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2018/10/1庭審台灣民政府秘書長林志昇
林志昇:為了台灣 我願意當一個殉道者 你們要關我多久就關多久 但請釋放二個無辜者(林xx、游xx)

(林善豐 10/1 桃園地方法院採訪報導)

審判長:張明道

法官:姚懿珊、陳怡秀

檢察官:蔡豐宇

書記官:趙建舜

辯護人:陳銘祥、陳俊隆律師

被告:林志昇

審判長問林志昇有何需陳述?

林志昇:檢察官所起訴罪狀我全部否認

審判長檢察官:是否有延押的必要

檢察官:延押必要性存在

審判長問林志昇還有需陳述的嗎?

林志昇:請求交保

審判長:有要補充嗎?

林志昇:

我目前處於不公平、不對等,沒有電腦、沒資料赤手空拳,要對3位檢察官答辯絶對是不公平。

至5/10早上 7:00調查人員70多人及偵防車,到桃園中央辦公室查抄資料,用斧頭砍開保險庫, 腳踹破壞設備,一直到5/11早上24小時我滴米未進,片刻不能休息。

羈押已經5個月,什麼資料也沒有,莫名其妙,雖然律師平均每週數次,每次10~15分鐘而已,能談出什麼?

面對180頁的起訴狀,80冊的資料,坦白講我無法看完,這種狀況持續到今天,難道ROC行政訴訟是這樣規定的嗎?

我有一封信要表達:

我已經將近70歳,國民黨時期也沒有夫妻倆同時都收押,民進黨執政居然同時羈押,況且我家中還留下2個幼兒,一個6個月跟1歲2個月的孩子需要扶養,令人痛心疾首,當局不需再推什麼【促轉會】,現在有一個現成的例子,就是本案。

請善待本案的其他2名被告,林梓安、游象敬,這二次開庭,我有機會遠遠看見他們,夫人林梓安表面上看起來如同以前一樣剛強有毅力,是因為過去家教很好有關,夫人身心受創,已經5個月沒有看到孩子,所謂母女連心、母子連情,雖然律師請求讓2個孩子在法庭上看看母親,遠觀以哺育親情,但我堅決反對,我不想讓孩子在心裡留下永遠無法抹滅的害怕及恐懼,我現在是癌末,攝護腺癌末期,在2個星期前游先生擦身而過,他被關5個月,幾乎暴瘦到讓我認不出來,頭髪掉光,身型完全認不出來,實在心疼,  百般不忍,他是巴氏量表通過的患者,必須坐輪椅,以80歲高齡且沒有任何犯罪紀錄,跟夫人一樣被糊里糊塗的關進5個月,所謂「以押取供」就是這種寫照,有外國報導本案就是【政治事件】。

偵訊超過24小時的記錄,ROC的司法可惡、可恨,比起國民黨時期的228、白色恐怖有何差異?

3、對上次提供補充說明
(1)院方曾經一直想瞭解美方是與誰聯絡,美方部分我不能講,也不會講,但可以提供3個現象供參考,2012年馬英九與蔡英文競選總統時在開票前3天,剛好是TCG的忘年會,美方人員曾告訴我,並公佈以二人會相差80萬票,事後證明79萬9仟多票。此其一!

(2)在陳唐山擔任扁政府部長期間,美方曾邀陳唐山、城仲模和我在東森電視的忠孝東路辦公室見面,  陳唐山問美方為何都不願意提供精密武器給台灣,美方說每次提供後不久,中國就取得武器參數,所以就不再提供精密武器了。

(3)陳水扁剛被關時,本人曾奉美方之命至陳家轉達「美方願意載陳水扁全家離開台灣」,當時其子陳致中與我在鄭新助議員辦公室見面,談及此事,鄭新助反對。鄭新助對陳致中說如果你們全家被美國載到美國以後,陳家在台灣的政治生命便將結束。美方說就算陳致中當選,一樣會被取消資格。

結果證明完全正確。

美方曾派三位檢察官到台灣要處理此事,最後無疾而終。

以上補充

 

律師一:

首先針對犯罪、詐騙、洗錢

但這些104偵147號已判決【不起訴】

這些行為不起訴,無違法性。

串證部分

起訴人不到會員的1%

99%會員並不認為自己受害,認同台灣國際地位,自己表達言論應受到法律的保障。

激進的愛國同心會到處抗議,比較起來,台灣民政府是個溫和的團體。

檢察官對起訴書80冊,均已調查完畢,被告已無串證之虞,無逃亡之紀錄,也無前科。

唯一之前從中國逃回台灣(台灣外島)。

現在癌症末期,年近70歲,逃無可逃。

羈押部分

被告癌末第4期,經國泰醫院診斷,應該在醫院好好治療,對抗癌細胞,而且要保持心情的愉悅,有抵抗力對抗癌細胞。

林志昇:其實這5個月,都是獄友的幫忙,很感謝。

 

律師:刑事訴訟法有規定,難保被告有一天無法自己生活,沒桌沒椅,時間有限,希望因癌末能在外治療,本件被告因癌末,若再羈押違反人權。

律師二:

就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應陳述並提出新事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可是檢察官並沒有提出新事證,卻繼續羈押,檢察官未盡職責。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本案是否重大

1、不論2000多年前的基督教、回教、天主教、佛教等在創設之時,基於信念,認為他們的神,法力無邊,聖經、可蘭經、佛經等均無法證明,卻奉獻1/10所得,奉獻收取財務,無人說這是詐欺。

愛國同心會或彰化共產五星廟在宣傳,無人說犯罪。

為何獨獨本案被起訴羈押?

2、被告本身並無任何外國投資,無逃亡之虞,唯一一次是由中國大陸逃回台灣,是回來不是逃亡。

3、起訴已經3個月,不懂被告要與哪位串證?要如何滅證?

4、單件來看,中信金、洪火案,相對而言,為何那些人均未被羈押?

本案相對其他經濟犯罪,金額相對小,卻羈押!

請求交保,可定時向派出所報到。

林志昇:我本人為了台灣已經有殉道之準備,但請釋放2位無辜的人,他們2位對台灣的國際地位不懂。

要關就關我吧!想關多久,就關多久!

審判長:還有補充意見嗎?

林志昇:沒有

審判長:結束

 

所謂第一次控美案的詳情經了解如下:

林志昇博士自2006年10月24日率領228位本土台灣人在美國首都華府,向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告美國政府。

【標的】:台灣國際地位與台灣人權保護訴求。

案號: 【 1: 06-cv-01825-RMC】

2008年3月18日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判定:【本土台灣人無國籍】

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高等法院判決:

  1、64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

  2、台灣人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

  3、人民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

 

第二次控美案的詳情經了解如下:

第二次 控美案 (控告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民國案)

本案由林志昇、林梓安、台灣民政府等在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出控告US&ROC案:

 Case Civil No: 1:15-cv-00295-CKK  歷程表

2015年 2月28日  向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提出要求 (確認判決) 告訴。

2015年3月12日  台灣民政府秘書長夫人林梓安女士在美國華盛頓特區,國家記者俱樂部舉行本土台灣人首次國際記者會,秘書長夫人林梓安發表英語演講,現場感動所有記者,對台灣人遭遇深表同情,演講影片已經在國際間廣達一億人次觀看過。

2015年3月30日  訴訟 (確認判決) 告訴書送達中華民國外交部林永樂部長,由外交部蓋章收迄。

 

林志昇夫婦經查證,確實率領台灣人控告美國政府,也取初步成果。

台灣一直走不出國際社會,藉由林志昇控美案的美國法院判決,也許是台灣走出國際社會的契機。

所以當林志昇2018/10/1在法庭上對審判長說出:【我為了台灣己經有殉道之準備,你們想關我多久就關多久,但請釋放2位無辜的人】

感動了現場擠爆法庭關心本案的民眾。

期待審判長能本著毋枉毋縱,釐清本案,能給社會一個公平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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