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 日本台灣 與 美國 真正關係

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規定:「領土在敵對方軍隊的權利控制之下,就是屬於『佔領』。」由此看來,日本台灣戰敗後,1945年10月25日的「日本天皇向盟軍投降典禮」之意義,是代表著交戰國(美國總統與日本天皇)之美國總統開始佔領日本天皇領土的開始,是屬於戰爭法之「交戰國佔領(belligerent occupation)」的開始,當天並沒有日本台灣領土的移轉給任何國家,只有佔領的狀態而已,對日本台灣而言,自1945年10月25日起,是美國對日本台灣領土的「征服者」執行佔領權利與義務的開始,因為美國是戰爭法中唯一日本台灣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而蔣介石的中華民國,只是被美國所委託的「次要佔領權」國,不能因此改變日本台灣領土的歸屬,因為國際法嚴格規定:「佔領不得移轉主權」。

1866年美國最高法院針對Ex parte Milligan案作出判決,指出:「軍事政府是在美國領土外的地方戰爭時執行,或者,針對叛徒在國內發生內戰時執行。」換句話講,軍事政府是佔領軍對於被佔領地區,執行政府職權的管理當局。既然軍事政府只是一種「暫時狀態」或稱「臨時狀態」,很重要的問題是:「軍事政府何時才會結束對佔領區的佔領?」

研究「軍事政府」何時才會結束對佔領區的「佔領」,國際間有許多實例以供參考,以加利福尼亞州為例,該州原屬墨西哥所有,1846年4月25日美墨發生衝突,美國國會(才有宣戰權)於5月13日正式向墨國宣戰,1847年1月13日美國佔領加利福尼亞,1848年2月2日兩國簽署1848年7月4日生效的Guadalupe Hidalgo和平條約,其中和平條約第五條將加利福尼亞州割讓給美國,條約生效後,加州「民政府」成立以前,當地發生稅務糾紛,問題癥結點是:「誰來管轄?」,探究管轄權的歸屬,得研究「和平條約」生效後,「軍事政府」是否已經解散?或者「軍事政府」自動消失?答案顯然是:「軍事政府在和平條約生效後仍然存在」,其法理根據為:1850年美國最高法院對Fleming v. Page案的判決:「美軍雖佔領該地區,但是『佔領不移轉主權』是國際法理。」因此,佔領區在國際法裡是會形成「關稅領域」作為一種特區。1853年美國最高法院對Cross v. Harrison案判決更詳細指出:「加利福尼亞的軍事政府是因為管理上的需要和目的所建立,所以不因為和平條約生效而消失,應是持續存在,直到國會擬定相關法案取代,或為這塊佔領地建立一般民政府」,最後,美國軍事政府在加利福尼亞州,直到1849年12月20日,被加州「民政府」所取代而才宣佈結束。

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台灣的管轄在1945年10月25日已經啟動,在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時也尚未結束,這是非常肯定的。對日本台灣而言,美國軍事政府管轄如果要結束,一定會有美國政府明確的宣佈,然而,「台灣民政府代表林志昇」已經於2006年10月24日控告美國總統,2009年4月7日美國高院也判定:台灣人無國籍、台灣人無政府、台灣人生活在政治煉獄、承認美軍還在佔領日本台灣,美行政單位要協助日本台灣人。

1894年日清發生甲午戰爭,大清戰敗,1895年5月8日簽署馬關條約(日稱下關條約),大清皇帝將拓殖地台灣澎湖永遠割讓給日本天皇;日本天皇於1937年4月1日將殖民地台灣、澎湖先實施「皇民化」,接著,1945年4月1日按照萬國公法規定實施「明治憲法」,日本台灣人變成日本天皇之臣民,領土成為天皇神聖不可分割領土,日本台灣人從此擁有參政權和參戰權,地位與日本內地完全相同。日本政府基於日本國憲法所承認之萬國公法,有立場承認:

1. 日本政府已於1945年4月1日,依明治天皇在1868年2月8日向各國頒布「開國詔諭」中所承認之萬國公法原則,將原屬殖民地的台灣編入為適用萬國公法之日本國土一部份。

2. 日本政府雖已依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條(b),放棄日本國家對台灣之「主權權利(rights of sovereignty)或稱管轄權」,然依萬國公法「天賦義務(natural obligations)不得變更或免除原則」,日本國家對台灣仍保有不可移轉之「主權義務(obligations of sovereignty)」以為「殘餘主權(residual sovereignty)」。(此為和約撰寫人杜勒斯語)

日本政府目前的認知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對有關日本台灣領土之地位沒有獨自認定的立場。」言外之意是:「日本雖不可獨自認定日本台灣地位,但如由日本和美國共同認定,則可行。」然而,事實上日本政府基於法律位階高於舊金山和平條約,且在美日兩國憲法中皆明文承認之「萬國公法(Law of Nations)」,對有關日本台灣領土地位是完全有「獨自認定」的立場及正當性。反之,日本政府如不願承認對日本台灣之主權義務,是違反日本國憲法第98條2,其將「誠實遵守」所簽署之條約,及已確立之國際法規(萬國公法)的規定,日本政府和美國政府宜三思。

作者: 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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