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政府國際法理讀書會
第78,90,91,116,120,133組定期會議結論會議紀錄
一、日期:102年11月21日(星期四)下午10時00分
二、地點:SKYPE 網路會議
三、主持人:江雅芬 記錄:吳啟茂
四、與會單位:
第78組 江雅芬 委員
第90組 吳啟茂 委員
第91組 林建良 委員
第116組 許惠婷 委員
第120組 蘇昭文 委員
第133組 張展源 委員
五、討論議題:
(一)新台灣論第417頁剩餘國籍。
(二)台灣解答,本土台灣人無國籍,剩餘國籍與取得或恢復國籍的時點。
(三)美國州政府、聯邦政府、美國國籍與美國憲法修正案有關自由權相關部分討論,對比於解決台灣人無國籍的法理。
六、會議結論:
(一)1945年9月2日前本土台灣人有國籍,該日以後軍事佔領台灣總督府消失,和平憲法後大日本國政府消失,另成立日本國政府取得日本國籍(JAPAN),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後,日本國及天皇放棄(RENOUNCESES)台灣及澎湖,對台灣澎湖仍有剩餘主權,本土台灣人仍有剩餘國籍,只是政府成真空狀態。政府與國籍密切相關,故無國籍。只是目前不知如何取得人民權力及建立合法政府的方法。
(二)台灣解答:等到日本天皇宣布台灣總督,本土台灣人才有國籍。大日本國體未變政體改變,有天皇無政府,卻有昭和憲法(仍有效)與日本和平憲法,宣布台灣總督即開始有代表大日本公民的政府依昭和憲法保障憲法內公民的自由權。
(三)國際法理RENOUNCESES RIGHT、TITLE AND CLAIM 對比現行論述文章,如果RIGHT、TITLE AND CLAIM只談行政、立法及司法權,那公民即錯誤認識「自由是在不影響其他人的自由為範圍」的道理,亦即不明白美國州政府、聯邦政府、美國國籍與美國憲法修正案有關自由權相關部分的真義,即放棄自由權,等同放棄憲法保障下公民所有權利,自願入政治煉獄當奴隸,遑論知道要重建政府先取得國籍。
(四)下次會議主持人蘇昭文委員,請於群組版面張貼討論論議題。
六、會議結束時間:隔日上午12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