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政府體制內之「福爾摩沙法理自治學院」運作台灣地位正常化,基本上,是應用戰爭法及與其相關之:

  1. 自然法
  2. 萬國公法
  3. 戰爭慣例代理法
  4. 國際條約等法理
  5. 海牙第四公約
  6. 日內瓦公約
  7. 紅十字總會章程有關戰爭法部分
  8. 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9. 美國陸軍總署野戰手冊等

推論台灣地位論述解決台灣地位問題之
「政治工程(political engineering)」,為一種政治know-how,與學術機構單純就法理養成,或研究層次並不相同。


戰爭法所涉及之層面寬廣,沒有一定課程安排,視需要自行擬定即可。然而,必須提醒諸位的是:

「不可輕忽國際法理深度,如果沒有經過嚴格法理或邏輯訓練,很容易錯誤解讀國際法理,有可能造成國際糾紛,不可不慎。」 


於1942年6月9日,美國「海軍部副主管辦公室(the Office of the Vice Chief of Naval Operations)」下指令予美國「海軍人事部門主管(the Chief of the Bureau of Naval Personnel)」,委託位於紐約之哥倫比亞大學規劃48週有關「軍事政府管理(administration of military government)」課程,訓練海軍人員,即所謂代號為「哥倫比亞行動(Operation Columbia)」,其中,包括在佔領日本台灣後運作台灣美國海軍軍政府。自1942年8月17日起,有29名海軍軍屬以海軍軍官身份,接受10個月嚴格之高層次國際事務訓練,而當時Pell參議員就是曾經參與該計劃成員之一。當時在美國,除了哥倫比亞大學外,普林斯頓大學亦設有「海軍軍事政府學院(the Naval School of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Administra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可見在佔領地設立軍事政府是美國海軍任務之一。


作者: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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