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9年的2月11曰日本明治天皇採君主立憲,制定帝國憲法,參考普魯斯憲法,是亞洲第一部憲法,稱為明治憲法或舊憲法,1890年11月29日,透過天皇詔書讓憲法生效施行。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因為在絕對君主制底下,通過憲法也就是說遊戲規則的制定,方可避免因父傳子基因不良昏君誤國(人治)弊端的產生或管理治理的肓點與缺陷。帝國憲法總共有7章76條。

 

1895年5月8日生效的馬關條約(為朝鮮而戰的甲午戰爭),是由大清大皇帝與大日本帝國天皇陛下簽訂,同年6月2日,由李鴻章之子李經方點交,將台灣澎湖及附屬36個島嶼永久割讓給日本天皇所派第一任台灣總督樺山資紀。1936年日本統一國號稱大日本帝國,台灣澎湖屬於大日本帝國的殖民地。

 

1937年台灣總督府開始根據萬國公法原則下,對台實施「皇民化」的同化政策。1939年3月9日台灣公佈世界周知(西沙和南沙)隸屬高雄州。

 

1941年12月7日大日本帝國向美國宣戰,大東亞太平洋戰爭爆發,當時日本天皇屬地有:北方四島,獨島,台灣澎湖本島和其周邊島嶼,琉球,西沙,南沙,朝鮮,滿州。

 

1941年12月9日蔣氏對日宣戰(當時蔣氏只是行政院長,無權宣戰),林森任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席,同時發布對德義宣戰布告。

 

1945年3月26日美軍艦隊共78艘艦艇進攻冲繩本島,以六倍曰本強大火力登陸,6月18日曰軍沖繩司令部發出「莎約那拉」最後「玉碎」電文沖繩作戰結束,美軍成功佔領但卻損傷非常嚴重,日軍全軍覆歿,司令官切腹自殺。

 

1945年4月1日台灣、澎湖地區全面實施帝國憲法,依照萬國公法,台灣、澎湖脫離殖民地,正式編入大日本帝國國土。人民享有大日本帝國參政權、參戰權,為大日本帝國合法公民。(台灣選出大日本帝國議員,許丙,簡朗山(緑野竹二郎),林獻堂等三人在列。)

 

1945年5月15日美國空軍開始以燒夷彈地毯式轟炸台灣新竹,5月31日B24編隊十架轟炸台北台灣總督府,各樓層中彈但尖塔並沒有倒塌。

 

1945年8月15日正午,日本天皇頭一次透過收音機由自己發音,正式宣佈向同盟國無條件投降,此時間點,台灣澎湖地區人民國籍屬大日本國籍。

 

1945年9月2日麥克阿瑟將軍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日本帝國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半島之高級指揮官,以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及補助部隊,必須向蔣介石元帥投降。」

 

1945年9月根據麥帥命令,蔣軍在美軍艦保護運送之下,抵達基隆有12000多人和200名官員來台,所謂的在台高級外省人從此開始產生。

 

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部隊到日本台灣,代表盟軍接受在台灣的日軍投降,同時代理美國「征服者」行軍事佔領任務,同時擅自偽稱「台灣光復節」。

 

1946年1月12日,蔣氏集團在還未簽訂對日和約前,擅自把台灣澎湖所有人民一夜之間全部被強迫更改國籍,從大日本籍變為中華民國籍,違反國際法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軍事佔領不得改變佔領地主權,不改變人民國籍」的國際戰爭法及國籍法。同年三月八月英國美國以白皮書嚴重抗議至今有效。

 

1946年11月6日,日本新憲法透過天皇詔書公佈開始實施,新憲法是太平洋軍麥克阿瑟將軍主導從舊憲法(大日本帝國憲法)修改而成,一共11章103條,新憲法規定新日本政府領土僅限於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四個主要的島及周邊小島,由日本天皇親自踏勘完成。

 

1947年2月28日,蔣氏集團向美國偽稱有共產黨在台叛亂為由,大屠殺台灣精英,3月8日更在美國保護下運送陸軍21師11000人,和憲兵第四團2000人分別登陸基隆高雄,再度殲滅屠殺台灣精英萬人以上,總共估計有十二萬人。最後才以槍殺其行政長官陳儀做為他對台灣人民的交待,因陳儀是匪諜共產黨蓄意在台叛亂,但仍不改其白色恐怖統治繼續欺凌台灣人民。

 

1947年5月28日,麥帥將軍修改大日本帝國憲法,局限天皇對政治的影響力,日本政府管轄地只有北海道,本州,九州,四國等四個島嶼及周邊小島,其他領土仍屬於日本天皇之大日本帝國土地。

 

1949年6月18日蔣經國日記載明蔣介石對其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使其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 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6頁)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北京宣告建國,中華民國只有短短的38年就走入歷史,1911~1949。

 

1949年10月21日,美國駐台北領事致國務院密電表示,在中國軍事佔領台灣四年間,本土台灣人民飽受腐敗的中國人政府,無能暴虐兼封建之統治後,已向美國政府陳情,表達再也不能容忍無能中國人統治,不管政府是不是共產黨。呼籲美國派遣軍隊佔領及保護台灣,並驅逐殘暴之中國軍隊。但美國在對日和約未簽定之前的這段期間(1949年國共內戰期間),仍然傾向根據「開羅宣言」支持蔣介石集團反對共產黨,並且讓台灣「歸還」中國。

 

1949年12月中華民國總統李宗仁經香港流亡美國,並沒有選擇台灣以流亡身份順便宣示主權,顯現台灣領土在當時,並未依「開羅宣言」而歸還予中華民國。而蔣介石元帥,則是以代理杜魯門佔領日本台灣之法理軍事總督身份,流亡至日本台灣,這才是中華民國真正的身份,蔣介石的真相。美國為避免違背「開羅宣言」履行將台灣歸還中國之「道德義務」已經變成阻止台灣淪為共產黨控制之「責任」。

 

1950年3月13日,陽明山莊革命實踐研究院蔣介石對國民黨的文武百官演講,題目:【復職的使命與目的】。蔣介石說:「我們中華民國到去年(1949)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滅亡,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還不覺,豈不可痛…」

 

1950年5月28日美國國務院向菲律賓季里諾總統(Quirino)探詢:「是否願意接納蔣介石與其高級人員至菲律賓流亡。」

 

1950年6月25日朝鮮戰爭爆發。以美國為首的十六國聯合國軍隊,進入朝鮮,27日杜魯門總統宣佈:「福爾摩沙(台灣)未來的定位,必須等待太平洋恢復安定後,亦即與日本簽定和平協議,或經過聯合國研議後,才能確定。」

 

1950年 7月26日,英國外交部官員Kenneth Younger,發表書面聲明:「英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 …………臺灣在法律上仍為日本領土,故無所謂臺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餘盟國同意,取得臺灣臨時治理權,但仍須等和約對其地位作最後決定。」

 

1951年5月麥克阿瑟將軍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說:「在法律上,台灣仍屬於日本帝國之一部分。」

 

1951年9月8日簽定舊金山和約,52個國家參與會議,49個國家簽署(捷克斯洛伐克,波蘭,蘇聯沒簽署),46國家的國會批准(印尼,哥倫比亞,盧森堡三國會沒批准),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沒參加。「舊金山和平條約」由美國主導的「和平憲法新日本政府」,放棄新日本政府對大日本帝國政府的台灣主權權利。

 

1951 年9月17日流亡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留下中日和約會談紀錄。提到美國駐台大使藍欽(Karl L Ranking)在外交部告訴他:「國務院並請我明白告訴閣下,在研擬任何方案時,貴方須注意避免使用技術上之詞句,暗示台灣已因該條約簽訂而在法律上成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此點因與聯合國利益有關,不僅適用於多邊和約生效前締結之雙邊和約,而且適用於以後之各項協定」。

 

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舊金山和約,其中第2條(b)只有處分日本政府對台灣的管轄權也就是主權權利。4(b)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之內美國軍事政府對曰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但是並無處分日本天皇對台灣的領有權,或對日本天皇任何處罰,因此,國際法理上,台灣澎湖至今仍然是天皇所領有。美國是在中國赤化及韓戰爆發之後,才確定不允許台灣落入共產黨手中,在舊金山和約中用法理否定了「開羅宣言」,確定台灣主權不會移轉予「中國(PRC/ROC)」,然後政治上接受中國國民黨政權在台灣之運作。

 

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第23條(a)中,美國軍事政府是大日本帝國領土的主要佔領者,佔領權國(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是USMG 其背後就是美國總統。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Cross V.S Harrison 1853年),美國軍事政府要結束佔領,必須由美國總統或參議院宣佈或通過任何議案宣告結束。

 

1952負責台北和約簽訂的流亡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委員質詢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1952年4月英國外交部長艾登也曾在下議院中表示:「《舊金山和約》日本正式放棄對台、澎的一切權利、所有權與請求權,但是並不因此將台、澎地區移轉給中國,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是中華民國。所以,以英國女皇政府的立場而言,台灣和澎湖在法律主權上係屬未定的領土。」

 

1954年12月美國國務卿杜魯斯在美國參議院會議上表示:「嚴格來說,台、澎地區的主權問題,尚未解決。因為在日本的和平條約裡,日本僅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與所有權。但是在該條約中,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歸屬並沒有作出一個決定。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中,也沒有作出這一方面的決定。」

 

美國宣佈台灣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佔領不移轉主權,美國總統根據戰爭法佔領台灣,對台灣有管轄權,一旦美國軍政府USMG佔領結束,台灣的管轄權即歸回日本天皇。然而USMG佔領尚未結束,流亡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台北僅止代管。

Chinese Exile Government In Taipei (Chinese,Taipei)

 

1959年10月6日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處理中華民國逃兵在美國要求政治庇護案,中國國民黨要求引渡不成,鬧到美國法院,華盛頓地方法院Sheng v. Rogers判決:「. .1949年以後,中華民國臨時首都在臺灣的臺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這個島,但臺灣的領土主權並沒有過戶給中國,所以福爾摩沙﹝臺灣﹞並不屬於中國的國家領土 . . .。台灣並非一個國家,它可說是一個被中華民國佔有並治理的領土或地區,但未經正式承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斯塔爾備律師 Starr 在美國國務院法律備忘錄第二頁,上面寫的很清楚:【. . . 臺灣、澎湖的領土主權嚴格來說是,都沒有結論,是因為與日本的和平條約,日本政府放棄它對這些島與的權力,未來的所有權,並不是於日本條約決定,或於中華民國和日本間的條約決定 . . . 1951年9月8日與日本的和平條約在舊金山市簽署,第二條:「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一切權利、所有權與權利名義。」1952年4月28日簽署的中日臺北和約第二條重複此內容。兩個條約中,日本都沒有將臺灣割讓給任何其他國家。蔣介石根據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接受代理 (acting on behalf) 台澎受降,但並未轉移主權。

 

1972年5月15日同屬美國佔領地的琉球,美國因佔領關係USMG美國軍事政府曾發行旅行證件給琉球人民,可以合法到世界各地,並且受到美國的保護。台灣地區卻讓台灣人民People Of Taiwan受中國流亡政權欺騙,誤認為流亡中華民國是本土台灣人的國家,國際法上流亡政府不得就地合法,否則西藏流亡政府就在印度合法了。雖然流亡的中國政府曾試圖將它合法化,宣稱有政府,有領土,有國際外交,向人民徵稅,徵兵並擁有國防,李登輝時代的廢省,後來也因美國反對而改稱凍省,這些措施都不被國際法所允許。

 

1979年1月1日美國國內法臺灣關係法生效。第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只是台灣的管理當局。」

 

1982年7月14日雷根總統六項保證:「一、美國沒有同意設下終止對台軍售的日期;二、美國沒有同意對台軍售問題事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諮商;三、美國不會在台北與北京之間扮演調人;四、美國沒有同意修改台灣關係法;五、美國沒有同意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六、美國不會施壓要求中華民國與中共談判。」

 

1986年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判決駁回「本土台灣人恢復日本國籍案」,其理由是「今日的新日本國只是改變原來的大日本帝國憲法,不是原來的國家。」

 

1989年6月4日中國發生大規模的學生民主示威活動,最後演變成血腥暴力鎮壓驚動國際社會的北京天安門事件。

 

1998年6月30柯林頓總統三不政策:「一、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二、不支持一中一台與兩個中國。三、不支持台灣參加以國家為主體的國際組織。」

 

2004年4月13日美國錢尼副總統:「美國不支持臺灣獨立。」

 

2004年10月25日國務卿鮑爾:「美國政策很清楚。只有一個中國。臺灣不是獨立的。臺灣不享有國家主權,那仍是美國的政策,美國始終如一的政策。」

 

2006年9月25日美國國務院每日新聞例行簡報:「美國很重視陳水扁總統一再地重申中華民國憲法的改革,不得觸及主權的議題,包括領土範圍。」

 

2006年10月24日本土台灣人林志昇率同228人向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控訴美總統、國務院、國防部。「案號:1:06-cv-01825-RMC」。雙方經過十二次攻防。

 

2007年8月30日美國國安會資深亞洲事務主任韋德寧:「臺灣或說中華民國,此刻在國際社會中,並不是個國家。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中華民國是個未有定論的議題,這個情況已經很多很多年。」

 

2008年2月2日由台灣本土團體在台北依照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萬國公法「自衛權」宣佈成立:「美軍事政府轄下台灣平民政府」,三個月後,接受美方提議,改名為「台灣民政府」,同時向全世界194國宣告。

 

2008年3月18日美聯邦地方法官Rosemary M Collyer判決:「本土臺灣人原告基本上已經大約六十年屬於無國籍人士。沒有國際承認的政府。人民生活在政治煉獄。承認台灣仍在美軍事佔領中。美行政單位應主動協助本土台灣人的人權訴求。」可上訴。本土台灣人定義:1945年8月15日,原大日本國籍之台灣人和其後裔。

 

2008年9月國務院「關於與臺灣接觸的強制性指引」:「美國支持臺灣參與國際組織,國際運作,國際協議,國際聚會,是在不需要國家主權為參與的前提。」

 

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高等法院巡迴法官Brown判決:「64年來本土台灣人民(People of Taiwan)無國籍。本土台灣人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本土台灣人民至今仍然生活在政治煉獄中(political purgatory)。台灣仍然在美軍事佔領中。美行政單位應協助原告的訴求。」可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2009年7月8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本案,案號:No.9-33。這是本土台灣人二戰美日太平洋戰爭後,首次向美國征服者,依照國際法,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美國憲法,提出告訴。

 

2009年8月6日被告美國政府代表國務院向美國最高法院宣佈:放棄抗辯權。按美國法律,被告美國政府放棄抗辯權,表示原告本土台灣人在原審對美國政府所有告訴之敘述及法理見解全屬正確,國務院全部確認。

 

2009年10月5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佈:「擱置本案待審中」美國政府對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64年來的諸多行事不再抗辯,法院要求要依法正確行事,要依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行事。

 

2010年3月18日東亞暨太平洋事務局副助理秘書:「美國不支持臺灣獨立。美國反對兩岸任何一方要試著改變現狀。」「美國非常堅強、一致地支持臺灣有意義地參與國際組織。美國常常強調這類的觀點給所有國際社會的成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

 

2010年4月25日在台北舉行第一次「台灣民政府全球大會」。

 

2010年6月5日國防部部長 羅伯特蓋茨:「. . . 美國多年以非常公開的方式表明:我們不支持臺灣獨立。」

 

2010 年 7 月 4 日經協商,台灣民政府在美國首都華盛頓 DC掛牌運作。2010 年 9 月 8 日經雙方協調,在美國首都華盛頓 DC 四季飯店舉行慶祝酒會,美國務院、美國防部、美國安部、美司法部均派員到場祝賀,美方出席貴賓百位,台灣民政府人員八十位,雙方共襄盛舉。

 

2010年11月6日台灣民政府在台北組建第一屆國務內閣、參議院、成立六州和高沙族原住民自治政府。依照戰爭法呈報美國國防部等各行政單位。

 

2011年10月24日美國前國防安全合作運作部主任Edward Ross(艾德華羅斯)在國會山莊國際評估與戰略中心主辨的研討會發言說:「雷根總統六項保證和美中三個公報都可以被改變。」「六項保證和美中三個公報原來就不是法律文件,都是歷任總統的政府政策,不是法律,後來的總統可以不必遵守,自然可以視實際需要而修改,對於繼任的新政府不具備法律拘束力,所以只要有需要,這些政策可以被廢除或者被改變。」「聯合公報的雙方明天就可以廢除公報,簽署公報的任一方都有權利廢除公報,當然美國一旦廢除公報無疑的將會激怒中國,不過公報沒有法律效力。」

 

People of Taiwan(本土台灣人)並不等與People on Taiwan(在台灣的人)在台灣有二種不同的人,一個是本土台灣人,另外一個是中國人和其後裔,彼此的利益是衝突而不對等的,因此美國反對台灣公投。台灣也不曾和別的國家合併,因此不存在獨立問題,台灣民政府要的是讓台灣地位正常化,台灣首先要追求自治,先併入美國海外未合併之領土,最終可能和大日本成為邦聯制。

 

台灣不是中華民國,流亡的中華民國不能就地合法,也不是台灣政府。目前選的是中華民國的總統並不是台灣總統。要知道在「舊金山和平條約」架構內的「法理台灣」並不等與「台灣關係法」定義下之「台灣當局」,因此絕對不能併入流亡中國殖民政權統治因素之「政治台灣」。

 

美國政府佔領者應以親自或代理的方式核發「Stateless Travel Docunment」給目前法理無國籍,也就是還沒有效忠對象「國家」的「本土台灣人」。所謂的本土台灣人指的是在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投降簽訂投降書之前就已住在台灣澎湖及周邊島嶼大日本國籍人的子子孫孫,其中含原住民,高沙族。

 

美國是依戰爭法之(征服權)有權利在台灣行使「佔領權利」,但也必須履行因「佔領權利」所衍生之「佔領義務」,幫助被佔領區人民設立當地人民政府,輔導親美政權上軌道,從軍政開始然後訓政最後直到憲政完成上路一切手續。

 

2012年8月20日美國國務院官網廢除原來錯誤主張,不再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之網頁。美國國務院所編「有效條約」一書,﹝每年出版﹞宣稱:「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或一個政府。」

 

台灣民政府有三大主張:
A.遵守國際法,包含萬國公法,國際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
B.不使用暴力或武力,但促使各種方法,使流亡中華民國結束在台灣佔領。
C.對中華民國,中國殖民政權推動事務,不合作也不配合。

 

美日撤僑不用經過中華民國的海關。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256741/IssueID/2...

 

台灣民政府   國安參謀聯席會議   執行長     林 志昇
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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