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反駁與答覆 Legalistic Refutation & The Answer

為何是美軍而非盟軍佔領台灣?

提問:日本戰敗向盟軍投降,美軍合法佔領台灣至今,為何中華民國佔領台灣只是美軍的代理?中華民國曾經是盟軍的一份子啊?

依戰爭法,對敵方領土之「佔領權(rights of occupation)」,只有「征服者(the conqueror)」才能因「征服事實(fact of conquest)」取得,而無涉其他之
「共同參戰國(cobelligerent)」,這是海牙第四公約戰爭法中明確紀錄,因此,主張日本台灣領土應由同盟國共管,是違反戰爭法!

蔣介石元帥是因美國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3(a)為「主要佔領權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在「principal-agent relationship」架構內,得以代理美國佔領日本台灣,而非因同盟國共同授權。因此,蔣介石元帥是代理美國佔領台灣,主張蔣氏代理同盟國佔領日本台灣,根本就是違反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

美國在斡旋對日和約期間,美國因是日本台灣之征服者,中國強勢介入韓戰而排除由聯合國決議台灣最終地位之可能。因此,有關台灣最終地位,依戰爭慣例,只有美國以日本征服國身份,才有資格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決定台灣前途,無涉其他之共同參戰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當然不能干預。

由台灣歷史顯示,日清馬關條約以前,中國政權(清帝國)只曾事實管轄不到福爾摩沙島三分之一領土,是日本而非中國先完成對整個福爾摩沙島統治而且建構主權,同盟國等國無視日本台灣1945年4月1日,被日本編入日本國土,已經符合萬國公法規定事實,是導致誤解台灣法理地位之根本原因。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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