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宣佈:
「本土臺灣人無國籍」
2008年3月18日「林志昇控告美國政府」案,法院宣佈:「本土台灣人無國籍」。消息傳來,本土台灣人非常震驚與振奮,表示「台灣建國有據」且「台灣建國可成」,事實上,「台灣建國還是無據」且「台灣建國還是不成」,因為:台灣領土主權仍然在「大日本帝國天皇手上」,但是,此一判決,讓台灣解開了被封鎖60餘年的困惑;國際法上「無國籍」可分:(一)無國籍,居住在主權國家(二)無國籍,居住於主權未定地(包括主權爭執地和軍事佔領地)。二十世紀初期,許多國家主權不穩定,產生許多無國籍人士,為了保護這些無國籍人士繼續或保持無國籍人「資格」,聯合國在1954年9月20日制定『關於無國籍人士地位公約』。二次大戰後,聯合國為了讓因為戰爭而變成無國籍的人士減少,1961年8月30日制定了「減少無國籍狀態公約」。
台灣因為美日太平洋戰後,臺灣管轄權和人民都處於「未定」,國際法規定:無國籍人士與居住土地是否為主權國家,當然密不可分。如果當地是為主權國家,處理無國籍則是該主權國(政府)的義務;相反的,無國籍人士居住於主權未定地(軍事佔領地),處理的政府當然是佔領權國的義務。美國國務院律師在高院聽證會時,居然採「偷天換日」之術,強說:「美國是日本主要佔領權國,不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舊金山和約後,美國已經以美(中)雙邊防禦條約、日(中)台北條約、三個公報、台灣關係法取代了舊金山和約」,三位法官聞言,大驚失色,說:「美國行政單位或總統可以自行改變條約內容?」律師回答不出,法官又說:「讓我幫妳的忙,總統也不可以改變條約用語(經國會通過之條約視同憲法)。」然後又說:「如果舊金山和約仍然有效,美國國務院將會有大麻煩。」
本土台灣人是指Formosan(台灣人)以及Pescadoresan(澎湖人)而言,本土台灣人「國籍」有必要更深入探討,國籍(nationality)不是標的物,不可以買賣、轉讓或贈予,法理上不可剝奪,因此就算是罪犯、死刑犯,縱然是叛亂犯,也不可以剝奪其「國籍」。
本土台灣人的虛假國籍,是在1946年1月12日,被當時軍事佔領軍中華民國強迫以行政院節參字第零一二九七號文規定:『台灣地區居民從1945年10月25起恢復為中華民國國籍』,這是嚴重違反戰爭法的無效規定。當年戰後和平條約尚未簽定,本土台灣人還屬於大日本國籍,因此,英國與美國於當年3月及8月、9月,發表三次外交備忘錄,表示不予承認。爾後,1951年9月8日,參與對日本作戰的51個國家,在舊金山簽定了對日和約,1952年4月28日生效(只有48國通過),和約規定:日本政府放棄台灣一切權利、所有權、主張(統稱管轄權),沒有要求日本天皇應放棄台灣主權。
針對1945年10月25日,隸屬太平洋戰區的日本台灣向同盟國(美日英中)投降,投降結束後,日本台灣開始進入戰爭法中的「交戰國佔領時期」,由於日本台灣領土並沒有交給中華民國,中國謊稱「台灣光復節」,這是違反戰爭法的鐵則(因為佔領不移轉主權)。後來,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日本台灣進入「友善時期佔領」,因為該約並未規定台灣割讓給任何國家?因此,日本台灣領土交給「主要佔領權國」美國暫時佔領,美國執行法理管轄權的運作;台灣民政府應該擁有事實管轄權,日本台灣領土管轄權最終歸屬日本台灣人民,只是現狀依然維持「未定狀態」。
「人所易言,我寡言之;人所難言,我易言之。」這應該是日本台灣人處世、做學問的座右銘。日本台灣地位論述紛紛擾擾,日本台灣人無依適從,日本台灣人只好採行「有道難行不如醉,有口難言不如睡。」的消極作法;現在藉「台灣民政府林志昇控告美政府案」在美國上訴(高等)法院聽證會,日本台灣人們了解美國國務院政策錯誤在哪裡?針對這些錯誤,尋求「台灣有據」藥方,制定「台灣可成」方略,69年後的今天,日本台灣人終於發現台灣國際地位真相:「日本天皇所屬,美國總統佔領」的真相。日本台灣人必須團結,拋棄日本台灣人自以為「人人握靈蛇之珠,家家抱荊山之玉」觀念,精誠團結,台灣民政府全體願意與「真愛台灣」人士,共襄盛舉,以「台灣民政府」之名,跟「征服者美國主要佔領權國」談判,歸還「台灣管轄權」於本土台灣人民。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1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