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日本台灣的地位趨於正常化,這是國際法規、戰爭法則的佔領要典規則所在,基於舊金山和平條約原則,台灣(民)政府遵守,美國聯邦高等法院判決,依其法則條文行一切步驟,當然,並感謝依法正確行事的部門單位協助,當然性之下,惟有美國國家的行政單位獨立性,以法立國、以法為尊的國家,其法性效力領先世界。

 

中國北京與流亡中華民國在台北於2010年6月29日互認立書簽屬,國、共和談協議認同,即屬ECFA 架構協議,於此,中華在台北不具流亡正當性,其地位在大日本台灣當屬實於滯留難民地位論,目前,美國國家在台灣、澎湖諸島的美國民政府,將賦予行使高權於被佔領地台灣地位正常,這是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

 

如有,提議台灣地位為中國北京與美國之間的模糊論點,那是違反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精神,因為此和約據有46個批准簽字國,美國國家當然主要佔領權國,條約第23條(a)具有正確行使高權,然而,在中國與美國之間創造模糊空間,不完備合法性與正當性,舊金山和約基於國與國立約,非是未屬神聖不可分割之領地,其被佔領地據有完善被佔領地的地位,當然爾主要佔領權國亦有其責任所在。

 

於被佔領地之人民,應具備地位觀念的認識,主要佔領權國同屬此責,被佔領地居民顯明認識暫時效忠內涵與意義,出于不具體說詞言論,得當、糾正還歸屬實,如順從觀要清晰,被佔領地居民教育亦該從屬實、實際論說,畢竟佔領不移轉主權,先其前題是美軍需行佔領正常化,方得佔領不移轉主權正確性,被佔領地居民認識觀方得以正確。

 

1945年4月1日,台灣地位從未合併或編入殖民地,轉型成己合併或編入的國土一部份之分水嶺,這正是台灣地位問題之「原點」。同屬觀點台灣當確定大日本天皇所屬,大日本憲法含有台灣、澎湖諸島,確屬神聖不可分割之內地的延伸。

台灣應打美中模糊牌?

http://www.youtube.com/watch?v=O8mpH3PNwKk

...... 陳明亮 ( 初八) (高一) (I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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