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rings on the Okinawa Reversion Treaty before the Senat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 92nd Congress, 1st Session (1971), P.11
1971年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在召開第92屆國會第1會期前所舉行有關沖繩返還之公聽會, 報告第11頁提及:
During Senate ratification of the Reversion Agreement, the United States specified that the agreement did not affect the determina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disputed islands.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continues to take no position on the sovereignty of the Senkaku/Daioyu Islands.
在參議院審核琉球返還協議期間,美國詳細記載稱,該協議並不影響爭議島嶼主權之決定。美國國務院對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島主權仍是不持立場( take no position)。
美國國務院負責東亞及太平洋事務之副助理國務卿大衛席爾(David B.
Shear, 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East Asian and Pacific Affairs)於2010年10月20日接受民視專訪時稱:
Well we recognize that those islands are under Japanese administration. But with regard to the actual territorial claims, we take no position. We hope that all parties involved can resolve this issue peacefully.
美方承認那些島嶼是由日本治理。然而關於實際領土主張,美方不持立場(take no position)。美方希望所有涉及之各方能和平解決這個問題。
請注意:美國務院從一九七一年至二零一零年都堅持(不持立場 take no position。)
民視記者提問:
Whether the U.S. handed over the sovereignty of Daioyutai to Japan?
美國是否把釣魚台主權移交予日本?
席爾副助理國務卿回答稱:
The Okinawa Reversion Treaty allows the reversion of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over the islands to Japan.
美日「沖繩返還條約」,允許這些島之治理權歸還予日本。
以上敘述可知,美國政府自1971年以來,對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島主權爭議「不持立場(take no position)」,政策是始終如一而未曾改變。由於尖閣諸島主權確定不歸屬美國,事實上,美國無立場認定尖閣諸島主權之歸屬在萬國公法「主權義務不得移轉原則」拘束下,軍事佔領不得移轉主權。美國雖因征服日本而得以佔領日本,然,不能「決定」將任何日本國土一部份之主權移出,轉予任何第三國或美國自己。
1945年9月2日,日本正式向盟軍投降之時點,尖閣諸島是日本之國土一部份, 美國在終止行使其對尖閣諸島之佔領權後,在萬國公法拘束下,尖閣諸島主權仍歸日本,將治理權交還予日本,完全有正當性。
國際法理言,尖閣諸島主權歸屬日本原本不應有所謂「爭議」,所以會有爭議,歸根究底是源於:
1. 日本不願意承認下關條約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之臺灣島附屬島嶼是包括地理上與福爾摩沙島相連接之釣魚台列島。
2. 日本未公開承認,已經於1945年4月1日依裕仁天皇賦予台灣人參政權之詔書,完成憲法施行於全台灣,將包括尖閣諸島之台灣編入日本。
致使中國方面(PRC/ROC),得以無視萬國公法,一方面不承認尖閣諸島之隨沖繩於1919年被編入日本,另一方面則是乘虛對台灣宣示主權。就歷史以及法理而言,尖閣諸島是歸屬台灣,而台灣是歸屬日本,也因此尖閣諸島是歸屬日本。
根本解決尖閣諸島/釣魚台列島主權爭議之道無他,日本政府必須誠實承認日本已將台灣編入為國土一部份事實,由於尖閣諸島行政上原本是歸屬台灣,自然也就歸屬日本,是無庸爭議,無論美國或中國都必須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對包括尖閣諸島之台灣重新定位,美國才無法再對尖閣諸島玩弄兩手策略,一方面將治理權移交予日本,另一方面卻因對中國有所思考,不願明確承認主權歸屬日本。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0/10/24
釣魚台的法理地位
釣魚台列嶼「日稱:尖閣列島」,包括釣魚台、北小島、南小島、黃尾嶼、赤尾嶼、大南小島、大北小 島、飛瀨等8島嶼,位於東經123度30分27秒至124度34分9秒、北緯25度44分25秒至25度56分21秒間,位於太平洋西側之列嶼,距離台灣東北方基隆港120海里 ,與日本琉球群島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列嶼面積約6.6平方公里。
釣魚台列嶼,包括五個小島及幾處巖礁,因缺淡水,不宜定居,儘管幾百年前人們就發現了釣魚台,但至今仍是無人居住的荒島。從地質結構看,釣魚台是亞洲版塊架的延伸,島嶼靠近亞洲版塊的西面和西南面,海水深度平均在兩百米以內,且愈靠近大陸海水愈淺,而其東面與日本琉球群島之間卻隔著一條水深一千米以上、最深處兩千九百米的沖繩海槽。
按照國際海洋法大陸架的規定,釣魚台應該歸屬中國。中國古籍上也有不少記載。明朝永樂年間(西元一千四百零三~一千四百二十四年)出版的《順風相關》一書中就有關於釣魚台的記載。明代的《籌海圖編》、《福建海防圖》以及清同治二年(即一八六二年)的《皇朝中外一統興圖》都清楚表明中國對釣魚台的主權。
不少外國學者也持同樣的觀點。如日本著名歷史學家井上清指出,「從十六世紀到十八世紀,中國人、琉球人和日本人撰寫的關於琉球和釣魚台的最好的文獻,都不約而同的清楚說明,釣魚台等島嶼是中國領土。」
二戰後釣魚台輾轉換主
然而日本政府卻否認了中國提出的「歷史性、地理性以及地質性」三方面的論據。明治二十八年(西元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日本認定釣魚台不但是無人島,而且也沒有中國統治的痕跡。按照「誰先佔有就歸誰」的「先佔理論」,日本內閣決定在釣魚台設立標樁,把它納入日本領土。
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甲午戰爭爆發,中國戰敗後簽訂《馬關條約》,把台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台)割讓給了日本,被日本劃歸沖繩縣管轄。
一九三一年日本入侵中國。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抗日戰爭結束時,按照《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條約要求,投降的日本應將釣魚台和台灣一起歸還中國。然而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日本同美國簽訂《舊金山和約》,將釣魚諸島連同日本沖繩交由美國託管,本應歸還中國的釣魚台成了美軍訓練基地。一九七二年五月十五日,美國將琉球「歸還」日本,其中包含了釣魚台。
中央社/華盛頓十六日電
美國國務院今天表示,釣魚台列嶼(尖閣群島)仍在日本行政管轄之下,一九六○年的「美日安保條約」效力及於日本管轄之下的領土,因此安保條約仍及於釣魚台列嶼。
日本「共同社」發自華府的消息指出,歐巴馬政府決定改變對釣魚台問題的表述方式,不再直接提及釣魚台適用安保條約,以降低對中國的刺激。
美國之前對釣魚台問題的三段論為:釣魚台列嶼是屬日本行政管轄;一九六○年美日安保條約(第五條)效力及於所有日本管轄領土;因此,安保條約及於釣魚台列嶼。
國務院主管公共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克勞裡今天在被問到美國是否改變立場時,先是強調「美國的態度沒有改變」,並強調主張擁有釣魚台列嶼的各方,應該以和平的方式解決爭端。
但克勞裡重述釣魚台三段論時,卻刻意跳過最後一句,僅照稿唸出「釣魚台列嶼是屬日本行政管轄,一九六○年美日安保條約效力及於所有日本管轄領土」。
在媒體持續追問,跳過第三句豈不是改變立場,克勞裡最後終於讓步,以間接方式重申三段論。
克勞裡表示,「釣魚台列嶼是屬日本行政管轄,一九六○年美日安保條約效力及於所有日本管轄領土」,「所以,你知道的,如果你今天問我條約是否適用釣魚台,答案會是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