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台灣民政府」?

大日本帝國 1941年12月7日 經由奇襲美國夏威夷珍珠港而開戰,日本台灣也由台灣高雄機場出動零式戰鬥機,轟炸、消滅當時麥克阿瑟為首的菲律賓克拉克空軍基地。兩國的戰爭因此開啟,1945年4月1日本天皇宣布台灣地區實施明治憲法,讓台灣人擁有參戰權和參政權,從那時起,依照萬國公法台灣已經變成日本天皇領土,日本天皇不只有管轄權 (殖民地) 也開始擁有台灣主權。

美軍在日本投扔兩顆原子彈而終結戰爭。戰後依照盟軍分配占領,日本本土由美軍佔領,琉球群島交給聯合國託管,再交美國占領。日本台灣則交美國占領再由中華民國代替美軍佔領,一直到今天台灣國際地位不明。

Military government may be exercised not only during the time that war is flagrant, but down to the period when it comports with the policy of the dominant power to establish civil jurisdiction. Military government continues till legally supplanted. “This system legally might remain in force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war and until modified either by the direct legislation of Congress or by the territori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by its authority.”
軍事政府的運作可以開始自交戰時期,延伸至戰勝國協助被佔領地區,設置民事管轄機構(民政府),軍事政府持續至被合法取代為止,軍事政府即使在戰爭結束後,仍然可以合法被運作,直至國會直接立法,或由佔領當局設立地方政府已改變。

中華民國起初在台灣設置有中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當成 中國台灣民政府 (19470601) 改制成為台灣省政府。還有中國台灣警備總部當成中國台灣軍政府,後來改制成為中華民國海巡署。這是中華民國依照戰爭法對台灣占領的單位變革。

一般而言,由佔領當局所設立之「當地地方政府」,可以是在地人民之「民政府」,或是征服國之「殖民政府」,並非佔領國憲法所能管轄,而是由軍事政府來管轄,其「地方政府」之行政長官是依照「指派」而非經「選舉」。佔領地如果是由「割讓取得」,則軍事政府移轉管轄權之對象有可能是「殖民政府」,或是在地人民之「民政府」。但是,如果由「非割讓取得」,則軍事政府移轉管轄權給在地人民之「民政府」,或「獨立政府」。下列戰爭後佔領地之軍事政府移轉情況:

  1. 關島(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NAVY),1950年07月01日生效之Guam Organic Act,有限度之自治政府(民政府)。
  2. 菲律賓(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美國殖民政府),1934年03月24日生效之Tydings McDuffie Act,US Commonwealth 再演變成獨立建國。
  3. 波多黎各(美西戰爭佔領後割讓),USMG,1900 Foraker Act(美國殖民政府),1917Jones Act,有限度之自治政府,US Commonwealth。
  4. 古巴(美西戰爭直接佔領),USMG,Platt Amendment,再演變成獨立建國。
  5. 南朝鮮(二戰後佔領),USMG,南朝鮮民政府,事後獨立建國。
  6. 北朝鮮(二戰後佔領),蘇聯軍事政府(Soviet Civil Authority),北朝鮮民政府,事後獨立建國。
  7. 琉球群島(二戰後聯合國託管轉交美軍代行),USMG,1971年06月17日簽定Ryukyu Reversion Agreement,美軍交回日本後,變成日本沖繩縣。
  8. 台灣群島(太平洋戰後,日本放棄管轄權非主權)USMG,中華民國代理佔領,1979年後,改由台灣當局(流亡中國在台灣政權)佔領至今。

A:台灣如果是日本之殖民地:中國軍事政府先行,換成中國殖民政府,最後可能轉變為Commonwealth with China.
B:台灣如果是日本國土之一部分:中國軍事政府先行,換成台灣民政府,最後可能轉變為Commonwealth with Japan.

過去在關島、波多黎各、菲律賓、古巴以及琉球群島以及伊拉克民政府的經驗可以得知,美國佔領時期所成立的軍事政府是藉「立法」或「協議」而結束。特別是菲律賓方面,由U.S. Military government移轉主權至U.S. colonial government,並沒有牽渋政權的轉移,然而統治性質不同,軍事政府的governor只要由美國總統任命即可,而殖民政府之governor general,則是除了由總統任命外,還需要經參議院核准。至於南北朝鮮方面,則是在對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簽訂之前,藉由「政權移轉提前轉給民政府」,美國及蘇聯的軍事政府已經結束管轄。

由此看來,軍事政府的運作與和平條約的簽署沒有關聯,重點在於:對於軍事政府的繼承者(successor)需要有妥善的安排。檢驗台灣群島情況,蔣介石集團自1945年10月25日以來,在「日本台灣」所執行之軍事佔領,是美國以日本征服者身分,依照戰爭法和台灣關係法TRA之規定,也不排除目前其所承認之台灣治理當局被「台灣民政府」取代之可能性。問題是,至今尚未依照戰爭法的安排territorial governor(地方政府)性質的「台灣民政府」以為中國佔領政權之「繼承者(successor)」。

所謂 戰爭法 是由 海牙第四公約、日內瓦和平公約、紅十字會總章程有關戰爭部分、美國最高法院有關戰爭的判決還有美國陸軍野戰的規章,基本上,戰爭法是屬於慣例法,是不成條文式的法律。

如前所述:美軍佔領琉球群島設立琉球民政府,美軍和英軍占領伊拉克後設立伊拉克民政府,二戰後,蘇聯占領北韓設立北朝鮮民政府,美國占領南韓設立韓民政府。相同的道理,舊金山和平條約二十三條:美國是台灣地區主要占領權國,本來就應該設立台灣民政府,可惜至今未成,台灣人依照國際法 2006年10月24日 向美國法院提出訴訟,獲得勝訴後,2008年2月2日 在台灣成立台灣民政府至今,2015年2月28日 第二度向美國管轄法院提出不承認中華民國國籍訴訟。


台灣民政府的由來及宣言

"The people of Taiwan have done homework, and we know what we will do."本土台灣人是有備而來,而且知道要怎麼做。

2008年2月2日,在建國黨、台灣平民民主黨、台灣平民共和黨、台灣制憲聯盟、農民黨、泛美聯盟黨、二二八關懷總會,在國際戰爭法、美最高法院判決規定下,聯合成立「台灣民政府」,依法宣布成立,並向戰爭征服者美國軍事政府報備,2010年受邀在美國華盛頓D.C.設置代表辦公室,台灣民政府宣佈:「2010年是台灣民政府依照國際法成立的創始年」。

"Formosa was detached from Japan, but it was not attached to anyone under the San Francisco Peace Treaty."「台灣是從日本分離了,然,依舊金山和平條約,並不附屬任何方。」日本台灣之領土及人民,最先是因戰敗而被軍事佔領,後,因舊金山和平條約規定,與日本「事實分離」至今。1895年台灣領土是依日清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和大清帝國永久「割讓(事實分離)」,代表中國之大清帝國,其律令之施行,並不及於完整之Formosa拓殖地,故Formosa並非大清帝國法定領土。而Formosa和中國之關係,既不為大清律令所拘束,因此,沒有與大清帝國「法理分離」問題。相反地,日本天皇是依馬關條約(日偁下關條約)取得「完整台灣(Formosa)」之事實主權(de facto sovereignty),後,遵循國際法,日本依明治憲法施行及於完整日本台灣領土,將台灣「編入(include)」正式日本帝國國土,成為國土一部份,依照國際法,天皇取得台灣法理主權(de jure sovereignty)」。

"Other countries look after their interests. The people of Taiwan consider it appropriate to look after our interests."許多國家都關照他們的利益,本土台灣人認為關照台灣人的利益是適當的。

所有和台灣歸屬有關之「戰時聲明(wartime statements)」,包括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投降書,皆因為1952年4月28日對日條約生效,而已經失效(become null and void),走入歷史。日本恢復主權國家地位後,舊金山和平條約成為台灣歸屬之唯一根據。因此,台灣歸屬和中國(PRC/ROC)是毫無法理關連。然而,此並不意味台灣主權就自動歸屬本土台灣人,由於台灣先民對政權並無概念及意圖,未曾建構統一台灣之主權,故本土台灣人並無資格稱擁有台灣主權。台灣主權是由日本天皇所建構完成的,因而無需以歸還(return)之方式,移轉予中國及本土台灣人,台灣是在日本政府依舊金山和平條約Article 2b規定,不得恢復行使其對台灣之主權權利 (管轄權),讓自1945年10月25日起,依照美總統杜魯門批准、麥克阿瑟將軍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在日本台灣領土執行軍事佔領,之後,中國軍事政府得以自1952年4月28日和約生效後,再轉型成本質為佔領兼流亡之中國殖民政權,繼續代理美國軍事政府,佔領日本台灣至今。

台灣地位之現狀是已和母國日本事實分離,而美國依照和約繼續佔領,可是,由中國殖民政權代理美國軍事政府佔領,而享有「事實領土權(de facto territorial rights)」。就台灣被軍事佔領而言,由於軍事佔領涉及戰爭法,在佔領不移轉主權之原則下,台灣佔領地為日本國之國土性質領土,其民族在領土完整原則之架構內,依其最大利益考量,選擇「發展自治或回歸母國」之「內部自決」是應被承認的。日本於1937年4月1日起,在台灣推行皇民化(japanization)運動,八年後,1945年4月1日,宣布明治憲法施行於「全台灣」,而將台灣編入為日本之國土一部份。1945年4月1日,是台灣地位從未編入(unincorporated)之日本殖民地,轉變成已編入(incorporated)之日本國土一部份之分水嶺,可說正是台灣地位問題之「歷史原點」。

台灣並非殖民地性質領土,故不應被歸類為「非自治領土(Non-self-governing Territories)。事實上,目前在聯合國所認定之16個「非自治領土」,並不包括台灣。聯合國憲章Article 73b追求自治之原則,適用於有權利主張「自治(self-government)」之本土台灣人。

本土台灣人依照過去戰爭史,有關美國的軍事佔領地「加利福尼亞」「波多黎各」「關島」「古巴」「菲律賓」「琉球群島」「伊拉克」和「台灣群島」,都分別在佔領後,當地居民自動成立「民政府」,要求美軍結束佔領後,歸還主權,回復自治,然後依序建立新的國家或邦聯。


2006 年 10 月 24 日
台灣平民林志昇等 228 名,在美國首都華府
向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聯邦地方法院,提告美國政府。
【標的】:台灣國際地位與台灣人權保護訴求。 案號:1: 06-cv-01825-RMC

2007年1月12日
經審訊後,被告美國政府代表國務院向法院提辯:『政治問題,請取消告訴』。
唯該院判定:駁回國務院所請,本案繼續進行雙方開始進行十二次攻防。

2008 年 3 月 18 日
美國華府聯邦地方法院判定:【本土台灣人(People of Taiwan)無國籍】,可上訴。
說明:本土台灣人定義:1945 年 8 月 15 日時點,原日本國籍之台灣人和其後裔。

2008 年 3 月 31 日
原告提交上訴狀於華府。美國聯邦上訴法院。

2008 年 4 月 1 日
國務院二度以『政治問題,請求法院駁回本案』。

2008 年 4 月 4 日
法院判定:【駁回國務院所請】。本案進入實 質審判程序。

2008 年 4 月 7 日
美國上訴高等法院受理本案。 案號:010-085078 雙方開始進行十次攻防後,審訊判定。

2009 年 2 月 5 日
法官下令召開聽證辯論庭
原告林志昇拒領中華民國護照,無法赴美出庭 ; 由台灣平民城仲模等人出席辯論庭。
被告:美國政府派哈佛大學法律系出身代表律師蒞庭。

2009 年 4 月 7 日
判決:【64 年來,本土台灣人無國籍。台灣人無國際社會承認之政府。
人民至今仍生活在政治煉獄。】,可向美國最高法院上訴。

2009 年 7 月 8 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受理本案。案號:No.9-33
(說明)這是本土台灣人二戰後,首次向美日太平洋戰爭征服者美國.
依照國際法、戰爭法、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美國憲法,提出告訴。

2009 年 8 月 6 日
本案被告美國政府代表國務院宣布:【放棄抗 10 辯權】
(說明)美國法律:被告美國政府放棄抗辯權,表示原告(全體本土台灣人)
在原審對美國政府所有告訴之敘訴及法理見解,全屬正確,國務院全部確認。

2009 年 10 月 5 日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佈:【擱置本案,待審】
(說明)美國政府對本土台灣人 64 年的諸多行事,不再抗辯.
表 示全部確認,法院要求今後要依法正確行事,要依照舊金山和平 條約規定行事。

 


台灣民政府  後續發展.....

2013年9月5日
台灣民政府 華盛頓DC酒會暨記者會

2013年8月15日
台灣(民)政府 參拜 日本靖國神社祭拜大典 (櫻井よしこ様と台湾民政府 初対面)

2013年4月25日
台灣民政府 4名內閣人員 叛變 利用台灣民政府資源,在華盛頓宣布台獨論述。

2013年3月13日
第一屆 日台政治 菁英研討會

2013年2月22日
公告 台灣(民)政府 組織建構圖 

2013年1月23日
公佈 美國 成立 台灣民政府 之多項 證明文件

2013年1月21日
台灣(民)政府 在美國 華盛頓郵報 AA20版面 刊登 文宣廣告

2013年1月14日
因落實「日台共同連盟」共識,依據國際法與萬國公法,台灣人對日本天皇陛下忠誠意向,將籌組「日本臣民會台灣支會」,以連結日本願意效忠天皇陛下成為日本臣民的日本志士。

2013年1月2日
台灣(民)政府 正式在桃園中央會館 掛牌

2012年12月31日
台灣民政府 舉辦 忘年會

2012年12月20日
組織220位 台灣民政府內閣成員 赴日參加 日本天皇陛下 祝壽團。

2012年12月8日
台灣民政府 黑熊大隊 集合訓練 及 公布 黑熊部隊徽章。

2012年11月7日
台灣民政府 賀電 歐巴馬先生 恭賀連任當選第57任美國總統

2012年11月6日
台灣民政府 中央決議委員會 及 常務委員會 簡稱 "中常會" 組建完成。

2012年11月4日
美國國防部長 Mr. Leon  Panetta 委託國土安全部 贈送 台灣民政府 一枚 美國海軍陸戰隊旗幟,同時贈語:「As you Wish !」。

2012年09月23日
臺灣民政府訪問圖博自治政府代表團由主席曾根憲昭、副主席、國務總理、參議院議長張文彥帶領五十位團員出發,將在香港和印度新德里轉機。

2012年09月19日
日本前防衛廳廳長愛知和男專程訪台灣民政府,國務總理、參議院議長張文彥、國安參謀聯席會執行長林志昇分別接見。

2012年9月17日
(周一)台灣民政府刊登自由時報頭版廣告。聲明:「中華民國不是台灣,台灣不是中華民國,流亡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是殖民政權,不是台灣政府。」

2012年9月8日
1. 臺灣民政府教育大臣蔣為文主持第一屆「台灣語文圓桌會議。」
2. 臺灣民政府發動第二次向美國歐巴馬總統請願活動開始連署。內容是:「要求美國總統歸還,二次大戰前大日本國所屬領土北方四島、竹島、台灣、澎湖以及新南群島。」

2012年8月5日
臺灣民政府發動第一次向美國歐巴馬總統請願活動開始連署。內容是:「要求美國總統歸還,二次大戰前日本天皇所屬領土台灣、澎湖。」

2012年7月29日
臺灣民政府婦女聯合總會舉行成立大會,郭韋朱女士擔任首屆總會長,陳伶芳女士擔任主任秘書。

2012年7月27日
臺灣民政府黑熊部隊第一大隊成立,邀請國務總理、參議院議長張文彥、日本國自衛隊少將大橋、上校濱田共同主持檢閱典禮。

2012年7月7日
臺灣民政府原住民州更名為高砂族民住民自治政府,國務總理、參議院議長共同主持成立大會,阿美族伍埝田先生擔任首任自治政府首任主席。

2012年6月26日
臺灣民政府全台七家報紙刊登半版十全廣告,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中國時報、工商時報、經濟日報和聯合晚報。

2012年6月23日
灣民政府假台中全國飯店舉辦第一次中央內閣、參議院擴大會議。

2012年5月11日
臺灣民政府赴日本琉球普天間市參加「沖縄県祖国復帰40周年記念大会」,參與遊行。

2012年4月27日
臺灣民政府前往美國在台協會(AIT)和日本交流協會訴願,贈送美國國旗並要求升起。

2012年4月21
台灣民政府駐美代表在美國洛杉磯會見西藏尊者,達賴喇嘛隨後有與新疆維吾爾代表熱比亞會面雙方達成共識。

2012年4月19
台灣民政府國務院參議院議長等率代表團六人,拜訪日本參議院眾議院東京都廳自衛隊等人士。

2012年3月15
台灣民政府第一期公開演講與口才訓練研習營。

2012年3月15
台灣民政府 添購 六部大型宣傳車

2012年2月24日
日台共同聯盟會議:台灣民政府 與 日本 前海軍後勤司令、前空軍基地司令、前陸軍戰鬥部隊基地司令官 陪同兩名日本媒體 進行為期四天的 ...

2012210
台灣民政府首期高級參議人員訓練班開始培訓。

2012127
台灣民政府首期高級行政人員訓練班開始培訓。

20111231
台灣民政府舉辦忘年會與發放首期台灣公民身份證。

20111223
150
位內閣閣員在日本皇居前向日本天皇宮祝聖誕,皇居歷史上首次同時出現日本國旗與民政府旗幟。

20111221
台灣民政府向日本靖國神社三萬九千一百名台灣英靈舉行慰靈祭。

20111220
組織150位台灣民政府內閣成員赴日參訪

20111130
「美日軍事同盟」之「美日海軍友好會」邀請台灣民政府派六名人員參加日本橫須賀美軍基地會議及晚宴,美國太平洋艦隊司令等成員以及日本閣員共同參予。

20111031
發佈「天皇陛下聖誕祝壽團」與「日本靖國神社慰靈祭」訪問團組建。

20110801
「台灣公民權利法案」開始實施,接受本土台灣人申請。

2011731
台灣民政府中央會館守衛室完工啟用。

2011年 7月23
舉辦美國國旗、美軍事佔領旗、日本國旗、台灣民政府旗升旗典禮,現場對國際實況轉播。

201171
台灣民政府原住民法理建國營培訓班開始、大專院校法理建國營培訓班開始。

2011518
日本外務省首度對台灣民政府正式回函解釋。

2011428
台灣民政府第五次赴美國在台協會呈遞「請願書」,要求美國軍事政府早日履行親自佔領台灣責任,首次赴日本交流協會呈遞「對日本九項要求」。

2011311
台灣民政府國務院、參議院、司法院聯合公告「台灣公民權利法案」。

201125
台灣平民政府組建第一屆參議院政府事務諮議 委員會,通過「台灣公民權利法案」,呈請主席公佈實施。

2011125
完成「台灣公民權利法案」草案,將呈送台灣參 議院會及台灣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政府報備,作為核發本土台灣人 旅行證件和台灣公()民身份證法源。

201111416
第一屆台灣民政府建國學院培訓完成。

2010121
台灣民政府選出社會精英代表士紳四十一位,組 建參議院政府事務委員會。

2010116
台灣平民政府組建第一屆國務內閣成員,美國務 院派員觀禮,事後依照戰爭法呈報美國各行政單位。

201098
經雙方協調, 在美國首都華盛頓 DC 四季飯店舉 行慶祝酒會,美國務院、美國防部,美國安部,美司法部均派員 到場祝賀,美方出席貴賓百位,台灣民政府人員八十位,雙方共 襄盛舉。

201074
經協商,台灣民政府在美國首都華盛頓 DC掛牌 運作。

200986
放棄抗辯權後
承認台灣民政府2008年2月2日已經成立,2010年4月25日在台北舉行第一次全球大會,並選出第一屆台灣民政府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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