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邦上訴法院判決「林志昇控告美政府」案的後續

美國上訴(高等)法院經過上訴人(原告林志昇)與被上訴人(被告美國政府)雙方兩次文書交鋒後,在2009年2月5日言詞辯論後(詳情請看http://usmgtcg.ning.com/),在規定的期限內已經做出判決:「維持聯邦地方法院的看法,強調台灣人沒有國籍,沒有國際承認的政府,臺灣人長久生活在如同地獄般的政治環境,承認台灣仍在美軍事政府佔領中,要求行政單位必須協助原告的訴求。」這是再度宣告:「台灣人沒有國籍,台灣地位未定。」

上訴(高等)法院法官Brown撰寫本案的看法,表示:基於過去六十年間,美國與中國之間爭吵不休及多變化之關係,讓台灣住民(the inhabitants on Taiwan)政治上陷入煉獄中。在此期間,台灣人民(the people on Taiwan)(此處表示本土台灣人與流亡中國人之統稱)生活在無一般國際社會承認的政府統治之下。以實務角度言之,他們在國際社會中並無確定的地位(uncertain status),已影響到這些人的日常生活。台灣人民處在這種渾淆不清的狀態(pervasive ambiguity)下,上訴人要求本上訴法庭,確認他們的正確國籍身份(national identity)與人權。

首先,法院說明,本案是上訴人尋求適當的救濟:「台灣人要旅行證件(護照)」。更具體的說,台灣人要國際承認的旅行證件(類似琉球當時的旅行證件)。然而,現在上訴人要求更多,台灣人想依照美國法律規定,成為擁有相關權利和特權的美國國民護照(the US nationals)(依照規定台灣是美國佔領區的海外佔領的領土)。想要「確定」上訴人的「國籍」,這將使本法院跨進美國行政部門外交政策領域,才能解決行政部門在過去六十年來未解決、未答覆、而有意不處理(intentionally left unanswered)的問題(議題),即:「誰對台灣執行主權?」本法庭並無此權力(This we cannot do.)做這樣的判斷。由於「政治問題原則」(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阻止本法院去思考上訴人的要求,本法庭在不得已之下,只能做出決定:無法律根據受理上訴人對於管轄權的實質的要求,從而,讓上訴人依法再尋求「補救」(上訴最高法院)。

高院說:1951年9月8日日本簽署舊金山和約,聲明放棄台灣之管轄權「權利、所有權、主張」,舊金山和約沒有清楚交代,由誰來運作政府及行使台灣主權,該和約第23a條說明美國是「the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主要佔領權國),但是沒有明確說明「主要佔領權」指什麼?(這裡是高院嚴重失誤的地方,本條文是與第四條合為一起執行的,日本人民與財產(所有權)需要服從美國軍事政府的分配和支配。)

高院承認,原告(上訴人)所解釋舊金山和約的內容,是有根據的,也許是正確的,但是,「台灣主權」狀況,才是處理原告所「主張」事項的前提,高院沒有多少選擇?能讓美國行政單位拋棄多年來的「主張」。對誰是臺灣主權者?除「法理主權」和「事實主權」以外,高院似乎忘了在美國憲法之下,還有「軍事管轄權」,美國「征服者」對於領土佔領的同時,「管轄」幾乎同時就發生,而且,就算和平條約簽訂後,「管轄」依然存在,除非經國會或總統宣佈「解除」,否則一直存在「征服者的管轄」,台灣至今沒有被解除「佔領」,國務院也是承認這點。

高院法官曾在辯論庭中,開宗明義說本案要解釋舊金山和平條約,法官問:「主權的確定是否為本案之關鍵?」上訴人稱:「原告是要檢討主權情形,但是並非要作確定,雖然舊金山和約也可以用來論主權,但是原告是要論條約範圍之內的問題(迴避政治問題),舊金山和約是原告的訴訟基礎,主張跟訴訟要求。」法官再問:「是否由行政部門來決定主權問題?」原告曾回答:「這是基本的認知,沒有爭議。應回到舊金山和約論權利和義務問題。」法官又問:「有無曾經發生過類似的情形?(有無美國司法判例?)」原告回答:「菲律賓建國之案有很多類似的地方(2008年11月3日原告呈法庭訴訟文有詳細說明),該案發生在二十世紀的初期,在美國之主權下,菲律賓人拿美國國民非公民護照,美國政府也表示並不想永久持有菲律賓之主權。還有日本琉球佔領期間,所發行之琉球列島美民政府旅行證件」

最近美國最高法院針對Boumediene案(古巴關塔那摩灣案)之宣判,根本案有類似之關係,其中有談論美國與古巴主權之情形,特別該案也提到列島系列案例,對二十世紀初美國佔領的領土,已經被美國確認這些居民有美國憲法的基本權利。」原告提到:「美國對『主權』的定義,經最高法院解釋,只要有事實上的主權也就夠了(可以享受美國憲法之權力,該案有分事實上與法律上之主權)」高院法官表示:他們也同意古巴的關塔那摩灣之判決,(美國佔領古巴後,古巴建國前,美國與古巴間有關塔那摩灣有長期租約,但是最終主權在古巴人民,現在美國所執行的管轄,大法官認為是相當於主權,因為美國不必對其他第三國之指揮;對台灣而言,美國曾發表中華民國不是國家,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ㄧ部分,也是相當於美國不必聽從第三國之指揮;本案是按照舊金山和約來解釋,兩案有許多類似之地方。)原告表示:「本案先不討論主權問題,這是政治問題,台灣的最終主權是台灣人民的,目前未確定(古巴關塔那摩灣最終主權是古巴人民所屬,已經得到美國政府確定)。」

美國務院代表律師曾說:「美國並不是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因為簽署條約後,美國的動作可以證明。」法官跟著問:「你是說舊金山和約已經被推翻了?美國對台灣所做所為,在舊金山和約後被推翻了?」被告律師說:「是的」,又跟著說:「在舊金山和約中,美國是日本的主要佔領權國,在國務院看來,美國並不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法官問:「美國行政部門,特別是總統,是不是單方面取消(廢止)這個條約?」被告律師停頓一下後,法官自己回答:「讓我幫助妳回答,美國不可以。(美國國會才有權處理這種事情,像取消或廢止條約。)」如果像兩邊防禦條約要廢止,一定在原條約內容要有「廢止條款」,尼克森總統就是有根據才能廢止兩邊防禦條約,舊金山和約沒有廢止條款,所以美國不能單方面取消或廢止。法官問:「有無任何案例,說明本案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被告律師沉默無語。

高院法官指出:如果舊金山和約可以解釋,美國為台灣主要佔領權國,握有法律上台灣的主權,美國的立場會有問題,將會有一連串的麻煩。法官也質疑:「主權與國籍是否為不同的議題?」被告律師說:「是的」又說:「美國不應該懷疑美國對台灣沒有主權(參看美國國務院對法院的答辯文)」法官又問:「是不是事實上的主權在法律上更為強壯(more legally potent)?」被告律師說:「是的,實際上執行者在法律上更重要,而不在於文件上的文字。」(實際上,原告律師給法院的文件上,曾提出國際上的實際例子,國際法庭是要看條約內容,依條約才做法庭的判決。美最高法院已經認定:古巴有法律上的主權,而美國有事實上的主權。本案有很相同的類似,中華民國有事實上的主權,美國則有法律上的主權)。

美國最高法院自十九世紀中期至二十世紀,有關佔領或買賣領土官司,有32個判例,甚至美國境內湖泊中的島嶼主權,州與州相爭的仲裁,結論都是由最高法院解決,這次「林志昇等控美政府案」,上訴(高等)法院已經於2009年4月7日判決:「維持聯邦地方法院的判決,原告(上訴人)九十天內可以上訴最高法院,這是高度政治問題。」毫無意外,誠如「台灣民政府法理學院」事先判斷,本案勢必會在美國最高法院作最後定奪。

作者:林 志 昇(武林 志昇˙林 峯弘)
「控美政府案」代表人:台灣民政府 秘書長
2009/04/10 初稿 2014/02/07 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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