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開台灣國際地位之迷 American Occupation over Japanese Taiwan

解開台灣國際地位之迷
American Occupation over Japanese Taiwan

【美國精心設計『台灣日屬美占』政策終於破解,本土台灣人經六十九年的『無知痛苦』,在美方協助下,得到答案,本土台灣人要如何擺脫中國人控制是下一個課題。】

台灣民政府根據史實、國際公法、戰爭法、舊金山和約陸續發表「台灣論述」,與美國行政單位「台灣認知」完全吻合,在此形勢下,美國政府已無法再繼續模糊台灣地位,必須慎重考慮起始台灣地位正常化。美國承認台灣地位問題是美國在太平洋戰爭後,尚未解決之法理事務(unfinished legal business), 簽署和約後,法理主權仍然歸屬日本,法理佔領權歸屬美國,在這種「日屬美占」原則下,可以參照美國琉球佔領模式,開始承認「台灣民政府」。

2010年9月8日,受邀在華府地區四季飯店(Four Seasons Hotel)為慶祝「台灣民政府駐華府代表處(Taiwan Civil Government Washington D.C. Office)」成立,舉辦酒會結束後當晚,美國有關單位官員造訪下榻於四季飯店的台灣民政府官員,暫時請所有在場賓客離開後,未作說明,提供兩幅照片給秘書長林志昇的代表,以為華府辦事處辦公室牆上之掛圖。一幅是「以左手拂聖經而舉右手宣示,就任美國總統歐巴馬」照片,表示在戰爭法架構內,本土台灣人在美國佔領地內應「暫時效忠(owe temporary allegiance)」之對象,另一幅是以「二重橋為襯托之日本皇居」照片,表示在萬國公法架構內,本土台灣人居住於日本國土台灣,應「終極效忠(owe ultimate allegiance)」之對象。

美國政府主動提供兩幅具有象徵性照片,除了表示肯定「台灣民政府」外,默認台灣法理地位,同時指引台灣地位正常化方向,美國方面指定應陳列「美軍佔領台灣旗」,象徵台灣目前地位之「日屬美占」旗,請問,本土台灣人看懂了嗎?

太平洋戰爭以後,從艾森豪總統時代起擔任國務卿的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 (February 25, 1888 – May 24, 1959),是真正影響、且設計台灣國際地位的唯一人士,是舊金山和平條約書寫人,是台灣歷史上不可缺少的人,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國民黨憎恨的人。

1950年11月14日,美國參加聯合國總會會議時杜勒斯Dulles宣稱:「處理台灣的目標是:第一、美國應該實際將台灣中立化。第二、無論誰治理台灣,美國應該考慮讓經常處於不安及壓迫狀態之本土台灣人,發展某些程度地方自治。第三、日本和台灣是高度互補經濟體,不應驟然改變相互之經貿關係。」

杜勒斯Dulles對「日本台灣」解決架構,是依照亞洲局勢而定。當然,中國對台灣問題的最終解決會有其重要性,但是,當時對本土台灣人而言,由聯合國暫時託管或許多人的願望,可惜,美國並沒有政策要將台灣給聯合國託管。

當年聯合國總會會議紀錄告訴本土台灣人,縱然開羅宣言沒有簽字,事實上是有效的,對美英兩國是有拘束力和認知的文件,雖然美英兩國對台灣處理意見相反、存在矛盾,政治上,逼迫杜勒斯對台灣處理要謹慎。

杜勒斯提出「發展台灣自治」構想後,再於1951年4月12日(對日條約簽署前五個月),更進一步提出「承認台灣自治」的構想。法理上,台灣如果由日本國土變成是日本自治區,自然還要履行和「中國國民黨跟中國共產黨保持中立」,以及和「日本持續互利貿易關係」之「國際義務international obligations」。這些構想,杜勒斯在六十年前,已經替台灣國際地位指點迷津,可惜,當年本土台灣人看不懂其意思。實際上,當杜勒斯費心替台灣人安排出路時,本土台灣人正在台灣受蔣介石集團白色恐怖威脅與壓迫中,毫無機會向國際社會表達任何有關本土台灣人遠景(願景)心聲。時過境遷,現在正是本土台灣人向美國和日本提出「台灣自治」的適當時刻。1950年11月15日,杜勒斯再稱:「如果有選擇,覺得『獨立託管』對台灣是最好的解決,然而,在這個階段,美國對此方案無法明確承諾,因為,此項決議文,某種程度會被詮釋成,企圖將台灣歸還給共產中國。」

儘管中國國民政府懇求,甚至威脅,要求決議文須寫明台灣應依照開羅宣言歸還中華民國,然而,杜勒斯不為所動。對於流亡國民政府利益,可以說有『致命性fatal』影響,在對日本和約中,確定不依照開羅宣言將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後,流亡於台灣的中國政權,氣數已盡、滅亡之日,將是指日可待。關於台灣,杜勒斯強調美國的觀點為:「對日和約不應該驟然消除所有國際間對台灣處分」。

所謂「驟然消除所有國際間對台灣處分」,意思就是如同英國政府觀點,邀請共產中國參與對日和約簽署,讓台灣割讓給中國,讓台灣處份將立即消除而不存在國際社會。但是,杜勒斯考慮的不只是國共政權利益,還有本土台灣人民的權益。

1950年11月14日和15日的聯合國總會會議紀錄顯示,杜勒斯確實是誤認為台灣仍然是「日本殖民地」做處理,忘記日本已經依照國際法,將台灣人民於1945年4月1日,以「內政延伸」和「憲法實施」措施,將台灣領土與人民歸屬日本天皇,自此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一部份。

台灣國際地位總合結論:

一、 台灣不得回到日本控制,英國外相艾登(Eden)疑慮中華民國會將台灣領土之管轄權歸還給日本。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只是規定日本放棄(renounce),日本不是「永久放棄renounce in perpetuity」在台灣領土行使主權權利。當和約生效後,日本和被美國承認為合法中國之中華民國簽訂雙邊條約時(台北條約),雙方是以主權國家地位之名義,在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二項外交「自主self-determination」原則下,英國外相艾登(Eden)質疑:中華民國會將台灣領土管轄權歸還給日本,不是沒有道理。

二、 舊金山和約第二十六條規定:日本在簽約後,後續之任何條約不可以「賦予」對方任何比原來條約更多之利益,當然也沒有規定,不能從對方「取得」利益,雖然實際上是不可能發生。
丙、 日本在舊金山和約後,已經按照規定放棄台灣領土主權權利,因此,同盟國已經終結對日本之懲罰。然而,「放棄」並非等同「永久放棄」,對日和約並沒有規定「放棄」後不得取回,事實上,觀察琉球群島的處理方式可以知道,日本將琉球交給美國託管,也可解釋為:有指定接受者之「放棄」,是一種「暫時放棄」性質。

三、 1969年美國總統尼克森和日本佐藤首相之「美日尼佐公報」,公佈有關琉球群島將「返還」日本,1972年尼克森和中國總理周恩來之「上海公報」後有「尼周密談」,討論有關是否「承認」台灣為中國之一部份?周恩來依如英國外相艾登一樣,兩人同樣憂心日本勢力會重新進入台灣,英國與中國之所以「煩惱」,因為法理上是可能的,必須用「政治」去阻止與阻擋。

四、 如果台灣領土不存在中國因素,擁有台灣領土佔有權的美國,在本土台灣人(the people of Taiwan)要求下,日本可以依照主權義務與美國征服者針對台灣地位(比照琉球返還案例)進行協商,日本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放棄(renounce)「主動」處理台灣問題的「權利」。然而,如果本土台灣人主張「台灣自治」,日本則可以「被動」履行其「義務」,這些都是符合「萬國公法」的,而且跟任何條約都沒有牴觸。

五、 現在結論,日本必須有美國之協助,才有履行義務之「能力」,所以,可以理解日本政府對台灣地位所持官方見解是:「沒有單獨認定的立場」。日本雖無主動認定的「權利」,然而卻有被動配合的「義務」。

六、 既然,現今台灣地位美國「不願認定」,日本「不能獨自認定」,中國「無法認定」,本土台灣人也就得以「自我認定」,必須在「萬國公法」之架構內,對台灣地位作「認定和主張」,才能獲得美國與日本之協助,無論是「台灣自治」或「回歸日本」,只有美國承認之台灣民政府有權執行。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0/10/19初稿 2014/1014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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