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台灣人需要改變錯誤的觀念

       本土台灣人要改變錯誤觀念才會有光明前途和富庶台灣。本土台灣人不是中國人,本土台灣人至今沒有國籍,沒有國際承認的政府,台灣人生活在政治煉獄,台灣人民每天看報紙,其中很多新聞都是假的、社論偏頗、專欄胡說八道、譯稿語意不清、讀者投書斷章取義、編輯以報社立場取樣等等,雖然其內容是東西南北、五花八門,甚麼都談,但是其中寫法,作者有很多對台灣歷史的誤解(中國國民黨教育),所以,讀者始終無法了解真實狀況。經過整理,提出六個常見對台灣歷史的誤解,讓本土台灣人閱讀相關文章時,特別留意,不要被無知的作者誤入歧途。

誤解一:以為1945年戰爭結束

       美日太平洋戰爭是由珍珠港事件開始﹝1941年12月7日﹞,打了四年多,美國最後決定在1945年8月向日本投下二顆原子彈,結果日本無條件投降,9月2日簽署投降書。如此,交戰的行為結束,但是,戰爭還沒有結束,只是停止戰爭而已,在法律上,戰爭一直到和平條約生效才結束。如此,美日雙方的戰爭是1952年4月28日結束(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日雙方之戰爭是1952年8月5日結束(台北條約)。

誤解二:以為台灣是被盟軍佔領

       在1945年10月25日台灣地區的投降典禮上,盟軍的國旗都掛在台北中山堂裡面,如此,很多人自以為聰明的人,認為台灣實際上是被盟軍佔領,而不是被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佔領。但是,這個說法也是不對的。投降典禮歸投降典禮,佔領歸佔領,不應該混為一談。有權利佔領台灣是征服者,征服者是美國。在法律上的佔領事宜必須這樣解釋。美國將佔領台灣任務委託中華民國蔣介時集團來執行,所以,這才是正確的佔領結構。

誤解三:以為流亡政府可以藉其演變而就地合法

       在和平條約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台灣仍然是日本的主權領土,直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如此,中華民國中央政府1949年12月遷移到台灣時,已經離開其固有法定國土,就變成流亡政府。但是,學者喜歡主張流亡政府像中華民國這樣,仍然可以逐漸演變其法理地位,經過台灣化、民主化、在地化等等,而成為台灣之合法政府。其實不然,在國際法上,流亡政府永遠不能就地合法,除非搬回中國南京。

誤解四:以為有效統治等於主權

       若談起主權這個議題,學者喜歡自圓其說地提出有效統治,就證明有主權。若進一步問這些學者,主權的詳細內容為何?他們又會提出:主權主要是有效統治。總之,這些學者從來沒有佔領的觀念,在佔領的國際法領域內,有效統治不等於主權,不能混為一談,特別是,對一個領土割讓來說,必須看戰後的條約是怎麼規定的?才能做判斷。

誤解五:以為人民主權等於領土主權

       其實領土主權與人民主權是兩種不相關的觀念,可說是完全無法用任何數學程式來做一個轉換。人民主權係憲法學裏面的一個領域,但是,領土主權是用在討論國家領土的範圍怎麼形成時使用,例如美國,每一塊領土的所有權,都有條約可以憑證,有的是因為戰爭而獲得,有的是購買的,有的是有合併條約﹝如德州等﹞,有的是損害賠償等種種方式,都有明確的依據。絕對不是說,以強迫手段實施外來體制,在當地人民的身上,這些人民就應該臣服這個外來體制,然後選出政府官員,選後主張已經有人民主權,所以等於有了領土主權……等等。在國際法裡頭,這是很荒謬的。

誤解六:以為軍事佔領會自動消失

       到今天為止,學者因為不願意下功夫去研究北美洲、歐洲、亞洲等地區有關佔領的歷史,考證其相關始末的日期,所以仍然對佔領這方面的法理是一竅不通,居然異想天開地以為,軍人走了,佔領結束了,完全不了解其中法理結構,實際上佔領是在軍事政府military government之下所進行的事務。換言之,軍事政府就是佔領體系,軍事政府的啟動,雖然在法律上不一定需要任何明確的宣布,但在結束時,是絕對需要一個明確的憑證,尤其是軍事政府是必須被民政 civil government 府,取而代之才能結束。美國征服台灣,因此在法律上有其權利與義務佔領台灣﹝包括重建﹞,結果是把這個任務委託蔣介石集團來進行的。美國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有管轄權,這是天經地義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b和第二十三條也完全給予確認,但是到今天為止,尚未由美國總統給予宣告USMG結束。是故,台灣關係法只是美國的國內法,無論你台灣街上看得到看不到美軍,台灣還是美國的佔領地。台灣當局(台灣關係法所稱)在國際上的活動都要看美國的臉色。

       看個實例:莫克拉颱風帶來大雨,嚴重重襲台灣南部,美軍「登陸」,中國「跳腳」,馬政權無能形象「昭然若揭」,突顯了台灣地位正常化之「重要性」及「必要性」。在國際媒體「鏡頭」之前,馬團隊赴災區,皆戴文圖並茂之「Taiwan」帽子,其上並無「中華民國旗幟或字眼」,故意誤導世人以為「馬政府是台灣政府」,加上,美軍登台,媒體稱是「台美斷交三十年之首次」,也再誤導世人以為中華民國是台灣。

       美國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定「建交公報」,承認其為代表中國之唯一合法政府,而流亡中的中華民國則由原先被美國承認為合法中國,依照「台灣關係法」改稱「台灣治理當局」,而這個「當局」,真正的角色則是以「中國人殖民台灣的政權」身分,代理美國軍事政府繼續執行「台灣佔領」。由此可見,「美華」之間事實從未「斷交」,而是一另類方式「聯誼」,現在,「台美」之間尚未「建交」,何來「台美」斷交之說?「中國人殖民台灣的政權」對外自稱「Taiwan」,而不敢稱是「中華民國」,對內實施中華民國憲法而自稱「中華民國」,以威壓台灣人並進行去台灣化。「中華民國」以兩面手法去「欺騙」國際社會,在外人面前裝「台灣門面」,對內卻「打壓台灣」,本土台灣人有義務去揭發其「台灣假面具」。

       美國是在「一個中國政策」、「美中三個聯合公報」和「台灣關係法」架構下,與中國進行邦交,無渋台灣地位,這是明確的。美總統Obama與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於2010年4月1日在倫敦會談,「認同」西藏是中國領土之一部份,然而,並沒有「認同」台灣是中國之一部份。事實上,自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後,沒有任何一位美國總統「曾」或「敢」違背該條約稱「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也沒有任何簽約國包括台灣宗主國日本,有權稱「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因非該約之簽約國,雖然可僅管「放話」,只能以「宣示」來自我膨脹,毫無「法理依據與效果」。

       就算法國總統Sarkozy「認同」中國主張稱「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也沒有用,因為,台灣主權在「舊金山和約第二b條」架構下,日本並無權利以「處分」台灣,依照1895年4月17日「日清」所簽之「Treaty of Shimonoseki馬關條約」,大清是「永久」而且「全部權利」之方式將台灣領土(包括Formosa和The Pescadores)讓予日本天皇,直到今日,天皇權利沒有任何改變。依照1943年12月1日所放送之「Cairo Communique開羅公報」,所必須歸還予中華民國的領土,是包括從日本「竊取」之台灣領土,然而,日本所有的領土中,只有存在一個自「大清」因「割讓」而取得的台灣,並不存在一個自「中國」因「偷竊」而取得之台灣,因為「割讓」是合法的,而「偷竊」是非法的,因此,「合法割讓的台灣」不等於「非法偷竊的台灣」,日本領土中,沒有存在一個自中國非法偷竊取得之台灣,當然無從歸還予中華民國。

       依照1951年9月8日所簽定之「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所放棄的是「日本台灣(Japanese Taiwan)」之「主權權利(領土權)」,一樣的「台灣」,因為歷史的演變,而有不同含義的「內涵」,讓本土台灣人不容易輕易理解。「舊金山和平條約中之Japanese Taiwan」不等於「開羅公報之Taiwan」(是為False Taiwan錯誤觀念的台灣)也不等於「馬關條約中之Taiwan」(是為Chinese Taiwan大清的殖民地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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