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5月8日 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生效。

大清大皇帝與大日本帝國天皇陛下簽訂,台灣、台灣周邊群島與澎湖永遠割讓給 大日本帝國天皇陛下。

1937年 依照萬國公法實施「皇民化」,1945年4月1日台灣、澎湖地區全面實施帝國憲法,從此,依照萬國公法,台灣、澎湖脫離殖民地,正式編入大日本帝國國土。人民享有大日本帝國參政權、參戰權,為大日本帝國合法公民。
(台灣選出大日本帝國議員,許丙,簡朗山(緑野竹二郎),林獻堂等三人在列。)

1941年12月7日 帝國向美國宣戰,大東亞戰爭爆發。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佈無條件投降。


1945年9月2日 麥克阿瑟將軍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日本帝國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法屬中南半島之高級指揮官,以及一切的陸上、海上、航空及補助部隊,必須向蔣介石元帥投降。」
 
1945年10月25日 中華民國部隊到日本台灣,代表盟軍接受在台灣的日軍投降,同時代理美國「征服者」行軍事佔領任務,在還未簽訂對日和約前1946年1月12日,擅自把日本台灣人的國籍集體改變成中華民國國籍,違反國際法海牙公約及日內瓦公約「軍事佔領不得改變佔領地主權、不改變人民國籍」的國際戰爭法及國籍法。同年三月八月英國美國以白皮書嚴重抗議,至今有效。
 
1949年6月18日 蔣經國日記載明蔣介石對其說:「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灣…使其太平洋海島防線發生缺口, 亟謀由我交還美國管理......」。(《蔣經國先生全集》, 第1冊, 第446頁)
 
1950年3月13日,陽明山莊革命實踐研究院蔣介石對國民黨的文武百官演講,題目:【復職的使命與目的】。蔣介石說:「我們中華民國到去年(1949)終就隨大陸淪陷而已滅亡,我們今天都已成了亡國之民,而還不覺,豈不可痛…」
 
1950年5月28日 美國國務院向菲律賓季里諾總統(Quirino)探詢:「是否願意接納蔣介石與其高級人員至菲律賓流亡。」
 
1950年6月25日 朝鮮戰爭爆發。以美國為首的十六國聯合國軍隊,進入朝鮮,27日杜魯門總統宣佈:「福爾摩沙(台灣)未來的定位,必須等待太平洋恢復安定後,亦即與日本簽定和平協議,或經過聯合國研議後,才能確定。」
 
1950年 7月26日,英國外交部官員Kenneth Younger,發表書面聲明:「英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 …………臺灣在法律上仍為日本領土,故無所謂臺灣政府。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餘盟國同意,取得臺灣臨時治理權,但仍須等和約對其地位作最後決定。」
 
1951年5月 麥克阿瑟將軍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說:「在法律上,台灣仍屬於日本帝國之一部分。」
 
1951年9月8日 美國與48國參加簽訂「舊金山和平條約」,由美國主導的「和平憲法新日本政府」,放棄新日本政府對大日本帝國政府的台灣主權權利。
 
1951 年9月17日 流亡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留下中日和約會談紀錄。提到美國駐台大使藍欽(Karl L Ranking)在外交部告訴他:「國務院並請我明白告訴閣下,在研擬任何方案時,貴方須注意避免使用技術上之詞句,暗示台灣已因該條約簽訂而在法律上成為中國領土之一部分。此點因與聯合國利益有關,不僅適用於多邊和約生效前締結之雙邊和約,而且適用於以後之各項協定」。

 

1952年4月28日 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其中:「2(b)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的主權權利。4(b) 日本承認前述第 2 條與第 3 條之內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23(a) . . . 美國為台灣地區的主要佔領國。」其中,要特別注意的事:對日本天皇沒有任何處分或處罰。
 
1952年 負責台北和約簽訂的流亡中華民國外交部長葉公超,向「立法院」解釋這個條款時表示:《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把這些島嶼歸還給中國。當時是「立法院」就中日和約進行質詢,委員質詢說:「台灣和澎湖群島的地位是什麼?」葉公超回答說:「事實上,這兩個地方正由我們控制……然而微妙的國際形勢使得它們不屬於我們。在現行情況下,日本沒有權利把台灣和澎湖群島轉移給我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們也不能接受……。」(Despatch No.31 from the American Embassy in Taipei to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July 23, 1952, Enclosure 2, at p.2.)
 
美國國務卿杜魯斯在1954年12月美國參議院會議上曾表示:「嚴格來說,台、澎地區的主權問題,尚未解決。因為在日本的和平條約裡,日本僅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與所有權。但是在該條約中,台灣和澎湖的所有權歸屬並沒有作出一個決定。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的和平條約中,也沒有作出這一方面的決定。」
 
英國外交部長艾登也曾在下議院中表示:「1952年4月的和平條約,日本正式放棄對台、澎的一切權利、所有權與請求權,但是並不因此將台、澎地區移轉給中國,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是中華民國。所以,以英國女皇政府的立場而言,台灣和澎湖在法律主權上係屬未定的領土。」

1959年10月6日 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處理中華民國逃兵在美國要求政治庇護案,中國國民黨要求引渡不成,鬧到美國法院,華盛頓地方法院Sheng v. Rogers判決:「. .1949年以後,中華民國臨時首都在臺灣的臺北,中華民國政府管轄這個島,但臺灣的領土主權並沒有過戶給中國,所以福爾摩沙﹝臺灣﹞並不屬於中國的國家領土 . . .。台灣並非一個國家,它可說是一個被中華民國佔有並治理的領土或地區,但未經正式承認為中華民國的一部分。」


1971年7月13日 美國國務院斯塔爾備律師 Starr 在美國國務院法律備忘錄第二頁,上面寫的很清楚:【. . . 臺灣、澎湖的領土主權嚴格來說是,都沒有結論,是因為與日本的和平條約,日本政府放棄它對這些島與的權力,未來的所有權,並不是於日本條約決定,或於中華民國和日本間的條約決定 . . . 1951年9月8日與日本的和平條約在舊金山市簽署,第二條:「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之所有一切權利、所有權與權利名義。」1952年4月28日簽署的中日臺北和約第二條重複此內容。兩個條約中,日本都沒有將臺灣割讓給任何其他國家。蔣介石根據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接受代理 (acting on behalf) 台澎受降,但並未轉移主權。

 

1979年1月1日 美國國內法臺灣關係法生效。第十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只是台灣的管理當局。」

 

1982年7月14日 雷根總統六項保證:「一、美國沒有同意設下終止對台軍售的日期;二、美國沒有同意對台軍售問題事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諮商;三、美國不會在台北與北京之間扮演調人;四、美國沒有同意修改台灣關係法;五、美國沒有同意改變對台灣主權的立場;六、美國不會施壓要求中華民國與中共談判。」


1998年6月30日 柯林頓總統三不政策:「一、美國不支持台灣獨立。二、不支持一中一台與兩個中國。三、不支持台灣參加以國家為主體的國際組織。」

 

2004年4月13日 美國錢尼副總統:「美國不支持臺灣獨立。」

 

2004年10月25日 國務卿鮑爾:「美國政策很清楚。只有一個中國。臺灣不是獨立的。臺灣不享有國家主權,那仍是美國的政策,美國始終如一的政策。」

 

2006年9月25日 美國國務院每日新聞例行簡報:「美國很重視陳水扁總統一再地重申中華民國憲法的改革,不得觸及主權的議題,包括領土範圍。」

 

2007年8月30日 美國國安會資深亞洲事務主任韋德寧:「臺灣或說中華民國,此刻在國際社會中,並不是個國家。美國政府的立場是:中華民國是個未有定論的議題,這個情況已經很多很多年。」

 

2008年9月國務院「關於與臺灣接觸的強制性指引」:「美國支持臺灣參與國際組織、國際運作、國際協議、國際聚會,是在不需要國家主權為參與的前提。」

 

2010年3月18日 東亞暨太平洋事務局副助理秘書:「美國不支持臺灣獨立。美國反對兩岸任何一方要試著改變現狀。」「美國非常堅強、一致地支持臺灣有意義地參與國際組織。美國常常強調這類的觀點給所有國際社會的成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
 
2006年10月24日 本土台灣人林志昇率同228人向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控訴美總統、國務院、國防部。「案號:1:06-cv-01825-RMC」。2008年3月18日美聯邦地方法官Rosemary M Collyer判決:「本土臺灣人原告基本上已經大約六十年屬於無國籍人士。沒有國際承認的政府。人民生活在政治煉獄。承認台灣仍在美軍事佔領中。美行政單位應主動協助本土台灣人的人權訴求。」

「林志昇等控美案」提起上訴案號:010-085078,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高等法院巡迴法官Brown判決:「本土臺灣人無國籍。本土台灣人無國際承認之政府。本土台灣人民仍然處於政治煉獄中。台灣仍然在美軍事佔領中。美行政單位應協助原告的訴求。」

 

200978 日「林志昇等控美案」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號:No.9-33,2009 年 8 月 6 日美國國務院宣布放棄抗辯,法院宣告:「本案待審中」

 

2010年6月5日 國防部部長 羅伯特蓋茨:「. . . 美國多年以非常公開的方式表明:我們不支持臺灣獨立。」

201074 日經協商,台灣民政府在美國首都華盛頓 DC掛牌運作。2010 年 9 月 8 日經雙方協調,在美國首都華盛頓 DC 四季飯店舉行慶祝酒會,美國務院、美國防部、美國安部、美司法部均派員到場祝賀,美方出席貴賓百位,台灣民政府人員八十位,雙方共襄盛舉。
2010年11月6日台灣民政府在台北組建第一屆國務內閣、參議院、成立六州和高沙族原住民自治政府。依照戰爭法呈報美國國防部等各行政單位。


2012年 美國國務院所編「有效條約」一書,﹝每年出版﹞:「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或一個政府。」


美日撤僑不用經過中華民國的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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