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2010年2月4日與7日連續刊登「一分鐘快讀台灣史」,讓人覺得部份不符戰爭法和國際法觀點,這個圖表應該力求正確,以免誤導讀者。

首先,日本對台灣主權應該是從1895年至1952年,日本統治台灣五十七年,不是1895年至1945年應該更正才對。這是因為國際間和盟軍(一)不承認蔣介石集團單方面廢除馬關條約,(二)認定日本軍隊是在日本本土投降,不是在台灣投降,(三)認為中國政府流亡遷移至台灣之舉動,沒有影響臺灣主權情形。重點是:台灣領土依然屬日本主權直到1952年4月28日。

圖表對二次大戰「終戰」誤解頗深,台灣人常常對「戰爭」混淆不清,「停戰(停火)」和「終戰」是不同意義的,不能混為一談,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是「停戰或交戰停止」,1952年4月28日和平條約生效才是「終戰或戰爭結束」。

圖表上:1945:中國國民政府代表盟軍受降接管。這是嚴重錯誤,應該是1945年10月25日:台灣地區交戰國佔領開始。國際法也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同理,1949:中國國民政府流亡台灣。因為,中華民國離開自己國家領土到仍屬日本主權的台灣,當然是流亡政府。

再者,和平條約以及1952年8月5日的台北條約內,都沒有安排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國。台灣仍然是佔領地,中華民國依然是流亡政府,圖表應該說清楚。

民進黨蔡同榮立委元月二十八日寫說:「中華民國在國際上,自一九四九年起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一九七一年退出聯合國後,也不再受到國際承認。蔣氏政權長期威權統治台灣,將台灣當作復興基地,直到一九九六年人民直選總統,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才具備合法地位。(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28/today-09.htm)」這段談話完全沒有國際法依據,是不存在的歪論。正確的說:流亡政府不能就地合法,既然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就沒有任何辦法讓其合法。台灣人應該提倡:台灣不是主權獨立國家,名字不叫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在台灣仍是一個佔領權,一個流亡政府,不是一個國家,台灣人要努力的方向是:自治˙建國˙救台灣。

戰爭法下的台灣領土(2

軍事政府和戒嚴法的探討

Praising of Military Government and Martial Law

軍事政府和戒嚴法(Military Government and Martial Law)一書,在一九一四年美國出版的第三版中,作者William E. Birkhimer 有非常清楚的解釋:「軍事政府」何時才會停止運作。作者強調:「軍事政府將會持續運作,直到被具有正式效力的方案所取代為止。」事實上,從軍事歷史的判決慣例也可以找到答案,一八四八年七月四日生效的美國與墨西哥戰後【Guadalupe Hidalgo和平條約】,其中第五條,墨西哥將加利福尼亞割讓給美國,因此,有人以『和平條約生效,是否表示美國軍事政府(USMG)在加利福尼亞正式結束?』向法院提出訴訟,結果一八五三年美國最高法院在Cross v. Harrison. 57 U.S.164 案中判決:【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而成立,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必須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能夠為這塊領土提供一般平民政府】。最後,美國軍事政府在加利福尼亞,直到一八四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才被平民政府取代。

相同的戰爭案例,在一九零一年美國最高法院有兩個判決,討論一八九八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處理西班牙將古巴「懸空割讓limbo cession」,和平條約沒有指定古巴的收受國,與一九五二年美日太平洋戰後,日本「懸空割讓」台灣情況一樣,沒有指定收受國;美國最高法院在一九零一年分別有Neely v. Henkel 與Downes v. Bidwell兩案,判決內容提及美國與古巴之間的主權關係,同時引用一八五三年最高法院對Cross v. Harrison 的判例,最高法院明白指出:

『美國與西班牙的關係,如同美國與其他國家的關係一樣,美國與西班牙停戰,並簽署巴黎條約後,美國把古巴當作被美國征服的領域,但針對美國與古巴之間的關係而言,基於古巴居民的福祉,把該島交付管轄給予美國,古巴居民才是將來實質的所有人,如果古巴人透過自主行動,建立穩定政府後,美國將歸還古巴專屬管轄權。』

作者William E. Birkhimer在「軍事政府和戒嚴法」書中第六章,也對美國佔領古巴問題提出分析:『西班牙政府於一八九九年退出古巴以前,美國軍事政府在島上的地位,顯然是屬於單純的軍事佔領;日後轉為一種獨特的軍事佔領(因為在巴黎條約中古巴被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亦即美國以主要佔領權國身份,接受尚未成立的古巴共和國所託,在島上行使主權,然而美國已經允諾,協助成立未來的古巴平民政府』

台灣與古巴都是「因征服而割讓」,其中古巴是美國征服西班牙,而被西班牙割讓,台灣則是美國征服日本,而被日本割讓,隨後,古巴因為巴黎和約而被懸空割讓,沒有指定收受國,台灣也是因為舊金山和平條約被懸空割讓,同樣沒有指定收受國,雖然沒有指定收受國,但是在和平條約中都確定美國是為「主要佔領權」國,因此軍事佔領表示佔領國有權行使當地主權,被視為「過渡時期」或稱「暫定狀態」,但是很重要的戰爭法明確規定:「佔領不移轉主權」

「軍事政府和戒嚴令Military Government and Martial Law」作者William Birkhimer

在書中第二十一頁,提到征服者在其佔領區之統治權來自萬國公法,聽命於征服者之國家憲法和法律,書中寫道:

「The commander of the invading, occupying, or conquering army rules the country with supreme power, limited only by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orders of his government. For, by the laws of nations, the occupation belligerency transfers the sovereign power of the enemy’s country to the conqueror.」「不論是經過入侵、佔領或者征服,佔領軍是依照萬國公法,將敵國之主權權利移轉給征服者,軍隊之指揮官統治權只受制於國際法,聽命於其政府。」

書中第二十二頁提到佔領後,有關軍事佔領中征服者行使「主權權利」時,與佔領地之「主權」關係,書中寫道:

 

「Castine, Maine was occupied by the British September 1st, 1814, and retained by them until after the treaty of peace, February, 1815. By this conquest and military occupation, the enemy acquired that firm passion which enabled him to exercise the fullest rights of sovereignty over that place. The sovereignty the United States over the territory was, for the time being, of course, suspended.」「美國緬因州之Castine地方,曾經在1814年9月1日被英國軍隊佔領,一直到1815年2月(應該是四月才對)英國軍隊撤退,在這征服者的軍事佔領期間,征服者英軍在Castine行使完全之主權權利,而美國對Castine之主權,則當然暫時處於懸置suspended狀態。」

 

書中第四十七頁提到征服者和被征服地區之關係,書中說:

「The relation which the conqueror district occupies toward the government of the conqueror depends, not upon the law of nations, but upon the constitution and laws of the conquering state.」「征服者和被征服地區之關係並非依照萬國公法執行,而是依照征服者的憲法及法律去實施。」

由此戰爭法的原則,台灣問題就比較容易讓人理解,也讓本土台灣人知道如何解套,分析如下:

(一)按照萬國公法架構,「主權」和如影隨行之天賦「主權義務」,不可被「移轉」,但是,不是天賦之「主權權利」則可以被「移轉」,例如日本台灣就是被美國征服者如此對待。

(二)被懸置之「主權義務」可以隨著「主權」被恢復而自動恢復;而被放棄或移轉的「主權權利」則無法自動恢復,必須經由征服者之「許可」,才能被動恢復。日本台灣因為美國征服者尚未宣佈「結束佔領」,至今仍然被「台灣關係法」所「關」。

(三)國際法中的「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基於主權義務,因此無法移轉。

(四)宗主國和殖民地性質領土之關係,不能適用萬國公法。然而,宗主國和國土性質領土之關係,則受萬國公法拘束。

(五)戰爭法中,征服者對被佔領地區之統治權是受制於「國際法」,而不是「萬國公法(國家法)」所拘束。

   () 萬國公法只適用於已經擁有主權(owned sovereignty)」加上被編入(has been incorporated)而為國土性質之領土由於萬國公法定義下之所謂國家」,是必須符合自由(free)且自主(independent)之人民在自然態下共同生活之原則故即使征服國在不受萬國公法拘束之佔領地施行征服國憲法而宗主國在不受萬國公法拘束之殖民地施行宗主國憲法也不能將佔領地或殖民地性質之領土編入"(to incorporate)為受萬國公法拘束之國土一部份以就地合萬國公法因此日本在不擁有主權之朝鮮殖民地施行日本憲法只是行使自朝鮮因割讓而移轉所取得主權權利之一種方式並不能因此將朝鮮編入為日本國土之一部分反之日本依關條約確實擁有台灣主權並在因敗戰而投降之前已經由皇民化政策(化育台灣人為日本人之法案)之頒行並依日本明治憲法之施行將台灣編入為受萬國公法拘束而具有神聖不可分割性之國土一部份由此可推論流亡在台灣之中國殖民政權在不擁有主權之日本台灣領土施行中華民國憲法只是代理美國在台灣佔領地行使自日本因放棄恢復行使而移轉所取得主權權利之一種方式不能因此就地合法」,逕稱台灣是中華民國之國土一部份

戰爭法的規範,加上國際法的約束,日本台灣領土在日本戰敗後,依照戰爭法,日本台灣領土應該被征服者美國直接佔領,卻讓蔣介石集團代理佔領,佔領後,台灣領土主權被「懸置(懸空)」,而台灣領土權利被移轉,檢討其流程:

(一)     日本併合的北朝鮮:先由蘇聯佔領後,讓北朝鮮獨立。

(二)     日本併合的南朝鮮:先由美國佔領後,讓南朝鮮獨立。

(三)     日本台灣領土:先由蔣介石集團佔領,流亡中國政權代理,現在懸疑中。

(四)     日本南樺太和北方四島外千島群島:先蘇聯佔領,後被違法併入蘇聯。

(五)     日本北方四島:先由蘇聯佔領後,改由俄羅斯佔領中。

(六)     日本琉球群島:先美國佔領,再聯合國託管(交美國),協商回歸日本。

日本於一九四五年四月一日按照國際法規範,將台灣納入「內地延伸」,實施日本憲法,已經變成日本神聖國土之一部份,依照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必須保障「國家領土完整原則」,日本依然對台灣領土有主權義務,在萬國公法的架構下,與日本主權同進退。

因為日本按照和約規定,不能「恢復行使」對台灣之主權權利,然而,日本對台灣主權義務,必須伴隨日本主權之恢復而恢復,這是台灣屬日本國土的必然規定, 征服者對台灣之處分方式有:

(一)     比照琉球處分模式,讓台灣回歸日本。

(二)     讓台灣成為日本「自治區」,是日本邦聯的一部分。(待續)

 

戰爭法下的台灣領土(3

美國違法政治處分台灣領土

國際間的戰爭似乎無法避免,因為無法避免,所以才會有「戰爭法」的制定,用以規範交戰國的行為,特別是對非戰鬥團體的保護及平民的免於受害,有些國家都有數千年的歷史,對於戰爭後的許多事務處理,還停留在一八二零年拿破崙時代的「併吞」(annexation),或者是「佔地為王」,像最近有作戰經驗的阿富汗、伊拉克等包括中國在內,根本對現代文明國家所定的「戰爭法」、「佔領法」或「戰時民政治理體系」(或稱軍事政府)是哪種事物?沒有概念,對佔領的征服者,採取恐怖行動,希望早日將征服者趕離自己的國家,其實剛好相反,只要當地成立「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恢復社會良好秩序,征服者必然自動離開,因為有「戰爭法」的規範。

戰爭情況的分類,交戰國在作戰以後,一方投降或者要求停戰,雙方停火至和平條約簽署前,如果有發生領土的佔領情況,稱為「交戰國佔領」(belligerent occupation),這時候的佔領區被稱為「獨立關稅區」(independent customs territory),和平條約簽署後稱為「善意佔領期」(friendly occupation),也是「軍事政府之平民治理體系」(civil affairs administration of a military government),同時,對於佔領事宜無論哪一階段,都可以委託他國代為行使佔領任務管理,有關平民治理體系之建立,美國國防部陸軍總署已經有彙編成書FM 41-10

舉例來說,美國海外作戰處理,一旦在海外發生戰爭時,獨立的「美國軍事政府」(USMG)立刻啟動,啟動後,如果要結束,必須有正式的文件宣佈,或由美國總統佈達,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至今尚未宣佈結束美日戰後,終止台灣的美國軍事政府佔領,結束軍事佔領,當然不單是戰爭問題,也是政治問題;美國的戰爭法彙編是包含佔領法在內,一九四零年十月一日,由美國國防部陸軍總署首次出版,通稱為FM 27-10(US Army Field Manual FM 27-10)。這是美國總統或司法部等各界,處理或引述因戰爭帶來的各種解決方法的依據,當然「最高法院判決」或「戰爭習慣法」也常被討論。

戰爭法之法源,國際法是包含有戰爭法,國際間所有國家都必須遵守的法律,戰爭法的主要來源有三:

一、公約或條約。如一九零七年的海牙第四公約,一九四九年的日內瓦公約,國際紅十字會總會規章的人道主義章節等,其原始學術基礎是來自:「論戰爭與和平」(On the Law of War and Peace)作者Grotius於一六二五年出版,與「國家法」(the law of nations)作者 Vattel於一七五八年出版。

二、戰爭慣例。有些戰爭法雖然沒有正式以條文形式列入公約或條款,這種不成文的法律規定、傳統法或者慣例法,能透過各國的法律慣例制訂,由公認的國際法學者明確定義,這類的條約被美國大法官引述或最高法院引用,制定成法條。戰爭的傳統法與慣例法可比擬為英美的不成文法。

三、美國與他國的大法官解釋文,最高法院判決,或者聯邦法院因戰爭行為所產生的判例。

從戰爭法之佔領法可以得到下列結論:

一、           佔領不移轉主權。

二、           佔領軍不得向當地居民實施徵兵制度。

三、           被佔領區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繼續運作。

四、           被佔領區居民有暫時效忠原則(temporary allegiance)。

五、           被佔領區的領土主權被主要佔領權國所握有,還沒有移交給當地平民政府,因此屬暫定狀態(interim status),故被佔領區的「政治狀態」未達最後狀態。

六、           被佔領區的管轄軍事政府體制要有正式宣告才結束。

七、           被佔領區是屬於獨立關稅區。

八、           主要佔領權國可以委託他國執行代理佔領任務。

以台灣在舊金山和約內,被美國主要佔領權國佔領為例,現在雖由流亡中國政權暫時佔領,無法讓人對「台灣地位未來」意涵去瞭解,美籍台灣人醫師郭勝華女士多年來一直從事推動「台灣國際地位」正常化運動,頗多建樹,二零零七年六月四日,她致函當時美國國務卿萊斯(Condoleezza Rice),請教:

「˙˙˙,am I right to say that the USMG has indeed holding Taiwan’s sovereignty since 1945 Is Taiwan, like Puerto Pico, part of the U.S.?or am I misinformed in this Taiwan issue?」「˙˙˙我說美國軍事政府其實自一九四五年以來即握有台灣主權,對否?台灣是否如同波多黎各是美國的一部分?或者,我對台灣問題爭論之認知有錯誤?」

美國國務院台灣司(Taiwan Coordination Office)副主任Sue Bremner 代替萊斯回覆:「The United States has never claimed to have acquired title to Taiwan by law, treaty or conquest. Our relations with Taiwan are governed by the three joint Communiques and the Taiwan Relations Act. The 1972 Shanghai Communique “acknowledges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s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Although the United States recognizes the PRC Government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we have not formally recognized Chinese sovereignty over Taiwan. In fact, we have not made any determination as to Taiwan’s political status. Our consistent position remains that sovereignty of Taiwan is a question to be decided peacefully by the Chinese people on both sides of the Taiwan Strait. 」「美國從來沒有主張已經依據法律、條約或征服而取得台灣之名義(佔有享受權),我們與台灣之關係是取決於三個公報以及台灣關係法,一九七二年之上海公報中,美國得知台海兩岸之中國人(台灣人除外),都堅信中國只有一個,並承認台灣是中國之一部分。雖然,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唯一合法之中國代表政府,我們並未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擁有主權。事實上,我們並未曾對台灣之政治地位作出任何決定。我們的一貫立場為臺灣主權是兩岸中國人應和平解決之問題。」

針對美國國務院台灣司的回函,本土台灣人已經能夠完全瞭解美國征服者的態度和思維,那就是:

(一)     太平洋戰況激烈,日本軍隊非常勇敢,美國吃了苦頭,沒有遭遇過如此困境,因此,美國不知悉日本政府已於一九四五年四月一日,合乎國際法的將台灣編入領土範圍,成為萬國公法架構內之神聖不可分割之一部份,這是事實,美國卻仍然依照中國所說的:將台灣視為日本殖民地處裡。

(二)     終戰後六十年後的今天,我們驚訝地發現,美國行政部門竟然已經沒有「征服日本就是征服台灣」,跟「佔領日本就是佔領台灣」的認知,同時美國政府也不瞭解「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主要佔領權國」之意涵(從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面對如此殘忍的認知落差,本土台灣人只能主動告知美國:「依據戰爭法,美國是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所宣稱的日本征服者,不必經過『主張claim』,就可以自動依『征服權力』取得台灣法理之『領土權』,包括『名義title』。」然而,美國國防部立場應該清楚:美日安保條約所稱之Japan area(日本區域)是包含台灣在內,也就是說「周邊有事」,即「台灣有事」,即「日本有事」,即「美國有事」。

(三)     美國是唯一有權執行對台灣處分之國家。由於美國將台灣錯誤認知為日本前殖民地,而在一九七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尼克森周恩來密談五項原則中,尼克森稱「不支持台灣獨立」和「會阻止日本勢力進入台灣」。因此,如果台灣真是日本前殖民地,尼克森討好中國,而達成美中建交目的之策略就是「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毫無疑問,尼克森確實是在上海公報裡「將台灣置於被併入中國之軌道」,幸運的是,此公報並沒有被國會納為依據,進而制定「法案」,而執行「正式」承認中國對台灣有主權。

(四)     美國行政部門不瞭解「日本和台灣法理地位之牽絆」,也不清楚「台灣人和中國人之間法理身份區別」,冒然將台灣主權預設為,是「台海兩岸中國人應和平解決之問題」,而將本土台灣人權益放置於「不聞不問」之政治煉獄中。(待續)

 

戰爭法下的台灣領土(4

聯合國對台灣領土的看法

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by Mr. Eric Stein of the Office of United Nations Political and Security Affairs   SECRET WASHINGTON Nov. 16, 1950

聯合國政策與安全事務委員會Mr. Eric Stein於一九五零年十一月十六日會談後,備忘錄紀載著:

「˙˙˙, We could state frankly several basic principles which we could consider as appropriate framework for a plan for the solution of the Formosa question. These principles are:「我們可以坦承聲明,下咧幾項可以適合來解決台灣問題,這些基本原則和方法分別是:」

  1. 1.    The United States, as a principal victor of the war in the Pacific and as the sole occupying power of Japan has great responsibility in the disposition of Formosa.

美國是太平洋戰爭的主要勝國,是唯一的日本主要佔領權國,負有重大責任處分台灣。

  1. 2.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e relatively brief period of Japanese domination, Formosa was been part of China for centuries. The history of the island and the ethnic characteristic of the population call for ultimate restoration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island to China;

台灣除了有相對較短時間被日本統治外,長久以來是中國的部份,台灣島的歷史以及種族特性,最後或許會將台灣歸併給中國。

  1. 3.     The restoration of sovereignty can not take place as long as the possibility exists that Formosa may became a base for a new aggression in the Pacific and the object of a bloody civil struggle.

只要存在讓台灣,有任何可能成為太平洋新的侵略基地,或者血腥之內部鬥爭的目標,則不應該有主權歸還之可能性。

  1. 4.     The people of Formosa must be given an adequate measure of autonomy and Self-government under the sovereignty of China; the relations between Formosa and China must ultimate be based on the consent of the people of Formosa and China.

必須讓台灣人在中國主權下有充分之自治及自治政府,台灣和中國的最終關係應該是基於雙方人民之同意。

  1. 5.     In view of the complementary nature of the Formosa and Japanese economies, a long tern arrangement should be made insuring a continuation of close trade relations between Formosa and Japan.

鑑於台灣和日本已經是經濟具互補性,應該有長程安排,以確保台灣和日本之間繼續保持密切之經貿關係。

  1. 6.     Formosa should be demilitarized.

台灣必須是非軍事化的地方。

針對六十五年前,聯合國政策及安全事務委員會對台灣問題處裡的結論,本土台灣人要清楚釐清六件事,才能對症下藥,解救台灣,免於被中國併吞。

(一)     台灣領土地位到底什麼?日本投降時,台灣是否為日本殖民地?如果是殖民地性質,在舊金山條約第二條第二項架構下,美國以其至今仍然有效之「台灣處分權」,有完全立場依照「美國利益」因素去考量,甚將會「正式」承認台灣是中國一部分,這方面,台灣人要「發出自己聲音」,要提醒美國和日本「誠實面對」,特別是台灣領土早在一九四五年四月一日,依照國際法規定,在日本政府「內地延伸」政策下,將日本憲法「完全實施」在台灣,已經成為國際法內之神聖不可分割之日本國土。

(二)     台灣領土如果是日本神聖國土,美國在不能違反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二項下,必須尊重「日本領土完整」原則,不可以強迫台灣併入中國,所以,美國處裡台灣領土可以比照「琉球返還模式」,將台灣還給日本,或者遵照前美國務卿杜勒斯和吉田茂前日首相,心目中之台灣願景,讓台灣在舊金山和約架構下,成為與日本聯邦之「自治區」。

(三)     美國是太平洋戰爭中的「征服者」,是主要戰勝國principal victor也是法定之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是唯一征服日本之佔領權國sole occupying power,所以,美國是對日本台灣享有佔領權之征服者。舊金山和約生效前,美國是主張依照開羅宣言,條約生效後,美國是以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身份,讓蔣介石政權得以「代理」美國執行台灣之佔領。

(四)     唯一有「權力」及「責任」處理台灣最終之國家是美國,美國對台灣過去的歷史研究並不嚴謹,誤認中國之宣傳,以為台灣是中國一部分,台灣是日本殖民地,甚至台灣人是中國人,有意要將台灣成為中國之自治區。現今美國已經大逆轉,決定不將台灣併入共產黨中國,唯一條件就是:「本土台灣人要發出聲音,要自治˙要建國˙要救台灣」。

(五)     共產中國在一九五零年強力介入朝鮮戰爭,美國依照聯合國觀點的前三點,決定不將臺灣主權移轉中國,也因此,杜勒斯於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二日再度提出「台灣自治」時,有關台灣自治區主權歸屬問題,確實讓杜勒斯頭痛許久。

(六)     針對聯合國六點台灣問題原則,杜勒斯稱:「That the above mentioned principles may not be perfect, but that in our view they provide an adequate framework for a General Assembly inquiry.」「上述原則或許不完美,然而我方認為,提供一個適當之架構,給聯合國總會去審查。」美國的確原本擬定,將台灣依照義大利殖民地的處分方式,送交聯合國處理然後轉交中國,所幸,天祐台灣,杜勒斯前國務卿救了本土台灣人,免於被中國奴役。

現在,二零一零年的今天,本土台灣人從新知道,當初聯合國處理台灣的態度和原則,美國似乎也有苦衷,台灣人沒有「發聲」是最大的敗筆,本土台灣人以「感情反中國國民黨」的口號,只不過是想奪得政權,是奪得流亡中華民國的政權,是想要「為官」而已,是無法救台灣和救台灣人的,因為,流亡政府不可能就地合法是國際法的規定,本土台灣人只有「消滅中國國民黨」和「推翻中華民國」才能讓本土台灣人「出頭天」。(待續)

戰爭法下的台灣領土(5

義大利殖民地處理與台灣比較

在國際法上,領土主權 (Territorial sovereignty) 就好比是私人對物享有所有權,只不過它稱之為統治權 (Imperium)。領土主權取得方式有佔領 (Occupation)、添附 (Accretion)、割讓 (Cession)、征服 (Conquest),和時效 (Prescription) 等等方式。

 

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放棄台灣的條文是:

b.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第二條第二項: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權利、名義與主張權。

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義大利在法國巴黎簽訂「對義大利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Italy」,其中第四節義大利殖民地(Section IV Italian Colonies)第二十三條有放棄利比亞、伊利西亞、索馬利亞島的條文:

1. Italy renounces all right and title to the Italian territorial possessions in Africa, ie. Libya, Eritrea and Italian Somaliland.義大利放棄所有對其在非洲屬地,即利比亞、伊利西亞和義屬索馬利亞之權力(處分權、管轄權和佔享權)

2. Pending their final disposal, the said possessions shall continue under their present administration.暫時不做最終處分,所提及之屬地將繼續由目前之管理當局管轄。

3. The final disposal of these possessions shall be determined jointly by the Governments of the Soviet Un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of France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coming into force of the present Treaty, in the manner laid down in the joint declaration of 10 February 1947 issued by the said Governments, which is reproduced in Annex XI. 這些屬地最終處分將在條約生效後一年,由蘇聯、英國、美國以及法國政府,依照附件寫於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所發佈之聯合聲明中,所記載之不同方法,共同決定其最終處分。

「對義和約」和「舊金山和約」比較,兩者放棄的標的使用文字幾乎一樣,只不過義大利少了一項領土主張權claim to territory,這是因為考量義大利原來是以「宣示主權to claim sovereignty」,而不是以「擁有主權to own sovereignty」模式,取得其在非洲之殖民地領土。義大利對其殖民地之領土權利right to territory以及領土名義title to territory,是建立在領土主張claim to territory之國際法源上。因此,義大利一旦必須放棄對其殖民地性質之領土,這些領土不屬於萬國公法架構內,不具有神聖不可分割的特質,也就是不可分割。義大利被迫放棄其對殖民地所有之「領土主張權claim to territory」,等同放棄所有之領土權利right to territory以及領土名義title to territory,簡單地說就是:all claims of sovereignty over territory。

當初簽訂「對義大利和平條約Treaty of peace with Italy」的時候(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利比亞Libya領土是分成三部份,英國佔領三分之二,法國佔領三分之一,Eritrea and Italian Somaliland則全由英國佔領。殖民地領土再被其宗主國放棄「領土主張權claim to territory」(包括處分權right to dispose of)後,因為和原宗主國之間並不存在「殘留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關係,而立刻成為「無主地」,其最終歸屬當然可以由聯合國總會安排。相對的情況,國土性質之領土(例如台灣領土)在被宗主國放棄「主權權利right of sovereignty」後,在萬國公法的約束下,與宗主國仍然存在「主權義務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之殘留主權義務關係,所以並非「無主地」。擁有該領土主權之宗主國(例如日本)只是不能行使包括「移轉」之處分權,因此,該領土「歸屬不變」(台灣仍屬日本國土)。

美國因為中國強力介入朝鮮戰爭,決定將已經寫好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更改,這對於戰爭征服者者的決定,因此救了本土台灣人,免於受共產中國的奴役,也接受了日本首相的請託,將台灣與日本依然保持經濟共同體性質,觀察一九五零年九月十一日,原先的舊金山和約草約第四章領土Chapter 4 Territory第五項提及:

「Japan accepts whatever decision may here after be agreed upon by the United Kingdom, the Soviet Unio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with reference to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the Pescadores, Sakhalin south of 500 north latitude and the Kurile Island. In the event of failure in any case to agree within one year from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is treaty, the Parties to this Treaty will seek and accept the recommend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日本接受此後由英國、蘇聯、中國及美國對於台灣的地位決定,包含北緯五百度以南之樺太,及千島列島未來地位之任何決定。如本和約生效一年內,無法達成任何共識,和約當事人將尋求並接受聯合總會之推薦。」

本土台灣人今天可以確認,該沒有實施的草約內容,美國原先想要比照義大利殖民地之處理模式處分台灣,但是,幸好發生一九五零年朝鮮戰爭,征服者美國改變原先主張,特別是美中衝突擴大,美國決定自己處理台灣問題,確定不讓台灣交給中國,真是天祐台灣。(待續)

 

戰爭法下的台灣領土(6

探討義大利殖民地的處分

殖民地的獨立運動在二戰後全球興盛,十九世紀是西方國家帝國主義侵略活動達到巔峰的年代,日本因為明治維新運動而全面西化,因此社會組織改變,生產大量增加,一八九五年因為戰爭賠償得到台灣領土,經過國際法理的洗禮,在一九四五年四月一日在台灣領土實施「內地延伸」政策,日本憲法全面執行;一九一零年以軍事武力「併合」朝鮮領土,朝鮮是標準日本殖民地的例子。

 Italy renounces all right and title to the Italian territorial possessions in Africa, ie. Libya, Eritrea and Italian Somaliland.義大利放棄所有對其在非洲屬地,即利比亞、伊利西亞和義屬索馬利亞之權力(處分權、管轄權和佔享權)

(一)有關義大利所屬殖民地Libya利比亞的處分經過:

  1. From 1943 to 1951, Libra was divided by the British and the French administration.「自一九四三年至一九五一年間,利比亞領士被英國及法國瓜分治理。」
  2. On February 10, 1947, Italy renounced all claims to Libra.「在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義大利放棄對利比亞領土之主張權(宣示擁有權)。」
  3. On November 21, 1949, the UN General Assembly Passed a resolution stating that Libra should become independent before January 1, 1952.「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聯合國總會通過決議案,利比亞應該於一九五二年一月一日前獨立。」

「當義大利在聯合國強迫下放棄利比亞殖民地後,英國法國兩國並沒有乘機,將已經處於無主狀態之利比亞宣示(主張)為其領土,指示執行其佔領管轄權。而利比亞之最終處分是由聯合國總會決定『應該獨立』。結論就是:利比亞處分劉成為:義大利殖民地變成英國、法國治理管轄(19431951),交由聯合國總會決議,讓利比亞獨立。」

(二)Eritrea有關義大利所屬殖民地伊利西亞的處分經過:

  1. The Eritrea came under British administration in 1941.「伊利西亞自一九四一年開始由英國治理管轄」
  2. While under British trusteeship, the United Nations decided to federate Eritrea with Ethiopia in 1950.「在英國託管期間,聯合國決定讓伊利西亞於一九五零年成立為衣索匹亞之聯邦。」
  3. The new Ethiopia government conceded Eritrea’s demand to have an UN supervised referendum dubbed UNOVER to be held in Eritrea. This took place in April 1993 with an over whelming (99.79%)vote by Eritreans for independence. Independence was declared on May 24, 1993.「新的衣索匹亞國政府應該答應伊利西亞,舉行在聯合國監督下名稱為UNOVER公投之要求,伊利西亞在一九九三年四月所舉行之公投,是以百分之九十九點七九壓倒性結果贊成獨立,最後在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宣告獨立。」

有關義大利所屬伊利西亞處分之流程結論是:義大利殖民地,變成英國治理管轄(19411950),交由聯合國總會決議,衣索匹亞聯邦(19501993),舉行公投後,讓伊利西亞獨立。」

(三)有關義大利所屬殖民地Italian Somaliland的處分經過:

  1. The Italian Somaliland came under British administration from 1943 until 1949.「義屬索馬利島自1943至1949年間是由英國所治理。」
  2. In November 1949, the United Nations granted Italy trusteeship of Italian Somaliland, but only under close supervision and on condition that Somalia achieve independence with in ten years.「義大利依照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所簽訂和約,放棄對該領土之主張權後,聯合國要求在密切監督,及讓索馬利亞在十年內達成獨立條件下,將義大利原來已經放棄之義屬索馬利島,再度交由義大利託管。」
  3. In 1960, Italian Somaliland united with British Somaliland to from the Republic of Somalia.「在一九六零年,義屬索馬利島和英屬索馬利島合併,成為索馬利亞共和國。」
  4. To the extent that Italy helped the territory by UN mandate, the trusteeship provisions gave the Somalia the opportunity to gain experience in political and self-government. These were advantages that British Somaliland, which was to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new Somali states and remained a protectorate of Britain until 1960, did not have.「義大利沒有辜負聯合國請託,協助該扥管領土,依照託管條款,而給予索馬利人民獲得政治教育以及自治政府經驗的機會,這是將被編入新索馬利國,而繼續為英國保護國至一九六零年之英屬索馬利島所沒有的利益。」

有關義屬索馬利島處分流程為:先是義大利殖民地,交英國治理(19431949),再交聯合國處裡,又轉為義大利託管(與英屬索馬利島合併)(19501960)。

現在總結義大利所屬殖民地戰後處分狀況,義大利在一九四七年二月十日,依照條約放棄義屬索馬利島,放棄後,在聯合國總會再度委託下,這個殖民地被託管十年。由此看來,「被迫放棄」是一種懲罰,但是,「使其能恢復」是一種酬勞或策略,「放棄殖民地」是一回事,可是放棄後之「恢復治理」又是另一回事。聯合國要求義大利放棄殖民地之治理權,征服者與聯合國卻能行使「使其恢復」權,「放棄」後仍然可以取回,並不是「自動」能完成的,取決於征服者和聯合國的最終決定。(待續) 

 

戰爭法下的台灣領土(7

美國創造「台灣問題」的巧妙模糊

How the USA creates masterful ambiguities

 regarding the Taiwan question

為何美國國務院有權解釋「台灣地位現狀」?

本土台灣人永遠不會忘記「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戰敗投降,台灣人也向盟軍投降,台灣人的「尊嚴」那天開始被中國人踐踏,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發生「中國人對台灣精英大屠殺」,接著「白色恐怖來臨」,警總、調查局四處羅幟台灣人罪名,將台灣人撲殺或監禁,以戰敗國民對待,一九四九年六月十五日中國人宣佈:「以壹元換取台幣四萬元」,從此,本土台灣人民陷入「一窮二白」階段。

台灣已經敗戰六十四年了,至今台灣人依然處於「沒有國籍、沒有政府」的「政治煉獄」之中(美國聯邦地方法院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判決、高院二零零九年四月七日判決),「流亡台北的中國政權Chinese Taipei」依然統治著「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美國二戰後的台灣佔領軍事當局製造「台灣關係法」的「冒牌台灣人people on Taiwan」,不只混淆了「國際觀感」,也作弄了「本土台灣人」。

日治台灣後已經超過半個世紀,美國已經歷經八任總統,國會也由民主黨與共和黨分別主導過,整個民主世界與共產世界歷經驚天駭浪的劇變,蘇聯帝國的崩解,中國天安門的鎮壓屠殺,伊拉克的海珊事件,北朝鮮的飛彈核武,這些都經過電視媒體轉播現場呈現世人眼前,幻滅多少人對世界和平的憧憬與幻想,特別是對中國所謂「和平崛起」和「中國威脅論」幾乎同時存在。

台灣內部之變化屬於「物換星移幾度秋」撲朔迷離,諒誰也難懂,在美國壓力下,流亡中國政權放棄「屠殺爛關」政策,厲行政治「中國國民黨」式的民主化,經濟國際化,自由與法治相輔並行化,這期間,陸續解放三十八年世界記錄的戒嚴令,流亡中國藉用台灣人冒充中國人,選中國人在台灣的總統,陳水扁先生以台灣人身份居然當選「其」總統八年,令在台灣的中國人「莫不以為恥」,當然在事後,以各種理由「追殺」,甚至於「禍延九族」,不足為奇。

西藏流亡政府寄居於印度達蘭薩拉市(Dharamsala City),流亡中國政權寄居於台灣台北市(Chinese Taipei),如果西藏流亡政府在當地「宣示主權」、實施「民主化」「體制化」,再以「模糊化」進而「合法化」,國際間一定以為「西藏人瘋了」,肯定會成為國際級的笑話。台灣人至今不知自己「事實真相」,當然歸咎於「支那愚民政策」、「語言北京化」、「教育中華民族化」,因此,中國人政權(Chinese authority)能夠在台灣領土「執行管轄」任務,一方面是拜「美國征服者」所委託,一方面是對本土台灣人「愚民教育」。基本上,對台灣目前的管轄本質是「軍事政府」,是依照戰爭法執行「軍事佔領的政府」,只不過是因「中華民國」多了一個「流亡政府」身份。

從美日太平洋戰爭之結果而言,中華民國在中國戰區是被日本打敗的,一路撤退到中國四川,在滅亡之際,美國兩顆原子彈投向日本本土,日本投降,日本對太平洋戰區而言是戰敗方,中華民國能夠以「敗軍身份」越區佔領日本台灣完全是「美國征服者」所賜。

美國舊金山和平條約書寫者John Foster Dulles在條約簽署前三天(一九五一年九月五日),發表 Speech at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Conference,將台灣與朝鮮定位為「日本殖民地」,朝鮮是為日本殖民地,法理上完全正確,台灣根據國際條約 (馬關條約)由大清割讓與日本,日本曾經兩次向國際社會「聲明宣示」,國際社會沒有異議,更何況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華盛頓國際裁軍協定第十九條給予證明:臺灣是日本合法國土。John Foster Dulles以殖民地稱呼台灣,不是「有意」就是「犯錯」。演講詞有一段說:「台灣與朝鮮是日本殖民地」。

A peace which limits Japanese territory according to the Potsdam Surrender Terms naturally leads one to ask, can a growing population, now numbering over 80 million, survive on the Japanese home islands? A clue to the correct answer is the fact that when Japan had a vast colonial empire into which the Japanese people could freely emigrate, a few did so. Formosa, a rich, un-crowded land with temperate climate, attracted, in 55 years, a total Japanese population of about 350,000. Korea, under Japanese control since 1905, attracted a total Japanese population of about 650,000. In South Sakhalin there were 350,000 Japanese and in the Kurile Islands about 11,000. Japan's colonies helped assure Japan access to food and raw materials, but they were no population outlet. Japanese, like other people, prefer to live at home. So far as emigration is concerned, the territorial clauses of the treaty do not establish restraints greater that those which 98 percent of the Japanese people voluntarily put upon themselves.

一九六零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Rogers v. Sheng 案,對Formosa地位聲明:

The court described the status of Formosa as follows: "Following World War II, Japan surrendered all claims of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But in the view of our State Department, no agreement has 'purported to transfer the sovereignty of Formosa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At the present time, We accept the exercise of Chinese authority over Formosa, and recognize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

很清楚的證明,最高法院法官聲明是錯誤,錯誤來源正是John Foster Dulles內容與舊金山和約所犯的「錯誤認知」,台灣人應該知道:

一、     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因為錯誤認知「台灣領土只是日本殖民地」,才會有下列解讀:Japan surrendered all “claims” of sovereignty over Formosa. 正因為台灣領土是日本國土非殖民地,正確的說法應該是:Japan surrendered all “rights” of sovereignty of Formosa.

二、     依照美國國務院一直以來的看法:沒有任何條約(包括台北條約),言明將台灣領土之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馬英九先生以林滿紅女士的錯誤解讀是國際笑話。)

三、     當一九六零年時,舊金山和約已經生效八年,台灣實質被流亡中國政權佔領中,是集權與威權統治時代,美國雖然是講究「人權」國家,因為「台灣現實狀況」,美國也只得「接受accept」流亡中國人政權在台灣領土之「威權統治」方式。

四、     美國政府設置「台灣關係法TRA」認定台灣當局(people on Taiwan),以取代中華民國,並不承認實質在台灣領土執行管轄的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台灣領土之主權,且台灣主權與中國政府無渋。(待續)

 

戰爭法下的台灣領土(8

本土台灣人要改變錯誤觀念

才會有光明前途和富庶台灣

本土台灣人不是中國人,本土台灣人至今沒有國籍,沒有國際承認的政府,台灣人生活在政治煉獄,台灣人民每天看報紙,其中很多新聞都是假的、社論偏頗、專欄胡說八道、譯稿語意不清、讀者投書斷章取義、編輯以報社立場取樣等等,雖然其內容是東西南北、五花八門,甚麼都談,但是其中寫法,作者有很多對台灣歷史的誤解(中國國民黨教育),所以,讀者始終無法瞭解真實狀況。經過整理,提出六個常見對台灣歷史的誤解,讓本土台灣人閱讀相關文章時,特別留意,不要被無知的作者誤入歧途。
 
誤解一:以為1945年戰爭結束
      美日太平洋戰爭是由珍珠港事件開始﹝1941年12月7日﹞,打了四年多,美國最後決定在1945年8月向日本投下二顆原子彈,結果日本無條件投降,9月2日簽署投降書。如此,交戰的行為結束,但是,戰爭還沒有結束,只是停止戰爭而已,在法律上,戰爭一直到和平條約生效才結束。如此,美日雙方的戰爭是1952年4月28日結束(舊金山和平條約),中日雙方之戰爭是1952年8月5日結束(台北條約)。
 
誤解二:以為台灣是被盟軍佔領
      在1945年10月25日台灣地區的投降典禮上,盟軍的國旗都掛在台北中山堂裡面,如此,很多人自以為聰明的人,認為台灣實際上是被盟軍佔領,而不是被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佔領。但是,這個說法也是不對的。投降典禮歸投降典禮,佔領歸佔領,不應該混為一談。有權利佔領台灣是征服者,征服者是美國。在法律上的佔領事宜必須這樣解釋。美國將佔領台灣任務委託中華民國蔣介時集團來執行,所以,這才是正確的佔領結構。
 
誤解三:以為流亡政府可以演變其法律地位
      在和平條約尚未生效的情況下,台灣仍然是日本的主權領土,直到1952年4月28日為止。如此,中華民國中央政府1949年12月遷移到台灣時,已經離開其固有法定國土,就變成流亡政府。但是,學者喜歡主張流亡政府像中華民國這樣,仍然可以逐漸演變其法理地位,經過台灣化、民主化、在地化等等,而成為台灣之合法政府。其實不然,在國際法上,流亡政府永遠不能就地合法,除非搬回中國南京。
 
誤解四:以為有效統治等於主權
      若談起主權這個議題,學者喜歡自圓其說地提出有效統治,就證明有主權。若進一步問這些學者,主權的詳細內容為何?他們又會提出:主權主要是有效統治。總之,這些學者從來沒有佔領的觀念,在佔領的國際法領域內,有效統治不等於主權,不能混為一談,特別是,對一個領土割讓來說,必須看戰後的條約是怎麼規定的?才能做判斷。
 
誤解五:以為人民主權等於領土主權
     其實領土主權與人民主權是兩種不相關的觀念,可說是完全無法用任何數學程式來做一個轉換。人民主權係憲法學裡面的一個領域,但是,領土主權是用在討論國家領土的範圍怎麼形成時使用,例如美國,每一塊領土的所有權,都有條約可以憑證,有的是因為戰爭而獲得,有的是購買的,有的是有合併條約﹝如德州等﹞,有的是損害賠償等種種方式,都有明確的依據。絕對不是說,以強迫手段實施外來體制,在當地人民的身上,這些人民就應該臣服這個外來體制,然後選出政府官員,選後主張已經有人民主權,所以等於有了領土主權……等等。在國際法裡頭,這是很荒謬的。
 
誤解六:以為軍事佔領會自動消失
      到今天為止,學者因為不願意下功夫去研究北美洲、歐洲、亞洲等地區有關佔領的歷史,考證其相關始末的日期,所以仍然對佔領這方面的法理是一竅不通,居然異想天開地以為,軍人走了,佔領結束了,完全不瞭解其中法理結構,實際上佔領是在軍事政府military government之下所進行的事務。換言之,軍事政府就是佔領體系,軍事政府的啟動,雖然在法律上不一定需要任何明確的宣佈,但在結束時,是絕對需要一個明確的憑證,尤其是軍事政府是必須被平民政 civil government 府,取而代之才能結束。美國征服台灣,因此在法律上有其權利與義務佔領台灣﹝包括重建﹞,結果是把這個任務委託蔣介石集團來進行的。美國軍事政府USMG對台灣有管轄權,這是天經地義的。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b和第二十三條也完全給予確認,但是到今天為止,尚未由美國總統給予宣告USMG結束。是故,台灣關係法只是美國的國內法,無論你台灣街上看得到看不到美軍,台灣還是美國的佔領地。台灣當局(台灣關係法所稱)在國際上的活動都要看美國的臉色。(全文完)

作者:林 志 昇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2/07、201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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