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o Far to Reach

日本天皇是在日本「國體」架構內,依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擁有台灣領土所有權,而是在日本「政體」架構內,依日本國憲法只能行使憲法所規定的有關國事行為,無關於日本國政的權能。對日本而言,一方面,君主國體和立憲政體是兩回事不應混為一談,另一方面,日本國憲法並無任何條文涉及領土主權之條文。

 

「台灣民政府」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對台灣法理地位之研究已告一段落。接下來,是以實際行動,循已定案之台灣地位論述,逐步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至於尚未能從舊金山和平條約條文得到結論者,儘可再接再厲繼續研究。中華民國民進黨之台灣論述,前路方遙,豈只是一里路可及。解決台灣問題,爭辯無益,凡是對的、正確的,終將勝利。天祐台灣!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1/26

 

參考資料:

作者:謝鎮寬

定位台灣、走完最後一里路。

儘管諸多論述、百家爭鳴、各說各話,立論者也總以各自團隊黨派的盤算來倡其所言,雖見仁見智卻也撲朔迷離莫衷一是,離譜的地方甚至前後矛盾無法自圓其說。就拿立論台灣是中華民國一省者,卻無法拿出台灣何時入籍,登載於中華民國憲法的法理文件,國民大會或立法院何時專案討論,確認台灣併入中華民國固有版圖?就堅持台灣是中國固有、不可分割的領土者,卻只能對18951952年間,台灣隸屬於日本的史實啞口無言。而主張台灣就是中華民國、中華民 國就是台灣者,卻無法提出任何法理文件來佐證,台灣擁有中國大陸和蒙古,因為他們都是中華民國憲法所載的固有版圖。對於以國際戰爭法為依憑立論稱,台灣仍是日本天皇手中所握有主權的領土者,根本漠視日本新憲明載日本天皇不再擁有任何領土主權的規定;在其未能改寫日本憲法,未能推翻日本地方、高等及最高法院的裁定,台灣人民已於195285日台北條約生效後,即喪失日本國籍的判決前,根本無法取信於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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