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心疼台灣、愛護台灣的同胞們:
 
我們的「台灣(民)政府」官網在各位同志(同心)努力下,每天上網人數已經突破三萬人次,這是令人驚喜且高興的事,感謝大家的努力。特別要與大家共享的是:2013年02月02日台灣(民)政府將會公佈組織建構圖,這將是值得台灣歷史上永遠被記住的日子,因為,五年前的2008年02月02日「台灣民政府」正式向國際社會宣布成立。
 
身為「台灣(民)政府」的「國安參謀聯席會議執行長」,如果現在立刻跳躍萬國公法所衍生之「佔領不移轉主權原則」,去支持「獨立建國」或「自治建國」,是會讓台灣陷入萬劫不復的窘境,就算是「美軍統帥」之美國總統,也會被美國國會予以彈劾。因為,台灣無論從戰後現實面或戰爭法理面來看,日本天皇陛下仍然擁有「主權」情況下,台灣並無「獨立建國」或「自治建國」的空間。
 
68年來,中國殖民統治、佔領台灣,以錯誤歷史、顛倒的歷史教育台灣人,已經讓臺灣人從來沒有而且嚴重缺乏國際法理觀念,並未從二二八事件獲得啟發,至今仍缺乏應切實遵循國際法理之概念與覺悟。一方面,雖渴望脫離政治煉獄,然另一方面,卻無視唯一可能的逃生門,感情用事,寧可另闢門道,挑選捷徑,但是,終將不得其門而出,臺灣人只好繼續淪於政治煉獄。
 
「美國軍事政府」體制內之「台灣(民)政府」,目前還未達到主張「台灣自治建國」立場及正當性,只能根據國際法理訴求「台灣地位正常化」。
 
鑒於台灣民意在國際上並不被重視,另一方面,台灣人對台灣地位的見解是各吹各號,不但毫無共識、還扯後腿,根本無法期待台灣民意的力量能讓台灣脫離政治煉獄。日本首相佐藤榮作,是以建立在「日本人民渴望琉球回歸日本」的民意基礎上,和美國總統尼克森協商「沖繩返還」。同理,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日本民意絕對是不可缺,但是,對於支持「台灣獨立」的日本民意,我們敬謝不敏。「台灣(民)政府」要有所作為,就應積極運作「日台共同連盟」,爭取支持「天皇陛下」恢復皇權的日本人支持。
 
2013年2月11日是皇紀2673年日本建國紀念日,台灣人民呼籲啟動「日本再建」工程。台灣總督府自1895年6月17日在台灣始政,至1945年10月25日向盟軍蔣介石元帥指派陳儀投降期間,自1937年4月1日起正式開始「皇民化運動」後,1940年2月11日皇紀2600年建國紀念日,針對「本島人」頒布「台灣戶口規則修改」規定「台民改日本姓名辦法」。
 
文獻資料顯示,至1943年12月31日,有17,526戶計126,211位本島人(當時人口約六百萬),因經台灣總督府許可「改姓名」,完成皇民化,法理上,從此成為「台灣總督府」認證下效忠天皇陛下,本籍在台灣之「台灣系日本人」,法理身份有別於無依「台民改日本姓名辦法」改日本姓名,完成皇民化之本島人,與非依「台民改日本姓名辦法」改日本姓名之高砂族,在1945年4月1日後,因大日本帝國憲法完整施行於台灣全島,全體台灣人成為日本天皇臣民,儘管如此,中國殖民政權體制下之「台灣系日本人」,其日本國籍,至今仍是被「懸置」。
 
台灣在1945年4月1日被編入日本前,由於台灣總督是天皇陛下親自委任, 為有行政、司法、立法權能之全權代表,在「台灣總督府官制」架構內對台灣行使管轄權,從而衍生包括本島人及高砂族的台灣住民之日本國籍。當時的日本政府管轄範圍並不及於台灣,因此,台灣住民取得日本國籍和日本政府無關。
 
台灣自從1945年4月1日被編入日本後,依「台灣總督府官制」仍為台灣總督所管轄。日本1945年9月2日正式向盟軍投降後,日本政府依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放棄對台灣之主權權利(不是放棄主權),然日本政府管轄範圍其實並不及於台灣,無立場取消台灣住民之日本國籍。台灣住民之日本國籍,從戰爭法的角度來看,是因自1945年10月25日起,台灣處於被佔領狀態後,台灣總督府停止行使管轄權而被懸置,非被廢除。並非如日本最高法院判決所稱,台灣住民是於1952年8月5日,因日華台北和約生效而喪失日本國籍。
 
因此,台灣住民恢復日本國籍唯一途徑是,在「天皇主權」架構內恢復台灣總督府之運作。關鍵就是美國總統對台灣有「處分權」,有責任遵循美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將台灣歸還天皇陛下。
 
籌組「日本臣民會」的構想,是先由在1940年2月11日至1945年8月15日期間,曾依台灣總督府頒布之「台民改日本姓名辦法」,改日本姓名完成皇民化的「台灣系日本人」,和日本方面願意效忠天皇陛下的「日本志士」,基於「共同效忠」籌組「日本臣民會」,展現來自日本人民之草莽民意,配合「台灣(民)政府」訴請美國總統依國際法「國家領土完整原則」,將台灣歸還天皇陛下,在「天皇主權」架構內完成台灣地位正常化之政治工程,實現「日本再建」願景。

台灣(民)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執行長 林 志昇
2013/01/31

檢視次數: 1550

© 2024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General Office
台灣民政府中央辦公廳
  Powered by

成員徽章  |  報告問題  |  服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