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隆志
近日馬氏政府大張旗鼓紀念「開羅宣言七十週年」,馬英九說開羅宣言是「條約」,台灣屬於中華民國,引起紛爭。針對此,我們以國際法的觀點,由《馬關條約》談起。
一八九五年中日甲午戰爭結束,戰敗的清朝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與澎湖「永久割讓」給日本。依據當時的國際法,這是有效的領土轉讓,台灣成為日本的領土,直到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日本正式放棄台澎(除非另有註明,台灣包括澎湖)。
基於軍事的考慮,美、英、中三國領袖於一九四三年在開羅會談發表開羅宣言,表示戰後台灣、澎湖應歸還中國的意圖(一九四五年的波茨坦宣言重申此意。)開羅宣言是戰時三盟國片面的聲明(有專家認為只是「新聞公報」),根本不是「條約」,沒有經過條約簽訂與批准。
一九四五年八月日本投降,盟軍遠東統帥麥克阿瑟指派蔣介石的軍隊「代表盟國軍事佔領台灣」,並不是將主權交給中國,台灣成為盟國軍事佔領下的日本領土 。一九四九年十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於北京成立,蔣介石逃亡到當時仍屬日本領土的台灣,開始長達三十八年外來流亡政權非法的戒嚴軍事統治。
一個戰爭的正式結束,國際法以和平條約(和約)界定戰勝國與戰敗國間的關係,明白規定戰敗國領土的割讓,劃定戰敗國領土國界。一九五一年九月簽署、一九五二年四月生效的舊金山對日和約,是二次大戰後處置日本領土有關台灣與澎湖主權的變動,最根本、最有權威效力的國際條約。
根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於台灣與澎湖的所有主權及一切權利、主張,但並沒有明定日本放棄後台灣的歸屬國;一九五一年當時的兩個中國-- 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不是日本放棄的受益國。舊金山和約的文獻清楚指出,各國的共識是台灣的歸屬雖然暫時懸而不決,應在適當的時機,依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和平解決」與「人民自決」的原則決定之。
與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不同,舊金山和約不但有當時戰勝的四十七個同盟國簽署,戰敗國日本也簽署,明確規定日本放棄台灣、澎湖。舊金山和約的國際法位階效力凌駕並取代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宣言。這也是為什麼中國國共兩黨一直避免提到舊金山對日和約。
舊金山和約所造成「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的情況,並不因中華民國與日本於一九五二年四月所締結的台北和約而改變。日本遵照舊金山對日和約的規定放棄台灣、澎湖,仍然沒有指明台灣歸屬中華民國。
已進化為一個國家
在日本放棄後的台灣,其主權屬於台灣人民。隨著時間的經過,國內外情勢的演變,民主化與本土化的轉型,有效落實聯合國憲章與兩大國際人權公約所宣示的「人民自決」,台灣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發展獨特的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已進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具備國家的所有要件—人民、領土、政府及與外國交往的權能。台灣與中國是兩個國家。
六十一年前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後,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一度「未定」。但六十一年後的今日,透過台灣人民打拚奮鬥,落實有效的人民自決,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已經由「未定」變為「已定」,成為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
(作者陳隆志/現任美國紐約法學院國際法教授,他的國際法英文教科書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International Law由耶魯大學出版社出版)
原文轉載自由時報: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4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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祕書長上課提起此星期專論,特貼上論壇,方便大家查看.
小弟讀完此文,好像看到「星期笑話」,因該文章完全誤導本土台灣人,使本土台灣人繼續被殖民吸血。
讓小弟覺得自由時報總編沒文化?只會支那英文?沒讀書?為啥都未查證,直接刊登報紙!
為讓全世界網友知道我們論壇的高素質,請先進們,引用條約原文,再用大力批評指正!
一.台灣土地主權割讓
馬關條約:
大清帝國大皇帝陛下及大日本帝國大皇帝陛下為訂立和約,俾兩國及其臣民重修和平,共享幸福,且杜絕將來紛紜之端,.....
第二款
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
一、下開劃界以內之奉天省南邊地方。從鴨綠江口溯該江抵安平河口,又從該河口劃至鳳凰城、海城及營口而止,畫成折線以南地方;所有前開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劃界線內。該線抵營口之遼河後,即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分界。遼東灣東岸及黃海北岸在奉天所屬諸島嶼,亦一併在所讓界內。
二、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
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
上述,大清皇帝陛下永久割讓台灣土地主權給大日帝國天皇陛下。
所以,大日本帝國天皇擁有臺灣土地主權。
二.台灣土地管轄權放棄
舊金山和約:第 1 章 和平
第 1 條 【戰爭狀態結束、承認日本主權】
(a).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戰爭狀態,依據本條約第 23 條之規定,為自日本與各聯盟國之條約生效日起結束。
(b).聯盟國承認日本與其領海之日本國民之完全主權。
Article 1
(a). The state of war between Japan and each of the Allied Powers is terminated a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present Treaty comes into force between Japan and the (b). Allied Power concerned as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23.
The Allied Powers recognize the full sovereignty of the Japanese people over Japan and its territorial waters.
第 2 章 領土 第 2 條 【領土放棄】
(a).日本承認朝鮮獨立並予以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b).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c).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 1905 年 9 月 5 日獲得之庫頁島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d).日本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 1947 年 4 月 2 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e).日本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f).日本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Article 2
(a).Japan recognizing the independence of Korea,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b).claim to Korea, including the islands of Quelpart, Port Hamilton and Dagelet.
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c).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Kurile Islands, and to that portion of Sakhalin and the islands adjacent to it over which Japan acquired sovereignty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Treaty of Portsmouth of 5 September 1905.
(d).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League of Nations Mandate System, and accepts the a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of 2 April 1947, extending the trusteeship system to the Pacific Islands formerly under mandate to Japan.
(e).Japan renounces all claim to any right or title to or interest in connection with any part of the Antarctic area, whether deriving from the activities of Japanese nationals or otherwise.
(f).Japan renounces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he Spratly Islands and to the Paracel Islands.
上述,依法理上:
1.二戰是美國與大日本帝國宣戰及戰爭。舊金山和約是由新日本國與美國...等國簽署,
證明太平洋戰爭尚未結束,以前的大日本帝國領土,都被美國佔領殖民中。
2.第 2 條(b).日本(新日本國政府)放棄台灣的管轄權。
3.第 2 條(f).日本(新日本國政府)放棄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管轄權。
4.尚有在美國德州地方法院訴訟中:新南群島訴訟案,可證明。(訴訟案號及資料後補)
新南群島訴訟案,網址:http://www.zenbowlawfirm.com/index.html
上面都是小弟引述秘書長大作:台灣主權研究(一)~(五)
http://usmgtcg.ning.com/forum/categories/6473745:Category:171836/li...
該陳隆志的專欄內文,尚有許多,許多錯誤,歡迎大家引用條約原文,踴躍幫小弟補充。
小弟如有誤,敬請先進們指正。謝謝!
標籤:
Lee Li :要將這篇<星期笑話>更正補充完成,我可能要花好久時間,最近又有事要忙,所以我貼上了秘書長大作:上台灣主權研究(一)~(五)
http://usmgtcg.ning.com/forum/categories/6473745:Category:171836/li...
真的不是我不寫完整,實在沒時間,目前美國務院及國會,目前所發表的政策為:台灣地位未定!之前有篇美國務院聲明,以後台灣國際地位,會與目前檯面上所說的完全不同,可能就是祕書長講的:中立國!
(不好意思,沒找到那篇新聞連結,所以無法貼上連結!)
仗義每多屠狗輩,負心總是讀書人!
21世紀了,該改為 "書匠 "??人格問題啊,悲哀的知識份子!不是我不尊重書匠,是太多書匠同流合污了,都不讀書,沒思考能力,在亂教我們的子弟,把我們本土台灣人教到傻了,教到笨了,明知道是錯的事情,袂著良心不敢發聲指正,以忘了知識份子的良知! 那種人根本不值得尊重,更不配當知識份子,他自己汙辱了自己的專業及職業!
最近我在準備些資料搞篇文章,來凸槽那個一直講,中華台北有選舉,選總統就是國家,這不讀書的傢伙經常亂騙,心術不正,簡直是汙辱了教授的名稱,不修理他的論述,還真吃不下飯!
拿錢做違反良知事!愚弄欺負台灣人嗎?!還是-----???
(作者陳隆志/現任美國紐約法學院國際法教授 )
我自己記得很清楚,USMG台灣民政府自2011年1月開始訓練執政人才,到目前今日,還有人不知道台灣的地位,實屬不多,陳先生隆志駐所遙遠,但是,網路發達,又加上 2010年9月8日四季飯店的酒會,隔三年同一地方再舉辦一次,於2013年9月8日,如此轟動世界的大代誌,居然無知於情,大約可知陳先生沒有被轟動到,語意停留在舊時代的版本,在資訊上視同不活絡滯血management狀態。
A ~ 馬關條約
直到一九五二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日本正式放棄台澎(除非另有註明,台灣包括澎湖)。
日本政府對主要征服國作出承若,放棄台灣、澎湖群島的管理權,吉田茂在世界與和平的書作,有強調日本放棄的是管理權,如1972年5月15日琉球返還,尖閣群島沒有主權的問題,就是管理權託付日本政府。
B ~ 舊金山對日和約
1 .
China Taipei 在 舊金山和平條約裏面,不具足任何條件。
Chinese People 逃亡在日本台灣。
( 舊金山和平條約的主要征服國是美國,當然主要佔權國也是美國 ,再來,產生沒有指明的用意,這是不究竟太平洋戰事的美國與日本之間 ,進一步說,中華民國在開羅宣言只不過是精神上屬附而已 ,1972年2月28日美國所發表的上海公報,當時間點已經界定,中國國民政府已經是逃難的組織,再往前論起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承認中國北京政府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席次,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第26屆會議上,就「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就是這個時間點,China Taipei深受美國的照顧,再次延伸,明確時間是1979年1月1日生效的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第十五條允許逃難的Chinese People 集團,逗留日本台灣的明文款項 )
亦同參考 指教 …………………………………………………………………….
2 . ~~~
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未被國際普遍認同,中國地區在外逃亡的中國國民黨,尚未失去返回中國的可能性,直到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做出表決,國際間才對中國地區做出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被認同的政府,1972年2月28日美國的上海公報,也強調『 一國中國 』,『 台灣海峽兩岸中國人和平決解 』。
所以,中國方面,中國共產黨、中國國民黨,於時空情節,都不具有參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立場。
C ~ 過去地位未定的台灣 ,已進化為一個國家
1 ‘ ~~~
日本台灣自從1945年9月2日簽署投降,同年10月25日受降典禮,蔣介石代表盟軍主征服國的美國總統接受台灣日軍所做的儀式,一直到1952年4月28日對日和平條約生效,未曾出現中國國民政府擁有台灣的任何文件與條約,一直到2010年6月29日ECFA出現,2013年中國北京政府釋出法理性的中華卡 ‘ 中華旗,更加明顯Chinese People 集團的狀態。
2 ‘ ~~~
1979年1月1日美國的國內法制定的台灣關係法,逃亡的Chinese Taipei 到2010年6月29日ECFA出現,再到現今中華卡、中華旗出現,Chinese People 集團 ,依然是美國默許下的Taiwan Authorities,未曾改辦。
3 ‘~~~
Chinese Taipe 所舉辦的選局,是在Chinese Taipe的憲法下所舉辦,那是逃亡在日本台灣舉辦的流亡選舉,這種選舉是牽涉到就地合法的國際戰爭法問題,流亡的政府不能就地合法,因此,日本台灣的 Chinese Taipe體制內選舉是違法,何況,驅趕又欺騙日本台灣人參與Chinese Taipe體制內選舉,更加觸犯海牙公約第四公約第三篇的第45條,《 不可以強迫被佔領地居民效忠敵國 》,日本台灣人因為美國是主要征服國而被美國佔領,Chinese People 集團 是被美國默許性質而寄生日本的台灣領地,之所以,此種選舉不具合法性,當然之下,不具備正當性。 ( 亦同參考 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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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假若以聯合國憲章與國際人權公約「人 民自決」,發展獨特的經濟、社會與文化制度,已進化為主權獨立的國家,美國為何還在台灣台北設置 A.I.T. 辦事處,再說2009年4月7日美國聯邦高等法院判決,第一 ‘ 本土台灣人無國籍。 第二 ‘ 本土台灣沒有國際承認的政府。第三 ‘ 本土台灣人生活在政治煉獄 。第四 ‘ 台灣依然是美國軍事政府佔領中。 第五 ‘ 美國相關行政單位主動協助原告的訴求。
其中的第四項明白說到,台灣現階段目前的地位,暫時被USMG佔領中,以何種的理由說台灣, 〈可以因為這個 之所以可以這樣子〉,當頭之下是不是要先問一問USMG,美國的佔領軍。再說美國的佔領軍,不見得要讓你看得一清二楚,佔領軍只要在非常時刻,可以履行佔領義務就好了,餘其被佔領地居民遵守佔領權的意志就 OK。
台灣不能與中國相提是兩個家,僅能大日本國與中國是兩個國家,台灣在1895年下關條約已經清楚於此不述,更在1945年4月1日台湾群島從殖民地轉型入籍大日本帝國的版圖,為大日本帝國內地延伸,其居民、住民是日本天皇的臣民,臣民的國籍是大日本國,因此,如何進化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況且,對日本的主要佔領權,美國是對日本和平條約的主要佔領權國,目前尚未聲明對日和約或佔領告一段落,當然,美國的佔領軍依然有責任保護日本台灣,這是佔領權國的佔領軍義務,也是暫時替日本天皇保管土地。。
台灣民主選舉是建立在流亡憲法下,流亡不能就地合法,現今的情況依 上述的 C項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三款的事實,都無法讓台灣具備,如陳隆志先生所說的台灣願景或事實條件,再加上逃亡的Chinese People 集團,現今事實具足滯留日本台灣的 ~ 遊民 ~ 現象,所以滯台Chinese People要持用中華卡確定國別身分返還中國福建平潭島。
(作者陳隆志/現任美國紐約法學院國際法教授 )
疑似以下狀況症狀,亂法判定, 語焉不詳 ,口沫橫飛,語無倫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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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根同學 8 : 我非常認同您的觀點!
美國言論自由!
建議美國人要亂吹,在教室裡亂吹就好,反正他的學生也不懂!
在台灣的報紙上吹會被大家笑!
教授有讀書嗎?
全美彭博社新聞網報導:新南群島訴訟案
http://www.bloomberg.com/news/print/2013-07-25/harvest-natural-reso...
Harvest Natural Resources Inc. (HNR) was sued by dozens of Taiwan residents seeking to stop the company from developing plans to search for petroleum and natural gas in an area of the South China Sea.
The company found more than 500 million barrels of oil and 7.5 trillion cubic feet of natural gas in an area of the sea that is partially located in the economic zone of the Sinnan Islands, “whose natural and economic resources belong to the people of Taiwan,” according to the complaint filed yesterday in U.S. District Court in Houston.
Harvest in December 1996 acquired Crestone Energy Corp., which had a petroleum contract with China’s state-owned 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Corp. that permits it to explore in an area of the South China Sea known as WAB-21, according to the suit. The residents are seeking $2.9 million in damages.
“Plaintiffs allege that defendant will continue its exploration in the WAB-21 area in the South China Sea pursuant to the contract and at some point in time extract the oil and natural gas reserves it found, thereby depriving plaintiffs of the natural resources owned by plaintiffs,” according to the complaint.
The company, based in Houston, “has no legal right to trespass on plaintiffs’ property” despite its contract with 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which also “has no ownership right” over the property, the residents said in the suit. China National Offshore Oil wasn’t named as a defendant in the complaint.
A telephone message left for Stephen C. Haynes, chief financial officer of Harvest Natural Resources, seeking comment on the suit wasn’t immediately returned.
The case is Sone v. Harvest Natural Resources Inc., 4:13-cv-02161, U.S. District Court, Southern District of Texas(Houston.)
To contact the reporter on this story: Chris Dolmetsch in New York State Supreme Court in Manhattan at
To contact the editor responsible for this story: Andrew Dunn at adunn8@bloomber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