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皇皇土
Crown Land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日本第36代天皇孝德天皇剷除豪族地方勢力,廢除大豪族壟斷政權的體制後, 於645年7月12日即位,於7月17日定年號為「大化」,意味「重大變化(Great Change)」,為日本帝制最初之年號,並於646年(大化2年)農曆1月1日,頒布「改新之詔」,推行政治和經濟改革,史稱「大化改新」,日本因而成為以天皇為首之中央集權國家。

大化改新是645年7月17日至650年3月22日期間,在古代日本所發生之政經改革運動。日本在大化之前,皇室和豪族們是各自私有土地和人民。孝德天皇基於中國詩經小雅北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即土地和人民皆從屬於王之「王土王民思想」,效法中國皇帝唐太宗建立以中央集權體制施行統治之「律令制」,廢除「私地私民制」,改革成全部土地和人民皆歸屬「天皇」,天皇可支配全部土地和人民之「公地公民制」。朝廷依公地公民原則,參考唐太宗所推行之「均田制」施行「班田收授法」,班是分賜的意思,規定土地屬於天皇,朝廷每六年按人口把田地分給農民,即所謂「六年一班」,而人民有繳納租稅的義務。及至平安時代初期,即第八世紀末第九世紀初,班田收授法已無法施行。

1889年2月11日所裁定之大日本帝國憲法體制下,本質為皇室家法之皇室典範中,日本國土歸屬天皇而日本人民繳稅供奉皇室所建構之「日本國體」,自孝德天皇大化改新以來,至今未曾改變。

在伊藤博文所著之「皇室典範義解」第八章中,【世傳御料】,意為:『世襲皇室財產(the hereditary Imperial estate)』

第四十五條:土地物件ノ世傳御料ト定メタルモノハ分割讓與スルコトヲ得ス
其意為:『土地物件定為世傳御料者不得分割讓與。』

明治時代之侯爵伊藤博文原著,而明治時代東京控訴院,判事法律學士平島及平於明治40年(1907年)5月23日,提交之「皇室典範義解」漢譯版中提及:『我邦肇國之初,夙據一國統治之公義,斥豪族之徒,不許其私領有邦土,而皇室經費以全國租稅供奉之,更不假用內庫私產,其全符合立憲主義,可謂善美之國體基礎矣。』
其原文為:

「我が肇國の初、夙に一國統治の公義に依り、豪族の徒を斥けて、其の私に邦土を領有するを許さず、而して皇室の經費は全國の租稅を以て之を供奉し、更に內庫の私產を用井て供給するを假らさりしは、全く立憲の主義に符合する者にして、善美なる國體の基礎なりと謂ふへし。」

第四十六條 世傳御料ニ編入スル土地物件ハ樞密顧問ニ諮詢シ勅書ヲ以テ之ヲ定メ宮內大臣之ヲ公吿ス 漢譯為:「編入世傳御料之土地物件,諮詢樞密顧問,以敕書定之,宮內大臣公告之。」

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在1895年5月8日生效後,明治天皇即於5月10日頒布詔敕命,命令日本政府和清國政府協商遼東半島返還細節。遼東半島歸屬日本天皇後,在被正式編入「世襲皇室財產」前,即因返還詔敕之頒布而得歸還清國皇帝,該詔敕頒布之同時,相對地,形同正式宣告日本天皇因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生效,取得包括福爾摩沙和澎湖之台灣領土,依皇室典範第四十六條程序,編入「世襲皇室財產」之土地。

由遼東半島之處分權歸日本天皇之事實,足以推論包括福爾摩沙和澎湖的台灣之處分權毫無疑問是歸日本天皇。基於日本天皇在1947年5月3日生效之日本國憲法架構內,已無關於國政之權能,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兩造,是日本政府和包括48個同盟國之盟軍,完全無涉昭和天皇。基於昭和天皇未曾處分任何日本領土之事實,俄羅斯佔領中之北方四島,韓國佔領中之竹島,已歸還日本之尖閣諸島,中國殖民政權佔領中之台灣、澎湖以及南海諸國佔領中之新南群島(西沙群島和南沙群島),法理上,皆是歸屬日本天皇之皇土。

中國國家副主席習近平2009年12月15日,在爭議中赴皇居謁見明仁天皇24分鐘;據悉,其間有關洽詢台灣購入事宜,天皇以「日本皇室從未變賣家產」回應,完全符合大日本帝國憲法體制下之皇室典範第四十五條規定:「土地物件定為世傳御料者,不得分割讓與。」

日本共同社2012年4月28日報導,日本自民黨於4月27日在2005年制定的新憲法草案基礎上,提出保守色彩濃厚的新修憲草案。草案前言就「天皇」部分,寫明「日本是以作為國民統一象徵之天皇為頂點的國家。」並在第一條中規定「天皇是國家元首」。其有別於目前日本國憲法第一條「天皇是日本國的象徵,是日本國民整體的象徵。」日本國會如能修憲成功,則日本和台灣終將在「共同效忠」架構內,圓滿地完整連結。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2/05/08、2013/06/17、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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