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銜登記作業:主張立場、職銜代號圖、職銜說明

(一) 職銜登記 說明

依據在「美占時期」之組織架構下,接受各項職銜任命之同心,因已準備進入「復歸時期」,於2019年12月31日已全體總辭,並將取消各項職銜資格。同時自今年2020年(令和2年)1月1日 起至 同年1月31日為止,在一個月內,認同台灣民政府新訂立之主張與立場者與認同台灣復歸母國日本是唯一的路,應親自填寫職銜登記,配合重新修訂符合新時代之新組織架構(重新任命)。

(二) 職銜登記 注意事項

  1. 不收取任何費用
  2. 須參加過初級班之同心(用意只要有電腦編號)即可
  3. 需親自本人簽名職銜登記表
  4. 此項職銜登記作業 不會發大財 也不會領美金,請熱誠協助作業的同心 勿亂開支票 謝謝
  5. 職銜登記的用意在清除民政府內部 台獨 邦聯 共產等思想的人員,日方強烈要求重新造冊人員名單避免日後執政成為隱憂。
  6. 為方便TCG2.0無辜的同心登記期間不公開登記人員名單,但截止日後 2月1日 將全部公開登記人員至"人事名單",而還在觀望的TCG2.0同心注意! 是該勇敢表態的時候了,日方協助台灣復歸母國日本的腳步在加快,三心二意猶豫不決的你 將會失去多年來為台灣民政府付出應得的權益。
  7. 對於海外或其他原因無法親自繳回職銜登記填寫單的同心,請至下方下載"職銜登記表"並依步驟完成:
    列印>填寫>拍照>上傳e-mail:tcgjtr@gmail.com (TCGJTR@GMAIL.COM)

(三) 下載 (將以下"職銜登記表 "另存圖檔)並 列印>填寫>拍照>上傳e-mail:tcgjtr@gmail.com (TCGJTR@GMAIL.COM)

(四) 台灣民政府 主張與立場 必須認同

主張

  1. 依據國際法理,讓台灣法理地位正常化。
    日本保有台灣領有權,美國握有台灣佔領權。
    美國有責任依循萬國公法,實現台灣法理地位正常化。
  2. 遵守國際法,包含萬國公法、國際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
  3. 依據對美、華訴訟判決之結果,台灣法理地位正常化,即是復歸母國日本。

立場

  1. 不使用暴力或武力,促使各種方法使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結束在台灣的佔領。
  2. 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所推動的事務,不合作也不配合。
  3. 為讓台灣復歸母國日本,参照沖繩復歸方式,以回復本土台灣人之日本國籍為優先

註記:領有權(領土所有權)

(四) 各單位職銜作業 說明

行政主席(台灣民政府中央之首長,琉球政府中央之首長也稱「行政主席」。此時代表台灣民政府行政主席是蔡財源先生)

行政副主席(輔佐行政主席)

企劃局(掌管政策的擬訂、企劃等,相當於日本國的「內閣府」或琉球政府的「企画局」)

總務局(掌管各項內政,相當於日本國的「總務省」或琉球政府的「總務局」)

法務局(掌管有關司法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法務省」或琉球政府的「法務局」)

財務局(掌管財政與稅務。相當於日本國的「財務省」或琉球政府的「主稅局」)

文教科學局(掌管有關教育及科學技術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文部科學省」或琉球政府的「文教局」)
    →文化財保護委員會(掌管包含有關日本統治時代遺留下來之建物及設備之復原等文化財之保護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文部科學省」之外局「文化庁」或琉球政府的「文教局」之外局「文化財保護委員会」)

厚生勞働局(掌管醫療、健保、社會保險及勞働政策等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厚生勞働省」或琉球政府的「厚生局」及「勞働局」)

農林水產局(掌管有關農林水產業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農林水產省」或琉球政府的「農林局」)

經濟產業局(掌管除農林水產業以外之各種產業、貿易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經濟產業省」或琉球政府的「通商產業局」)

建設交通局(掌管地方基礎建設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國土交通省」或琉球政府的「建設局」)

環境局(掌管有關環境政策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環境省」)

觀光局(掌管有關觀光政策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國土交通省」之外局「觀光庁」)

公安委員會(掌管「黑熊部隊」或「台灣警察」事務。相當於日本國的「國家公安委員会」或琉球政府的「公安委員会」)

會計檢察院(掌管決算之檢察。相當於日本國的「會計檢查院」或琉球政府的「會計檢查院」)

人事委員會(掌管有關人事行政。相當於日本國的「人事院」或琉球政府的「人事委員会」)

高砂族事務委員會(掌管有關「高砂族」事務)

轉型正義委員會(掌管因中華民國流亡政府之統治,而遭受之各項侵害,恢復其正義之相關事務)
    →人權賠償處理委員會(台灣民政府於2019年11日30日成立之「人權賠償處理小組」)

復歸準備委員會(掌管以回復日本國籍為主之回歸母國日本之相關事務。相當於琉球政府的「復歸準備委員会」)

台灣高等檢察庁(檢察長。設置於台北州。以對應台灣高等裁判所)

→地方檢察庁(檢察長。設置於各州,亦可設置支部。以對應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

→區檢察庁(檢察長。設置於各郡,以對應簡易裁判所)

(知事及副知事一名或複數名。其下因應各州之需要設置局或部及委員會)
    →郡(郡守及副郡守一名或複數名。其下因應各郡之需要設置部及委員會)

立法院(中央之一院制議會,設置於台北州。設複數個「常任委員會」,全體議員分別加入各「常任委員會」為「常任委員」)

    →州議會(州之一院制議會)
        →郡議會(郡之一院制議會)

台灣高等裁判所(長官。設置於台北州。以對應台灣高等檢察庁。回歸母國日本以前之終審裁判所)

→地方裁判所、家庭裁判所(所長。設置於各州,亦可設置支部。以對應地方檢察庁)

→簡易裁判所(所長。設置於各郡,以對應區檢察庁)

 

- 中央行政秘書處 -

檢視次數: 396

© 2024  
Taiwan Civil Government General Office
台灣民政府中央辦公廳
  Powered by

成員徽章  |  報告問題  |  服務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