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06年帶領本土台灣人在美興訟後,深感中國殖民政權在台灣費盡苦心,以自編假造歷史,讓樸實台灣人民智不開,進而令台灣人陷於滅亡之險境而不知,,實在是悲慘之至。

本土台灣人不是中國人,也不是中華民國人民,更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不可諱言,台灣曾是大清皇帝的拓殖地,因為大清戰爭失敗,
1895年5月8日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永久割讓給了大日本帝國天皇(不是政府)。。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對日本天皇沒有處分,只是要求新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的管轄權(放棄台灣主權權利)。

蔣介石集團因為麥克阿瑟
1945年9月2日公佈「一般命令第一號」得以引進中華民國軍隊,佔領台灣,戰爭史上稱為「交戰國佔領」,殊不知,蔣介石集團以「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民政府)」和「台灣警備總部(軍政府)」欺騙台灣人,製造「偽台灣光復節」,1946年1月12日宣佈:「全體台灣人集體改成中華民國國籍」,隨後,英國美國連續三次抗議:「對日和約尚未簽署,概不承認。」至今,這些抗議仍然有效。

1947年2月28日中華民國佔領軍以「日本台灣人不服從佔領」為理由,對本土台灣精英實行大屠殺,隨後,開始進行白色恐怖,宣佈台灣戒嚴(長達三十八年)。本土精英相繼以留壆為理由逃離台灣,展開以「反中國國民黨」、「反中華民國」之社會革命,在海外組織「台灣獨立聯盟」,領導台灣人對「在台流亡中國人」反抗。1985年美國國會通過要求「台灣領導人」要成立反對黨,1986年在蔣介石接班人蔣經國「設計」下(請參考人民公敵一書),黨外「中華民國民進黨」成立,本土台灣人被納入「中國人體制」而不自知,迷惑於「選舉」、「當官」、「保命」的嚴重「自我毀滅」情結。令人扼脕的是:「台灣獨立聯盟」也被淪陷。

2006年10月24日本土台灣人林志昇等228人,在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告美國政府。標的:【台灣國際地位與台灣人權保護訴求。】 案號:1: 06-cv-01825-RMC。2008 年 4 月 7 日美國上訴高等法院受理本案,案號:010-085078。2009 年 4 月 7 日判決:【64 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台灣人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人民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承認台灣仍在美軍事佔領中。要求美行政單位要主動協助原告訴求】。2009 年 7 月 8 日美國最高法院受理本案。案號:No.9-33。2009 年 8 月 6 日被告美國務院代表美政府宣布:【放棄抗辯權】。放棄抗辯權,法律認同原告在原審對美國政府所有告訴敘訴及法理見解,全屬正確,國務院同意確認。

2008年2月2日,建構在從屬於萬國公法之戰爭法法理基礎上「台灣民政府」正式成立;2010年7月4日受邀在美國華盛頓DC設立「辦公室」,2010年9月8日在四季酒店舉行「慶祝酒會」,美方五個行政單位都派人參加。

為了讓本土台灣人能夠很清楚區隔「美國軍事政府」體制內之「台灣民政府」,和「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體制內之「法理自治學院」,


1.就法理面而言


基於在萬國公法架構內台灣歸屬日本天皇事實,依國際法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原則,台灣地位法理論述並無法推得台灣最終成為主權國家之結論。如果台灣可以成為主權國家,那麼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及琉球,皆有循此模式各自成為主權國家之正當性。


2. 就現實面而言


台灣如是主權國家,則中國勢必會運作統戰,經由公投程序合法併吞台灣。可以預知,將危及日本國家安全,挑戰美日安保體系。台灣主權獨立不符美日兩國利益,也不符合本土台灣人利益,因此,不可能實現。


台灣民政府訴求「台灣地位正常化」,使台灣脫離政治煉獄的唯一活路,不容許因逾越法理而功虧一簣。台灣民政府和美國軍事政府間之關係,既然是建立在戰爭法基礎上,就必須在戰爭法及戰爭慣例架構內運作,目前階段,最需組成的是未來與美國軍事政府的「諮詢議會(Advisory Council)」,但是,其無涉民意趨向。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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