這種宣告嚴重違反國際法。美國與英國當即三度抗議並表示歉難同意,就如同1941年04月德國軍隊在進入希臘後,符合國際法所謂「佔領」的要件,不可以擅自將當地人民集體宣告歸化為德國國籍一樣。
(4) 蔣介石集團來台灣當初
當時,蔣介石接受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一般命令第一號命令﹝1945年09月02日發布﹞,代表美國所領導的盟軍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日軍於1945年10月25日投降後,盟國或其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台灣領土主權已過戶給ROC」。台灣屬於被蔣氏軍事佔領的「暫定狀態」。
對本土台灣人來說,「台灣光復節」純粹是一場罪惡騙局。1949年10月01日 中國共產黨武裝政變成功,中華民國未被捕殘餘高官逃難,當時處於下野的蔣介石仍軍事佔領台灣,中華民國逃難而違法宣布中央政府遷移至台灣。如此,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於1949年12月離開自己領土,是變成國際法所稱的「流亡政府」與「流亡政權」。
(5) 日本天皇擁有台灣領土主權
依照海牙第四公約規定,1945年秋天日本戰敗投降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絕不是中華民國所宣佈的「台灣光復節」。那一天,日本並沒有將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當時,台灣仍是日本政府正式統治的合法領土,直到1952年4月28日放棄統治權為止。
(6) 美國與中華民國的關係
以美國立場而言,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遷移到佔領中的台灣時,是完全離開了中國領土,因而必須視為流亡。當時中華民國屬於「被承認的流亡政府a 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1971年10月底在聯合國失去代表合法中國政府以後,美國與其斷交就指日可待,1978年12月31日斷交以後,中華民國在台灣則是美國眼中的「未被承認的流亡政府a non-recognized government-in-exile」。再加上「中華民國在台灣」原來所有的「次要佔領權subordinate occupying power」角色,也就是兩個重疊的身分,繼續代理主要佔領權﹝美國﹞佔領台灣而已。
(7) 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
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兩岸關係並不是「一邊一國」,而是「一個合法國家與一個流亡政府」。這才是正確的法理認定。因此,美國堅持的「一個中國政策」是正確的,但是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互不隸屬。換言之,台灣不屬於中國。
今天世界上有「西藏政府」也有「西藏流亡政府」,但是沒有人認為有兩個「西藏」,是不是?這個道理很簡單,也就是一個當地政府跟一個流亡政府不能相提並論,特別是這個當地政府已受到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承認。是故,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那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並非中國領土,中華民國並非「中國」的一個合法政府。
(8) 民主化之影響
最近有人提出:「中華民國軍事佔領台灣以後,雖然失去原來領土,變成流亡政府,可是經過政黨輪替與政治民主化以後,經由全體台灣人民選出合法的政府,行使獨立的主權,自動將流亡政府轉變成台灣政府,台灣已經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這種說法,經不起國際社會與國際法考驗,作為內部鼓舞士氣,麻醉自己;然而,長久下來會把台灣人的建國思想破壞無餘,非常危險。
實際上,「流亡政府」唯有回到原來執政的領土上,離開異域,才能名正言順,回復自己合法身分。如此,中華民國應回去南京並且要求重新執政,才能夠消除「流亡政府」的惡名。在台灣舉辦多次所謂民主選舉,只不過是ROC治理的手段,也不能改變其本質,或像魔術一樣使其就地合法。這是個基本國際法常識。
(9) 杜魯門總統立場
美國杜魯們總統於1950年06月27日之演講題出「台灣地位未定論」之後,直接派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杜魯們在回憶錄曾解釋過,如果美國與國際社會已經承認台灣是中國的國家領土,台灣海峽則必須視為中國境內之海域,他在法理上完全沒有立場派第七艦隊進入。
換言之,第七艦隊進入台灣海峽之前提是:當時台灣尚未屬於中國。這是因為直到1950年06月底,台灣還在占領狀態,不屬於中國領土。
(10) 美國近代法律判決
關於前述法理,可完全引據美國1959年10月06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Sheng v. Rogers訴訟案」得到明證,該案判決:【台灣尚未併入ROC領土,雖然由ROC管轄,但並非ROC領土】。
2009年04月07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Roger Lin v. USA訴訟案」判決指出:【六十四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人民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台灣人亦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
後記:
對於中華台北(Chinese Taipei)這種名稱的使用,也是證明台灣領土不屬於中華民國的。事實上,「中華台北」一詞只是「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在台北」Chinese government in exile in Taipei取其頭尾之縮寫!這個名稱並非中國共產黨「統戰」的用語,而是精準展現中華民國(ROC)在台灣之國際法上真實法律地位。
根據上列事實,美國國務院每年出版之有效國際條約(Treaties in Force)一書中,台灣條目下,多年來均清晰顯示「美國不承認ROC是一個國家或是一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