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台灣
Taiwan Autonomy
日本自1895年6月17日台灣始政以來,從台灣第二代總督就開始思考台灣領土國際定位問題, 首先,在1905年時,任第十一代首相之桂太郎是主張視台灣為「殖民地」,可是,曾任管轄台灣的中央官廳台灣事務局委員之原敬,自始至終主張:日本領台後,即強力主張「內地同樣」。及至1919年10月29日後,任日本第十九代首相之原敬,始得以在第八代台灣總督、也是台灣第一代文官總督田健治郎通力配合下,改為依「內地延伸政策」,使台灣成為」日本國土一部份。」
就日本統治台灣之過程而言:
1. 「同化論」是經由國民參政權之「賦予」,而將「所領有(possessed)」之殖民地編入為「所擁有(owned)」之國土一部份,其地位相當於神聖不可分割之「已編入(合併)國土一部份(incorporated territory as an integral part of a state)」。
2. 「間接統治論」是賦予殖民地自治權,而不編入(合併)為國土一部份,其地位相當於具自決權之「未編入(合併)有組織領土(unicorporated organized territory)」。
台灣在日治時期,日本如是依從台灣先賢「設置台灣議會」之請願,賦予台灣殖民地自治權,而依「間接統治論」行使治理權,這個「未被編入日本」的台灣其「法理目前地位(de jure present status)」在舊金山和平條約之架構內,依聯合國判定領土歸屬標準,應是定位為日本之「非自治領土」。依國際法理,雖是可經公投以自決獨立,或被合併而編入為治理國之領土一部份,然,由於美國是日本包括台灣之征服者,其因共產中國擴大介入韓戰,為避免台灣被聯合國大會判定歸屬共產中國,1950年11月15日已打算不讓聯合國處理台灣問題,美國取回台灣處分權,等待在適當時機執行符合美國利益之台灣最終處分。因此,台灣在日治時期若是未編入(合併)日本之「自治殖民地」,美國如仍遵循尼克森「出賣台灣予中國以換取地區和平」之模式,台灣最可能之最終地位是高度自治之「中國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sovereignty of China)」。
然而,日本政府並不同意讓台灣成為「自治之殖民地」,反而於1945年4月1日由裕仁天皇下詔書,正式賦予台灣住民參政權,完成原敬內閣以來依「同化論」以行「內地延長」之政治工程,致使台灣在萬國公法之架構內,成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之國土一部份。日本在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放棄恢復行使其對台灣之主權權利後,台灣之「法理目前地位」,原本應是日本「自治之國土一部份」,相當於高度自治之「日本特別行政區(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sovereignty of Japan)」。然而,由於中國殖民政權之長期代理台灣美國軍政府佔領日本台灣,模糊了台灣地位之本來面目。因此,本土台灣人訴請美國與日本讓台灣地位正常化是完全有正當性。
由於日本不賦予台灣「殖民地自治」,而是在1945年4月1日將台灣編入(合併)為其國土一部份,致使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之台灣,從原本是「可能」被政治處理成「中國主權下自治區」,逆轉成是「只能」法理處理成「日本主權下自治區」,以達成對本土台灣人最有利之「國土內自治」。
台灣在日治時期,日本政府拒絕台灣先賢訴求「殖民地自治」之請願,將台灣編為日本之國土一部份。然而,由於戰爭因素,在杜勒斯和吉田茂所斡旋之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本土台灣人卻因此而有主張「日本國土內自治」之正當性?真是造化作弄人,無論機關如何算盡,終究是「人算不如天算」!天佑台灣!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1/09/28、2012/1/31、201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