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位法理論證Legal Argumentations

1. 日本1945年4月1日依明治憲法施行,將台灣地位從日本之「未編入(合併)領土」改變成日本之「已編入(合併)領土」是「日本內政」問題或事務,非「國際問題」,當然不是行政法專家的研究範圍,依國際法之「不干涉內政」原則,日本並無對外「宣示(claim)」之必要。

2. 基於台灣依萬國公法是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在「被佔領地」之「台灣民政府」,才有依戰爭法成立之正當性。

3. 美國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尚持有「佔領權(right to occupy)」的領土之一,是領土「所有權(ownership)」依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 )Articles 2(b)及 2(c)歸日本天皇之台灣。

4. 台灣和日本如是已毫無任何關係,則中華民國是可依國際法「無主地先占」
原則,向國際社會宣有主權,經由中華民國憲法之施行,合法佔有台灣。如此簡單的國際法應該要懂,否則,「台灣民政府」是叛亂組織,應立即停止運作。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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