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6年,台灣總督樺山資紀頒佈了一張文告,要求日軍對於暫時借用的寺廟必須加以保護不得破壞,並且應該迅速恢復舊貌。(右圖, 伊能嘉矩抄錄之諭告 來源:台大圖書館)

至1920年代,治台的日本已對台灣的各種歷史建築古蹟等等做了數次全面性的調查。到了1922年頒佈了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此法律適用於台灣,自此台灣的史蹟名勝開始有了正式的法律保護。

如果當年日本採用的是左圖所示戰後施行的政策(日治時代遺留「神社牌坊」、「鳥居」、「奉獻燈柱」等紀念物,應予拆除或改裝...),那麼也許孔廟、赤崁樓、大天后宮等等古蹟現在早已不存在了....
(左圖: 1955年臺灣省政府公報 來源:國家圖書館政府公報資訊網)

http://www.taiwancon.com/61864/看看日本人與支那人對待台灣古蹟的方式.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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