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ancourt Rocks in Dispute

1849年間以法國捕鯨船Liancourt號為名之Liancourt Rocks,日本人稱為「竹島(Take shima)」,韓國人則稱為「獨島(Dokdo)或(Tokdo)」,有關日本與韓國對該島爭議,以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法來探討,得到結論如下:

 

1. 1900年10月25日,大韓帝國高宗皇帝敕令第四十一號:

 

第一條:鬱陵島改稱為「鬱島」,為江原道附屬島。

 第二條:郡廳位置設在台霞洞,管轄區域為鬱陵全島、竹島(Jukdo)、石島(Sokdo)。

 

大韓帝國依該敕令將鬱島編入江原道,並發佈於10月27日官報第1716號。

 

2. 1904年3月之朝鮮和滿洲地圖(Map of Korea and Manchuria)顯示,朝鮮領土有包括Quelpart(濟州島)及Port Hamilton(巨文島),當時並無Dagelet(鬱陵島)及Liancourt Rocks(獨島)在內,意味著,國際社會在1904年時,並未承認Dagelet以及Liancourt Rocks歸屬朝鮮。

 

3. 1904年德國所出版之日本地圖,將Dagelet (MatsuSchima) (鬱陵島) 及Liancourt Rocks(竹島或獨島)標示為日本領土。

 

4. 1905年2月22日,日本依內閣會議決議,於1月28日將「Liancourt Rocks」命名為「竹島」,編入日本國土,同時發佈島根縣告示第40號:將竹島編入島根縣隱岐島司管轄,並揭載於當時之新聞,但是,對Dagelet(鬱陵島)則未曾將其編入日本。

 

5. 1905年6月2日,大韓帝國皇城新聞報導日俄5月28日午後在Liancourt Rocks附近所發生之海戰戰報,以直接音譯外來語,非以「獨島」來稱呼

“Liancourt Rocks"。可見,至少在1905年6月2日之時點,Liancourt Rocks並非大韓帝國之「獨島」,也尚未被改稱為「獨島」,而依國際法程序編入大韓帝國。此外,韓方對日俄在Liancourt Rocks海域之海戰,是隔岸觀火而事不關己。足以證明日本在1905年2月22日,將Liancourt Rocks以「竹島」名義編入日本島根縣,是具有效性。

 

6. 1905年6月5日日本官報第6577號中,由「海軍省副官」署名,將5月28日午後日俄海戰所發生之地點「Liancourt Rocks」訂正為「竹島」,而在朝鮮方面,並未有將「Liancourt Rocks」更正為「獨島」之記錄。 

 

7. 1906年5月9日,大韓帝國皇城新聞報導鬱島郡守沈興澤之報告,4月29日日本島根縣視察團來訪,郡守向中央政府提出報告書,其中述及「本郡所屬獨島」在於外洋百餘裡外,本月初四日辰時量,輪船一隻來泊於(我)郡內道洞浦,而日本官人一行到於(我)官舍,自云:「獨島今為日本領地故,視察次來到」。這是歷史上朝鮮方面有所謂「獨島(Dokdo)」稱呼之始。在當時 Liancourt Rocks,尚未被大韓帝國正式命名為「獨島」,而編入「鬱島郡」,因此,稱「獨島為鬱島郡」所屬並無正當性。

 

日本方面於1905年2月22日,宣佈將Liancourt Rocks命名為「竹島」,編入島根縣隱岐島司管轄。事隔一年多1906年4月1日,日本之山陽新聞在「3月28日之鬱陵島訪問記事」報導中,提及島根縣視察團神西田太郎部長,在拜訪鬱島郡守沈興澤時稱:「貴島與我方所管轄之竹島接近,而且在貴島有許多我方國民滯留」。鬱島郡守沈興澤是在得知日本管轄「竹島」後,於其4月29日報告書中才有「獨島」之說法。在1906年4月29日以前,大韓帝國未曾將Liancourt Rocks以韓語命名,而「獨島」之名稱,也未曾出現在任何可供參考之地圖或文件中。

 

當年島根縣視察團神西田太郎部長,在「自雲」時所說日語竹島(Takeshima),極有可能是經沈興澤轉述成韓語之「Takedo」後,由於音訛且類似,變成其在報告書中所提及之獨島(Tokdo或Dokdo),這是日後之判讀。

 

推論朝鮮人所稱之獨島(Tokdo或Dokdo),其實就是日本人所稱之竹島(Takeshima)。對朝鮮人而言,"Takeshima" 就是"Takedo",之後變音成"Takdo"以至"Tokdo或Dokdo",「獨島應是由竹島」衍生之名稱。

 

8. 1906年7月13日,大韓帝國皇城新聞以「鬱島郡配置顛末」為題,報導韓方官員答覆日方官員對鬱島管轄範圍之詢問稱:「該郡所管島及竹島、石島。東西六十里,南北四十里,合二百餘裡。」

 

在1898年朝鮮地圖中,鬱陵島範圍是包括鬱陵島主島及其周邊六個附屬小島。 其中只有離主島2.2公里,沿岸有長竹林之於山島(Usando)有標示島名,其餘五個島是由岩石所構成,而無標示島名之小島。

 

法理推論:在1900年10月25日,大韓帝國高宗皇帝敕令第四十一號中所稱之竹島(Jukdo),即是有竹林生長之「於山島」,所稱之石島(Sokdo),即是其餘五個無名岩石島之總稱。鬱島郡管轄範圍與地圖中所示之鬱陵島範圍是完全相符,其和遠在92公里外之Liancourt Rocks實在是毫無瓜葛。因此,無論是將鬱陵島主島周邊之六個小島中,有長竹林之竹島(Jukdo)或是由岩石所構成的五個石島(Sokdo)之一認定就是獨島,是移花接木而牽強附會之說法。

 

9. 1910年8月22日日韓併合條約Article 1: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Korea makes the complete and permanent cession to His Majesty the Emperor of Japan of all rights of sovereignty over the whole of Korea.

朝鮮皇帝將整個朝鮮之一切主權權利完整,永遠讓與日本天皇。

 

由於Liancourt Rocks於1905年2月22日被編入日本,因此,朝鮮皇帝依1910年8月22日所簽訂之日韓併合條約,讓與日本天皇之朝鮮主權權利,無涉Liancourt Rocks。

 

10. 1947年9月16日,盟軍最高指揮官發函(SCAPIN 1778)知會日本政府,有關竹島轟炸範圍(Liancourt Rocks Bombing Range)。由此,可知盟軍承認日本對Liancourt Rocks之主權。

 

11. 1948年6月8日,美國空軍自日本沖繩縣嘉手納基地出動29架B-29轟炸機,赴Liancourt Rocks,是為了執行轟炸演習。韓方因未被告知,導致數十名在該海域作業之朝鮮漁民死亡。美軍是在對日和約尚未定案前,依征服日本之事實取得佔領權,得以在原本歸屬日本之Liancourt Rocks海域進行轟炸演習。當時,南朝鮮在美國軍政府佔領中,非主權獨立國家,對盟軍佔領中Liancourt Rocks並無立場宣示主權。然而,卻有眾多朝鮮漁民誤認Liancourt Rocks是朝鮮固有領土,越界逕赴盟軍佔領中之Liancourt Rocks海域進行捕魚作業。法理推論,該轟炸行動雖號稱是「演習」,實際上或許是對非法入侵者執行「驅離」。

 

12. 1948年8月15日,大韓民國政府正式宣佈獨立。

 

13. 1949年12月29日所擬之對日和約草案第二章領土條款第三條提及:

CHAPTER II TERRITORIAL CLAUSES Article 3:

The territory of Japan shall comprise the four principal Japanese islands of Honshu, Kyushu, Shikoku and Hokkaido and all adjacent minor islands, including ...., Takeshima (Liancourt Rocks), .....

日本領土將由本州、九州、四國以及北海道四個主要日本之島及所有鄰近之小島包括 .....、竹島、..... 所組成。

 

14. 1950年6月25日韓戰爆發

 

15. 1951年8月10日之魯斯克書簡(Rusk Documents)提及:

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oes not feel that the Treaty should adopt the theory that Japan's acceptance of the Potsdam Declaration on August 9, 1945 constituted a formal or final renunciation of sovereignty by Japan over the areas dealt with in the Declaration. 

美國政府不認為本和約應採納日本其接受1945年8月9日波茨坦宣言構成日本正式或最終放棄其對宣言中所要處分地區主權的見解。

 

B. As regards the island of Dokdo, otherwise known as Takeshima or Liancourt Rocks, this normally uninhabited rock formation was according to our information never treated as part of Korea and, since about 1905, has been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Oki Islands Branch Office of Shimane Prefecture of Japan. The island does not appear ever before to have been claimed by Korea.

至於獨島,另稱竹島或Liancourt岩礁,依我方情資,此正常狀態下無人居住之天然岩層,未曾被處理成朝鮮之一部份,約自1905年起,已經是由日本島根縣隱岐島司所管轄。此島看來並未曾被朝鮮所宣有過。 

 

以上敘述,在離簽署對日和約只有30天之時點,時任美國國務院遠東事務助理國務卿Dean Rusk,從國際法觀點認為Liancourt Rocks是歸屬日本,這應是和約斡旋期間,美國方面經慎重研究調查後所作成之結論。

 

16. 1951年9月8日簽署對日和約,依Article 2(a):

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對包括濟州島、巨文島及鬱陵島之朝鮮,一切權力、權利及主張。

 

17. 1952年1月18日,大韓民國總統李承晚為宣揚海洋主權範圍,在離對日和約生效百日前,片面發佈宣言:「在日韓兩國間之日本海公海海域上劃定軍事境界線,將Liancourt Rocks劃入韓方並加以控制」,形同佔領竹島,大韓民國是在日本恢復為主權國家前之空窗期,企圖佔領盟軍控制下之日本竹島。當時以美國為首之「在日盟軍總部(General Headquarters in Japan)」,對日本本土佔領權是及於島根縣之竹島。然而,美國為反共而介入韓戰後,縱容大韓民國佔領日本竹島,並未及時出面制止,導致日韓間至今對Liancourt Rocks主權歸屬仍爭論不休之根本原因。

 

18. 1952年4月28日對日和約生效。日本依和約Article 2(a)之規定放棄恢復,形同正式歸還依日韓併合條約Article 1所取得對朝鮮之一切主權權利。由於同盟國承認Liancourt Rocks是歸屬日本,因此,日本依和約Article 2(a)對朝鮮放棄主權權利之領土不包括Liancourt Rocks是無庸置疑。

  

19. 1953年7月27日, 韓戰停火.

 

20. 1953年11月23日,曾任美國國務院遠東事務助理國務卿及時任美國駐日大使John M. Allison在東京主張(文號Tokyo's 1306):「美國是無可避免被捲入竹島爭議,(The United States is "inescapably involved" in the Takeshima dispute)」。然而,美國政府是維持不介入立場(hands-off position),回應稱:「美國政府於法理上並無被捲入此爭議(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is "not legitimately involved in this matter".)」

 

日本竹島是在美國為首之盟軍控制下,被大韓民國所佔領。美國政府稱其和此爭議無關,是明顯企圖藉政治處理以迴避責任。

 

結論:

A. 領土主權爭議除非訴諸武力,否則終究需回歸國際法理解決。美國政府事實心知肚明,依國際法理Liancourt Rocks主權毫無疑問是歸屬日本。然而,一如美國需要借助中國國民黨以牽制中國共產黨,從而縱容國民政府之企圖永久佔領日本台灣,美國需要借助南韓以牽制北韓,從而縱容大韓民國之企圖永久佔領日本竹島。

 

B.  俄國人佔領日本北方四島,韓國人佔領日本竹島,中國人佔領日本台灣以及有關國家佔領日屬南海諸島,在萬國公法架構內,皆同為日本神聖不可分割國土一部份。包括「開羅公報」「雅爾達協議」「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書」「對日多邊和約」以及「對日雙邊和約」等所有條約、協議或協定之條文中,如有和「萬國公法」原則牴觸者,因其為非法(unlawful),將不構成拘束。

 

C. 在1952年4月28日對日和約生效後,美國政府基於反共考量,接受反共之中華民國對台灣及反共之大韓民國對竹島佔領,在和約Article 23(a)架構內, 代理美國繼續執行佔領。在對日和約生效後,除了北方四島外,對於日本尚未能恢復運作主權之領土,美國既為日本征服國,依戰爭法就不能免除佔領責任。

 

D.  解鈴應由繫鈴人。日本政府每年向韓國政府遞交備忘錄,不如改向美國政府提醒:「美國負有協助日本收復竹島之責任。」法理推論:正如同台灣最終地位之解決,Liancourt Rocks主權爭議處理,基本上都是「政治決(fundamentally a political decision)」,是美國在符合國家利益考量下,才可能依「政治決定(political decision)」。在何時(when)?及應如何 (how)?解決「法理問題(legal problem)」。美國政府再怎麼「耍政治」,也不能不受國際法理拘束。

 

E. 由於大韓民國領土主權不及於Liancourt Rocks,目前只能說是代理美國佔領日本竹島。美國原本預定將於2012年,交還大韓民國「戰時作戰指揮權」,依2010年10月8日美韓安保協議,會議所簽署戰略同盟而延至2015年。屆時,韓方終究必須面對其所恢復之「戰時作戰指揮權」,是否可及於「獨島」問題。美方所交還予韓方「戰時作戰指揮權」,如果不包括Liancourt Rocks,意味美國正式終止大韓民國代理佔領日本竹島,竹島地位則得以正常化。 

 

台灣地位問題如果沒有日本政府出面和美國政府進行協商, 是不可能有突破性之發展. 然而在目前階段, 日本並無立場主動向美國表達其對台灣地位之看法. 因此, 有關竹島爭議論述之重點, 是要提醒日本政府其完全有立場向美國政府表達"竹島返還"之要求. 如美國政府雖明知理虧, 然基於美韓同盟, 認為不值得為竹島而得罪韓方; 那麼, 由於中國國共兩黨已完成和解, 美國政府已無需再費心維繫其和台灣治理當局間之反共同盟關係, 日本政府儘可在不違背對日和約Article 2(b)之前提下, 依萬國公法"主權義務不得移轉原則"向美國政府提出"日本台灣自治"以取代"日本竹島返還"之訴求, 暫時擱置竹島問題, 至2015年美國交還大韓民國"戰時作戰指揮權"時再議.

台灣民政府依"政治決定(political decision)"促美日解決未竟之法理問題.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峰弘)

福爾摩沙法理建國會 執行長

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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