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4月1日,日本天皇頒佈詔書宣示「日本明治憲法」實施於台灣,  從此台灣成為日本天皇神聖不可分割領土,  同時台灣人民也成為直接效忠日本天皇的皇民, 請教秘書長:

 

1. 日本明治憲法到目前對台灣是否仍然有效?

ANS 1: 明治憲法對大日本帝國被佔領領土台灣之效力, 依戰爭慣例, 只是被懸置, 並非被廢止.

 

2. 是否有任何法律切斷日本天皇和台灣人民的關係?

ANS 2: 基於大日本帝國, 也就是日本天皇, 對台灣之天賦主權義務, 在萬國公法架構內, 是不可變更或免除, 沒有任何法律可切斷日本天皇和台灣人民的關係.

 

3. 台灣既然是日本天皇神聖不可分割領土,  則台灣人民的皇民地位是否也不容剝奪?

ANS 3: 就處於被佔領狀態下之台灣而言, 日本天皇對台灣之天賦主權義務以及台灣住民身為日本臣民對日本天皇之效忠義務, 皆只是被懸置而並非被廢除.

法理身份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架構內為日本臣民之台灣住民, 在1952年8月5日日華台北和約生效後, 依中華民國國籍法先喪失原有國籍才得以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之程序, 是應先被取消大日本帝國國籍以成為中華民國國民. 然而, 日本國憲法架構內之日本國法務大臣, 並無立場取消台灣住民在大日本帝國憲法架構內所取得之日本國籍. 台灣住民身份從大日本帝國日本臣民移轉成中華民國國民是"於法無據". 事實上是根本無法移轉. 因此, 日華台北和約第10條之實際運作, 應是美國默許日本國配合中華民國創造模糊, 將錯就錯, 把法理身份為大日本帝國日本臣民之台灣住民"權宜當做"中華民國國民之政治處理.

就法理而言, 本土台灣人除了基於自願及意願效忠中華民國者為"正式(formal)" 中華民國國民外, 嚴格來說, 目前為"非正式(informal)"中華民國國民, 而其為"正式"大日本帝國日本臣民之身份只是因處於被佔領狀態而被懸置, 並無法被取消. 因此, 台灣一旦實現"大政奉還"而達最終地位後, 本土台灣人自然恢復大日本帝國憲法體制下"日本臣民"之日本國籍. 在目前階段, 本土台灣人法理上並無向日本國之法務大臣或法院訴求日本國憲法體制下"日本國民"之日本國籍的正當性.

 

4. 是否有任何法律依據禁止日本天皇和他的皇民見面?

如果沒有, 本人建議曾根憲昭主席代表台灣人民上書日本天皇, 懇求晉見, 共商國事, 討論台灣和日本領土問題, 祈能說服天皇頒佈詔書, 授權台灣民政府全權處理日本皇土事宜, 也唯有台灣民政府有此法理基礎, 而台灣又是美國軍政府佔領地, 負責國防和外交, 而美國也間接被授, 出面談判, 不用委縮, 出兵保護, 更是名正言順.

ANS 4: 被佔領領土住民應依戰爭法原則, "順從"佔領當局以行暫時效忠, 而征服者則應在萬國公法架構內, 決定被佔領領土之最終地位.

台灣人民和日本天皇間所存在的是一個複雜艱鉅的政治工程. 台灣地位正常化之實現決定權在美國總統而無涉日本天皇. 台灣民政府接二連三在美國白宮網站提案請願, 為的就是要提醒美國總統, 永久佔領是非法, 應切實遵循萬國公法實現台灣地位正常化. 

 

責任回覆人: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2/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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