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佔領與領土關係

在一次聚會中,有機會與台灣資深國際法學者,談到「美墨戰後」美國最高法院1853年有名的Cross v. Harrison判例內容,該判例最終指出:「在加利福尼亞之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及目的所建立的,故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而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為了這個領土提供一般民政府。」該判決在1901年DeLima v. Bidwell案例中也被提及引用。爲了說明「軍事佔領」在「沒有」領土割讓與「有」割讓,兩種不同情況之不同結果,特地為文說明:

佔領的開始,交戰國雙方開始作戰以後,如果有領土被對方佔領情況時,停火後,直到簽訂和平條約時,必然有主要佔領權國產生,因此可以分成四個「狀態點」來說明。
A點:交戰國對敵方佔領開始。主要佔領權國的軍政府開始。
B點:雙方簽署和平條約後,和平條約生效。
C點:主要佔領權國軍政府結束。
D點:佔領法下的領土最終狀態,如果是神聖不可分割領土時沒有割讓問題,C點就會完成「主權歸還」手續,但如果是殖民地,則會有牽渋「割讓或轉讓」問題,A點到C點是佔領法下的「暫時狀態」。

例舉過去戰爭時交戰國佔領處理實例:
一、 美國與墨西哥戰爭
戰爭爆發:1846年4月25日雙方軍隊發生衝突,5月13日美國國會正式宣戰。
占領後被轉讓區:加利福尼亞
A點:1847年8月1日
B點:1848年2月2日簽署和平條約,7月4日和平條約生效。和平條約第
五條規定西班牙殖民地加利福尼亞轉讓給美國。
C點:1849年12月20日美國佔領軍政府結束,加利福尼亞民政府成立civil government成立。
D點:美國憲法在當地實施,加利福尼亞成為美國「已合併領土」,1850年9月9日變成美國第三十一州。

二、美國與西班牙戰爭
戰爭爆發:1898年2月雙方軍隊起衝突,4月22日美國國會宣戰。
占領後被轉讓區:波多黎各、古巴、關島、菲律賓
A點:1898年8月12日
B點:1898年12月10日簽署和平條約,1899年4月11日生效。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西班牙殖民地波多黎各轉讓給美國。
C點:1900年5月1日美國軍政府結束,波多黎各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成立。
D點:因為美國憲法沒有在當地實施,至今仍屬美國海外殖民地,還是美國未合併領土,所以還是美國殖民地地位,憲法列島區第一類(海外自治區)。

佔領後被轉讓區:關島
A點:1898年6月21日
B點:1898年12月10日簽署和平條約,1899年4月11日生效。和平條約第二條規定西班牙殖民地關島轉讓給美國。
C點:1950年7月1日美國軍政府結束,關島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成立。
D點:因為美國憲法沒有在當地實施,至今仍屬美國海外殖民地,還是美國未合併領土,所以還是美國殖民地地位,憲法列島區第一類(海外自治區)。

佔領後被轉讓區:菲律賓
A點:1898年8月14日
B點:1898年12月10日簽署和平條約,1899年4月11日生效,和平條約第三條規定西班牙殖民地菲律賓轉讓給美國。
C點:1901年7月4日美國軍政府結束,美總統任命首任菲律賓民政總督。
D點:菲律賓殖民地成為美國憲法之「未合併領土」,1916年8月29日美國會通過Jones Act瓊斯法案:「美國無意擁有菲律賓,只待建立菲國政府後退出」。1934年美國會通過Tydings McDuffie Act法案,明定菲律賓獨立建國步驟。1942年1月3日日本佔領菲律賓,美國麥克阿瑟與菲國總統撤退,日本按照戰爭法實施軍事政府管理,美日太平洋戰後,美國堅守承諾協助菲律賓1946年7月4日獨立。

佔領後被轉讓區:古巴
A點:1898年7月17日
B點:1898年12月10日簽署和平條約,1899年4月11日生效,和平條約第一條規定西班牙殖民地古巴轉讓給美國。古巴。
C點:1902年5月20日成立古巴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在成立共和國之前,古巴政治地位不正常。
D點:古巴共和國。

三、美國與日本太平洋戰爭
戰爭爆發:1941年12月7日日本天皇攻擊珍珠港,12月8日美國國會對日本帝國正式宣戰。
佔領後被占領區:台灣
A點:1945年10月25日
B點: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和平條約第二b條。日本政府放棄台灣管轄權,日本天皇不變。
C點:目前尚未成立。
D點:最終狀態還未達成。

自1945年起台灣從A點至B點,也就是「日本帝國原來領土台灣地區上的美國軍政府管轄下的獨立關稅區」(independent customs territory under USMG on Japanese soil),日本台灣目前依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從B點至C點正是「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海外佔領領土」(occupation territory under USMG)。
日本台灣地位與古巴地位比較。美日太平洋戰後,「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澎湖的處置與美西戰後「巴黎和約」對古巴之處置有事實的雷同,但是,古巴是殖民地,台灣已經是領土。可以作比較:美國是兩者的「主要佔領權」國,古巴於「巴黎和約」第一條被確認,日本台灣於「舊金山和約」第二十三條被確認。古巴被原來領土的「所有權國」割讓出去,日本台灣並沒有被轉讓出去;古巴在和約第一條,日本台灣在和約第二b條。「美國軍政府」擁有處分及支配權,古巴於和約第一條,日本台灣於和約第四b條被述明。「美國軍政府」有對該區「佔領事實」存在,古巴於和約第一條,日本台灣於和約第四b條與1907年之海牙公約被規定。

作者:林 志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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