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台灣戒嚴解碼 Decoding Taiwan's Martial Law

本土台灣戒嚴解碼
Decoding Taiwan's Martial Law

詐騙集團中國流亡蔣政權憑空製造「台灣省戒嚴令」,無所不用其極控制、剝奪、屠殺、虐搶本土台灣人。

二戰以後,中國人陷入慘烈內戰,中國國民黨和中國共產黨爭奪領導權,中華民國的執政者是中國國民黨,內戰趨於不利時,1948年12月10日,中華民國政府宣佈在中國實行戒嚴,史稱第一次中國戒嚴令,與戰場較遠沒有受到影響的新疆省、西康省、青海省及西藏地方則不在範圍之內,日本台灣屬於委託佔領區,也不在「戒嚴區」。

1949年5月19日,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名稱為『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戒字第壹號』的戒嚴令,簡稱為『台灣省戒嚴令』,宣告自該年5月20日零時起,在台灣佔領區全境(當時包含台灣本島、澎湖群島及其它附屬島嶼)實施戒嚴。(請注意:宣佈單位是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不是中華民國總統,或美國征服者總統杜魯門。)

中華民國總統蔣介石1949年3月宣布辭職,1949年7月7日,中華民國總統代總統李宗仁發佈第二次中國戒嚴令。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宣布1949年10月1日成立,中華民國政府開始流亡,1949年12月遷抵至因為戰爭而佔領中之台灣台北市,當時,中國除部分地區外,全部被中國共產黨控制,兩個中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始進入長期對峙狀態,台灣佔領區的「中國戒嚴令」,成為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穩固統治、作威作福的重要「統治手法」,卻自稱是「台灣法律」,等同宣布台灣處於戰爭般的緊急狀態。

「台灣佔領地戒嚴令」持續了38年又56天,這是目前爲止,全世界施行時間最長的戒嚴(中國福建省金門縣與連江縣的戒嚴除外)。被稱為台灣地區「戒嚴時代」。該戒嚴直至1987年7月15日,在美國征服者壓力下,由流亡中華民國蔣經國流亡總統宣佈解嚴為止。

那麼,什麼是軍事佔領下之戒嚴令? (What is Martial Law under Military Occupation?)台灣佔領區是在中國軍事政府管轄下被宣佈「戒嚴令」,1949年5月19日,本質為「台灣中國軍政府(Chinese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之軍事總督(military governor),也就是中華民國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頒布「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佈告誡字第壹號」,宣告:自1949年5月20日零時起,在本質為「日本台灣(Taiwan, Japan)」佔領地之「台灣省」全境實施戒嚴。直至1987年7月15日,還是由本質為「台灣(授權治理)當局領導人(台灣關係法用語)」之流亡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宣佈解嚴為止,共持續38年又56天之久。

事實上,1948年12月10日,由當時中華民國總統蔣中正所發佈之第一次「全國戒嚴令」,以及在1949年7月7日,由當時中華民國總統李宗仁所發佈之第二次「全國戒嚴令」,所施行之地區中,均明文規定「台灣除外」,可見中華民國所頒布正式戒嚴令,未曾及於台灣,而是本土台灣人的所謂「專家學者」胡說八道,張冠李戴,奉承當局,自我限制,甘願為奴的具體表現。

軍事政府在其佔領地,實施「戒嚴令(martial law)」有無正當性,探討如下:

依戰爭法「規定(rule)」:
1. "Territory under military government is considered foreign."
軍事政府所轄之領土,被視為外國。

2. "Military Government is exercised over enemy territory; Martial Law over loyal territory of the State enforcing it.
軍事政府是運作於敵對之領土,而戒嚴令是運作於忠誠領土(自己的法定國土)。

3. "The theatre of military government is necessarily foreign. On the other hand, martial law is purely a domestic fact."
軍事政府的舞台,必然是國外的。相反地,戒嚴令純粹是國內的事件。

4. "Military government is placed within the domain of international law, while martial law is within the cognizance of municipal law."
軍事政府是被置於國際法領域內,而戒嚴令是在國內法之認定內。

戒嚴令在體制上,是由國家元首發佈。然而,1949年5月20日在台灣所實施之「戒嚴令」,並非由當時任中華民國總統李宗仁,而是由當時兼任「台灣省警備總司令(台灣中國軍事政府總督)」陳誠所發佈。事實上,所謂「戒嚴令」,就是國家在緊急狀態下所行使之「軍事控管」,陳誠在中國廣州對「日本台灣佔領地」所頒布的如果是「戒嚴令」,法理上,一方面是違反中華民國體制(不是自己的領土),另一方面,則是違反國際法(軍事政府管轄)。合理推論,陳誠所發佈該項「法令」,應非屬於國內法範疇內之「戒嚴令」,從戰爭法的角度理由來探究如下:

A. Telegram from the Consul at Taipei (Edgar)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aipei, May 6, 1949
台北領事Edgar於1949年5月6日,發給美國國務卿電報:

1. "Question being asked locally why in view McDermott Taiwan statement US Government separately or jointly with others has not made official public approach to Chinese and particularly to Governor Chen here, that, although recognizing interim de facto Chinese administration Taiwan, US and other governments have responsibilities Taipei welfare and cannot disregard recent tendency Chinese to treat Taipei in Unilateral manner endangering peace, welfare natives not yet legally Chinese. Taipei must not be dragged into Chinese civil conflict."上述所稱「一廂情願之態度」,就是指台灣中國佔領當局,片面陸續接納大量中國難民,湧入日本台灣佔領區。一方面,破壞台灣社會原本已趨穩定之經濟結構,而且危及本土台灣人「財產安全」;另一方面,讓中國共產黨有藉口,將台灣捲入國共內戰,以致破壞台灣領土之和平,危及本土台灣人「生命安全」。此與國際法規定軍事佔領當局,應承擔及履行保護佔領地人民,其生命和財產安全之義務是背道而馳,故,中國佔領當局是完全「失職(delinquent)」而「不適任(incompetent)」,致當時美國政府有取而代之的構想,然而卻因韓戰爆發而就此作罷。推論,中國難民之大量流亡日本台灣,造成台灣和中國間糾纏不清,導致台灣遭受中國武力威脅,是嚴重阻礙台灣地位之正常化主因。

2. "On April 15 Mr. McDermott stated "the status of Taiwan is exactly the same as that of the Kurile Islands during the war and their final status will be determined by the peace treaty if and when we get one with Japan."
這段紀錄是Special Assistant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Press Relations美國國務卿之媒體關係特別助理Michael J. Mcdermott 在1949年4月15日,至電國務院稱:「在戰爭期間,台灣和千島列島地位是完全相同,其最終地位是在和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時決定。」

國務院於5月6日收到本段資料後,並未收錄於國務院之檔案中(Not found in Department of State files. received in the Department on May 6.)
因為,Mcdermott先生誤會了,台灣在1945年4月1日,已經被日本編入為國土之一部份,其法理地位是與琉球列島和北方四島完全相同,但是,並不同於未被日本編入為國土一部份之「北方四島除外之千島列島」拓殖領土。美國國務院不將此段錯誤認知之聲明收錄為國務院之正式檔案,是完全正確的作法。

B. Telegram from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Minister-Counselor of Embassy in China (Clark), at Canton Washington, May 18, 1949
國務卿於1949年5月18日,發給駐中國廣東大使館之公使銜參事Clark電報文:

"Dept's position re status Taiwan made clear in statement by Dept spokesman that final determination must await conclusion peace settlement for Japan."
國務院對有關台灣地位的立場,國務院發言人已於聲明中言明,最終決定,必須等到對日和約締結後。

C. Telegram from the Consul at Taipei (Edgar)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Taipei, May 19, 1949
美國台北領事Edgar,1949年5月19日發給國務卿電報

“Provincial government and Taiwan garrison today jointly proclaimed Martial law here effective May 20. All ports closes except Keelung, Kaohsiung and Makung. Execution for usual offenses."
台灣省政府兼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今日頒布戒嚴令,於5月20日生效。除基隆港、高雄港及馬公港外,所有港口均關閉,針對普通攻擊執行。

當年美軍於1944年10月12至17日間,對台灣全島進行大規模空襲,如此嚴重攻擊後,日本軍方參謀總部次長於10月13日,以「參電第一五O號」文,照會台灣軍部,是否要對台灣及琉球實施戒嚴?台灣軍參謀長則是在16:20收到電報後,隨即於17:20以「臺參電第三五三號」特別緊急電報回電:「台灣本島方面遭美軍空襲,軍官民能協力作戰,民心安定,宣告戒嚴反而刺激民心,招致不利之結果,認為並無必要。」

相對地,蔣介石對台灣實施「戒嚴令」,只是針對「普通攻擊(usual offenses)」就執行戒嚴,證明台灣在當時非因處於即將遭受「嚴重攻擊(serious offenses)」之非常狀態,有實施「戒嚴令」必要,是有另外的目的而做的安排。在戰爭法架構內,佔領國軍事政府本來就是在執行「軍事管制」狀態,實無必要在外國佔領地(日本台灣島)戒嚴,這是多此一舉,實施本質為已經「軍事管制」之戒嚴令,動機可疑?然而,美國未及時予以制止,以及糾正,反放任陳誠實施戒嚴,實在是嚴重錯誤,有必要深究其原因。

根據當時美國在台北單位和美國國務院往來之電報,內容可以確定,1949年5月19日,陳誠頒布戒嚴令之時間和地點:

1. 確認本土台灣人之法理身份並非中華民國籍。
2. 確認台灣領土之法理地位並不歸屬中國(PRC/ROC)。

基於上述法理事實,中國佔領當局並無立場在日本台灣佔領地,對台灣裔日本國民實施「戒嚴令」。中華民國是以光復「中國台灣」之預設立場佔領「日本台灣」,而隨順國共內戰不利國民政府局勢,藉頒布所謂「戒嚴令」,用以混淆並誤導國際社會,台灣已然「回歸」中國(和平條約尚未簽署前)。儘管如此,仍無法改變法理上,台灣並不歸屬中國之事實。

A. 日本琉球被美軍事佔領後之演變:
1945年4月1日 設立琉球列島美國軍政府(琉球佔領後)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
1950年12月15日 設立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
(United States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he Ryukyu Islands)
1952年4月1日 設立琉球政府(Government of the Ryukyu Islands)
1972年5月15日 撤除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琉球返還日本)
.
B. 日本台灣被中華民國代理佔領後之演變:
1945年9月1日 在中國重慶成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Taiwan Provincial Administrative Executive Office)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Taiwan Garrison Command Headquarters)」
1945年10月25日 運作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47年4月22日 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而改組為台灣省政府
1947年5月16日 成立並運作台灣省政府
1949年5月17日 蔣介石自舟山飛抵澎湖馬公
1949年5月20日 陳誠在廣州頒布「台灣戒嚴令」
1949年5月21日 陳誠自廣州飛抵馬公會見蔣介石
1949年5月25日 蔣介石自澎湖馬公飛抵高雄岡山
1949年6月24日 蔣介石自桃園大溪抵台北主持中國東南地區軍事會議
1949年12月10日 蔣介石自四川成都飛抵台北
1986年6月25日 美國眾議院通過議案敦促台灣治理當局建立「真正的反對黨」
1986年9月28日 成立民主進步黨
1987年7月15日 台灣治理當局蔣經國解除「戒嚴令」後,開放黨禁
1992年8月1日 撤除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結論:

1. 就琉球軍事佔領而言,美軍是在戰勝日本琉球守軍,佔領琉球列島以後,成立由「軍政長官(military governor)」統籌管轄,兼可執行佔領(occupation)和治理(administration)琉球列島的美國軍政府。之後,為長期治理而改組成由「民政長官(governor)」統籌管轄之琉球列島的美國平民政府,美國平民政府是循正常佔領程序,在琉球佔領地設立,由在地人運作之琉球政府。

2. a. 就台灣軍事佔領而言,中國軍隊未曾和日本台灣守軍直接交戰,只是依盟軍間在戰時所達成之協議,得以分配佔領台灣。1945年9月1日,在中國重慶同時成立本質為「台灣中國軍政府(Chinese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 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以及本質為「台灣中國民政府(Chinese Civil Administration of Taiwan)」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陳儀為首任之「軍政長官兼民政長官」。

b.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無論其被改組為戒嚴司令部、保安司令部或衛戌司令部,並無改變其為「台灣中國軍政府」之本質。「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即使是在1947年4月22日,被撤銷,改組為「台灣省政府」,並無改變其為「台灣中國平民政府」本質。

c. 中國佔領當局,基於所謂戰爭期間協議之「開羅宣言」,不願遵循戰爭法架構內,在佔領地應先成立「佔領國軍政府」後,再改組為「佔領國民政府」之佔領機制,自行發明「佔領國軍政府和佔領國民政府」並行之「雙政府(dual governments)」,中國企圖永久佔領日本台灣意圖明顯,「軍政長官和民政長官」是可由同一人兼任,或分別由不同人擔任。然而,雙政府制本身存在著上位或下位之「位階問題」。

d. 在「開羅宣言」架構內,中國視台灣為戰後「光復之一省」,因此,位階上,應該是「台灣省政府」位階名正言順在「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之上。可是事實是,在盟軍最高統帥所發佈之一般命令第一號架構內,盟軍視台灣為戰後,蔣介石元帥被授權以「佔領」之日本領土一部份,所以,依國際法不能承認中國之「台灣省政府」,只能承認本質為「台灣中國軍政府」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是唯一的台灣佔領當局。

在中國如此偷天換日形勢下,蔣介石在1949年即將流亡時點身份,應該是已經下野之「中國蔣總統」,不能自稱是「轉進」中國台灣,只能以政治難民的身份流亡日本台灣。然而,如果是授權中之「盟軍蔣元帥」,是可名正言順逕赴日本台灣執行佔領任務。在這個時點上,陳誠適時飛至中國廣州頒布「台灣戒嚴令」,改變局勢,確保「台灣警備總司令部」之運作是上位,亦即將中國片面所自認「中國台灣」光復狀態,回復至盟國所公認「日本台灣」之佔領狀態,創造一個百分百軍事佔領下的日本台灣,讓蔣元帥有赴日本台灣執行佔領之正當性,而蔣介石於1950年3月1日,執行所謂「復行視事」,可說是正式恢復其得以執行日本台灣佔領之「盟軍蔣元帥」身份,也就是當時蔣氏出現的場合,皆是穿著軍服的目的,欺騙盟軍與國際人士,及至蔣氏於1975年4月5日死亡為止,蓋棺論定其正式的法理身份:「是佔領日本台灣之軍事總督(military governor)」而已。

3. Draft Memorandum Prepared in Policy Planning Staff
Washington, June 23, 1949
A POSSIBLE COURSE OF ACTION WITH RESPECT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政策企劃幕僚於1949年6月23日,準備「有關台灣之可能行動方向」備忘錄草案,中提及:
"The Generalissimo should be informed that if he wishes to remain on the island, he will be accorded the status of a political refugee."
元帥應被告知:如果他想要留在島上,將被允許以政治難民之身份。

由備忘錄內容,可推知陳誠,在台灣局勢並不緊張情勢下頒布「台灣戒嚴令」,應非考量台灣安危,是為蔣介石元帥安排兵敗內戰之後路,以免被美國方面視為政治難民。因此,陳誠所頒布所謂「戒嚴令」,並非法理上戒嚴令,而是圖謀將「台灣中國軍政府(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置於「台灣中國民政府(台灣省政府)」之上,方便蔣介石元帥軍事佔領日本台灣。事實上,台灣從未實施真正的「戒嚴令」,所實施的是「真正的軍事佔領」,戒嚴令只是落實軍事佔領的藉口而已,本土台灣人不要受騙才好。

4. 美國政府配合台灣治理當局「政治模糊」工程,1987年7月15日「解嚴」後,敦促本質為「中國流亡政權(中華民國)」之台灣治理當局,建立「反對黨」制度,並不是敦促早已成為上位,本質為「台灣中國民政府」之「台灣省政府」,依戰爭法應設立之「台灣民政府」。台灣治理當局中國國民黨成立反對黨民主進步黨,形同提供流亡中國政權,續佔日本台灣之正當性,致使台灣加速偏離地位正常化之軌道,轉向中國統一之道路。這也就是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推動「拒絕中華民國體制內選舉」的動機。

5. 由於本質為「民政長官之台灣省主席」,是中華民國佔領國在其憲法「轄外領地政府(territorial government)」之官派首長,但是,中華民國憲法法定領土並不包括台灣。因此,1994年12月3日所舉行台灣省省長選舉,以及宋楚瑜在1994年12月21日至1998年12月20日民選省長任期,有片面將台灣合併為中華民國一部份之象徵,此舉不但違反中華民國憲法領土條例,也違反國際法。1998年12月21日後,藉省虛級化之「精(凍)省名義」,取消台灣省省長民選,回復官派台灣省主席,這才符合戰爭法規範。台灣省省長「選舉及職稱」之「空前絕後」,證明中華民國法理上並沒有「台灣省」,設計以掩人耳目之「台灣省政府」,無論如何予以「精簡或凍結」處理,追根究底,其為因尚未完成階段性任務,至今美國政府仍不可「廢除」之「台灣中國民政府」。

當「台灣平民政府」在美國華盛頓設立辦事處後,美國願意以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主要佔領權國」身份,拍板定案台灣最終地位,原來的「台灣省政府」在完成其階段性任務,結束運作後,終將正式「廢除」而走入歷史,而新的「台灣平民政府」將回台灣接受「主權任務」,完成本土台灣人之願望。

6. 蔣介石在1949年12月10日,法理上,是以本質為「軍政長官之盟軍蔣元帥」身份,親自執行日本台灣佔領。然而,實際上,一方面是違反國際法將日本台灣佔領地,當作中國台灣光復地,運作流亡中國政府體制。另一方面,則是違反戰爭法,運作早已佈局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和台灣省政府」分別取代,原本應運作戰地政務之「台灣中國軍政府和台灣中國民政府」,閃避中國佔領軍應在其日本台灣佔領地設立「台灣民政府或台灣政府」之責任和義務,企圖在日本台灣領土行「永久佔領(permanent occupation)」,甚至將流亡中華民國就地合法,過去,李登輝前中華民國總統在「廢省」時,曾經試過,但是因美國政府的干涉,而導致失敗,真是天佑台灣!

本質為「台灣中國軍事政府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在美國壓力下,1992年8月1日裁撤後,本質為「台灣中國民政府之台灣省政府」,成為戰爭法架構內,唯一合法,有義務代理相對應之「台灣美國民政府」,比照琉球模式,在日本台灣佔領地,為本土台灣人設立「台灣民政府」。

7. 在中國之國民黨及共產黨,2010年6月29日簽訂雙方「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完成「國共和解」,過去,基於「反共及人道」理由,美國對流亡日本台灣之中國國民政府,違反國際法理及慣例之政治操作,尚有藉口,視而不見,然而,在「國共完成」和解後,,中國國民政府已喪失在日本台灣流亡之正當性與藉口,美國已無任何立場,繼續支持流亡政權治理日本台灣,應敦促台灣治理當局,移除流亡政府體制,讓久被懸置之「台灣省政府」恢復其「台灣中國民政府」之本來面目,承擔及履行為本土台灣人設立「台灣民政府」之佔領義務,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完成「國共和解」後的隔天,闊別三十一年的美軍第七艦隊,終於在高雄左營軍港登陸,表示美國願意執行其佔領義務的表現。

8. 以上法理事實,中國佔領當局並無立場在日本台灣佔領地,對台灣裔日本國民實施「戒嚴令」,中華民國以光復「中國台灣」之想像立場,佔領「日本台灣」,隨順國共內戰不利國民政府之局勢,藉頒布所謂「台灣戒嚴令」,一方面,是可混淆,並誤導國際社會台灣已回歸中國,另一方面,將日本台灣回復至1945年10月25日時點之「分配佔領原點」,讓已經下野之蔣中正總統在國共內戰失利後,能以蔣介石元帥之身份,名正言順而堂堂正正佔領兼流亡日本台灣。然而,儘管如此,並無法改變法理上台灣不歸屬中國之事實。

由戰爭法角度,追究莫名奇妙的台灣戒嚴,披露當年「台灣戒嚴」真相,將有助於台灣地位之正常化。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09/02初論 2014/07/17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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