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住民自決」主張證明行不通

台灣民政府是於2006年10月24日第一次控告美國違反人權案後,在上訴美國高院以後,2008年2月2日依據戰爭法成立,並呈報美國核准與受到承認與支持。經協商,2010年7月4日,台灣民政府在美國首都華盛頓DC開始掛牌設立至今已經有五個年頭,台灣民政府接受美國相關政府部門(美國軍事政府)之控管運作。台灣民政府業已經受美國之要求指示,如期完成制訂並送經美方核准通過《台灣公民法案》以為依據,開始接受本土台灣人民申請美國佔領區『台灣公民證』之辦理申請,並初審後送美主管單位核訂製作,再撥交台灣民政府發行,2011年11月開始發放第一批公民證明卡。五年後,2016年8月起將發行電子晶片旅行證給本土台灣人,已取代即將被國際社會拋棄的(中華民國護照)。

事實上,「台灣住民自決」主張由「林志昇控美案」已經實驗印證法則,得到證明行不通。「林志昇控美案」美聯邦法院判決:美國政府必受到《舊金山和約》之規範。居然有人將美國助理國務卿羅素說:「美國願意協助台灣當局自治」,誤會並解釋成美國支持台灣人自治或自決。

1. 台灣民政府經過2006年的【林志昇等控告美國政府案】,以實驗印證法則經由在2009年的美國聯邦法院的判決結果驗證出,證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認定美國是日本領土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擁有日本台灣的管轄權,也就是「台灣法定地位」是「美國軍事政府占領下的領土」,同時,日本台灣法理上還是還是日本已建構完成神聖不可分割的領土之一部份,台灣的殘餘(潛在)主權還握在日本的手中,美國政府必受到《舊金山和約》之規範 。

美國高院辦論庭開庭時,美國聯邦法官問到《舊金山和約》是否曾修改過? 或者已經失效? 美國的代表律師回答說:「庭上法官的詢問,讓我自覺得我的立場已站不住腳了」。法官接著說:「讓我替妳回答,《舊金山和約》沒有人可修改,其效果當然存在。」這是絕對的事實。

2. 2006的控美案,2009年聯邦法庭辯論庭中,美方政府代表律師主張與法官確認:「不管是誰擁有台灣的主權,擁有台灣主權的國家絕對不是美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同時在判決書裡要求:美國政府行政部門應該儘速解決台灣法理地位正常化的問題, 法院要求今後要依法正確行事,要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行事。
美國國務院代表律師 MS. PATTERSON: …,Plaintiffs are claiming that they have rights that stem not simply under that treaty, but from the fact that that treaty makes the United States the de jure sovereign over Taiw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has made it very, very clear that whoever the de jure sovereign of Taiwan is, it is not the United States.
MS. PATTERSON (代表被告美國政府的律師) : 原告主張他們享有(領有美國國民護照的) 權利,乃不僅是根據那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的規定,而且也是基於那條約讓美國成為台灣法理上的主權者之事實。但是,美國(政府)已經非常非常清楚表示:「不管誰是台灣的法理主權者,那絕對不是美國」。

3. 經過2009年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判定,證明2008年以前之「台灣民政府」以為台灣人民可以行使住民自決的主張完全錯誤,台灣民政府已經根據控美案2009年的判決結果,修正為:台灣的法理地位現況是「日本領土美國佔領中」,所以日本台灣人無權行使住民自決權。台灣民政府的秘書長已經有諸多2009年後,因控美政府案所揭開的實際台灣法理現況結果文章發表,公布在台灣民政府官網上,可供詳細研讀瞭解。

4. 美國根據舊金山和約反對包括「人民自決」、「公民投票」等改變台灣地位現狀的片面行動, 可惜的是,部分不讀書的台灣人一再自欺欺人,每日仍在幻想「台灣住民自決公投建國」的空夢。

5. 現在在台灣人眼前的事實是:主張『台灣住民自決』已經由林志昇控美政府以實驗印證法則證明行不通,台灣民政府的主張與任務,已經根據上述2009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判決,由台灣民政府與美國政府行政部門密切配合進行中。

6. 美國既是「美日太平洋戰爭」的主要戰勝國,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美國已經被給予為主要佔領權國的地位,持有日本台灣之管轄權,且美國軍事政府有管轄支配處分日本台灣之政府治理權,與人民財產權的充分權利。經2006年的現為台灣民政府領導成員之【林志昇等控告美國政府案】之聯邦法院判決美國政府必受到《舊金山和約》之規範,且必須儘速解決台灣的國際地位正常化問題。

7. 「台灣民政府」為美國軍事政府重返台灣執行親自佔領管轄日本領土的台灣民事執行行政當局:

根據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高等法院判決「64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也無被國際社會所承認之政府,其人民至今還是生活在政治煉獄之中」。聯邦高等法院法官並裁決,因美國採取的模糊政策致本土台灣人遭受如生活在政治煉獄之中,美國政府行政部門應儘速解決台灣的地位問題。經2009年7月8日原告林志昇上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2009年8月6日代表被告的美國政府國務院,放棄在最高法院庭辯上之抗辯權。不再抗辯,表示全部確認,因此美國政府須依照高等法院法官之裁決開始著手依據舊金山合約之規定執行解決台灣的國際地位正常化問題。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林 志昇
201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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