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皇室宮內廳 Reaching the Imperial Household Agency

宮內庁は內閣総理大臣の管理の下にあって皇室関係の國家事務、天皇の國事行為にあたる外國の大使・公使の接受に関する事務、皇室の儀式に係る事務をつかさどり、御璽・國璽を保管する。


宮內廳受轄於內閣總理大臣,負責與皇室有關的國家事務,關於天皇接見外國使節的事務,皇室儀式的相關事務,保管御璽及國璽。


有關宮內廳之沿革如下:
1. 明治22年(1889年)2月11日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訂定了「皇室典範」,確立了皇室自律原則。明治41年(1908年)基於皇室令施行宮內省官制,以宮內大臣為輔弼天皇、處理皇室一切事務的機關。


2. 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起,隨著日本國憲法的施行,宮內省改製為宮內府,受內閣總理大臣管轄。


3. 昭和24年(1949年)6月1日施行總理府設置法,宮內府成為宮內廳, 為總理府之外局,受總理府管轄。


4. 平成13年(2001年)1月6日起,配合中央政府機構改革,施行內閣府設置法,宮內廳被編為內閣府之外局,受內閣府管轄。


日本平成時代之「宮內廳」,是日本政府中掌管天皇,皇室及皇宮事務的機構,其前身為昭和時代之「宮內府」乃至明治時代之「宮內省」。


基於台灣在法理上確實歸屬日本天皇,台灣地位問題應是屬於「皇室關係之國家事務」範圍,台灣民政府除了已設法透過日本國會議員向日本內閣總理大臣反應外,別忘了宮內廳已「得知(acknowledge)」台灣民政府之主張,並在2011年12月23日的天長節一般參賀場合予以善意回應,因此可設立單位和職掌與皇室有關的國家事務而受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管轄之宮內廳建立溝通管道,以利雙管齊下之策略促使日本政府依對台灣之主權義務,提醒美國政府應循戰爭法及戰爭慣例行使對台灣之佔領權利,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協助本土台灣人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03/26


參考資料:

日本文武天皇在大寶元年(701年)頒布大寶令官制,首次出現類似後來「宮內省」的組織。


在明治22年(1892年)頒布的大日本帝國憲法訂定了「皇室典範」,確立了皇室自律原則。明治41年(1911年)基於皇室令施行宮內省官制,以宮內大臣為輔弼天皇、處理皇室一切事務的機關。


二次大戰結束時,宮內省底下有大臣官房、侍從職、式部職、宗秩寮、諸陵寮、圖書寮、侍醫寮、大膳寮、內藏寮、主馬寮、總務局、警衛局等單位;周邊另設有內大臣府、掌典職、皇后宮職、東宮職、皇太后宮職、帝室會計審查局、御歌所、帝室博物館、正倉院管理署、帝室林野局、學習院・女子學習院、李王職等附屬機構,以及地方機關的京都地方事務所。


二次大戰後,宮內省的事務移交至其他政府機關管理,將機關的分離獨立性限縮。昭和22年(1947年)5月3日,隨著日本國憲法的施行,宮內省改製為宮內府,受轄於內閣總理大臣。伴隨改制而來的是大規模裁員;二次大戰結束當時,宮內省的職員超過6,200人;改制後的職員人數不到1,500人。宮內府中,宮內府長官之下設置宮內府次長,管轄長官官房、侍從職、皇太后宮職、東宮職、式部寮、圖書寮、內藏寮、主殿寮與京都地方事務所。


昭和24年(1949年)6月1日施行總理府設置法,宮內府成為總理府的附屬機構宮內廳,宮內廳長官之下設置宮內廳次長,管轄長官官房、侍從職、皇太后宮職、東宮職、式部職、書陵部、管理部與京都事務所。


平成13年(2001年)1月6日起,配合中央政府機構改革,施行內閣府設置法,宮內廳受內閣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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