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我台灣  還我自尊

終於,曾任美國前司法部最高檢察總署副檢查總長Honorable Scott J. Bloch願意來訪問,同時,答應兩場專為台灣民政府同心舉行的重要公開演講會。陪同來的,還有台灣民政府在華盛頓DC六年的好友Mr. Neil .R.E. Carr,他的律師樓是協助辦理華盛頓DC四季飯店2010和2013國際記者會和酒會的助理單位之一。經過排定,最好的訪問時間是2014年9月14日至20日。是有湊巧,到底是好事連雙,2006年10月24日代表Roger C.S. Lin林志昇與台灣民政府,先以台灣人人權問題,再以國際地位問題,向美國華盛頓DC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提出控告美國總統、國務院和國防部案的代表律師Mr. Charles H. Camp,也表達願意來台灣民政府訪問意願,經協調將其訪問定為2014年9月20日至25日。

台灣民政府中央經過中央政策會、中央決策會、總理府辦公廳共同決定將安排五場盛大的演講會。2014年9月16日在桃園尊爵天際飯店由Mr. Neil .R.E. Carr主持美國上市公司上市條件說明會,由台灣民政府商業司主辦。20149192014年9月17日在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國際廳舉行Honorable Scott J. Bloch第一場對台灣民政府內部公開演講。2014年9月19日在高雄福華飯店舉辦由Mr. Neil .R.E. Carr主持台灣公司如何在美國上市公司說明會,由台灣民政府商業司主辦2014年9月20日Honorable Scott J. Bloch將在高雄道明高中舉行對外公開演講,預計將會有五千人參加。2014年9月21日Mr. Charles H. Camp將在新竹州桃園飯店舉行公開演講,演講內容將偏重(Roger C.S. Lin v. USA)當初的考慮、控訴內容以及日後應該如何處理本案為主題。2014年9月22日將會在台中州台中全國飯店舉行演講,基本上內容是一致的。2014年9月23日將會在台南州長榮桂冠飯店作離台最後一場演講,9月24日將會與台灣民政府祕書長也就是本案原告訴人林志昇舉行秘密會議,決定日後即將會採取的行動。

夫人Julian和我親自到桃園機場接機,因為夫人Julian曾經在美國與貴賓們見過面,當然很容易可辨別,9月13日和9月14日晚間分別接到直接來自美國華盛頓DC的大律師Mr. Neil .R.E. Carr和曾為美司法部官員的Honorable Scott J. Bloch。雙方見面都不陌生,簡單談過話後,直接送到飯店chick in。

9月15日早上開始和美國司法部前官員與大律師開始會談,雙方達成協議,並且簽下備忘錄,由Honorable Scott J. Bloch帶回美國呈交有關部門。

台灣民政府的認證和作業問題TCG Authentication & Verifying Operations。 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是美國總統依照美國憲法,所明文認之萬國公法(the Law of Nations)範疇內,遵循戰爭法(the Laws of War)規定,在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及Article 23(a)架構內,比照琉球佔領模式,替本土台灣人設立之過渡性治理當局,是為台灣地位正常化過程之權宜機構(instrumentality)。是以美國總統當為總指揮官(commander-in-chief)之台灣美國軍政府(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管轄下之台灣民政府,負責指揮監督下運作,有別於無涉美國總統之台灣國臨時政府(Taiwan Provisional Government)。

本土台灣人如違背國際法理,等同自我消滅遠離活路,在台灣地位正常化過程中,最忌諱的就是:「企圖將美國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所承認之『法理性台灣民政府』,移花接木成萬國公法架構外之『政治性台灣國政府。』台灣民政府一方面應依照戰爭法理,一方面則應提醒美國及日本政府,也應誠實面對國際法理。畢竟美國有諺語:『Honesty is the best policy (誠實為上策)』。

基於個人之身份(individual status)是可因婚姻或移民,有所變更,現今,並非所有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身份皆為「無國籍」。「台灣美國軍政府(the United States Military Government of Taiwan)」轄下之「台灣民政府(Taiwan Civil Government)」可以比照「琉球列島美國民政府」轄下「琉球政府」核發「琉球護照」模式,核發「無國籍台灣人旅行證件(Travel Documents for Stateless Formosans)或稱台灣護照(Taiwan Passport)」,該旅行證件只適用於因是「被佔領方」的台灣人,僅需對台灣美國軍政府行服從(obedience)之「暫時效忠(temporary allegiance)」,其身份是處於「法理無國籍狀態」之本土台灣人。

本土台灣人在台灣達最終地位前,尚無「最終效忠(ultimata allegiance)」問題產生。台灣民政府並不能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原則,將具有外國籍身份者「歸化(naturalize)」成無國籍之台灣人,甚至免除原本在國民公法上之效忠義務。國籍身份認定涉及神聖而莊嚴之效忠義務,不容有任何投機或滲透企圖發生。

台灣民政府如何開始認證作業 TCG Began Verifying Operations

1906年日本政府對福爾摩沙島民平均壽命調查結果:男子27.7歲,女子29歲。在中國傳統社會,未滿三十歲而亡是謂「夭折」。推論:大清帝國雖經營212年,然瘴癘叢生且瘟疫流行之福爾摩沙島,任何人在清領期間,擬移居該島追求財富,等同追求「夭折」找死,福爾摩沙島肯定非期盼能長命百歲之人類適合移民拓殖之領土。日本統治初期之1900年,福爾摩沙島上285萬多人中,絕大多數應是對風土病有抵抗力之本土「平地住民及山地住民」,真正來自中國而得以存活下來的,其實是非常有限。1948年11月起,中國人才因國共內戰結果而大量流亡湧入日本福爾摩沙島。因此,台灣只能被定位為「漢化社會而非移民社會」。適用於美國移民社會之「屬地主義」,不適用為本土台灣人認證之法源。

「流亡」是基於「有恐懼理由(a well-founded fear)」。」移民」則是基於「為實現夢想(to realize a dream)」,必須離開母國以赴他國定居。移民者終將因移民而改效忠所移民之國,然流亡者,未必終將因流亡而改效忠所流亡之國。兩者性質並不相同,不應混為一談。「在台中國人」六十八年來並無改變其效忠之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實並非「移民」,是「流亡」日本台灣。

身份認證之道無他,依據法理而已。台灣民政府堅持以萬國公法、戰爭法、國籍法及世界人權宣言,為法源之法理架構內,執行「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身份認證,才能得到征服者美國之信賴與尊重。

台灣尚未完成地位正常化過渡期間,暫時領土「高權(supreme power)」是歸台灣美國軍政府。為處理善後而存在之「中華台北政府」及依戰爭法必須設立之「台灣民政府」之「雙政府」體制內,台灣美國軍政府轄下台灣民政府之治理權責,是提供「被佔領方」法理無國籍之本土台灣人,其生命和財產之「保護(protection)」以換取本土台灣人之「效忠(allegiance)」為對價,而無涉在「台中國人」之治理。

本土台灣人身份之認證涉及未來台灣地位正常化後神聖而莊嚴之"最終效忠(ultimate allegiance)"。基於台灣並非中國人之領土及中國北京語不應是台灣之官方語言,本土台灣人取得身份認證之條件為:

1. 需為無國籍之被佔領方人民

「事實被佔領方」之本土台灣人,法理上確實是處於無國籍狀態者,經由身份認證,核發USMG無國籍台灣人旅行證件(台灣護照),當然,已經因移民或婚姻而改變身份,成有國籍身份者除外。

國共和解後,美國解除中國殖民政權對台灣代理佔領後,在台中國人變成非因佔領、非因流亡、非因移民,是「非法滯留」在台灣。台灣民政府並無立場對任何非法居留者施予大赦(general amnesty),其權責應歸地位正常化後,擁有最終「領土高權」之政府。

必須提醒大家的是:相對於當年無國籍高砂族住民,在日本法理領土內被日軍降伏後,其「歸順(submission)」是有助於台灣當時境內安定。現今,對中華民國國籍犯人(criminal)大赦,恐有危害社會安全之風險。對外國籍敵人(enemy)大赦,則是有危害國家安全風險。因此,在台灣領土內大赦有敵意(enmity)之外國籍非法居留者,雖省事,然而,一方面歷史上無先例,另一方面,包藏禍心必會有後患,非長久之計。有鑑於此,台灣民政府應可考量:

A. 柔性勸離

基於地位正常化後之台灣,不再是中國人片面認知之「中國台灣」,台灣民政府將站在人道立場,善意建議在台中國人,回歸已經消除國共宿怨之中國母國。

B. 定位難民

比照美國國務院政策計劃幕僚於1949年6月23日所提出之"對台可能行動方針"草案第15項:
"The Generalissimo should be informed that if he wishes to remain on the island, he will be accorded the status of a political refugee." 元帥(蔣氏)應被告知,如想繼續留在台灣島上,其身份將被定位為「政治難民」。

"The Chinese on Taiwan should be informed that if they wish to remain on the island, they will be accorded the status of political refugees." 在台中國人應被告知,如想繼續留在台灣島上,其身份將被定位為「政治難民」。

2. 需具台灣本土語言能力

萬國公法架構內,軍事佔領當局在佔領地不得行「直接治理」,移轉被佔領地之官方語言,企圖永久佔領該地。因此,中國佔領當局將本土台灣人共同語言日語改為華語,是違反戰爭法,在當時高壓恐怖統治時期,本土台灣人是無可奈何的,現在,台灣地位可以正常化前之緩衝期,基於既成事實,多數族群之台灣語,必要時搭配華語,權充為權宜性共同語言,然,應以回復「被懸置(suspended)」之台灣話和日本語為最終目標。日本語曾經有助於台灣文明化及現代化,為萬國公法架構內「合法且正式 (legal and formal)」之台灣官方語言。

中華民國之「國語或中國之普通話」在台灣民政府體制內,不是台灣民政府官方語言,本土台灣人應在台灣本土語言中任選一種語言進行認證(台灣話、客語、高砂族語、日本語)。而語言所代表的意義,除溝通以外還有「認同問題」,不願認同本土語言之台灣人,無資格取得「本土台灣人」之認證。這一點,台灣民政府應設法「復育」即將消滅之各種台灣本土語言。

3. 需向「台灣民政府」效忠

法理上雖是本土台灣人,然而任職於中華民國體制內之軍公教系統,享有特權利益者,除了願改效忠台灣民政府者外,應被視為效忠中華民國而歸化為正式之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已由「被佔領方轉變成佔領方」,故已喪失取得「本土台灣人」認證資格。

有別於「中華台北政府Chinese Taipei」是以「慷本土台灣人人之慨」方式提供其「軍公教國民(統治階級)」特權利益,「台灣民政府」應該本著「公平正義原則」施行治理,不容許特權利益傷害本土大眾,參考美國social security(社會安全)制度,所領得老年年金是和所繳納之所得稅金成正比。本土台灣人不願認同台灣民政府體制者,不勞費心轉換其既有中華民國國民身份,台灣民政府謹守法理,依自願、意願、合法三原則,執行本土台灣人身份認證。

2014年9月17日台灣民政府在台北國際會議廳,以交響樂團作為開場的台灣地位公開演講會,秘書長和夫人一起主持這場絕對深具國際級的大會,Mr. Neil .R.E. Carr和Honorable Scott J. Bloch都上台說了話。(演講內容另印有專文)

9月18日、9月19日分別在台灣民政府台中州辦公室以及台南州辦公室和高雄州辦公室與眾多同心們一起談天並且合影,可謂賓主盡歡。

2014年9月20日中午開始,台灣民政府舉辦了成立以來最大的一場演講活動,初估應該有四千三百位觀眾,在交響樂團的演奏下,也由秘書長夫婦的主持下,Mr. Neil .R.E. Carr和Honorable Scott J. Bloch作離台前最後一場的公開演講。(演講內容另印有專文)晚間,秘書長夫婦陪同兩位外賓離台,一位是去赴南非總統之約,另位則是直飛美國華盛頓DC。台灣民政府完成一半的任務,另一位貴賓Mr. Charles H. Camp也就是2006年10月24日代表Roger C.S. Lin林志昇與台灣民政府,向美國華盛頓DC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提出控告美國總統、國務院和國防部案的代表律師即將在當晚抵達桃園,秘書長林志昇和夫人已經準備就緒接機,待續...。

台灣民政府 中央辦公廳
201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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