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美國高等法院開庭前的省思

2008年3月18日,美國華盛頓聯邦地院法官Rosemary M. Collyer對「林志昇控美政府」案「Civil Action No.06-1825(RMC)」提出觀點,法官以事渋「政治問題」,無「法」可以審理,要求提交上訴(高院)法庭。因為發行「國民護照」與「主權」有關,是美國國會或總統才可以解決的「政治問題」。所以,林志昇決定上訴高院,理由有十點。林志昇團隊於2008年5月5日,以案號Case No. 08-5078號,向美國華盛頓特區哥倫比亞巡迴上訴(高等)法庭(US Court of Appeals),在期限內正式提出上訴理由文件。

首先,上訴(高等)法院要求林志昇(原告)「上訴理由狀」篇幅大約只能四十頁左右,地方法院原稱:本案牽渋「政治問題」,無「法」可審。事實上,林志昇堅持本案應是「人權案」,主要訴求有二,其一:林志昇等既然是土生土長的台灣人,在美國憲法或美國法律體系內有何權利?其二:美國法院應該明示,作為土生土長台灣人,是符合美國占領區法律之下的「美國國民非公民」認定標準,至少,在日本琉球佔領區是發行「琉球地區美國民政府旅行證件」

本案律師團從2007年開始,被允許在「美國國家檔案局」查閱資料。律師團查獲許多過去不為人知的「資料」,林志昇也給予律師權限「該花什麼錢,就去花,台灣人要真實的真相,因為,所有本土台灣人都會支持台灣人權案。」最近,美國最高法院與上訴法院接連審理古巴「關塔摩那灣」美國管轄的一些「恐怖份子」,或者在阿富汗或伊拉克被捕的人,人權團體律師紛紛替他們控訴美國,要求給予「人權保障」,其實,眾所皆知,「關塔摩那灣」不是美國領土,是美國向古巴租的,美國最高法院判決:『美國執行「管轄」,就是相當於對「關塔摩那灣」有「主權」』。最後,最高法院肯定這些「恐怖份子」在美國憲法之下擁有「基本人權」。對美國司法的發展,相對的對「林志昇控美案」非常有利,因此,律師團引述許多相關判例來證明。

律師團除了從歷史上去追尋台灣地位外,特別是從財務經濟上,去發現美國與台灣發展關聯,從美國「國家檔案局」發現1950年代,特別是從舊金山和約生效(1952年)開始至1958年左右,美國給「中華民國」的經濟支援,遠過今天給阿富汗和伊拉克的協助,美國行政部門很清楚知道「中華民國」對中國地區有領土主權,而且文件也顯示「中華民國」對台灣沒有領土主權,只是「委任管理」,是一種軍事代理人團隊(military proxy force)而已,種種資料明確證明,「林志昇訴訟案」是對的,理論是正確的。

戰爭以後,國際間如何處理,有套標準,美國處理太平洋地區島嶼問題的態度與做法,可以當成戰爭法慣例,特別是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與第二次大戰以後,許多人了解,一般人只是知道,菲律賓是1898年美西戰後,1899年被西班牙割讓給美國,後來面向美國而「獨立建國」;太平洋有諸多島嶼也是美國管轄後來也「獨立」或「建國」,或「國家同盟契約Covenant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或「未合併領土」各種形式都有,這種不同資料,以及最近古巴的「關塔摩那灣」最高法院判決,由律師團在訴訟案中分別提出,最後歸納出來,由歷史、法律、經濟、政治個個層面證明:「台灣是美國海外管轄的占領領土,所以美國對台灣暫時擁有狹義主權(管轄權)。」所以,台灣領土因為太平洋戰爭被「征服者」美國所「握有」。這是法律官司中很嚴密的論述,律師團引用許多國際法專家的結論,構成很具有權威的「戰爭法論述」。

通常,當國際間有「領土爭議」時,總是有兩三個國家同時「據理以爭」,但是,美國「國家檔案局」資料顯示,美國國會的研究部門或國務院一再聲明:「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告知聯合國「這個事實」。「台灣非主權獨立」,「中華民國在台灣」也非主權獨立,在國際社會對台灣爭論中,美國最有權利主張台灣戰後「暫時歸屬美國(因為征服者的理由)」,這已經不是中國或其他國家可以討論的問題,即便是美國總統也不能改變的事實,表示:「林志昇團隊控美案是完全正確的」。

律師團引用1683年開始,清朝當時擁有台灣主權,台灣歸屬中國,1895年,清朝經「馬關條約」割讓台灣予日本,1945年,麥克阿瑟將軍發布 「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蔣介石代表盟軍赴台接受日軍投降,當時「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合法的政府,法律上或事實上都是。1945年10月25日投降典禮後,法律上台灣依然是日本領土,直到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為止。

律師團引用菲律賓為例,菲律賓在1946年7月4日脫離美國而「獨立」,1899年「美西戰爭」後,西班牙割讓菲律賓給美國,「巴黎條約」第9條,有關菲律賓人權和政治地位以及身分有規定,由美國國會來決定,1902年7月1日國會通過法案,1899年菲律賓本地人士屬於菲律賓公民,有「權利」受到美國政府保護,1925年也有另個判決,菲律賓人並不是「外國人」,他們「效忠」的對象是美國,1957年,美國最高法院再度確認此一立場,說明菲律賓人是美國國民非公民,有義務永久「效忠」美國。(這裡有個問題當時沒有注意到:菲律賓是美國殖民地,台灣仍是日本領土。)

1916年美國國會曾經發表:「美西戰爭,美國並沒有擴充領土的野心,或將許多土地並入版圖,對菲律賓而言,美國暫時只是延伸美國主權(因為戰爭),遲早都會將主權(管轄權)抽掉,但是,先決條件是要有一個穩定的體系。」菲律賓人是自己「國家的公民」,但拿的護照是美國國民非公民護照。美國的移民歸化法規裡,對菲律賓人也有許多限制,這些都是二次世界大戰前美國對菲律賓的規定,後來1934年美國有他尼士達非法案(Tydings McDuffie Act)通過:再管轄十年美國願意讓非律面向美國「獨立」。之前,菲律賓人如欲移民美國仍然受美國移民法規限制。以上是對美國憲法之下的海外領土規範,從菲律賓歷史的法理探討,開始到「獨立建國」,給追求「地位正常化」的台灣人完整慣例參考。從1946年美國曾經表示給台灣「託管」歸納到聯合國的制度,但是後來得發展並不能達到「預期」,但是卻打破了1945年「中華民國」所宣稱「台灣光復節」的滔天謊言,或1946年1月12日的臺灣人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的自言自語。這些「中華民國」對台灣人的野蠻措施通通沒有法理依據,國際社會也不會承認。

有些太平洋地區的島嶼,本來歸屬日本管轄,太平洋戰後,美國接著管轄,成立「美國在太平洋島與託管領土區Trust Territory of the Pacific Islands 簡稱:TTPI」包含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共和國、Northern Mariana Islands北馬里亞納群島、Marshall Islands 馬紹爾群島、Palau帛琉、American Samoa and Swains Islands美屬薩摩亞和思溫斯島,這些地區的人出生就是當地(託管區)的公民,有美國政府核發的「TTPI」護照,美國「移民與歸化法」是1952年12月24日生效,主要是在美國外圍地區的土地(海外領土)上,對美國「效忠」而核發的國民非公民護照,並不是與美國發生戰爭就會有此「事情發生」。

美國移民歸化法有規定,關於海外領土美國國民與公民的權利,目前仍然有American Samoa and Swains Islands美屬薩摩亞和思溫斯島,其他的美國海外領土,已經經過國會法律通過,獲得海外領土的「公民權」,也就是說聯邦選舉活動沒有投票權,也不隸屬聯邦稅的繳交範圍(免繳聯邦稅),移民歸化法認定:1952年12月25日以前所生效的條約,不能解釋為抵觸該條約的內容。所以,台灣人可以主張這一切的美國權利在舊金山和約裡,而且,不必再經美國國會另外立法,台灣人就能自動在海外領土得到應該的「人權權利」,其中旅行權是包含在憲法修正案第五條,台灣人可以得到旅行證件(美國軍事政府發行)和旅行權。

英國邱吉爾首相曾說:「1949年蔣介石流亡逃難到台灣,因為中國共產黨革命,當時美國與英國認為,交給聯合國解決可能不容易解決,(聯合國才成立四年)」接著,美國總統杜魯門1950年8月,寫信給美國駐聯合國代表,提到朝鮮戰爭爆發,派第七艦隊巡防台灣海峽,提到台灣問題未來應由和平條約來決定,是一個未來的議題,因為現在「台灣國際地位未定」。讓美國代表可以向聯合國其他代表表達美國立場。

雖然美國當時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沒有其他表示,但是對「中華民國」提供許多的經濟支援,固然美國當時想法是基於「非常反共」,如何將台灣發展成一個反共「堡壘」,防止共產主義的擴展,是1950年代美國最關心的議題。美國國務院有許多檔案與備忘錄說明如何說服「在台灣的中國人」盡量民主化,希望將「中華民國」色彩降低。1951年9月8日簽署「舊金山和約」,美國終究將台灣地位沒有處理,必須徹底去探討,但是不知道哪一個國家代表中國(因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

林志昇團隊一直強烈向律師團表明「台灣人未來希望國際地位正常」,1951年9月國際間曾談過:「未來是否要將台灣交給中國?」「這是否符合當地台灣人的期望?」這些都需要徹底探討,聯合國憲章第73條規定:要徵求當地人民的意願。因此,律師團發現一個事實:『台灣最後的管轄權明明就是在美國手中,美國在操弄台灣主權。』所以,臺灣主權在哪裡?最有資格和權利說台灣領土主權的就是美國,「只要恢復台灣主權為日本天皇擁有」,那麼「林志昇控美案」主要的訴求就是要逼「美國承認」這項事實。

後來「舊金山和約」沒有明確將台灣過戶給中國,在美國法律體系「條約」是屬於最高位階,日本政府放棄台灣管轄權,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律師團在國務院的檔案中查出1950年到1958年美國有「台灣軍事主權」套在台灣頭上,所有行為都是美國在後面支援,提供武器、經濟援助,如果當時沒有美國,「中華民國在台灣」根本不可能存在。律師團也查出,當時在海上空中「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軍事動作(有的是在中國領土範圍,有的是中國內陸)都要經過「美國批准」,美國根本就是最後的「掌控者」,「中華民國在台灣」事事都要請教美國能不能作?

1954年所擬定的「中」美防禦條約,第6條所謂的「領土」,對「中華民國」來說是台灣、澎湖,沒有金門、馬祖,但是對美國來說是太平洋西部所管轄的領土,很清楚、而且確定,如此的「第6條定義」根本就是重疊,更加確定「林志昇團隊」在過去所堅持的論述。美國參議院的外交委員會正式聲明:兩邊防禦條約的通過,並不會包含領土範圍的主權有任何改變。所以,如果有人說「兩邊防禦條約」是承認「中華民國」的主權,根本就是胡說八道。

自此,美國花許多力量,金錢、輔導、指導、顧問各方面重新建立「中華民國在台灣」,包括1952年開始一連串的金援數字,還有美國重新組織台灣的經濟情況,例如(1952 Four Year Plan for Attainment of Economic Independence by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1952年「中華民國政府」達到經濟獨立的四年計畫,到1956年律師團都做深入的探討。

菲律賓於1899年西班牙割讓給美國,1946年7月4日脫離(面向)美國而「獨立」,關島同時被割讓給美國,美國協助關島成立「民政府」,由海外領土的「列島區」,具「美國國民」演變成擁有美國的「公民權」,台灣由1952年起已經經過57年,台灣人一直沒有「國籍」,美國的憲法、美國的法律體系都不允許任何人「無國籍」,甚至包括國際法,這是一種對台灣人的「虐待」,國際法(特別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也有明文規定,任何人都有權利擁有自己的「國籍」,這是台灣人首次因自己的「身分」而提出國際訴訟,過去,因為外來的中國國民黨一再以錯誤的教育,欺瞞的違造歷史,殘酷而高壓的統治手段,讓台灣人不敢研究真實歷史,現在,林志昇團隊在律師們的協助下,台灣地位真相即將公佈,願我台灣同胞勇敢站出來,向美國、向中國也向全世界說:「台灣人要求國際地位正常化,終身不悔」,台灣加油!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台灣民政府 「林志昇控美團隊」代表人
2014/02/14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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